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地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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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方案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方案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地位差异,对举证责任进⾏适当调整。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争议中,⽆论是劳动者还是⽤⼈单位,对⾃⼰提出的主张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主张其应获得特定的绩效⼯资,就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表现、绩效表等证据来⽀持其主张。

同样,如果⽤⼈单位主张劳动者的绩效未达标准,从⽽不发放或少发放绩效⼯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记录、评估标准等证据。

⼆、⽤⼈单位的举证责任鉴于⽤⼈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对内部资料的管理和掌握能⼒,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

具体⽽⾔,当争议事项涉及⽤⼈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时,⽤⼈单位应当提供这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绩效考核⽅案的举证中,⽤⼈单位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的标准、程序、⽅法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考核记录:包括员⼯的实际⼯作表现、业绩数据、评估结果等,以证明员⼯是否达到绩效标准。

3.相关⽂件:如员⼯⼿册、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已经向员⼯公示并得到认可。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虽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单位掌握的证据时,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1.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作证件、⼯资条等,以证明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主张绩效⼯资的依据:如⾃⼰的业绩表现、⼯作成果等,以证明⾃⼰应获得相应的绩效⼯资。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成不变的,⽽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调整。

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件 适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 理劳 动争议 案件适 用法律 若 干。 都
二、 劳动 争议举 证责 任
( ) 一 劳动争 议举证 责任 概述 举 证责 任 一词 首先 由行政 诉 讼法 引入法 律之 中。 举证 责任 是 法律 假 定的 一种 后果 , 承担 举 证责 任 的 当事人应 当举 出证据 证 明 自己陈 述 的 即 事实是 真 实的 , 自己的主 张是 成 立的 , 则将承 担主 张不 被认可的 不利 法 否 律后 果 , 即如 果 举 证不 能 则很 可 能导 致 败 诉。劳动 争议 案件 中的举 证 也 责任指 当事人在 的 案件 处 理 中, 自己提 出 的主 张 提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的 对 义务。 它包 括 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是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者 , 一 即由谁 提供 证 据
之 规 定, 裁定 不予执 行 :( 裁决 的事 项 不属于劳 动争议 仲裁范 围 , 一) 或者 劳 动 争议仲裁 机 构无 权仲裁 的 ;( ) 二 适用 法律确 有错 误的 ;( ) 三 仲裁 员 仲裁 该 案时 , 有徇 私 舞弊 、 法 裁决 行 为的 ,( ) 民法 院 认 定执 行 该 枉 四 人 劳动 争议仲 裁 裁决 违 背社 会公共 利益 的 。 民法院 在 不予执 行 的裁 定 书 人 中, 当告知 当事人在 收 到裁 定书 之次 日起 三十 日内 , 应 可以 就该 劳 动争议 事项 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此 条规 定了向人 民法院 申请裁 定不予 执行 劳动 争 ”
( 下简称 “ 司法解 释 ( 》” 第十三 条规定 :“ 以 Ⅸ 一) 因用人 单位作 出的开 除、 名、 除 辞退 、 除 劳动 合 同、 少 劳动 报 酬 、 算劳 动者 工作 年 限等 解 减 计 决 定而 发生 的 劳动 争议 , 人单位 负举 证责 任 。 用 ”现实 中用人单 位处 于支 配 地位 , 如果 用人 单位不提 供 各种 发放 记录 、 核记录 及管 理记 录等 , 考 劳 动 者 是无 法举 证证 明的 。《 司法 解释 ( ) 一 》第 二十一 条规 定 :“ 当事人 申 请 人 民法院 执 行劳 动 争议仲 裁 机构 作 出的发 生法 律效 力 的裁决 书 、 调解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劳务合同_举证责任

劳务合同_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劳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1. 劳务合同存在纠纷时,当事人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供证据:(1)证明劳务合同关系存在:如合同文本、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

(2)证明劳务合同履行情况:如工作成果、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记录等。

(3)证明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辞职信等。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三、举证责任承担1. 劳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承担如下:(1)劳务提供方:证明劳务合同关系存在、履行情况及终止原因。

(2)劳务接受方:证明劳务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及解除合同合法性。

2.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表现为:(1)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

2. 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3.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事人应充分认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那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家进⾏阅读。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依有关法律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论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论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解仲裁法》(第 6条 )等 ,特别针对 劳动争议案 件 中举 分 配 原则 ,劳 动者 合 法 权益 很 难得 到 有 效 、公 正 、公 平
证责 任分 配进 行 了规 范 ,对 劳 动 者 主 张 合 法 权 益 起 到 保护 。因此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争 议 调解 仲裁
了一定得保障作用 。
(第 13条 )、《解 释 (三 )》(第 9条 )、《证 据规 则 》(第 6 单 位 相 比处 于 弱 势 地 位 ,大 量 的 司 法 实 践 证 明 ,在 处
条 ,第 7条 ),以及 近期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动争 议 调 理劳动争议 纠纷 中完 全依据 民事诉讼一般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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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 42卷 )第 7期
单位作 出的开除 、除名 、辞退 、解除劳动合 同、减少劳动 何通 过证 据规则 的运 用 来维 护 自己 的合 法权 益 ,就成 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 为 防止用人 单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合 同 ,保 护 劳 动者 合 法
者 在与 用人单 位 就 用 人 单 位作 出 的开 除 、除名 、辞 退 、 举 证责 任 倒 置 ,由用 人 单 位 证 明 自己决 定 的合 法 性 。 解 除劳 动合 同 、减少 劳动 报酬 、计算 劳 动者 工作 年 限等 用人单 位首 先必须证 明劳动者 的 劳动行 为 违反 了法 定
减 少 劳动报酬 、计 算 劳 动 者 工作 年 限等 决 定 而 发 生 劳 开除 、除名 、辞退 、解除劳 动合 同 ,由用人 单 位负 举 证责
动争议 的 ,由用人 单位负 举证 责任 。”根据 该规 定 ,劳动 任”。因此 ,此类 纠纷 在 举证 责 任 分 配 上 ,应严 格 实 行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诉讼中基本的举证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基本的举证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基本的举证原则一、前言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广大劳动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理论探讨1.1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益,应当提供与主张相关的证据;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1.2 举证期限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诉讼的公正进行,法律规定了举证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

逾期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因拖延时间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1.3 证据的形式和效力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据的形式和效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

书面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口头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法定程序公证或者认证的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2.1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等;二是涉及的内容复杂,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三是涉及的利益关系重大,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

2.2 举证原则的实际操作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实际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和提交证据;二是注重证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避免伪造、篡改或者隐瞒事实;三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四是注重调解和协商,尽量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每个有都有⾃⼰的劳动,劳动者在和⽤⼈单位合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发⽣⼀些纠纷,如果双⽅不能平和协商,就需要法律的帮助解决问题,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个举证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头疼,为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呢?店铺⼩编为⼤家介绍。

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有着切⾝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举证。

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的原则。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既⽆举证的条件,也⽆举证的能⼒,相反对⽅当事⼈却有条件、有能⼒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当事⼈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的责任。

在罗马时代,就有“⼀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之利益”,“为主张之⼈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之”,这⼀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了深远的影响。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事实;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原则这⼀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发生冲突的一种形式,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和标准。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关键的一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的问题。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具体到劳动争议中,就是由雇主或员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主张权利,需举证证明在雇主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3.双方需各自举证证明有些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原因既与雇主有关,也与员工有关,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比如,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就需要双方都提供证据。

4.司法机关补充举证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补充证据。

比如,法院需要调查员工的工作情况以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当前,我国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加强证据保全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如果证据遭到破坏或灭失,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因此,应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包括加强证据记录、明确证据保全的方式和程序等。

2.明确举证责任的具体细节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存在很多细节问题。

比如,劳动者要求加班费时,如何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当事人举证是否可以使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应该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浅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摘要: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1],若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或这当事人提出的中举不足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将没有办法获得法律的相关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辩;2008年1月施行后,基于该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也迅猛增加并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案情也愈加繁复,《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经显露出诸多不完备之处。

尤其是当人们普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强弱地位的不对等达成共识时,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争议;举证;分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劳动纠纷的发生颇为频繁。

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词首先由行政诉讼法引入法律之中。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设的一种结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提出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人大多为劳动者,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内,劳动者也就成为当然的举证主体,其有责任全力收集证据,以避免败诉风险。

但劳动者却无法逾越因自身系劳动关系从属地位而不能取得在用人单位控制下的证据材料之客观现实,通常无奈地处于无证据状态,由此产生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担之问题。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分配规则。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
❖ 1.按照在大陆法系最有影响的“规范说”确立举 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原则。
❖ 2.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 ❖ 3.以授权陆规定,授予法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无
明文规定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
•13
五、相关法律:
•14
1.《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
•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
❖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 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
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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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
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 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 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 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在 罗马时代,就有“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 “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这一古 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大陆法中“主张消极事 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 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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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 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 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 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 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职工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就要走调解仲裁程序了。

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证据来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没有证据就不能明辨事实。

因此,当事人应该收集完善证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接下来我们听听小编给出的看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流程是怎样的?1、案件受理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

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

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

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2.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2.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等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9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1. 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等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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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

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目录摘要 (Ⅰ)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参考文献 (9)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诉讼法领域的畴,过去的劳动仲裁程序适用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并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谁主,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原则。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和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

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谁举证?的规则,具体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

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容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此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一方所主的事实主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当然也有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或对一方当事人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裁决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中,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题。

一般情况下,谁提出申诉,谁要承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常会由劳动者填写职位申请表等材料,此材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录用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材料。

劳动者在提起申诉时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难以举证,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适用“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能否解决此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主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

包括劳动者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

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变动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要对以下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时间的计算和加班费密切相关,直接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相联系。

加班时间多少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解决争议中至关重要。

劳动者可以提供诸如加班通知、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工资条或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劳动者完成该举证责任后则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由此可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考勤制度。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提供拖欠工资凭证,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工资存折。

如果因工致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工伤补助金,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被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证明、违章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在劳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极大多数是劳动者提出,其原因还是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资方的用人单位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劳动者的优势,其往往处于强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平衡,劳动者的权利时刻处于被侵犯和剥夺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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