2018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义乌犬类整治实施方案

义乌犬类整治实施方案

义乌犬类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管理和整治义乌地区的犬类问题,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义乌市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口密集,犬类数量众多。

然而,由于部分犬主的管理不善,导致犬类问题日益突出,给市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安全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1.减少犬类数量,控制犬类数量增长;2.加强犬类管理,提高犬主的责任意识;3.改善市民居住环境,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犬类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市民爱护动物,合理养犬;2.建立健全犬类登记管理制度,对所有犬只进行登记,确保每只犬只有主人的责任;3.加大巡查力度,对乱吠、攻击人员的犬只进行处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4.加强犬只绝育工作,控制犬只数量增长;5.加强社区管理,建立社区巡逻队,及时发现并解决犬类问题。

四、整治保障。

1.政府将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宣传教育、犬只绝育、巡查处罚等方面;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犬类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犬类整治工作的落实。

五、整治效果评估。

我们将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持续有效。

六、总结。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我们相信义乌地区的犬类问题将得到有效管理和整治,市民的生活环境将得到改善,社会秩序将得到维护。

我们期待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义乌地区将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提案(最新)

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提案(最新)

现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生活得到了相应保障,养狗不再是为了看门护院而是成为了一种时尚。

楼房内、车库中养狗屡见不鲜,对于宠物狗的管理也成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近年来,本区养宠物狗数量明显增多,宠物狗伤人事件鲜有听闻,但宠物狗吓人事件时有发生。

且有些城区居民不办证、遛狗不拴绳、遛狗期间随地大小便以及一户养多条小狗问题存在许久。

一、养宠物狗存在的问题1.传播疫情和伤人问题。

如果主人在遛狗期间不拴绳子,宠物狗就象流浪狗一样,在小区里、街道上乱跑乱窜,虽然主人时有呵斥、呼喊但小区居民和路上行人的人身安全没办法得到及时保障,且宠物狗的随意跑动对驾驶车辆的人也是一种负担,对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而且小狗四处奔跑闻嗅捡食,看到可以吃的都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全往嘴里送,极易感染和传播疾病;而且不办证不定期打疫苗,如果患有狂犬病,极易攻击人,不论对主人还是行人,都具有危害。

2.扰民问题。

有时半夜传来“汪汪”的犬吠声,由于犬吠声的声音很大,往往使人无法安然入睡,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冬天居民紧闭门窗,听到声音会相对减弱,但在夏天开窗时,声音会更明显,且夏天天气较热,人心会相对烦躁,听见狗叫声更会加剧,因此扰民问题不可忽视。

3.影响城区环境问题。

2018年,沈阳全面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健康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三城联创”工作。

每一位市民都应该用具体的行动,真正为“三城联创”助力,融汇成沈阳人建设幸福生活的强大力量。

对于饲养宠物狗的主人来说,保证自己的宠物狗在公共场合不随地大小便,或者能够在宠物狗大小便之后对其进行处理,就是对创建卫生城市的极大支持。

创城不易,守城更难。

创城没有终点,我们应该永远在路上。

4.权责问题。

犬类的强制免疫疫苗注射机制、大型犬伤人事件的后续处理等应有哪些部门具体来管理等问题不明确。

二、加强管理宠物狗的建议1.严格执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加强宣传、和引导宠物狗主规范管理宠物狗,狗主应主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得随意乱放,外出时必须拴绳子,行至人流密集处烈性犬最好配戴嘴套等器具。

城区养犬实施方案

城区养犬实施方案

城区养犬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养犬问题日益突出。

在城市中,有许多居民喜欢养犬作为宠物,但养犬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噪音扰民、环境卫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区养犬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城区养犬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养犬登记制度,对养犬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每只犬只都有相应的身份信息和健康证明。

同时,加强对养犬场所的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城市环境整洁和居民生活质量。

其次,应当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向养犬人员宣传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引导他们文明养犬、合理养犬。

同时,加强养犬知识的普及,提高养犬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文明素养,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不给他人造成困扰。

再者,要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养犬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养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严肃处理,形成威慑效应,让养犬人员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要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形成文明养犬、文明养宠的良好风尚。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城区养犬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养犬问题,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城区养犬实施方案,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更加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方案
要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1. 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要求每个犬主必须将自己的犬只登记,并提供详细的信息,
如犬只品种、年龄、性别等,以便于管理和监控。

2. 加强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大巡逻力度,对街头乱放的流浪犬进行捕捉
和救助,并对恶意放狗的行为进行打击,同时加大对犬只管理不力的犬主的处罚力度。

3. 提高犬主素质:开展犬主培训课程,教育犬主正确养犬知识和方法,加强对养犬责
任的宣传,使犬主意识到养犬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

4. 加强社区监管:在社区内设立犬类管理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相关执法部门组成,
负责监督社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5.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兴建犬场:为了减少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出没,可以鼓励有条件的
社区兴建犬场,为犬只提供合适的活动和运动场地。

6. 加强兽医卫生监管:加强对犬只的疫苗接种和驱虫工作的监管,同时加强对犬只疾
病的防控,以减少犬只对公共卫生的影响。

7.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教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出相关
政策法规,形成犬类管理工作的合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的生活
质量。

养犬整治实施方案

养犬整治实施方案

养犬整治实施方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犬,狗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养犬乱象给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带来了一系列困扰。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制定了养犬整治实施方案。

首先,对于养犬人士来说,应当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包括犬只登记、犬只养护、犬只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养犬人士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登记手续,确保犬只身份的合法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犬只的养护管理,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对社会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此外,养犬人士应当教育和引导犬只行为,避免犬只在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侵害他人利益。

其次,对于社会管理部门来说,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和执法。

加大对养犬登记制度的宣传力度,推动养犬人士依法登记犬只,建立完善的犬只档案。

加强对养犬行为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养犬乱象,保障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明确养犬人士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养犬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最后,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应当增强养犬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养犬人士应当爱护犬只,合理安排犬只的生活和活动,避免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要加强对养犬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养犬人士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养犬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养犬人士、社会管理部门和广大市民应当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养犬整治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共同呵护我们的城市。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畜牧业,传染病防控正文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和综合利用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激励引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科技、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免疫规划正文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8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8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
苏府通〔2018〕82号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落实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制度,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通告如下:
一、吴江区:东至同津大道,西至太湖边,南至云龙路,北至吴中交界。

以及同里古镇,东至同里湖西岸,西至同津大道,南至云梨路、松北公路,北至江兴东路。

二、吴中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三、相城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四、姑苏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五、苏州工业园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市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示意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结束——。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9【实施日期】2018.10.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七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犬类整治实施方案

犬类整治实施方案

犬类整治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城市中养犬现象也日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犬类管理问题的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控制犬类数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犬类整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对于无主犬的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收容所和领养机制。

市政府应该投
入更多资源,建立更多的收容所,提高收容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鼓励市民通过领养的方式给予无主犬一个家。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无主犬的捕捉力度,减少无主犬在城市中的流浪。

其次,对于有主犬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

所有养犬人
员都必须将自己的宠物犬进行登记,并且承担起对其犬只的管理和监管责任。

同时,市政府应该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养犬知识,提高养犬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文明素养。

另外,对于犬类的养育和教育,市政府应该加大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
普及养犬知识,提高养犬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文明素养。

同时,市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犬类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犬类行为规范,加强对犬类的训练和教育,提高犬类的素质和文明程度。

最后,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市政府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规养犬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市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养犬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养犬行为。

只有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违规养犬行为的蔓延,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犬类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犬类管理问题的解决具有重
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才能有效控制犬类数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8-09-19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公布2018年1月3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公布的《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限养区内养犬应当遵守本办法。

限养区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本办法所称养犬行为包括犬只饲养、携带、经营和诊疗。

第三条养犬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部门与基层组织相结合,犬只饲养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领导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和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预防、救治知识,保障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监测、通报狂犬病疫情。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犬只病情的预防、救治知识,保障犬只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监督指导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机构的登记及违法诊疗行为的查处;监测、通报狂犬病疫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机构、诊疗机构的营业登记,并依法监督其经营行为。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携犬进入公园、广场行为的查处。

城市监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犬只是人类忠诚的伙伴,但在城市化进程中,犬只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规范犬只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建立完善的犬只登记管理制度,减少犬只流浪、繁殖和攻击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犬只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犬只登记、饲养管理、疫苗接种、行为规范等方面。

四、具体措施。

1. 犬只登记。

所有犬只饲养者需在指定时间内将其犬只进行登记,包括犬只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领取犬只登记证。

2. 犬只饲养管理。

犬只饲养者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犬只出门系牵引、携带口罩、清洁犬只粪便等。

3. 疫苗接种。

所有犬只饲养者需按时为其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犬只健康。

4. 行为规范。

犬只饲养者需对其犬只进行行为训练,避免犬只攻击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

五、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犬只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疫苗接种和健康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犬只饲养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犬只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社会。

七、宣传教育。

加强对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犬只饲养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犬只管理的良好氛围。

八、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有效减少犬只流浪和攻击事件,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水平,为全市居民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九、总结。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解决城市犬只管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市民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措施,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和和谐。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免疫与登记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五章留检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正文:----------------------------------------------------------------------------------------------------------------------------------------------------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赤政字〔2018〕4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赤政字〔2018〕4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赤政字〔2018〕44号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到辖区派出所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管理办公室对《养犬登记证》每年进行年检。

养犬登记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情况;(四)养犬证(犬牌)发放时间;(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养犬办公室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涉犬类警情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涉犬类警情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涉犬类警情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长公通〔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涉犬类警情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长公通〔2018〕18号各部组、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涉犬类警情处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2018年3月5日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涉犬类警情处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涉及犬类警情的处置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指导接、处警民(辅)警日常执法,有效维护接、处警民(辅)警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公安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处置原则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市局大治安防控中心统筹,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坚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注重化解、避免激化,控制事况、制止危害,因情施策,灵活处置”的处置方法,依法、文明、安全、稳妥地处置各类涉犬警情,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和公安民(辅)警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及犬类警情,包括:处置无证养犬、犬吠扰民、流浪犬只、疑似狂犬、犬只造成威胁、滋扰、伤人等涉犬类警情。

三、处置流程处警人员接受处置涉及犬类警情后,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出警准备阶段处置涉及犬类警情,处警人员应当做好充分的处警准备,保证2人以上,其中1人必须为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110接处警登记表》和隔离群众、控制犬只、保障安全的警用装备以及摄影、摄像等取证设备。

(二)现场处警阶段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迅速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淄川养犬实施方案公示

淄川养犬实施方案公示

淄川养犬实施方案公示为了规范淄川地区的犬只养殖管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容市貌,根据《淄川区犬只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淄川养犬实施方案,现予公示如下:一、养犬登记管理。

1. 凡在淄川区养犬的居民,应当在犬只满3个月龄后,到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提供犬只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2. 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疫苗接种证明,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

3. 未经登记的犬只不得在淄川区内饲养和繁殖,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犬只管控管理。

1. 犬只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犬只圈养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犬只粪便,避免滋生蚊蝇和臭气污染环境。

2. 犬只饲养人应当妥善控制犬只出入,避免犬只在公共场所、绿化带、儿童游乐场等非指定区域活动,确保市民生活安全和公共卫生。

三、犬只行为管理。

1. 犬只饲养人应当妥善管控犬只行为,避免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特别是要加强对大型犬和攻击性犬只的管控。

2. 犬只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的粪便,避免污染环境和影响市容市貌。

四、违规处理。

1. 对于未按规定登记、管控、管理犬只的饲养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2. 对于犬只饲养人因犬只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五、宣传教育。

1. 加强对犬只饲养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养犬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犬只养殖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六、监督检查。

1. 街道、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养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养犬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淄川养犬实施方案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部门和养犬人员要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和市容市貌的整洁美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河东区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东省犬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高于一切,突出“预防为主,打防结合”这一原则,全面实施犬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河东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犬类管理工作。

组长:王信林(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辉(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李永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闻俊(区农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金效山(区卫生局副局长)
齐董金(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刘树森(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欧阳锦凌(区文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五组:
(一)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犬类管理工作。

主任:刘辉;成员:闻俊、姜仁义。

(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犬类管理的宣传报导工作。

组长:刘树森;成员:郎克俊、卜光辉。

(三)动物防疫组:由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的发放工作。

组长:闻俊;成员:王文启、郭
雷。

(四)狂犬病防治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工作。

组长:金效山;成员:姚孝友、周建国、薛波、付连红。

(五)市场管理组:由区工商分局牵头,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工作。

组长:齐董金;成员:周汝杰、常兴远。

(六)督查整治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的发放,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的管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工作;区文明办配合,负责因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章携犬外出及捕杀野犬工作。

组长:李永民;成员:欧阳锦凌、陈超、王岩、孙勇康、刘勇、李丽。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9日—5月18日)
区、乡两级分别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发动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和张贴市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通告》,切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流动宣传车、横幅、标语、宣传栏等多种有效手段,大造宣传声势,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9日—5月25日)
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牵头,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养犬户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的种类、数量一一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组织行动阶段(5月26日—6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犬只的防疫、检疫及犬只的“两证一牌”(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免疫标牌)的审批、发放工作,查处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行为,捕杀狂犬、野犬。

(四)建章立制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制定、完善犬类管理长效机制,把犬类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常抓不懈,形成制度。

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进一步建立健全狂犬病有效防治机制。

(五)检查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对前一阶段犬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于6月24日前报送区犬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基础上,区政府组织力量深入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落实奖惩措施,并将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河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把思想认识迅速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自觉将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

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要有专人抓、一抓到底。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把握进度,注重实效
总体上,犬类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方式进行,不留工作死角、死面,保证工作质量。

禁养区一个月内要完成规范饲养和捕杀狂犬、野犬工作,限养区两个月内要完成相同工作。

(四)收集信息,搞好反馈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一上午为上报时间。

各乡镇办事处信息按工作类别,对口报送区有关部门;区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送区加强犬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重大信息,要随有随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五)强化督查,严明纪律
除区政府组织督查外,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也要抽调专人,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内的犬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漏补缺,纠错治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