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地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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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
摘要 (Ⅰ)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
(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
(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
(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
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
(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
(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
参考文献 (9)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
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诉讼法领域的畴,过去的劳动仲裁程序适用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并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谁主,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谁举证”。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和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
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谁举证?的规则,具体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容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此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一方所主的事实主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当然也有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或对一方当事人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裁决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中,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题。一般情况下,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