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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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劳动争议)

案例一:串岗发生安全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劳动者王某于2007年进入用人单位斯达公司工作。2008年

5月22日,王某被公司安排到车间跟随李师傅打扫卫生,休息时,王某看见李师傅至工作台工作,便跟随其旁边观看工作操作。由于设备故障,发生酒精溢料事故,为安全考虑,王某随工人从

窗户跳出,造成双足摔伤。2009年2月21日,经医院治疗后,

依法向当地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认定王某受伤事故因串

岗而不属于工伤。

王某不服劳保局做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

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王某在换岗时因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院判决]

撤销当地劳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责令六十日内重新

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

的工作岗位。临时更换岗位是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的,并擅自离岗

换岗,不属于“串岗”,应为正常工作变动。即使“串岗”也仅是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

并不能改变原告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因此,王某在思达公司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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