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于公共服务云平台的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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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于公共服务云平台的电子政务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的效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协同,依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5)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基于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实施新建、迁移、升级改造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除外),支撑体系开发、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等项目。涉密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云服务商。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申请电子政务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单

位,具体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业务系统运行和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和确定、组织项目方案和财政预算评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所有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纳入年度项目投资预算。

第六条云服务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基于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为政府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具体负责投资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并提供云资源配置、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服务,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电子政务项目的部署或迁移。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申报通知,依据国家和我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每年上半年研究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同时报送现有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及历年信息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新建和迁移项目均应按照附件一编制《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提交项目管理部门。省直部门所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提交。项

目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统一向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申请情况、往年信息化资金安排情况和年度预算控制规模,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申报指南中的申报范围、申报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省财政厅提出的安排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立项初审,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后予以发布。

第九条对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预算纳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申报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发布的云服务目录,会同云服务商,编制《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二),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首期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对总体目标内容和本年度实施内容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利用信息系统,从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至少包括一位财务专家),统一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主送

项目建设单位,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评审意见和省直部门根据专家建议修改后的建设方案和预算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评审中心财政评审意见及有关规定确定下年度基于省级政务云平台项目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时不予受理:

(-)没有制定电子政务建设3-5年规划;

(二)不是基于省级政务云平台建设的;

(三)基于省级政务云平台的在建信息化项目未完工的;

(四)原有信息化项目已完工,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五)历年信息化建设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经审计发现问题未

整改的;

(六)原有非政府或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运维的信息系统进行迁移的;

(七)原有一年以上停止或不曾使用的信息系统进行迁移的;

(八)符合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条件,但未开展相应

工作的。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建设预算计划,启动项目实施,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并及时将项目实施中的变更情况(包括设计、人员、建设内容和进度、概算等)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等负总责。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遵从优先采购自主可控产品的原则对云平台服务目录之外的软、硬件产品进行招标采购。同时,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机构。

第十八条云服务商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业务应用系统所需基础环境、计算、存储、安全保障和管理等云平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云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十九条基于云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确保项目的实施和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出现各种制约因素和问题,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经一至三个月的试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和云服务商同时认为具备正式运行条件后,双方签订服务水平协议,签订日期作为计算服务费用的起始日期。

第二十二条签订服务水平协议后,如具备验收条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报《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同时提交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大纲(附件四)和《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附件五),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因故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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