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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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淮政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属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工程施工产生废水及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在主城区内的排水管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截流管道)、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水质监测、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
市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房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建设局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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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淮政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农村饮水供水工程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和航运以及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排)水,负责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淮安市城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淮安市里运河防洪控制工程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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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2023-03-2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生成
4/19
(4)绿化管理(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淮安市城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里 淮安市贯虹园林建 运河八亭桥处绿化养护项目成交 设工程有限公司
8.2
公告
TOP2
淮安市城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移 植绿化养护项目成交公告
2023-03-23
(7)清洁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河道保洁成交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江苏永源生活服务 有限公司
36.9
2023-03-2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8)修缮工程(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19.8
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TOP6
淮安市里运河、大运河城区段 2023 年度观测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淮安市水利勘测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6
TOP7
里运河、大运河(城区段)网格 淮安市水利勘测设 化管理精细普查项目成交结果公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4
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7-03 2022-09-08 2023-04-13 2022-09-09
1.4.1 重点项目
(1)防洪除涝设施管理(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江苏省灌溉总渠管 里运河防洪控制工程委托管理成 理处
淮安市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7d7688883d049649b6658d6.png)
淮安市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规划管理水平,规范水利规划管理行为,发挥水利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规划管理活动,市、县(区)水行政规划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该办法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利行业发展要求编制的本市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
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管理,是指水利规划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实施、评价、修订、监督与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水利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五条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实施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涉水事务、规范水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规划组织与编制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各类水利规划,落实水利规划经费。
对跨县(区)的水利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牵头编制。
对涉及其他行业的水利规划的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对涉及水利的其他行业规划,相关行业、部门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利规划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创新思路,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规划水平和规划质量。
第八条水利规划一般分为前期研究、任务立项、工作大纲制定、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规划实施等阶段,自行编制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在前期研究阶段,应当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充分论证编制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根据需要,可开展有关专项前期研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bfca2f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e5.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淮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渠和湿地等)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河道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河道蓝线应当与城乡规划一并报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划定城市河道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统筹考虑河流水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畅通、功能协调、景观和谐;保障防洪、排涝安全和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d2db8b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78.png)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淮政发(2004)12号文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
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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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市排水许可管理,规范城市排水户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结合我市城市排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户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含各类房建、小区等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的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个人等(含各类房建、小区排水)。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在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网(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截流管道、雨水管道)、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淮安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为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排水许可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排水工程勘察设计管理1、规划方案预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含房建和小区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做出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进行排水方案预审。
2、设计图备案(1)排水户排水工程初步设计审定前应当先征求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的书面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后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备案,同意备案后方可变更。
五、施工许可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属于房建(含小区开发)的应将排水施工项目纳入房建许可一并办理。
六、排水工程建设质量管理1、排水户应将排水工程作为项目内容之一与建筑主体项目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接受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主要对排水户排水工程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管的位置、管径、高程、排水方向和雨污分流等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排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作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依据。
依法追缴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的实践与体会
![依法追缴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的实践与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0879c23b43323968011c929c.png)
动的, 不宜选做追缴 对象 。④ 占用人
在 占用期 间 已经停产 、 停业 的 , 宜 不
选 做追缴对象 。⑤ 占用人依照省 、 市
政 府的有关规定 , 享受免缴 占用补偿
费政策的 , 能选做追缴对 象。⑥ 同 不
时符合上述条件 , 通过对 占用人 的追 缴, 能促 进 占用补偿 费征 收 的 , 可选 做追缴对象。
收。
费 的, 不宜选做追缴对 象。③ 占用人
为机关 、 学校 、 医院 、 部队及社会福利 单位 的 , 经批准 占用从 事非营利性 活
为 了 加 强 河 道 堤 防 工 程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 障 河 道 行 洪 排 涝 、 航 安 保 通
全 和水土 保持 以及河 道综 合效益 的 发挥 , 江苏在没有开征河道 工程修建 维护 费 的前 提下 , 据《 依 道堤 防 占用 补偿 费( 开 以下 简称 占用 补偿 费 ) ,并制定 了相应 的 征收标准 。 征收河 道堤 防 占用 补偿 费主要 用于河道堤防工程 的管理 、 维修 和养
Y tX s XX Xn
河管理处努力用足用好政 策 , 占用补 偿 费逐 年增 加 ,0 4年 占用 费征 收 20 32 4. 6万元 ,0 5年 占用费征收 4 08 20 1. 万 元 ,06年 占用 费 征 收 4 62万 20 3. 元, 不但 解决维 护经 费 的困难 , 而且 于 2 0 对里运河清隆桥 东侧堤段 04年 进行绿化改造试验 ,0 5年参与建设 20 中洲岛公园 ,06年参与越河街 ( 20 里 运 河北堤 ) 改造等 工程 , 为水利 在城 市 的发 展中做 出了贡献。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e26c1e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8e.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淮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办法》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淮安市中小河流整治的问题与对策
![淮安市中小河流整治的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969f70a16fc700abb68fc59.png)
增加供水量 ,以满足经济社会 对水 资
淮 河 流 域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不 足 社会 的节水主动性 , 调整 用水结构 、 改变
源 的需求 。需求管理则是加强对需求 50 属缺水地区 。随着经济社会的 用水 方式 、 0m , 降低用水需求 , 以实现水资源 侧管理 , 抑制不合 理的用水需求 , 实现 快速发展 , 水资源短缺 、 水生态与环境 的供需平衡 和可持续利用 。 供需平衡 。水资源需求管理是基于水 恶化等 问题 日益突 出。流域必须加快 资源开发利用的资源态势 、经济成 本 推进供水管理 向需水管理转变 ,提高
主管部 门在项 目完工后 3 个月 内应及 能从水 中吸收无机盐类营养物 ,其舒 恢复河流水体 自净 能力 。 时向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申请工程竣 展庞 大的根系还是大量微生物以生物
工验收 。 五 、 语 结
膜形式 附着 的介质 , 于水质净化 。 利
3营造 优 美环 境 .
发展 ,这个 目标一般通过两方面工作 态环境恶化等 问题 。 因此 , 单纯依靠增 求管理 内涵为 : 管理 部门综合运用 法律 、
予 以实现 : 一是供 给管理 , 二是需求管 加 供给并 不能有效解 决水资源 问题 , 行政 、 济 、 经 科技 、 传 、 宣 教育 等措 施 , 规 理。 供给管理是通 过对供给侧 的管理 , 必须加强需求管理 。
③其他专项验收。 如档案验收、 水保 复的基础上 , 争 营造水岸景观 , 满足市民 划设计 工作 , 取将更 多 项 目列入 国家 ④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后 ,要及时 景观应以安全性 、开放性和舒适性为 多渠道 的投 资体 系 , 为河 流治 理项 目提 明确管理 主体 , 办理交接手续 , 落实各 原则 , 并与城市建设风格相协调 , 与周 供资 金 保证 ; 强 项 目建 设 管理 , 强 加 加 项管护措施 , 保证 建设 项 目发挥效益 。 围 自然环境相融合 ,体现 当地的文化 工程 日常管 理 、 护 , 维 确保 工 程 发挥 应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0fb53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95.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24
•【字号】淮政发[2011]205号
•【施行日期】201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
本次清理共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75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3件,应予修改的28件,决定废止的3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848152a417866fb84a8ed4.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淮政发[2009]201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淮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防洪排涝、堤岸安全和航道畅通,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禁采区域和禁采期。
第六条下列范围应当列为禁采区:(一)河湖防洪堤防、涵闸、桥梁、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等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险工、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留区;(三)码头、通信电缆、过河管道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鱼类主要产卵场、洄游通道等水域;(五)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六)影响航运的水域;(七)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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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研究 201056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于淑坤,陈红卫,高小琴(江苏省淮安市水利局,江苏淮安 223005)摘 要:通过分析江苏省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面临的问题,提出强化城市河道管理的对策建议:理顺管理体制,实现城市水利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城市河道投融资体制,实现河道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强化科学规划,构建淮安城市河道健康生态功能;突出源头治理,改善河道水质;完善机构设置,加大监管力度;更新治河理念,提高建设标准。
关键词:城市河道;管理;江苏省淮安市中图分类号:T V213(2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21408(2010)0520060203收稿日期:2009212224作者简介于淑坤(5—),男,江苏涟水人,工程师,副科长。
城市河道作为城市系统的一部分,它具有供水、防洪、排涝、景观、运输等功能属性;同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自然的渴求也愈加强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城市河道作为城市实体形态构成要素中的自然要素将自然生态引入城市的功能属性需求也越来越受重视,因此,综合考虑城市河道的多重功能需求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迫切和非常必要的。
1 淮安市城市河道现状江苏省淮安市位于淮河中下游,城区面积3171km 2,市域内河湖交错,水网纵横,城区水系以废黄河为界,南部属淮河流域洪泽湖水系,为清河、清浦、楚州3区和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北部水系属于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为淮阴区所在地。
分布有二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京杭运河、里运河、废黄河、盐河等7条流域性河道,其中,京杭运河、里运河、废黄河、盐河由西向东穿过城区,二河、苏北灌溉总渠和淮河入海水道3条河道分别从西部和南部绕城而过,形成“四水穿城、二河绕城”的水系格局,另有区域性河道、市县级河道、镇村级河道条,为城区供水、防洪、排涝、景观、运输发挥着积极作用,城区河湖水系对淮安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
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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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2018年9月25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0日《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河道防洪管理,以及在河湖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根据排水水质、水量等情况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包括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废水的单位,具体名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各类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城镇排水管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
市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公安、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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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淮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淮发〔2009〕12号2009年6月23日)为切实加强全市河道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有效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巩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宜居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建立“河长制”,强化全市河道(湖、库、塘、沟渠、荡,简称“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作出如下决定: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1.全面建立水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市建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下设工作巡查组、水质监测组、督查考核组。
工作巡查组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环保、交通、建设、城管部门配合;水质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水利、建设、卫生部门配合;督查考核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水利、环保、建设部门配合。
全市“河长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各县(区)和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城乡河道实施“河长制”全覆盖管理,明确整治任务,落实管理措施,确保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各地贯彻落实“河长制”的情况按月报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确保整治资金、人员到位。
在全市范围推行全覆盖的“河长制”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安排,落实专项投入,确保经费、人员、目标任务、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到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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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八届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蔡丽新2019年10月10日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淮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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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6•【字号】淮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淮发〔2009〕12号),现就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4年全市61条省级骨干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落实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健全机制、强化领导(四)进一步深化“河长制”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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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淮政发(2004)12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
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各类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涉及其他管理范围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九条严禁在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盐河等行洪排涝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对一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在河道内圈圩、封河填塘。
城市河道、滞涝水塘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和航运。
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航道、城建的还需经交通、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
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禁止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蛇家坝干渠等河道内新建或扩建排污口。
上述河道内原有的排污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达标排放,并有计划地削减排污量。
在其他河道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先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为了保护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发挥工程应有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排涝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河堤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四)企业在改制、转制过程中,不得将河道堤防土地进行出让或变卖。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城市供排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
具体征收按照省、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擅自在城市河道、蓄水洼地、水塘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其他
生产、生活设施,打井、造墓、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等影响防汛抢险、排涝工程和航道安全运行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清除、不恢复原状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在行洪排涝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河道内圈圩、封河填塘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损坏涵闸、排涝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
(六)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
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损坏的堤防及配套工程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费用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大运河、里运河水上船舶航行、停靠的管理,划定船舶禁止停靠区或禁航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