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实施概要.doc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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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实施概要.doc885
內部稽核實施概要
‧一、適用範圍及目的
為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產安全、降低營運風險及提高經營績效,本公司稽核工作由總公司董事長室成立稽核處。
(一)適用範圍
1.本公司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宜,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2.稽核工作包括本公司各單位及所屬分支機構。
3.稽核工作分定期及臨時性,定期性稽核,由稽核人員依計劃
執行; 臨時性稽核,由公司最高主管或其授權人之指示辦理。
(二)稽核目的
主要在協助各單位主管瞭解所屬部門處理業務
時效及求證各項作業是否符合法令、公司內部規期及控制制度之規定,以提高管理績效。
(三)實施與修訂
本細則經呈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二、稽核人員職責
(一)稽核人員秉承公司最高主管指揮監督,從事辦理本公司內部稽核工作。
(二)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遇有疑問,應於獲得解釋及徹底了解後,方得提出擬議處理意見。
(三)稽核人員承辦稽核工作,以完成下列任務為目的:
1.查核評估各種業務控制措施之適當性,合理性及其運用情形。並且在合理之成本下強化控制的效果。
2.查證各種政策、計劃、程序運行之程序。
3.查核資產保管、維護之程度。
4.查證管理資訊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5.評估各單位之績效。
6.建議業務方面需要改進的地方。
(四)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如發現員工有不當情事,除與其直屬主管連繫外,並即向公司最高主管報告,不得直接處理。
(五)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得調閱一切檔案,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其屬機密性之檔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六)稽核報告未經稽核主管屬轉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核示後,不得逕行辦理。
(七)稽核人員應於每月廿五日前,擬妥下月份稽核計劃呈總經理級以上主管核示。
(八)稽核人員應依據年度查核計畫,查核及評估公司之預算、業務、經營績效與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九)按(八)之規定作成稽核報告,應交付公司監察人查閱。
(十)每年應將內部稽核作業之年度查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向監察人提出報告。
(八)有關稽核案件均以機密件處理,由稽核單位存檔,保留期限三年。
‧四、稽核作業流程及方法
(一)稽核循環
稽核人員依據年度稽核計劃執行任務,其間工作約略可分為五大步驟。在實施過程中,這些步驟並無先後性,彼此間往往相互重疊,甚至同時進行數個步驟,此分為:
1.準備工作:
擬定稽核計畫:
(1) 調閱有關資料、文件或上次稽核報告。
(2) 搜集內部或外部資料。
(3) 瞭解稽核對象、處理程序、制度規期、預定工作進度與方法。
(4) 擬定稽核目的、對象、日期及稽核人員與工作分配。
2.實況調查:
3.分析研究:
4.稽核報告:
5.事後追蹤:
(二)稽核執行準備
1.稽核計畫呈准後取得證明文件依計畫內容及日程執行。
2.執行稽核之報表、資料或工作底稿之準備。
3.執行稽核時,應將稽核事項予以紀錄作成工作底稿,作為編製稽核報告之根據。
(三)稽核工作執行
1.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事先擬具稽核計畫書,呈准後始予執行。
2.稽核人員分赴各部門執行實地稽核時,不必事先通知受稽核單位。但執行職務前,應將核准之稽核計劃書,照會受稽核主管,而後進行稽核作業。
3.稽核人員於稽核完畢後,視情形得洽請受稽核單位召開檢討會,針對稽核發現之問題提出檢
討。
4.日常稽核報告書,可先照會受稽核單位而後呈核。
5.專案稽核報告書,應先呈核後,視情形照會受稽核單位。
6.稽核人員應就稽核工作所發掘之問題加以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彙總為稽核報告。於呈最高主管裁決後,提送各受稽核單位,收到稽核報告書後,應限期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7.稽核改善案經核准後,統由稽核人員將改善案付印分送有關人員。
8.稽核重要性文件如財務、會計、合約等。應填具"文件調閱單" ,經核准後始可查核。
9.稽核人員應追蹤稽核報告所提及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及其結果,並提報公司最高主管。10.稽核人員於辦理稽核事務,如需相關專業人員協辦時,於填寫簽呈,經總經理簽准核派後會同辦理。
11.稽核人員對各單位執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並調閱其帳冊、表及有關檔案,必要時並得請其出具書面說明,其受查單位經辦人員應盡力協助之。
12.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避免干預行政工作,如發現有弊端及違法事件,應專案報告總經理或呈報董事長處理。
(四)、稽核作業流程圖
‧五、工作底稿
(一)工作底稿內容與應行記載事項由於稽核工作本身的目的不同,受查單位常因其性質各異,再加上須記載事項的內容與重要性不一,因而稽核工作底稿的內容或記載項目繁多。
有關應記載事項如下:
1.一般準備事項之記載:如作業項目、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之提示,與稽核日期之註明等。
2.特別項目之記載:如受查單位改善對策與特種交易事項查核程序及評核意見之記載。
3.與高階層有關稽核事項之檢討;即凡政策或指令,如有疑問須作進一步查證或檢討者。
4.其他:
(1)受查單位所說明事項,其發生時間、地點均須記載以備引證。
(2)受查單位以及所說明有關執行人員、工作單位及職務等,均應記載。
(3)已查核事項應有註記,以免遺漏或重覆。
(4)對疑問表示的立場,通過調查,用一種邏輯的方法將內心希望表達的事項摘要註記。
(5)對稽核事項查核有關經驗或技巧心得等的註記。
(二)工作底稿係執行稽核時之記錄,應包括下列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