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法律与自由。
公平的伦理精神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习题
1.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误。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答案:C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3.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答案:C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两个互相依存的概念,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自由是人们追求个体权利、意志和选择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拘束和约束的状态。
而法制是社会制度和规则的体现,是一种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由与法制是相互促进的。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才能够保持自己的自由状态。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约束可以使人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还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自由的扩展和增加可能会对法制造成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人们追求自由的欲望可能会导致某些法律的无效化,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时,法制需要对自由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相反地,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也可能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时,自由需要对法制进行纠偏和调整。
自由与法制之间需要进行一种平衡,以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由与法制还需要社会的共识和认同。
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追求和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而法制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制约,需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遵守。
只有当法律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时,法制才能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自由的追求和扩展需要在法制的保障下进行,法律的制约又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进行调整和改进。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公正、自由的发展。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规范”与“自由”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有人认为法律规范限制了自由,让人们的行为受到诸多束缚;而另一些人则坚信法律规范是自由的保障,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那么,法律规范与自由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而自由,通常被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思考和表达的权利。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做事,比如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这无疑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
然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实际上,法律规范所限制的只是那些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自由”。
比如,禁止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限制了人们正常获取财富的自由,而是防止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财产,从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反,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自由将无从谈起。
想象一下,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强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肆意掠夺弱者的财产和生命,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又何谈自由呢?正是因为有了法律规范,人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才能够放心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法律规范为自由划定了边界。
它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而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内行使的。
比如,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进行诽谤、侮辱他人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
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享受自由带来的快乐;而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法律规范也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给予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意味着人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从而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
而法制则是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则,通过法制的约束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自由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自由需要有法制的保障,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
没有法制的约束,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犯,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不堪。
在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中,人们的自由权利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从而实现各种自由的展开,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自由也是法制的基础。
法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基本权益而产生的,而这些权益正是人们自由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法制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权力的制约,保障人们不受权力滥用。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人的自由,使得人们的自由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密切,自由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
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法律为自由提供了规则、限制和保护。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客观和普遍适用的,它既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对个人的自由行为做了合理的限制。
自由不能被滥用,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才能够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保持社会的秩序。
法制也需要在自由的框架内实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不能够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否则就会造成对自由权利的侵犯。
法律的实施应当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够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随意的限制,否则就会违背法治社会的初衷,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地平衡和调整。
在社会的发展中,人们对自由的需求会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浅谈法与自由
柏拉 图说 : “ 法律 是 自由的保姆 。”而英国 自由主 义思 想家洛克也说 : “ 法律就其真正 的含 义而言 ,与其说 是限制
还不 如说 是指 导… 个 自山而 有智 慧 的人去追 求 她 的正 当利 益……法律 的 目的不是废除或 限制 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 自
这样 ,人们 才能够获得 大多数人的尊重 ,才 能在 社会_ 获得 _ 卜 最大 限度 的 自由。而庄子只注 重融入 自然 ,却摈弃融入社会 , 这种态度虽然使他在 自然 中悠然 自得 ,却在社会中处处碰壁 ,
得不到该有 的 自由。 ( )法律对 自由的限制 二 自由就其 本身 的性质来 说就是避免外部强制 ,但是 , 自 由又离不开 国家强制 , 家保 护 自由。基于保护 自由这一点 ,
关键词 :法 ; 自由:缺失 ;对策
制定及实施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
生活 中没 有绝对 的 自由,虚 拟空 问也没有 绝对的 自由,
一
国家强制 的存在又 是必不可 少的。如果 国家无 限膨胀 的权利 不被限制 ,将对 自由造成更大 的威胁。 因此 ,在 现代 民主法 治社会 ,国家强制 必须被严格 限制 。…‘ 个社会可 能会 冈为缺 乏 自由导致极权 、专制从而 失去 活力,也可 能因为对 自山缺 少必要的 限制而 陷入混乱 。为了维护 社会的 正义和秩 序 ,法 律必须对 自由进行 限制 。一 是对 伤害他人 的 自由应该加 以限
此可 见, 自由是法 律的 目的之一 。在一 定程度上 ,对 白山的 追求会使 人们制定更好 的法律 。人类对 自由的渴望和 追求 , 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 ,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 的发 展。因此 , 自由无 论在社会发 展还是法律体系 巾,始终保持着 独特 的地 位和 常新 的魅 力。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作者:毛元元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发追求自由,并且所追求的自由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法治下的自由,它是一种理想更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之一。
正确理解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对我们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由;法律;法治一、什么是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生而为人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本性所在。
人类的生存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自身对自由的需求。
那么,何为自由?如何去定义自由呢?“自由”一词最开始被使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其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为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
在西方,最初的自由是指自主、自立和不受强制。
哈耶克认为“自由即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强制的状态,自由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唯一侵犯就是别人的强制。
”从近代开始,对自由的理解开始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
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来的压制和约束,是一种免于受强制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某事或不为某事。
虽然自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律下的自由。
其实质是研究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其实自由就是个人所为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若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享有自由的权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强制。
因此可以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从自由到法律自由之所以是人类所要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是因为它对人类和社会有重要价值,对人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
法律上的自由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法律化的过程,即“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鉴 于对 自由认 识的发展历程 ,我们认为给 自由一个确切 的定义是十分 困难 的,正如孟德 斯鸠 所说 。但是我们会试着 更 准确的把握 自由的精髓 内涵。我们 认为 自由,既是满足 自 身; 又可 以实现 自 我价值 的一种状 态。 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
三、完善地方行政 问责 程序 正义的对 策 行政 问责 制是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一个新亮点 ,其实施 是否遵循 了程序正义原则 ,不仅 取决于制度本身 的建设 ,而 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的健全 以及行政伦理文化 的塑 造。对此 ,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 ( 一 )应加快行政 问责相 关立法 西方 国家 的行 政实践充分说 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 的法律机 制 ,才能 使行政 问责制形成 一种长期 有效 的机制 , 使 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 ,有 法可依。鉴于我 国尚未有一 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因此 ,应加 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 ,加
责的力度 ,完善 司法 问责 的程序 化和合法化 ,保障法官能够 独立 、客 观而公 正地断案 ,完善司法机 关独立行 使审判权 ; 三是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作 为舆论 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 ,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 闻自由。 完善行 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 问责 的公正 ,维护 公共利 益和政府 的形象 ,同时也能保 障公务员 的正 当利 益。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 , 提高公 务员工作水平 , 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 ,从 而有效 地提高政府公信力 。我们应 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 领域的应用 ,只有重视程序正义 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 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 参考文献 【 1 ]吴春 江. 行政 问责制 的伦理 审 思【 D】 . 湖 南师 范大 学,
( 二 ) 自由的 界 定
地试 图对 自由加 以界定 和概括 ,但是 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 变化 。自由的概念也经历 了漫长 的历 史过程。不同的人对 自 由的概念与意义也有着不 同的认识 和理解 。每一次对于 自由 概念 的新认识 ,都带动人们 观念 的变化和思潮的改变 。当然 不同 的关于 自由的概念 的认识也会 给人们 更好的认识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带来不 同的影 响。我们想更好 的认 识和论述法律 与 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 自由的概念。 在 英语 中 自由用 “ F r e e d o m”表示 ,其 含义 是不受 任何 羁束 ,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 。我们所 要探 讨的 自由是指不受 束缚 的思想和行为状态 ,即包括 思想 自由和行为 自由。 自由 从分类上来讲 ,既有感性 自由又有理 性 自由 ; 有积极 自由也 有消极 自由 ; 有形式 自由也有 实质 自由 ; 有思想 自由也有行 为 自由。就法律来讲 ,法律 中所 涉及 的 自由主要指人们 的行 为 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 的思想 进行 准确的判断 ,只能
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自由与法的关系(一)自由在法中的价值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他不仅将法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而且认为自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要受到重视,所不同的是,在人民受奴役的社会,法律极大程度上扼杀人民的自由,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法律极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自由。
而理想状态的法律,并不是对自由的无限宽容和保护,而是应当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体现自由,保障自由。
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在服从国家法律的同时享受国家对自己自由的保护。
自由本身的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为自身的发展选择合适的土壤,因为它信奉的理念是做符合自己意愿并应当做的事,拒绝做违背其价值观念的事。
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就是要把人们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强制规范。
把法律变成自由的存在,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而且其维护效率的优劣亦成为该法善恶与否的标准。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由的要求。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体现了人性的需要。
法律必须确认并维护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即人的自由权利。
因为,没有自由,法律就仅剩下了强制,仅有强制性的规则是无法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的。
自由的价值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法律能够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自由则是一种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现行法的范围内行为的权利,也即是说“法律自由”有一个“现行法的范围”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就完全限制了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自有,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没有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制裁,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正是由于法律与自由的这种紧密的关系,自由的要求才表现为对法律的要求。
因此,自由与法的关系包含着自由对法的价值和法对自由的保障。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和法律刑罚
法律刑罚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法律刑罚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目的:法律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为了教育罪犯,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防止其再次犯罪。
自由意志与法律刑罚的关系:自由意志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做出选择的能力。在法律刑罚中,自由意志是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犯罪行为通常是个人自由意志的罚与自由意志、自主责任的关系
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对法律刑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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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与法律关系
自由意志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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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法律主体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法律关系的基础。
自由意志是指个体在行动时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不受外部因素的强制或控制。
自由意志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自主责任是法律刑罚的基础,没有自主责任就没有法律刑罚
自主责任要求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律刑罚的依据
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在法律刑罚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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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责任: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由意志: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行为,并对其负责
法律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在法律刑罚中的体现:法律刑罚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秩序。
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对法律刑罚的制约和促进
自由意志:个人选择和行为的自由,对法律刑罚的制约
自主责任: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对法律刑罚的制约
法律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对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的促进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法律规范与自由人们制定法律规范是为了过一种有序的生活,并在这种有序的生活中实现包括自由在内的多种良好的价值目标。
但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法律规范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因而是限制自由的。
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 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包括限制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确是对自由的限制。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我们更要看到,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
马克思也曾指出,“法律是自由的存在,在法律上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乎人的本性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 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 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 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
我们认为,自由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尽管不是唯一的价值目标。
法律应当确认、保障、实现更多人的更多自由。
那么,法律如何来确认、保障自由呢?人们又如何在履行法律规范的要求中达到自由呢?法律把自由设定为权利。
这样,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在这里,权利成为人们拥有自由的依据与标志。
法律规范把自由规定为权利有这么几种方式。
第一,把非常重要的自由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直接规定为权利,甚至规定为宪法权利。
如我国宪法第35 条及36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把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 确认了自由的合法性,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自由度。
第二,授予人们可以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
这意味着选择的自由或不受干涉的自由。
例如,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姓名权就体现了公民选择的自由,包括决定、使用和按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自由;而他人则不得干涉、盗用及假冒。
这样的权利不仅包括实体权利,而且还包括程序权利。
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关于自由的定义,我们来看看黑格尔如何论述的,他说,在谋求幸福时,要将追求正当的自我利益与按照伦理原则所得的生活结合起来。
他的这个论述中出现了一个词语”正当的自我利益”,那么何为正当的自我利益,我们不妨做这样的理解,在社会的群体生活中,人们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价值的体现,而需要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关于物质上的需求,无非是为了满足人的生理机能的需要而摄取的物质,那么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我们可以理解为被尊重的权利,在这其中包含了对生命、自由的尊重。
并将这些自我的需求同样施加给普遍的个体。
在索取对于自由之种种需求时,还包含着本着良知的权利,以及每个个体在同他人交往中与国家和社会等领域共同生活的要求。
该种要求的满足立足于对他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或者说是对自我权利的一种让渡。
在法的范围之内,为自我谋求利益,也为国家谋求利益。
在论述自由的意义时,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他人利益的尊重。
无论是个体还是国家都是通过合作完成了价值的体现和交换。
这就给自由一个初步的台阶,自由之实现无非是对个体利益的边界的认识和体现,社会承认自由的方式不过是宣扬对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尊重和帮助。
在理解”法”的含义的时候,我们来看看黑格尔关于”法”的看法,他认为法是由作为人的集体的社会所反映的正当的、理性的法则,如同自然规律,自始的、既存的、客观的反映的法则。
而我们常说的”法律”与”法”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人为的、根据”法”的要求制定出来的东西。
因此,”法”是”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必须符合”法”的一般要求,其存在才是合理的,正当的。
所谓法律的合法地位也源自于此。
黑格尔在他的有关的法哲学的论述中,就是把”法”和”法律”进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区别。
他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客观的精神,而”法律”只是在此基础上的人为设定。
他进一步认为,”法”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它的存在依赖于人的自由意志,那么自由就应该是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
这就意味着关于”法”的问题实质就是自由意志在”法”中的体现的问题,我们在探究”法”的价值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讨论自由意志的存在的问题。
自由和法治的关系
自由和法治的关系
<1>自由与法治的相互依赖
自由和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具有强制性,可以保护公民;自由则是一项特权,它保护个人拥有做出一定性
自由裁量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行自由等等。
自由和
法治可以相互增强,让社会充满正义,在正义的驱动下达到良好运行。
<2>法治保障自由
法治的诞生,无疑是历史的发展的必然结果。
法律有力的保护了公民
的各项权利,让社会变得公正和公平,消除了各类形式的不平等,保
护了公民的自由,构建了良好的民主体系,促进了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使社会建立了一个民主、自由、公正的公民权利体系。
<3>自由的调和法治
自由的力量可以调和法治,即它可以在尊重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限
制法律的专制压制,保持法治在真正自由范围内,让自由进入一个可
控且有效的环境,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它还可以创造出更加完善
的法律制度,突出法治核心,优化普通公民的权利,更好地保护社会
各界人士和公民利益。
<4>自由与法治的紧密结合
自由和法治构成了两种独立的体系,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自由在保证外溢的情况下受法治的洗牌,形成一种流畅的秩序;
而法治又在自由的约束中变得完备,更为合理和更加有用。
这样一来,自由和法治之间便构成了一种紧密的结合,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结:从上面可以看出,自由和法治是紧密的互相依存的,它们不仅
可以相互促进社会风气的健全,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建立民主、规范的社会构成基本的保障。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自由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不受强制、威胁或诈骗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发表观点、进行行动的权利;而法制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
自由与法制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彼此互为基础和条件。
首先,自由需要法制作为保障。
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和财产权等。
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自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权益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由和法制必须结合在一起,构成互相保障的联盟。
其次,法制需要自由作为基础。
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多元化和个体的不同需要,必须保护各种思想、信仰、人格的自由。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的自由成为法律秩序的基本设计要素之一。
只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正和透明,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自由和法制之间的联系是相互依存的。
第三,自由和法制的互动形成了人们对价值和人性的理解。
自由和法制的相互作用构建了一个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的体系,让人们明白自由和法制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对于个人及社会而言,自由和法制所构成的互动平衡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变化和价值观的转变,这种互动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自由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概念,一个不能缺少另一个。
法制保障自由,自由促进法制的完善。
通过自由和法制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平衡体系,保障了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和法制之间的平衡,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和自由观念的推广和宣传,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自由的公正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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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自由。
公平的伦理精神
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立技术上和程度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
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
(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
例如,法律禁止赌博、决斗,等等。
(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
(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
案情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员遇到塌方,被困山洞。
在久等无援,水尽粮绝的情况下一人提议掷骰子来决定吃掉一个人从而保障其他人的生命。
但提议人在投掷前反悔,受到其他人反对,后来投掷结果为提议人被选中。
后来被困人员与外界通过无线电联系上救援人员得知,至少需要十天才能够到达。
被选中的提议者就在被困23天时被同伴残忍的吃掉。
又经过了九天,剩余四人被解救。
逃生的四人在随后以杀人罪被起诉。
后被判处死刑。
并且在营救过程中,10名营救人员因山崩而丧命。
营救行动耗费资金近百万。
而在这个事件过了50年以后,独居于西部荒野的老人被当地警方拘捕,被控于五十年前犯有谋杀罪。
这位老人承认自己是五十年前被困于山洞中的探险员之一,并且与其余四人一起杀死并吃了一个同伴。
当时被判死刑的四人没有露出一丝还有第五个幸存者逍遥法外的消息。
提出问题:
1,被困在山洞的五个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做出牺牲一人保存大家的行为是合理的吗?这种做法能否为道德所支持?
2,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对其有没有约束效力?
3,当人们付出了更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解救出的幸存者,在随后却被推上断头台,是否是对法律和正义的嘲弄?
4,在经过了五十年之后,仍然有人要为这一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法律中的正义?
在我看来。
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的,每个人都希望自身在社会中能够得到最大的发展。
而法律中的正义就是要解决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问题:在分配权利义务时,不能任意的作出决定,只能根据一定的规则在人们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不能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至于怎样选择一个正义的标准,我个人认同罗尔斯的选择标准,即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或者最大最小化原则。
任何与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所要求的绝对同等自由不相符的,都不能运用效率和福利的理由来辩护。
允许存在社会的不平等状况,但只限于该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境况最差的人有利。
根据这个正义原则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着四个问题。
首先,我们认为正义要求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能运用效率和福利的理由来辩护,并允许存在社会不平等的状况,但这种状况存在的条件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最差境况的的人有利的情况下用利益最大化的分析方法来分析。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被吃掉的人是有生存权利的他的生存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不能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杀死他,而且这种不平等现象不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的,更不是对情况最差的人——死者是有利的,所以不允许使用不平等状态下的正义。
所以吃掉一个保存其他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而且道德是个人的观念,每个人的观念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观,假设那个被选中的队员是你的丈夫,在道德上你还认为是可行的么?所以这个同样是不能够被道德所支持的。
第二个问题,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受到了威胁,但是人毕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能因为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就故意伤害他人的生命来满足自己的生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制定了,就一定要被遵守。
第三个问题,我们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救援这被困在山洞中的人们,正是
秉持着正义的观念,不允许个人的权利受到伤害。
我们派出救援的时候不可能预料到会有十个人在救援中丧生,也不会知道营救的人将会是杀人犯。
当时我们明白这被困的的人的生命权利正在受到侵害。
况且即便是认为这种不公平的状态,那么这种状态也是在遇见到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对所有人都有利,并且对被困着的人最有利的状态,可以被看做是正义的。
而法律也会支持。
第四个问题,不管经过了多长时间,这个人侵犯了其他人的生命权,而法律正是基于正义原则,才更要将这个没有和当时的四个人同时判刑的人缉拿归案,真正意义上为其做出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是法律的中的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