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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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

位(涉密部门除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梳理本部门业务发展需求,向管理机构提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申请。

(二)提出和落实基于云平台开展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和迁移。

(三)承担本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维、安全和数据的管理工作。

(四)协助管理机构对云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云服务商负责云平台的建设和安全运行,并为用户提供所需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云平台顶层设计和相关标准,整合利用各种资源,编制云平台建设方案,并经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

审通过后,搭建云平台。

(二)承担云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配合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编制、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四)配合用户开展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迁移或迁出的相关工作。

(五)对经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用户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云资源配置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云服务商的选定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法规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省级云平台的云服务商。

第十一条云服务商基本条件要求:1、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2、熟悉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和提供云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具有较强的专业云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云服务商一经选定,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满前6个月,需重新经政府采购确定后续5年服务期限的云服务商。

第四章云平台的建设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指南》的要求,编制并发布云平台顶层设计。

第十四条云服务商应依据顶层设计,利用现有资源,采用云计算等技术,搭建可靠性高、适用性强、扩展性好的云平台,为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优质服务。

云平台还应具备直接为各市提供云服务的能力,并具备支撑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云平台安全设计应严格遵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设施工和措施要充分考虑计算、区域边界、通信网络、数据、信息系统等各种安全因素,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中心和制度。

第十六条云平台建设要严格遵循和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标准规,充分利用省已有机房、计算、存储、网络、灾备和安全认证等资源,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云平台物理地址以及所有数据应在省落地。

第十七条云服务商搭建云平台所需的软、硬件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招标结果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云平台的应用

第十八条用户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统一整合部署在云平台。对于涉及安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暂时不适合迁移的业务信息系统,经管理机构同意,可暂不迁移或由有涉密资质的云服务商统一提供运维托管服务。

第十九条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服务包含申请、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二十条用户向云平台部署或迁移业务信息系统前,应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用户会同云服务商编制部署或迁移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并由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商应在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基于云平台搭建用户业务信息系统测试环境并开展试运行,试用时间不少于30天。通过试运行后,用户与云服务商签订《服务水平协议》,正式基于云平台运行。

第二十二条云服务商应根据业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配置计算、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由云平台进行云资源动态弹性调整。用户业务信息系统所需云资源需要大幅调整时,应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由云服务商实施。

第二十三条用户在云平台部署的业务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权限设置、保密处理等工作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户迁出或撤除在云平台部署的业务信息系统,需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云服务商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章云平台的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由云服务商负责。容主要包括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等基础设施,确保7×24小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部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服务流程,加强云平台相关人员管理、技术培训和保密安全教育工作;应出台保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云服务商要通过监测系统和规化管理,加强对云平台的日常监管,监控云资源使用,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用户和管理机构通报云资源使用情况和优化建议。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按规定和流程及时处理,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管理机构并告知相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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