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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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2日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全面整合各级政务信息系统,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享,促进政务大数据、商用大数据、民用大数据协同发展,为构建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联通,后提高”的原则,在2017年年底初步实现部门主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年底,通过“统筹一片云(电子政务云),规范两张网(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建成三大体系(数据资源体系、政务服务体系、业务协同体系),强化四个支撑(政策支撑、产业支撑、标准支撑、安全支撑),落实五项保障(体制保障、财力保障、智力保障、监督保障、审计保障)”,形成设施集约统一、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协同、工作有力推进的“12345”发展格局,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基本完成,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改革需要,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鲁政办字〔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建设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规范、高效、公开、便捷的政务服务,是2015年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重要决策,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按照工作部署,如期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统一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时间节点,组织精干力量,认真抓好项目落实,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建成并开通省级网上政务大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遵循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现有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建设本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根据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互联共享、便民务实的原则,积极推进我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

一、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集行政权力运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法制监督、效能监察等功能“五位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形成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权力网络运行体系,通过省级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为全省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范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范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一章电子政务平台概述 (3)1.1 平台定义与功能 (3)1.1.1 信息发布与共享 (3)1.1.2 在线办事与审批 (3)1.1.3 互动交流与咨询 (3)1.1.4 数据分析与监测 (3)1.2 平台建设背景与意义 (3)1.2.1 建设背景 (3)1.2.2 建设意义 (4)第二章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规划 (4)2.1 建设目标与任务 (4)2.2 建设原则与标准 (5)2.3 建设流程与进度安排 (5)第三章电子政务平台架构设计 (6)3.1 总体架构 (6)3.1.1 硬件基础设施 (6)3.1.2 软件系统 (6)3.1.3 信息资源 (6)3.1.4 应用系统 (6)3.1.5 安全保障体系 (6)3.2 技术架构 (6)3.2.1 数据层 (6)3.2.2 服务层 (6)3.2.3 接口层 (6)3.2.4 表示层 (6)3.2.5 安全层 (7)3.3 业务架构 (7)3.3.1 政务服务模块 (7)3.3.2 业务办理模块 (7)3.3.3 数据分析模块 (7)3.3.4 信息发布模块 (7)3.3.5 用户管理模块 (7)第四章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7)4.1 信息资源整合策略 (7)4.2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8)4.3 信息资源安全保障 (8)第五章电子政务服务流程优化 (9)5.1 服务流程设计与优化 (9)5.1.1 服务流程设计原则 (9)5.1.2 服务流程设计方法 (9)5.1.3 服务流程优化策略 (9)5.2.1 服务流程监控 (9)5.2.2 服务流程评价 (9)5.3 服务流程持续改进 (9)5.3.1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9)5.3.2 实施持续改进措施 (10)第六章电子政务平台用户服务 (10)6.1 用户需求分析 (10)6.1.1 用户类型 (10)6.1.2 用户需求 (10)6.2 用户服务内容与形式 (11)6.2.1 用户服务内容 (11)6.2.2 用户服务形式 (11)6.3 用户服务评价与改进 (11)6.3.1 用户服务评价 (11)6.3.2 用户服务改进 (12)第七章电子政务平台安全保障 (12)7.1 安全需求分析 (12)7.2 安全体系设计 (13)7.3 安全防护措施 (13)第八章电子政务平台运维管理 (14)8.1 运维组织架构 (14)8.1.1 组织架构设置 (14)8.1.2 职责划分 (14)8.2 运维流程与制度 (14)8.2.1 运维流程 (14)8.2.2 运维制度 (15)8.3 运维监控与优化 (15)8.3.1 运维监控 (15)8.3.2 运维优化 (15)第九章电子政务平台绩效评估 (15)9.1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15)9.2 绩效评估方法与流程 (16)9.3 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16)第十章电子政务平台推广与培训 (17)10.1 推广策略 (17)10.2 培训内容与形式 (17)10.3 培训效果评价 (18)第十一章电子政务平台法律法规与政策 (18)11.1 法律法规体系 (18)11.2 政策制定与实施 (19)11.3 法律法规监督与执行 (19)第十二章电子政务平台未来发展展望 (19)12.1 发展趋势分析 (19)12.3 发展前景预测 (20)第一章电子政务平台概述1.1 平台定义与功能电子政务平台是指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整合部门的业务流程、信息资源和服务,为企业及公众提供高效、便捷、透明、安全的政务服务的系统。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政府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便捷。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条电子政务管理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政府机构在推行电子政务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运作,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效率。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确保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电子政务服务第八条政府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民、企业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在线办理证件、申请业务等。

第九条政府机构应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政府行政决策、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第十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子政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制定电子政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安全有序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间的信息共享、运行管理和业务协同。

第三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包括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两个层级,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应互联互通。

第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应按照“分级建设,协同保障”的原则进行运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市级平台系统建设、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平台及所辖县级分中心平台的建设和贯通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完成数据整合上报工作。

第二章数据上传第六条市级平台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接口技术规范V1.0》和省里的有关要求,整合本市数据,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上传至省级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交易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暂不能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各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在数据生成起24小时内,通过手工完成信息录入。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便民服务的重要手段。

而云计算作为一种新兴的计算模式,其高效、灵活、安全的特点也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与意义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是指为政府机构提供云计算资源、管理和运维服务的平台。

它能够集成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共享与交互,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制定意味着政府对云计算平台的重视,旨在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保障电子政务的顺利运行。

二、管理范围与责任1.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的管理范围包括平台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2. 平台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云计算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3. 各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使用云计算平台,同时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信息技术和安全培训。

三、平台建设与维护1. 平台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平台维护包括硬件设备的维修和升级,软件的更新和优化,以及应急处理和故障排除等工作。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3. 平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云计算平台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

四、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1. 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策略,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2. 用户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各政府部门在使用云计算平台时,要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权限控制,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密性。

五、服务质量与监督1. 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云计算平台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2. 各政府部门在使用云计算平台时,要积极反馈问题和建议,促进平台的改进和优化。

3. 社会监督是保障云计算平台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平台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强化大数据对政府治理、经济转型、社会服务的支撑,现就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统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融合发展需求为导向,推动“数据、技术、应用、安全”四位一体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引领。

注重大数据战略与“智慧山东”“互联网+”、新型城镇化等战略的结合,从大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入手,着力围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构建大数据平台,开发大数据应用,促进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的融合。

坚持政府带头,社会跟进。

强化统筹规划,加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力度,率先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与开放,形成与社会数据联动的大数据资源积累机制,提高政府数据资源使用效率。

坚持完善制度,法律护航。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大数据发展的制度保障作用,在法律层面加强对大数据性质、权属和隐私的界定,逐步健全大数据共享开放、许可使用、流通交易、秘密保护等环节的法律规范。

坚持稳妥安全,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四章发展应用第五章安全保护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基于公共服务云平台的电子政务

山东省基于公共服务云平台的电子政务

山东省基于公共服务云平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的效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协同,依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基于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实施新建、迁移、升级改造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除外),支撑体系开发、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等项目。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云服务商。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申请电子政务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业务系统运行和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和确定、组织项目方案和财政预算评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

所有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纳入年度项目投资预算。

第六条云服务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基于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为政府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具体负责投资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并提供云资源配置、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服务,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电子政务项目的部署或迁移。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申报通知,依据国家和我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每年上半年研究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同时报送现有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及历年信息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新建和迁移项目均应按照附件一编制《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提交项目管理部门。

省直部门所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提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四条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省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项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备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济政办字〔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作用,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7号)及国家电子政务管理的一系列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市直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6号文件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6号文件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6号文件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鲁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6号文件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统一规范的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水平大幅提升;大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和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政府网上公共服务全面普及;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

围绕政府履职需求和服务群众需要,立足全局,着力破解制约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瓶颈障碍,不断提升电子政务的支撑作用和应用效能。

2.坚持统筹建设。

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建设为契机,加快整合各级、各部门网络平台及信息资源数据库,提高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能,促进电子政务集约发展。

3.坚持协调发展。

加强统筹规划,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基础信息资源库共建共享,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横向协同、纵向联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电子政务协调发展机制。

4.坚持创新驱动。

准确把握信息化发展趋势,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应用,探索电子政务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应用、新模式。

5.坚持安全可控。

围绕国家信息网络设施安全可控战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工作,完善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确保重要网络、应用和数据安全。

电子政务云平台介质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云平台介质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云平台运维介质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平台和用户数据的硬盘、磁带、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第二条新购介质设备,需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上架使用。

第三条运维人员以及各委办局单位应确保在采用移动介质进行数据传输时,传输完毕应及时删除介质上保留的数据信息。

第四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五条非平台和用户自带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用户设备连接。

第六条涉密用户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用户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用户指定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平台的存储介质在长期存储时,信息安全专员应确保介质贮存地点应符合防火、防水、防震、防潮、防霉、防鼠害、防虫蛀、防静电、防磁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介质的存储要符合介质生产商对介质存储的要求第八条物理介质在物理地点之外运送时,为了防止未授权访问、不当使用或被毁坏,应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物理介质的包装应采取防篡改的包装进行密封(即封口破坏后无法恢复原状,可以很容易发现未授权访问的企图),防止信息在送信的过程中泄漏或被修改。

◆含有敏感信息的物理介质必须由运维团队内部人员押运,不得交由第三方人员单独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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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
位(涉密部门除外)。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梳理本部门业务发展需求,向管理机构提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申请。

(二)提出和落实基于云平台开展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和迁移。

(三)承担本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维、安全和数据的管理工作。

(四)协助管理机构对云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云服务商负责云平台的建设和安全运行,并为用户提供所需服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云平台顶层设计和相关标准,整合利用各种资源,编制云平台建设方案,并经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
审通过后,搭建云平台。

(二)承担云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配合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编制、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四)配合用户开展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迁移或迁出的相关工作。

(五)对经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用户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云资源配置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云服务商的选定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法规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省级云平台的云服务商。

第十一条云服务商基本条件要求:1、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2、熟悉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和提供云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具有较强的专业云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云服务商一经选定,服务期限为5年。

服务期满前6个月,需重新经政府采购确定后续5年服务期限的云服务商。

第四章云平台的建设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指南》的要求,编制并发布云平台顶层设计。

第十四条云服务商应依据顶层设计,利用现有资源,采用云计算等技术,搭建可靠性高、适用性强、扩展性好的云平台,为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优质服务。

云平台还应具备直接为各市提供云服务的能力,并具备支撑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云平台安全设计应严格遵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设施工和措施要充分考虑计算、区域边界、通信网络、数据、信息系统等各种安全因素,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中心和制度。

第十六条云平台建设要严格遵循和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标准规,充分利用省已有机房、计算、存储、网络、灾备和安全认证等资源,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云平台物理地址以及所有数据应在省落地。

第十七条云服务商搭建云平台所需的软、硬件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招标结果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云平台的应用
第十八条用户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统一整合部署在云平台。

对于涉及安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暂时不适合迁移的业务信息系统,经管理机构同意,可暂不迁移或由有涉密资质的云服务商统一提供运维托管服务。

第十九条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服务包含申请、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二十条用户向云平台部署或迁移业务信息系统前,应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用户会同云服务商编制部署或迁移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并由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商应在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基于云平台搭建用户业务信息系统测试环境并开展试运行,试用时间不少于30天。

通过试运行后,用户与云服务商签订《服务水平协议》,正式基于云平台运行。

第二十二条云服务商应根据业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配置计算、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由云平台进行云资源动态弹性调整。

用户业务信息系统所需云资源需要大幅调整时,应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由云服务商实施。

第二十三条用户在云平台部署的业务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权限设置、保密处理等工作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户迁出或撤除在云平台部署的业务信息系统,需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云服务商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章云平台的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由云服务商负责。

容主要包括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等基础设施,确保7×24小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部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服务流程,加强云平台相关人员管理、技术培训和保密安全教育工作;应出台保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云服务商要通过监测系统和规化管理,加强对云平台的日常监管,监控云资源使用,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用户和管理机构通报云资源使用情况和优化建议。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按规定和流程及时处理,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管理机构并告知相关用
户,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第七章云平台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云服务商和用户应严格遵照《服务水平协议》的容和要求,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安全边界,确定安全责任,实现协议规定的各项容。

第二十九条云服务商应优先选用自主可控、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建设云平台。

第三十条云服务商全面负责云平台的安全管理。

用户负责接入云平台的客户端、自身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管理。

用户如需云服务商进行系统调优或数据恢复,应对云服务商授权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用户提出业务信息系统迁移前,应通过云服务商的安全测试,根据安全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可以迁移。

第三十二条云服务商、用户应加强对涉及云平台运维、使用等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对发生的信息安全责任事故,应按照服务水平协议进行追责。

第三十三条云服务商应引入第三方评测机构,定期对云平台安全情况进行检测并发布安全公告,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确保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八章云平台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云服务商应能基于云平台提供需求设计服务、系统架构设计服务、基础设施服务、支撑软件服务、应用功能服
务、信息资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应用部署迁移服务、运行维护保障服务、实施服务和产品设计服务等在的云计算服务。

第三十五条云服务商根据公布的云服务目录,结合用户的业务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产品,协助用户编制具有云服务和业务信息系统开发等容的实施方案。

第九章服务质量评价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用户和社会力量,建立云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每年定期对云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予以发布。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建设云平台服务监管机制,制定评价指标实施细则,采用专家评估、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机构有权终止云服务商的服务,重新经政府采购确定新的云服务商:1、云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不达标;2、云服务商无法满足多数用户的服务需求;3、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用户的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4、无法保障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设区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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