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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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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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
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
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
评分标准:
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
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
评价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总工程师
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
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基本标准分
值
评分规定
从业经历15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
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
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
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机构和人员20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
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1个专业达不到标准扣2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专门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
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建防突专业队伍。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每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
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每人扣0.5分;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系统设施20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所属矿井应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8
井下没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检查发现1处不得分;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1处不得分。检查发现其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任一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
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规范管理20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1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