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解读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亮点解读2008年7月4日核心提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专章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法律化,无疑将对我国企业技术进步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需要给予科研机构稳定长期的支持,提供潜心研究的基本条件。
同时,还要完善科研机构制度,特别是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研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推进科技进步,离不开政府这只“无形的手”。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科技投入、统筹协调、政府采购、推进产业化等方面的责任,这些规定将在中央和地方、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这部被称为我国各项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不仅仅规范科技工作本身,也规范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对国家发展科技事业、依靠科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规范。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科技进步法》既规定了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了明确规范,也明确了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法啊!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个法,那科学技术的发展能这么顺畅吗?就好比一辆汽车没有了方向盘,那还不得乱跑啊!就说现在那些厉害的科技成果吧,像什么超级快的 5G 网络啦,能帮咱干好多事儿的智能机器人啦,不都是在这个法的保障下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嘛。
这个法对科研人员来说,那就是一把保护伞啊!它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去创新、去探索。
比如说,有了这个法的支持,科研人员就不用担心自己的研究成果会被随便抢走啦。
这就好像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能不更有干劲儿嘛?
再看看那些企业,有了这个法,它们会更愿意在科研上投入资金啦。
为啥呢?因为有了保障啊,投入有回报啊!这就跟咱投资一样,你知道能赚钱,那肯定愿意多投点钱进去呀。
像那些高科技企业,不就是在这个法的护航下发展壮大的嘛!
而且哦,这个法还让整个社会都更重视科学技术啦!以前可能很多人都觉得科技离自己很远,现在呢,大家都意识到科技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这不就像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嘛,让我们看到了各种神奇的可能性。
这个法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一个强大的引擎,推动着我们国家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咱可得好好支持它,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呀!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变得越来越美好,越来越精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是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强调科技进步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科技进步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对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人才培养和科技交流,努力提高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其次,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保障。
科技创新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的成果。
再次,强调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
科技进步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国家鼓励并支持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
最后,强调科技进步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科技进步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
因此,国家鼓励和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交流,并且将科技创新的成果应用于全球治理和人类福祉的事业当中。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是强调科技进步是国家发展的基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强调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同时强调科技进步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这些内容的贯彻理念,推动了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为国家发展和人类福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科技进步法解读
科技进步法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的日益迅速,科技进步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引发了许多重大社会问题,比如增加的权力不平等、数据安全问题以及不可抗力的局限性等等。
这一现象导致了公众对科技发展的担心,并加强了对科技进步法的探讨,以确保负责任地利用技术,确保其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发展。
科技进步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相比于技术本身,科技的进步在我们的社会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科技进步法是一种改变组织结构,激发系统发展的理论。
它不仅要求负责任的使用技术,更要求根据技术的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倡导理念和解决方案,以促进社会发展,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体系。
科技进步法强调从宏观层面来促进科技进步,即重视科技进步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尤其是在公共政策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一方面,这种法律和制度框架可以规范科技发展,保护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推动科技发展,防止技术冲淡或受阻。
因此,建立和完善这种法律和制度框架,是促进和重塑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柱。
其次,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技发展的社会责任方面,这一责任不仅在于以社会的不同需求为基础选择有效的技术,还在于改善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以改变其生活水平,并促进公平的分配。
为此,需要加强依法治理,根据社会不同需求制定可操作的技术政策,同时继续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抵御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问题,确保科技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科技进步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我们思维的方式,因此,必须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科技进步过程,让他们可以聆听、理解并参与到科技发展的进程中。
为此,需要提供培训和服务,同时增加科技社区的发展,加强社会文化技术教育,让更多人可以参与到科技发展中来,并且依据自身视角就技术政策、技术发展方向等进行深入的讨论,从而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
综上所述,科技进步法不仅要求负责任的使用技术,更要求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加强社会责任,以及鼓励众多参与者参与到科技发展过程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科技进步法解读
三
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有力保障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 2007年为适应当时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作了重要修改。作为 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保障和促进科 学技术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 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养机制,完善战略破性能力科,技增人强才创储新备体;系实整行体效科能学。技术人员分类评 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 国家构的建合和理强畅化以通国有家序实流验动室;、为国青家年科学科技学术技研术究人开员发成机长构创、高造水环平境研和究条型大学、 科技领件军;企鼓业励为重老要年组科成学部技分术的人国员家在战略科科学技技力术量进,步在中关发键挥领域积和极重作点用方。向上发挥
八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
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规定,国家加强科研 第四条作风国学家风完善建高设效,、建协立同和、完开善放科的国研家诚创信新制体度系和,科统技筹监科技督创体新系与,制健度全创新, 健全社科会技主伦义理市场治经理济体条制件;下科新学型技举术国体研制究,开充发分机发构挥应市当场建配置立创和新完资善源科的研决定性 作主用体,紧诚聘更密信、好合、 项发作目科挥、政创技审府新批伦作要理和用素管奖破,有理励能优序力制的化流,度依科动增;据技、强科;资创创源新学弘新配生技扬体置态术科系,持人学整提续员家体高优效的精资化能科神源,。研和利提诚工用升效体信匠率系记精,化录神促能作;进力为建各和评立类重创点新突
。 ◆四是突出改革开放。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 升为法律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
基础制度。 ◆五是注重系统观念。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当前 与长远的关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筹衔接。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释义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技术专利或者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专利技术方案有效期内,不得因技术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这一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主要是对在取得技术专利或者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和专利技术方案有效期内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它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具体内容:1. 技术专利权的行使方式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技术专利或者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专利技术方案有效期内,不得因技术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妨害公共利益。
这就意味着,在享有专利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
2. 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使方式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取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技术方案的有效期内,也不能因为行使方式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依法取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享有专利权的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专利权。
3. 法律保护的范围和限制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对保护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这一条文提醒所有取得技术专利或者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法律,确保专利权和专利技术方案的合法使用,同时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的意义和作用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的颁布和实施,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和作用:1. 促进科学技术的积极应用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取得技术专利或者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专利技术方案有效期内的行为规范,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积极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一、介绍1.1 管理缘由我国在科技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1.2 法律地位该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科技领域的相关活动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
二、核心内容概述2.1 科技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明确提出了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为科技人才和创新企业提供了政策保障。
2.2 技术推广该法案强调了技术推广的重要性,鼓励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技术在经济建设中的贡献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3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不遵守科技政策、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保障了科技创新和成果的合法权益。
三、深度探讨3.1 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为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进一步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3.2 技术推广的意义技术推广贯穿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它不仅是实现科技成果的关键环节,更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出台为技术推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四、总结4.1 法律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出台,为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有助于构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4.2 个人观点作为一项基本法律,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和发展方面的高度重视,对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技术在经济建设中的贡献度具有积极意义。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后的文章撰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出台,对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科技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技进步法》解读 共62页PPT资料
第三次科技革命(新科技革命,时间是20世纪40年代至今,以电子 计算机、原子能、空间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极大地 扩大了劳动对象,使劳动工具自动化、智能化,使资本主义社会的 生产关系得到了局部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李政道
黄昆
吴文俊
朱光亚
新中国科技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科技事业新的起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的中国国内仅有30多 个专门研究机构,全国的科学技术人员不超过5万人。中国的科学技术 需要在一片“废墟”上重建。
1949年11月,在原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科 学院,作为新中国的主要政府研究机构,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陆续成立了 中国科协、中国气象局、国家地质部等科学技术协调与研究机构。中国 的科学技术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著
名
教
育
家
及
科
学
家
蔡
元
培
先
生
1948年国立中央研究院成立第二十周年纪念会暨第一次院士会议全体院士合影
1929年12月2日 中国北京猿人(俗称“北京人”)头盖骨化石的 发现,是这个时期重要科研成果。
一批有成就归国科学家,成为当代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领军人物。 其中包括地质学家李四光,地理及气象学家竺可桢,林学家梁希,物理 学家叶企逊、周培源、吴有训,空间物理学家赵九章,化工学家侯德榜, 土木科学家茅以升等。叶企逊、吴有训、周培源、王淦昌、谈家桢等一 批中国的杰出人才出国深造。近代力学奠基人、航空动力学大师冯·卡 门,控制论之父维纳,量子力学创始人之一尼尔斯·玻尔等先后到过中 国。
3我国现行主要科技进步法律制度
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制度
第一,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二,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 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三,国家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 员,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第四,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 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第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 发、生产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3.4.3 我国现行主要科技进步法律制度
一、国家推动科技进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总则”,共有6个方面。
二、市场开放制度
主要有两个基本点:一是突破以前国内科研工作局限于少数人的 现状,推行全民科技——尤其是年轻人科技——的战略;二是允许外 国人从事国内的科学技术的研究。
三、“保障科技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度
五、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1)授予对象与获奖条件;(2)候选人提名;(3)奖金数 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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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三,建立了宽容失败的制度。
为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勇敢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四,规定了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制度。
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国际先进科技,关键是对引进技术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掌握关键技术,提高创新能力。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二、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点。
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竞争力。
《科技进步法》主要从四个方面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第一,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
第三十条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对企业开展创新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
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200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将涉及自主创新的有关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
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三、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科技进步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和作用进行了规定:第一,规定了政府在科技规划和决策的职责。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二,明确了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职责,政府资金投入的重点和分配原则。
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即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基础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规定了政府对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政府要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四、规范科研机构在自主创新中的权责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这支力量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科技进步法》对科研机构在自主创新中的权责进行了规定:第一,强化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职能定位。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第二,明确了科研机构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即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明确了科研机构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第四十五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五、加强科技人员的管理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
为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的科技人才队伍,发挥其在国家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科技进步法》在强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措施的同时,促进了对科技人员的管理:第一,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二,规定科技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