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什么叫举证责任
什么叫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胜诉的基本条件就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能够反驳对方提出来的对于自己不利的条件。
因此,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什么叫举证责任?我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什么叫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
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证据规则》第二条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证据
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学习。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律师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的小编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一、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三、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某⼀事实应该由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诉败诉,因此也就成为诉讼代理律师争论的问题焦点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提出的主张、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
为了进⼀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是当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应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般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看,这⾥规定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不是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法律的过程,⽽⾮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也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因涉及诉讼程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基本事实可以被理解为包括诉讼主体等事项的事实,但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涉及程序⽅⾯的事实,因此在理解上应当完全⽴⾜于实体法规范。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在咱们聊举证责任之前,先来个小故事。
有一天,小明跟小红打赌,看谁能吃完一碗超级辣的面。
结果,小红痛痛快快地赢了,吃得那叫一个利索。
可小明不服,心里嘀咕:你一定是作弊了!于是,他开始满世界地找证据,想证明小红有暗藏的“秘密武器”。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开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得谁来证明谁的观点。
小明想证明小红吃面是用“特制技巧”,那他就得负责把证据拿出来,像拍电影似的,把所有证据摆上桌。
要是小明一直说小红不行,但又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哎呀,那小红可就赢得心服口服了。
这就像打牌,谁出了牌,谁就得有底气。
小明如果只会“空口无凭”,那他就得老老实实地认栽。
我们再说说这责任的分配,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有些事情,责任自然就落到某个人头上,比如打官司的时候,通常是原告得先把证据拿出来。
要不然,法官可就像看电影时不看预告片,直接让你去看结果。
原告要是没有把证据呈现出来,法官可就不会主动帮你打点子。
这就像在班里发言,老师想听你说的,不会主动问你的意见,你得自己举手。
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你要证明某个事情是对的,但对方一上来就反驳,那这时候可能责任就会倒过去。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绳子拉来拉去,谁有力气谁就能占上风。
这个时候,反驳方得有些“真凭实据”,要不然就很容易被对方打回原形。
再说说举证的要求。
这就像做菜,要有好材料才能做出美味的佳肴。
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来个“胡萝卜加大葱”的神奇组合。
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得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随便便。
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看到一件看起来不错,但摸上去却像是在逗你玩,那你肯定不会买。
举证也是这个道理,证据要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咱们再看看举证责任的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推定”。
这就像你家里的猫,总是能在你回家前准时出现在门口,搞得你总觉得它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法律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些事情很明显,反方反而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是什么
举证责任分配⼀般原则是什么
我们如果需要进⾏起诉对⽅,那么⾃⼰要做好举证的责任问题,那么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般是坚持的原则是如何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分配⼀般原则是什么
(⼀)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只须对产⽣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当事⼈负担。
(⼆)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当事⼈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举证的责任的话,那么⼀般情况是谁起诉那么谁进⾏举证,⽽且⾃⼰只需要对产⽣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举证就可以了,对于不存在的障碍的话,⼀般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如果您的问题⽐较复杂,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举证责任含义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可称为证明责任、立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或者认可的事实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问题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举证质证是裁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发生后的居中裁量者,难以全面把握事情发生的经过,亦难以自行调查事情的全部前因后果,必须依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才能大致还原主要案情。
但诉讼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出现对案情描述避重就轻、语焉不详的情况,甚至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客观事实难以完全恢复展现,误导法官的判断。
因此,必须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以证据为佐证,在有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方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正确裁判。
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需要首先向法庭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文件,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则很难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发生。
二、举证责任分配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会有“互为攻防”的辩论阶段,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其主张及事实后,另一方往往会提出相反意见并抛出对其有利的新观点,这就需要诉讼当事人经历“提出观点—举证—质证—提出新观点—举证—质证”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涉及了举证的先后顺序,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因为一些纠纷发生了矛盾,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是需要向法院举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
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的责任。
在法律上,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核心是,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该为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举证主义原则。
举证主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就需要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
2. 举证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定规定或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可能会产生倒置。
即有证据推定法定事实或反推定非法定事实。
3. 共同举证原则。
共同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当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时,另一方应该配合提供证据或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
4. 证据公证原则。
证据公证原则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以法定方式获得证据,并遵守证据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求,包括公证、鉴定等。
只有通过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才能被认定有效。
总之,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为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而设立的。
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要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2006.12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唐明(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法学专业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提出了这一规则的局限性。
举证责任倒置同举证责任的“正置”一样,都同时适用于原告、被告。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80-02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同时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学说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
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
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于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们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
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结果又称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
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二、举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院判定哪一方承担由于证据不充分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集中体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川;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你好!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例:《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叫做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们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
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②结果又称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
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告先提供证据,随后被告提供证据,再接着原告举证,再接着被告举证,依次循环下去,直至双方无证可举为止。
证明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判谁败诉的问题。
在古罗马时代,举证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另一条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
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后者便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公式的渊源。
③近现代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都可以溯及到古罗马时代的上述两条原则。
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三大学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法规分类说。
法规分类说认为,任何实体法的条文都有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一部分是例外规定。
凡要求适用原则性规定的人,应就原则性规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凡要求适用例外规定的人,应就例外规定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④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举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
这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⑤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
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义。
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
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⑥如原告徐某的儿子张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车祸受伤,于2002年4月7日被送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
2002年4月16日晨,张某被发现倒在被告病工内的花园旁,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于张某的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1)张某因车祸入院后,经治疗,病情好转,行动也恢复了正常。
后来张某的死亡在于其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与入院时的病状明显不同,因此可认定被告在4月15日前对张某的医疗措施是正确有效的,与张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
(2)4月16日意外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原告也没有异议,也排除了抢救行为与被告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院走廊围栏很高,若非故意爬上,是不可能摔出围栏的。
现有证据表明张某系从高处坠落,这排除医院设施产生安全事故的可能。
(4)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在病区内行动的自由,原告仅以其离开病房发生意外事件来认定被告护理上负有责任,过分夸大了被告的责任,依据明显不足。
(5)对于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否为坠楼或其他意外的愿意,由于原告在事发后反对报警尸检,导致不能查明死因的责任在于原告。
原告事后要求被告承担该方面的举证义务(证明张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被告要获取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死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得不到原告的配合协助,如果仍然以《证据规定》第四条为依据要求被告继续举证,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原告来说,他们不同意报警进行必要的尸检,现在又认为是被告的损害,显然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以说,对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予以配合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举证妨碍,让其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
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惟一证据灭失。
来源:(什么叫做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ss/487768.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ss/662491.html∙民事诉讼上诉书范文都有哪些内容/ss/662490.html∙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ss/662489.html∙撞死人保释需要多少钱/ss/662488.html∙解除监视居住就是撤案了吗/ss/662487.html∙二审不服还能上诉吗 /ss/662486.html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 /ss/662485.html ∙人民法院怎样决定逮捕/ss/662484.html∙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2018)/ss/662483.html∙职务侵占很难立案吗 /ss/662482.html ∙哪些情况下被刑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ss/662481.html∙2018年如何办理2018取保候审/ss/662480.html∙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期限是多少天/ss/662479.html∙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种类/ss/662478.html∙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ss/662477.html∙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476.html∙坐牢花钱能保释吗 /ss/662475.html ∙案子到检察院能取保吗/ss/662474.html∙什么是刑事上诉,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s/662473.html∙怎样见到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亲友/ss/662472.html∙什么是辩护人的阅卷权/ss/662471.html∙检察院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ss/662470.html∙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ss/662469.html∙家事审判制度 /ss/662468.html∙刑事拘留后可以直接行政拘留吗/ss/662467.html∙刑事案件受害人怎么撤诉/ss/662466.html∙刑事上诉辩护词如何书写/ss/662465.html∙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ss/662464.html∙无期徒刑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ss/662463.html∙被盗多少钱可以立刑事案件/ss/662462.html∙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ss/662461.html∙打人不想拘留赔多少钱/ss/662460.html∙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 /ss/662459.html ∙刑事案件二审审限如何规定(2018)/ss/662458.html∙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ss/662457.html∙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2018年)是什么/ss/662456.html∙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s/662455.html∙有法院判决书对方不执行怎么办/ss/662454.html∙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ss/662453.html∙委托代理人能否申请回避/ss/662452.html∙仲裁裁决书格式范本 /ss/662451.html ∙离婚诉讼二审会判离婚吗/ss/662450.html∙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ss/662449.html∙二审败诉怎么办 /ss/662448.html∙取保候审到期会判刑坐牢吗,到期后怎么办/ss/662447.html∙被刑事拘留6个小时怎么保释/ss/662446.html∙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ss/662445.html∙刑事犯罪判刑信用卡透支怎么办/ss/662444.html∙拿上判决书怎么执行 /ss/662443.html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18年)/ss/662442.html∙派出所立案后有期限吗/ss/662441.html∙驳回反诉裁定书的事由有哪些/ss/662440.html∙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662439.html∙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ss/662438.html∙70岁老人可以刑事拘留吗/ss/662437.html∙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哪些种类/ss/662436.html∙刑事拘留对于年龄有关规定(2018)怎么样的/ss/662435.html∙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ss/662434.html∙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抗诉受理审查的期限/ss/662433.html∙检察院批捕通知家属吗/ss/662432.html∙刑事案件定罪条件证据/ss/662431.html∙什么是单位证明,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ss/662430.html∙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2018)/ss/662429.html∙辩护权有哪些种类 /ss/662428.html ∙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ss/662427.html∙烧山保释要多少钱 /ss/662426.html ∙特殊涉毒人员收治期间可折抵刑期有哪些情形/ss/662425.html∙申诉向谁提出 /ss/662424.html∙侦查终结的条件有哪些,对案件的处理又是什么/ss/662423.html∙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还会被拘留吗/ss/662422.html∙怎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ss/662421.html∙什么是法 /ss/662420.html∙监外执行收监谁决定 /ss/662419.html ∙监视居住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ss/662418.html∙未收到判决书就执行了怎么办/ss/662417.html∙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哪个更好/ss/662416.html∙哪些官员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ss/662415.html∙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ss/662414.html∙取保候审了多久会到检察院/ss/662413.html∙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412.html∙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关系是什么/ss/662411.html∙行政拘留7天可以请律师保释吗/ss/662410.html∙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案件如何申诉/ss/662409.html∙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刑事传唤不到会怎样/ss/662408.html∙2018年交通事故判决书范本/ss/662407.html∙临时羁押期限是多久 /ss/662406.html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ss/662405.html∙起诉时被告人死亡怎么办/ss/662404.html∙取保候审到期后能自动解除吗/ss/662403.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ss/662402.html∙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ss/662401.html ∙法律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400.html∙被拘留15天可以保释吗/ss/662399.html∙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的可以实行监视居住的司法机关 /ss/662398.html∙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ss/662397.html∙刑事上诉书如何写 /ss/662396.html ∙被偷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395.html ∙刑事案件不起诉意见书/ss/662394.html∙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保证金能退吗/ss/662393.html∙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ss/662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