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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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火炬影响范围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11 城市燃气管段安全距离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天然气站场防火间距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8 天然气站场围墙、道路安全间距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9 站内建筑物防火间距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 管道最小覆土层厚度GB 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4 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电力、通讯电缆的间距GB 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5 截断阀的设置距离GB 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放空管高度GB 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2 管道经过区域等级划分GB 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2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6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4.7 输气干线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3.4.8 输气站放空竖管应设在围墙外,与站场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
4.2.2 地区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为2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户数划分为四个等级。
在农村人口聚集的村庄、大院、住宅楼,应以每一独立户作为一个供人居住的建筑物计算。
1)一级地区:户数在15户或以下的区段;
2)二级地区:户数在15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区段;
3)三级地区:户数在100户或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
4)四级地区:系指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
2 当划分地区等级边界线时,边界线距离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应大于或等于200m。
3 在一、二级地区内的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应按三级地区选取设计系数。
4 当一个地区的发展规划,足以改变该地区的现有等级时,应按发展规划划分地区等级。
4.3.2 一级地区:旱地0.6m,水田0.8m,岩石类0.5m;二级地区:旱地0.6m,水田0.8m,岩石类0.5m;三级地区:旱地0.8m,水田0.8m,岩石类0.5m;四级地区:旱地0.8m,水田0.8m,岩石类0.5m;4.3.12 1 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米,当小于0.3米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2 管道与电力、通讯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4.4.1 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32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24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16Km;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8Km。
标准及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63-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Y/T5922-2003 《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