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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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
家用电器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制定的。

具体标准如下:
1. 产品质量问题:针对购买家用电器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如无法正常使用、损坏、零配件缺失等,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更换或退货。

如果出现返修多次仍无法解决的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2. 售后服务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过程中遇到的售后服务问题,如客服态度不佳、服务不到位等,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合理的赔偿。

3. 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销售商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如虚假宣传、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

4. 人身财产损害:如果家用电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当注意查看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保障自己的利益。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6.8.21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室内家具家电损坏赔偿

室内家具家电损坏赔偿

室内家具家电损坏赔偿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和乙方之间存在家具、家电损坏赔偿事宜,为保护双方权益并达成共识,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损坏赔偿责任甲方为租户,乙方为房东。

双方在租赁期间,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室内家具和家电负有合理使用和保护责任。

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疏忽造成家具或家电损坏,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损坏赔偿标准1. 在租赁期间,如果甲方对家具或家电造成损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2. 损坏赔偿金额应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3. 如无法就损坏物品的市场价值达成协议,双方可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并按其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赔偿方式1. 在确认损坏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并说明损坏的详情和原因。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款项。

甲方应在收到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项。

3. 若甲方无法立即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双方可商议制定分期付款协议。

第四条:维修责任1. 如果损坏的家具或家电可以修复,则甲方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如果损坏的家具或家电无法修复,则按照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拒绝赔偿或恶意拖延支付赔偿款项,乙方有权向法律机关寻求赔偿,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完好的家具和家电给甲方使用,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物品损坏赔偿标准一览

物品损坏赔偿标准一览

物品损坏赔偿标准一览物品损坏是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的事情。

无论是在家庭、公司还是其他场合,物品损坏都是难以避免的。

当物品损坏发生时,损失是需要得到合理补偿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物品损坏赔偿的标准一览,以便大家在遇到物品损坏时能够进行合理的补偿。

一、家庭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在家庭环境中,物品损坏可能包括家具、电器、家用设备等多种物品。

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可以确定物品损坏的赔偿标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家庭物品损坏赔偿标准:1. 家具家具的损坏可根据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一般而言,家具的使用年限为10年。

根据使用年限,每年可折旧10%。

例如,一张价值1000元的沙发在使用了3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1000-100*3)=700元。

2. 电器电器的损坏赔偿标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评估。

一般而言,可以按照电器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

以电视为例,其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每年可折旧20%。

如果一台价值2000元的电视在使用3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2000-400*3)=800元。

3. 家用设备家用设备的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一般而言,可以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

以洗衣机为例,其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

每年可折旧12.5%。

如果一台价值1500元的洗衣机在使用了4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1500-187.5*4)=750元。

二、公司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在公司工作中,物品损坏也是常见的情况。

无论是办公室设备还是其他工作用具,损坏赔偿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公司物品损坏赔偿标准:1. 办公设备办公设备的损坏赔偿标准可以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以打印机为例,其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每年可折旧20%。

如果一台价值5000元的打印机在使用了3年后损坏,其补偿金额为(5000-1000*3)=2000元。

2. 工作用具工作用具的损坏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围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扰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一、三包范围的规定三包范围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家用电器的质量问题、安装问题、使用问题等方面的服务和保修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家用电器的三包期限一般为3个包括承诺到达时间并完成维修、更换、补退货的时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家用电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维修、更换、退货的权利。

二、三包期限的规定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家用电器,规定了不同的三包期限。

例如,电视机、空调等大型家电的三包期限为2年,其它小型家电的三包期限为1年。

这些期限指的是从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之日开始计算,到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三包政策的实施四、维修、更换、退货的流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必须在收到消费者的报修或者更换、退货申请后,及时对家用电器进行检测、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问题难以解决,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当提供更换或者退货的解决方案。

五、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对于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保护。

如果出现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对于违规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甚至罚款等处罚。

总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家电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当学习并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各销售商和生产商也需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满意度的提升。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6.8.21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所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

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 “1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2、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围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扰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0821【实施日期】 199609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1996.8.21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

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

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答: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V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V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压线路对220/380V线路放电。

因电力运行事故而引起的居民家用电器损害的赔偿办法是:(1)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

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的功能的新元件代替。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2)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并按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

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1出具的购买日期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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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
1996.8.21
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

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
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

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
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妙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陪,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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