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等。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保障非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推进财政收入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及其所属各级及其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类型第三条根据收入性质,非税收入分为一般事业收入和特殊事业收入。
第四条一般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交通运输收入、资源利用收入等。
第五条特殊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管理。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上缴等具体办法。
第八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非税收入的收入明细登记、核算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上缴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用于专项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和特殊基金等用途。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不得用于机关的工作经费和财政拨款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监督。
附件: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附件二:安徽省非税收入核算表格附件三:非税收入使用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财政管理的法律,对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减免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非税收入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税收入分类非税收入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清算收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转让国有股权的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的收益;企业清算和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的收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而发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募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名义接受的来自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11日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政府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公益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分类管理、票款收缴分离、收入支出脱钩、综合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等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征缴、分类管理。
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3]5号)《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代市长刘国湘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益阳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执收执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
其范围包括:(一)行政性收费;(二)事业性收费;(三)政府性基金;(四)罚没收入;(五)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经营收入,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收入;(七)捐赠收入;(八)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的服务性收费;(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资金;(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需上解下拨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专户内解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由财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征管分离、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原则,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做好收入的保障和使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没收款项、行政收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收益、经营性收入等。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财政厅作为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应当依法建立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收入的确定和管理第六条省、市、县三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确定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明确收入的来源、计算和征收方式。
第七条省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第八条市、县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的计划,制定本级非税收入计划。
第九条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提高收入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的缴存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的缴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合理、公正、高效。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和财政部门报告收入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规收取、挪用或私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件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表2、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二、非税收入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罚款:指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
2、罚金:指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命令支付的款项。
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非税收入实施管理办法
⾮税收⼊实施管理办法2019-09-04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财政收⼊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税收⼊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政府权⼒、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以外的财政收⼊。
包括:(⼀)⾏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三)国有资源有偿使⽤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收⼊;(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罚没收⼊;(七)彩票公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九)政府财政资⾦产⽣的利息收⼊;(⼗)其他⾮税收⼊。
前款规定的收⼊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作为⾮税收⼊。
社会保险基⾦、住房公积⾦不纳⼊⾮税收⼊管理范围。
第四条⾮税收⼊应当全部缴⼊国库,但按照规定缴⼊财政专户的除外。
⾮税收⼊实⾏收⽀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税收⼊的⾏政主管部门。
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税收⼊管理的具体⼯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税收⼊监督管理⼯作。
第⼆章收缴管理第六条⾮税收⼊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税收⼊,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税收⼊,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税收⼊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税收⼊,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第⼋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等⾮税收⼊⽬录。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4年第142号发布日期:2014-3-31执行日期:2014-5-1《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4年3月31日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计划的编制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六)会同价格部门审批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监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二)会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依法确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三)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监督。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酒政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3〕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政府三届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7日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资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前款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专项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实现特定目的,向特定对象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高效和透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各类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制度,加强收支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深化全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嘉峪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非税收入计划的制定、审核、汇总、收缴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征收。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的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在税收、债务以外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执收单位按照其法定职责进行非税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
(一)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1.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将市级非税收入年度总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执收单位。
2.建立和健全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缴率。
3.负责非税收入日常管理工作,对执收单位收入征收实施全过程监控,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4.每月对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切实加强各类财政性资金暂存款的管理,严格区分非税收入与暂存款,并制订具体的暂存款管理办法。
6.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督,推进非税收入征管制度、征管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
7.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执收单位的管理职责:1.按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五)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县政府非税收入最新管理办法
县政府非税收入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XX〕X号)和《X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收入、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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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
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范围。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统一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不得提取费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
(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有关款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或者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退付程序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三条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
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或者财政专户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政府非税收入中按比例计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
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
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
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
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在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
票据。
执收单位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年度稽查、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查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
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
(四)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将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九)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处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支出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