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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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

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

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

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

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

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

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四、建立了检查与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为劳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留存检查纪录,并列为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承担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外地进京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境外和外国合资建筑施工企业,从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各项手续,在中心办理。

二、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提供施工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各项服务。

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4号办公时间:每周一、二、三、五对外办公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办公电话:63546280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6〕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5月20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选五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选五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选五篇)第一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0121号来源:人大作者:立法者日期:2004-06-22 浏览数:121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区内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封闭评标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内进行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用领取和支付进行如下规定。

一、在专区内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费用;
二、招标人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应当在评标前密封,并存放在专区门口的指定保险箱内,在评标结束后统一向评标专家支付;
三、在专区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收取或向招标人索要任何劳务费;
四、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进行身份登记后,出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向专区工作人员领取保存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的保险箱钥匙,存放好专家劳务费并保存好钥匙;
五、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通知专区工作人员,要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
六、招标人核对相应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及评标资料完整无误后,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复印件送交专区工作人员;
七、专区工作人员对《评标结果书面报告》留存登记后,根据已登记的资料核对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打开保险柜大门,监督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打开小保险箱,取出事先存放的评标专家劳务费并收回小保险箱钥匙;
八、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在专区外向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九、专区将对专家劳务费保存和发放进行全过程录像,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存放过程有疑义,可以在15天内凭单位出具的调查函和经办人法人授权书,调看有关监控录像;
十、专区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擅自打开保险柜。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2005年3月15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5条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

第8条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第9条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第10条在评标前十五分钟内,招标人持“抽取专家通知单"到专家抽取室领取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室编号,并到专家休息室核对专家身份,在确定一致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评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劳务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工业建设项目和一般民用、工业建设项目及专业工程中的劳务分包项目。

招标人也可采用其它评标办法评标,但其内容不得与国家、建设部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三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采用其它办法评标,应将该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劳动经济、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劳务项目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程序和方法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澄清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评标内容包括对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及实力、质量目标和工期的评分和评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的分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第十条按本办法评标获得最高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的侧重面(如质量、工期、造价等)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人中选一名为中标单位,同等排序下,来自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的投标人应优先考虑中标。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本市各大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本市自2010年7月全面启动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全年通过6期38090份次履约信息的报送,完成431份预警合同的核实,纠正418份劳务合同的不良履约行为,约谈69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13份劳务合同进行了重点监控。

劳务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已形成信息报送、复核确认、稳控化解工作流程。

春节前,在各方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之下,劳务纠纷隐患基本能在履约过程中得到控制和消化,确保了行业和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夯实履约监管工作基础,更好地掌握劳务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使企业、监管部门能迅速发现问题,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行范围2011年3月1日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行为要求1、劳务作业发包人应以每单劳务分包合同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劳务作业发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后,以每单劳务分包合同为单位,根据价款支付情况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

三、相关工作要求1、各区县建委应加强日常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及时纠正劳务作业发承包企业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行为,并将检查情况上传至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系统。

2、各省驻京建管处应督促所属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按规定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在发票开具环节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住建委对涉及本省建筑企业的不良支付行为进行纠正。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

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

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

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

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

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

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支付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7]55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7〕55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附件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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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在专区外向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九、专区将对专家劳务费保存和发放进行全过程录像,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存放过程有疑义,可以在15天内凭单位出具的调查函和经办人法人授权书,调看有关监控录像;
十、专区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擅自打开保险柜。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通知专区工作人员,要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
六、招标人核对相应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及评标资料完整无误后,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复印件送交专区工作人员;
七、专区工作人员对《评标结果书面报告》留存登记后,根据已登记的资料核对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打开保险柜大门,监督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打开小保险箱,取出事先存放的评标专家劳务费并收回小保险箱钥匙;
北京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应当在评标前密封,并存放在专区门口的指定保险箱内,在评标结束后统一向评标专家支付;
三、在专区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收取或向招标人索要任何劳务费;
四、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进行身份登记后,出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向专区工作人员领取保存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的保险箱钥匙,存放好专家劳务费并保存好钥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区内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封闭评标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内进行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用领取和支付进行如下规定。
一、在专区内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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