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最高可获双倍赔偿(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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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https://img.taocdn.com/s3/m/cbdb3dec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45.png)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商品房交易有瑕疵。
此时为了惩罚开发商不负责任的行为,购房者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两倍的赔偿金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呢?下面就由的我来为您讲述。
适用双倍赔偿金的具体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一房多卖;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证明的事实或者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的房屋已经被抵押,但开发商隐瞒了该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除了上述的5种情形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也符合双倍的赔偿金。
房屋的实际面积差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在3%以内的部分的房款和利息由开发商返还给购房者,超过3%的部
分由开发商双倍支付价款给买房者。
后三种欺诈的情形适用的条件是其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
被解除、撤销。
也就是说要先解除合同,才能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
双倍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由于房价的日渐高涨,购房者可能会因为开发商以上的情形导致买不到房屋或退回的价款
已经不能购买同一面积的房屋了,所以法律才出台了这一规定,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3f8617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f.png)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让我们这些买房的人心里有底了。
以前,买了房子后出现纠纷,真是让人头疼。
现在,有了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买房了。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它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说,它规定了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规定了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规定了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它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在购房前,我们可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在购房后,如果出现纠纷,我们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它让我们更加信任开发商。
知道开发商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我们就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房屋。
它也让法院更加公正地处理纠纷案件。
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法院就可以更加公正地判决纠纷案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司法解释并不是万能的。
有些时候,即使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
但是,只要我们保持警惕、理性消费,就一定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
它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让我们更加信任开发商和法院。
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这样的规定出台,让我们这些买房的人更加安心、放心地购买房屋。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制度”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2efdc87a0116c175f0e483a.png)
消法》的调整 。 但是当等到其转手 出售 , 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比如 , 经营者 向消 “ 水” 虚假 承诺等一系列在商品房买卖 《 缩 、 从而不受本 费者提供 了严重失 实的美化其 商品或者 中常见 的欺诈行为。 笔者拟以双倍赔偿的 便不是 消费者而成了经 营者, 构成要件为 出发点, 探讨该 问题 。
点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其 次, 消费者购买或 者接 受服务不以 由经营者来证 明 自己不存在 主观上 的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某 诈故 意 , 举证责任应 由经营者承担 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盈利为 目的。 不是为了将其转让给他人而从 中 构成欺诈的行 为可 以表 现为作为与 第8 、 9 条 第 条把“ 惩罚性赔偿 原则 ” 引入 种服务 , 谋取利益 , 而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人及 不作为 ,需要视 经营者所 承担的义务而 到 了商 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的处 理中来。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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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卖 纷 适用 双 赔 度’ 房买 纠 是否 “ 倍 偿制 ’
口文 / 赵 燕
国际 那么 , 不应 就 我 国于 19 年颁布实施的 < 93 消费者 不 包括 政 府 机 关 。 目前 。 上 通 行 的做 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 的,
但在我 国地方 当认 定经营者存在欺诈 , 因此也不应 当适 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 消法= 第 4 } ) 9条 法是把 消费者认定为个人。 大多认 为单位 用< 消法》 4 第 9条。 当然 。 不构成欺诈 并不 突破了传统民事责任的拘束, 率先确立 了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 法中 , 这主要是我 国 等于不存在承担其 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如 双倍赔偿制度( 即惩罚性赔偿 )但 由于传 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 则另 当 统 民法体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 的排斥 , 加 传 统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过 渡时期的产 果符合其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别论 。事实上 , 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 之我 国现今的立法缺陷 , 导致实践操作中 物 。 应当逐渐地将单位排除在《 消法》 调 无法证 明经营者的故意是否存在 , 将证明 产生诸多疑惑。 尤其是在 现今社会发展的 完善 , 以便更好 的与 国际接轨 。 同 欺诈故意存在的责任置于消费者一方 。 可 背景下 ,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 消法》 整范 围之外 。 所 规 定 的 双倍 赔偿 制 度 成为 争 议 的焦 时也更有利于保护作为个人 的消费者 。 能会 导致 消费者必然的败诉 。因此 , 需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https://img.taocdn.com/s3/m/93d2507e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39.png)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本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的第二部分,继续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解读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而购房人应当按期支付房款,配合交接房屋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问题。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捺印,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该司法解释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方法。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际应用1. 如何明确开发建设用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
这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例如,购房人购买的是居住用房还是商业用房等。
在实际应用中,购房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或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相关建设用途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涉及建设用途的内容,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2. 合同变更如何进行?如果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双方应当注意协商变更内容时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方式和时间等,以免引起进一步的争议。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留下变更的余地,以便在未来发生变动时能够简化变更手续,降低变更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f0e8dd0ce2f0066f533221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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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753e00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4.png)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背景与意义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解析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四、如何合理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维护自身权益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及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为购房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购房者在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第二款规定了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这两款为购房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确保了购房者在房屋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在实际案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一些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依据该条款拒绝接收房屋,最终获得了赔偿。
另外,一些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法院支持。
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维护购房者权益方面的实际效果。
四、如何合理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维护自身权益要想合理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首先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遵循合法程序。
其次,当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购房合同诉讼双倍赔偿
![购房合同诉讼双倍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1bbb4dd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54.png)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购房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本文将围绕购房合同诉讼双倍赔偿展开讨论。
一、双倍赔偿的适用条件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 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 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 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双倍赔偿的请求权在上述五种情形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购房者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三、双倍赔偿的计算方法双倍赔偿的计算方法为:已付购房款×2。
如果购房者已支付定金,且合同约定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则双倍赔偿金额为已付定金×2。
四、诉讼双倍赔偿的程序1. 购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双倍赔偿;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理;3.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判决出卖人双倍赔偿;4. 购房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双倍赔偿的意义购房合同诉讼双倍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出卖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在购房合同纠纷中,购房者若符合双倍赔偿的适用条件,可以依法要求双倍赔偿。
这既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维护。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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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合同双倍赔付3篇
![购房合同双倍赔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934a622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2.png)
购房合同双倍赔付3篇购房合同双倍赔付(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热,购房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事项。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购房者常常陷入了合同纠纷中。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一种新的保障措施开始在一些地区推行,那就是购房合同双倍赔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购房合同双倍赔付是指,在购房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发现卖方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卖方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购房者就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这种赔付机制的出现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倒逼卖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信息,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购房合同双倍赔付可以提高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
当购房者发现购房合同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产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而通过购房合同双倍赔付机制,购房者有了更多权益保障,可以更加自信地进行购房决策。
其次,购房合同双倍赔付可以有效打击欺诈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一些不法商家的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信息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而购房合同双倍赔付的实施,可以迫使卖方提供真实信息,减少虚假宣传的现象,从而保障购房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购房合同双倍赔付可以加强购房合同的约束力。
购房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约定的重要文件,应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卖方往往故意模糊合同条款,侵害购房者权益。
通过购房合同双倍赔付机制的实施,可以强化购房合同的约束力,让卖方重视合同内容,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最后,要实施购房合同双倍赔付措施,需要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管力度。
只有依法严厉打击欺诈行为,严格监督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才能保证购房合同双倍赔付机制的有效实施。
同时,购房者也应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权。
总之,购房合同双倍赔付作为一种新的保障措施,能够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买房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买房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283048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7b.png)
第1篇引言房地产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关于买房双倍赔偿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详细解读买房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购房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买房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为买房双倍赔偿提供了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遭受损害时的赔偿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买房双倍赔偿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二、买房双倍赔偿的情形1. 虚假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若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2. 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若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购买后遭受损失,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3. 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开发商若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4. 房屋面积缩水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若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5.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购房者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双倍赔偿。
三、买房双倍赔偿的计算方式1.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般包括购房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aabc75c6ee06eff9aff8076e.png)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所谓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
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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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违约、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修复、更换或退还房款。
1. 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商品房的结构安全存在问题;商品房的功能出现重大缺陷;商品房的主要设备存在故障;商品房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的赔偿方式:如果商品房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理费用;如果修复后问题仍然存在或无法修复,购房人有权要求更换房屋或者退还房款;如果购房人已经使用了该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二款:商品房交付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处理办法。
1. 商品房交付延迟的认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长商品房的交付时间。
2. 购房人的权益保护:在商品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支付购房人的赔偿金;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商品房交付延迟而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款: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后果如下:1. 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认定条件:开发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无法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 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如果开发商无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项;购房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e319042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08.png)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出售、乙方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地址),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证号)。
1.2乙方购买的房屋为(栋)号(单元)室,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房款总额的30%;(2)乙方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房款总额的50%;(3)乙方应在房屋交付时支付房款总额的20%。
第三条交付及验收3.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完好地交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房屋后,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责任。
第四条质量及保修4.1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质量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4.2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使用功能正常。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修复费用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过户及登记5.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顺利转移至乙方名下。
5.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或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42f06b22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4.png)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的买方与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
在中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需向买方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作为违约金。
一倍赔偿的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条款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交房延期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了交房的时间,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买方有权要求一倍赔偿。
这是因为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计划,开发商的延期交房给买方带来了不便和经济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合同中一般明确了房屋质量标准,包括结构、材料、装修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购房后发现存在结构性问题、质量问题或施工瑕疵,开发商需要承担维修、赔偿或退房等责任。
若开发商无法及时修复或拒绝承担责任,买方有权要求一倍赔偿。
3. 楼层调整有些购房者对房屋楼层有特定要求,合同中也通常会明确所购买房屋的楼层区间或具体楼层号。
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楼层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方有权要求一倍赔偿。
4. 土地证瑕疵购买商品房时,土地使用权证是一项重要的证明文件。
如果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如超出规划范围、不能注销等情况,开发商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一倍赔偿。
一倍赔偿的作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倍赔偿条款的存在有助于保护买方的权益。
它对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起到压力和威慑作用,促使他们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同时,一倍赔偿也可以减少买方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何主张一倍赔偿权益如果买方认为自己有权主张一倍赔偿,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买方需要收集相关的合同文件、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或录像、交房延期的证明等证据,以支撑自己主张一倍赔偿的权益。
2. 查阅合同:买方需要仔细研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其中的一倍赔偿条款。
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分析
![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2073aee0242a8956bece444.png)
基本案情: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第六工程处在该县兆雅镇燕岩村3社泸永公路侧以集资联建的名义,修建楼房一幢对外进行销售,胥中兴为该处负责人。
1999年4月11日,原告曹支富向该处购买了住房一套及门市一间,总金额89000元(其中包括天然气费4500元),约定由工程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天然气使用证(未订立书面合同)。
原告于当日支付购房款83000元,由工程处负责人胥中兴出具收条。
工程处即将上述房产交给原告使用。
尔后,原告多次向胥中兴催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胥中兴都以种种借口推诿。
2002年4月7日,原告收到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催收借款通知单,才得知胥中兴已捋门市产权证办好,并用于贷款抵押;住房的产权证更在卖给原告之前就办在了案外人胥中英的名下。
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在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工程处的购房协议,退还所购房款83000元及利息,并按已付购房款金额赔偿损失83000元。
讼争焦点: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出台后,四川首例请求依照该解释判决“双倍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根本未与原告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所诉乃是案外人胥中兴的个人行为,而非被告的职务行为。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被告不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且其建房乃是以集资联建形式而为,故对于本案能否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法院内部也存在争论。
判决结果:本案经泸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从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社会体系的建立的角度出发,参照《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的(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曹支富与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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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最高可获双倍赔偿(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主要对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质量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该《解释》)。
为帮助读者理解该《解释》,本报今日特推出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专版。
■解读一
开发商广告承诺可视为合同内容
目前,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
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出卖人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
为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解释》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对商业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
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二
五种情况下购房可要求双倍赔偿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取得房屋的,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该《解释》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解读三
到期不办房产证可申请赔偿损失
该《解释》明确规定,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解读四
开发商交房钥匙算房屋交付使用
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这是牵扯到房产买卖双方实际利益的重要问题,常常引发“房屋交付使用”纠纷。
该《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黄松有表示,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五
买房缩水3%内将难以解除合同
该《解释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
除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解读六
购房合同若无效可不交按揭贷款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
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
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户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
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
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解读七
房屋质量不合格可解除购房合同
该《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
■解读八
法院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房
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该《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松有表示,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国家相关法律就解决房屋建筑面积缩水问题做出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