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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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六日以5:4做出判决,命令各州应当给予同性婚姻登记同时要承认他州登记的同性婚姻。肯尼迪大法官的意见书得到其他四个大法官的同意,成为法院的判决书,另外四个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
本案以俄亥俄州的奥贝格费尔(Jim Obergefell)诉侯吉斯(Hodges, 州卫生部主任)为主,同时合并讨论了密西根州、肯塔基州、和田纳西州的三个案子。这四个案子共有14对同性伴侣和两个失去同性伴侣的同性恋者。这四个州的法律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联合,故州政府不予登记本案原告的结婚申请。原告于是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否定州的婚姻法违宪。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申请。但是,州政府上诉到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庭。该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这14对同性配偶和两个丧偶者最后只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核。联邦法院予以同意调卷审核。最高法院审核的结果是否定了第六巡回法庭的判决,给予同性婚姻合法化。
肯尼迪大法官专门介绍了奥贝格费尔的遭遇。奥贝格费尔二十多年年前和另一男子(阿瑟)相爱,生活了二十多年,阿瑟在2011年罹患不治之症(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在他去世前(2013年),他们从俄亥俄州到马里兰登记结婚,这时阿瑟已经不能动了。他们乘坐医疗飞机去马里兰,在飞机上登记了结婚和举行了婚礼。几个月后,被称为丈夫的阿瑟去世。可是俄亥俄州不承认其婚姻,否认奥贝格费尔具有死者的配偶权利。
合并本案的另外一对同性伴侣的案情是这样的:来自密西根的蒂波尔和偌丝双双是护士。2007年她们举行郑重仪式,然后生活在一起。她们收养了三个孩子。按照密西根州的法律,只有异性夫妻或单身可以收养孩子。她们俩不能共同收养孩子。这样,孩子一旦有紧急事情,另外一方不能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包括监护权等。
肯尼迪大法官还介绍了第三个案子。在美国陆军后备役服役的一级中士德廓和廓斯图拉相爱。在2011年德廓接到命令奔赴阿富汗之前,他们两个来到纽约登记结婚。一年后,德廓从阿富汗回到美国。他们两个在田纳西定居。德廓在田纳西服务于美国陆军后备役。可是他们的婚姻不被田纳西州所承认。他们为此还得穿越在州际之间。肯尼迪大法官评论道,一个“为国服务、保护美国宪法的军人,还得承受如此之重。”
肯尼迪大法官开始分析和判断法律,为批准同性婚姻找法律根据。他首先承认婚姻是社会治理重要的基石。为此他说孔子教导我们“婚姻是统治的根基” (援引《礼记·昏义》里的“昏礼者,礼之本也”)。他还引用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等人的言论,以证婚姻对社会和秩序的重要。但这些关于婚姻的观念都是基于异性婚姻而言。国内有人在没有读该判决的情况下批评肯尼迪不当引述孔子是不妥当的。肯尼迪大法官没有说孔子支持同性婚姻。
在陈述了传统的婚姻观后,他马上强调说,婚姻观是变化的。他简述了人类社会从宗教、政治、财富的联姻到自由和自愿婚姻,从妇女权利的剥夺到妇女的解放,从禁止不同种族的通婚(美国有些州历史上禁止黑人和白人结婚)的过程。通过这些论述,他想告诉人们,对同性婚姻的讨论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婚姻观上,要“与时俱进。”
接着,大法官讨论了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和处置方式的变化。他说过去同性恋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美国精神科学会在五十年代曾将同性恋当成精神病的一种。但是现在这些看法和处理
的方式都变了,人们对同性的性倾向有了更多的宽容,很多政府不再定同性性行为为犯罪行为。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美国精神科学会还专门写了专家意见,说“性倾向是人类性欲的正常表达,而且不能改变”。
剩下的核心问题是,同性婚姻是否能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案件的当事人和大法官们一定要适用美国宪法的“金字”修正案,即美国宪法第十四夈修正案关于"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规定。这条规定在美国宪法中极为重要。历史上,美国社会对于一些州的“反动和落后”的法律,比如种族歧视和禁止堕胎,都是通过这个条款来克服的。
肯尼迪大法官首先陈述了,婚姻权是这个金字条款保护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个婚姻权是否包括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大法官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这点。他援引最高法院的案例,提出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有关个人尊严和自治的选择权,这个选择权包括有关个人隐私的身份和信仰的界定。
大法官然后叙述了四个基本原则和传统,力图将宪法关于婚姻的保护适用到同性婚姻上。
第一,个人关于婚姻的选择是个人自治的固有部分。基于这个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在1967年得出结论:爱翁(loving ,人名,正好是英文的“爱”)使得关于黑白不得通婚的禁止令无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1967. 这句话可以说成是“爱胜于黑白不得通婚的禁止令“。这一原则适用所有的人,不论其性倾向如何。
第二,婚姻权的重要是因为它是两个人的结合。基于这个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得出结论说宪法保护夫妻有选择避孕的权利。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这个原则的核心概念是人有享受亲密结合的权利。也是基于这个原则,最高法院使得同性性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刑法无效。
第三,保护婚姻权的重要性还在于保护孩子和家庭的稳定,使得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娱乐得到保障。这个原则不能歧视那些不能生孩子的同性配偶们。他们可以收养孩子。他们的孩子不能因为现有的异性婚姻法受到伤害。
第四,美国的传统和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清楚的表明,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这个原则适用异性,也同样适用同性。如果把那些想组成家庭的同性排除在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外,那么社会秩序就不稳定。
肯尼迪大法官还分析了宪法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最后得出结论,同性婚姻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最后,肯尼迪大法官还专门论述了为什么有关同性婚姻的问题不必要等待立法机关去讨论和决定。他承认民主的立法过程是社会改变的恰当途径。但是立法或全民公投是非常有争议和漫长的过程。所以,在人们正在受到伤害的时候不必要等到立法来改变状况。禁止同性婚姻是让那些同性恋者们忍受煎熬。本案的这些原告们都有一个痛苦的故事。这是一种紧急状态,他们提出了问题,等待着的答案。于是,多数法官们下达命令,各州应当准许同性伴侣登记婚姻并且承认他州的同性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