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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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借贷并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高利转贷罪案例:
1. 案例一:2020年,某公司以高利贷业务为名,以高额利息向多名借款人放贷。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暴力催债、恐吓、辱骂等手段进行迫使。

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被警方抓获,并以高利转贷罪被判刑。

2. 案例二:某个电信诈骗团伙以高利转贷的方式从被害人那里借到大量资金,然后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时间,并不断增加利息。

同时,该团伙还发布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恶劣的威胁和恐吓。

该团伙最终被警方侦破,成员被判处高利转贷罪的刑罚。

3. 案例三:某个非法借贷公司向借款人提供高利贷服务,利息超出法定范围。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通过电话骚扰、上门催债等方式进行迫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最终将其负责人刑拘,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罪。

上述案例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高利转贷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高利转贷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高利转贷是指借款人以高利贷的方式向他人借贷资金,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它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高利转贷罪案例来了解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在某市,王某因生意周转不开,急需资金周转,但由于信用记录不佳无法从银行贷款。

于是,他找到了一个高利贷团伙,以每月20%的高利率借到了10万元资金。

然而,王某并没有将这笔钱用于生意经营,而是以30%的高利率将这笔资金转借给了其他急需资金的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一段时间后,由于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王某面临了巨大的资金压力,无法偿还高利贷团伙的本金和利息。

团伙开始对他进行威胁恐吓,甚至动用暴力手段要挟他。

最终,王某不堪压力选择逃离家乡,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警方抓获并受到法律制裁。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现了高利转贷的危害和后果。

首先,借款人因为急需资金而陷入了高利贷的陷阱,无法摆脱利益的压迫。

其次,高利转贷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后,高利转贷行为触犯了法律,将给行为人带来法律责任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高利转贷行为,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高利转贷的危害和违法性质。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高利转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利转贷的蔓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高利转贷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高利转贷的危害性。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远离高利转贷,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财产安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高利转贷罪典型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高利转贷罪典型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高利转贷罪典型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一、泉州市某第一粮库高利转贷罪案(一)案情简介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月,苏某与被告人吴某商议后,召集泉州市某第一粮库(以下简称第一粮库)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决定将自有资金以及以第一粮库名义向银行套取的贷款出借给吴某,从中赚取利息差。

自2006年11月14日至2010年8月26日,第一粮库以购销粮食为由先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8621.5万元,再以月利率1%将上述信贷资金转借给吴某,获取违法所得1227537.67元。

(二)判决结果1.被告单位泉州市某第一粮库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人苏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泉州市某第一粮库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9.783167万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某赔偿泉州市某第一粮库的经济损失10.114万元。

(三)案件解析被告单位泉州市某第一粮库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1227537.67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苏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苏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苏某及泉州市某第一粮库具有自首情节,对第一粮库所犯高利转贷罪及苏某所犯高利转贷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二、上海某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高利转贷案(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度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于2008年年初进入该公司工作。

2008年4月,被告人曹某从龙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处得知,该公司欠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700余万元的欠款即将到期,急需资金还债,该公司虽有多处房产,但因经营状况不佳,无法从银行申请到贷款。

之后,曹某分别与被告人周某及陈甲商量,决定以某度丰公司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龙潭公司则以其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某度丰公司套取到信贷资金后再转贷给龙潭公司,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辅导: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辅导: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辅导: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

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

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已捕),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

[分歧意见]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

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

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能认定犯罪。

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

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

高利转贷罪案例高利转贷是指借款人通过非法途径向他人借贷资金,然后以更高利率再次借贷给他人,获取利差收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法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高利转贷罪案例。

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了一位高利贷人士乙,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然而,由于某甲的生意并不顺利,他很快就无法按时还款。

此时,乙找到了另一位需要资金的人丙,以更高的利率(月利率10%)向丙出借了这笔资金。

乙并未告知丙这笔资金的来源,也没有与丙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甲无法偿还债务,乙也无法向丙要回借款,最终导致了一场严重的经济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的行为属于非法借贷,而乙的行为则构成了高利转贷。

首先,某甲的借款行为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还款担保措施,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风险,也给他人带来了损失。

其次,乙的高利转贷行为更是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法规。

他以更高的利率向他人出借资金,而且并未告知借款资金的真实来源,这不仅是对丙的欺骗,也是对国家金融监管的蔑视。

高利转贷罪案例告诉我们,高利转贷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纠纷,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借款人应当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遵守国家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资金。

出借人也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法规,不得进行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而国家也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惩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它揭示了借款人和出借人在金融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也提醒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通过对这样的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能够加强人们对高利转贷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在现实社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情况是⽐较普遍的,⼀般来说⼈们进⾏民间借贷活动的时候⼀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是有的⼈却提⾼利息,那么在民法典中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所谓的⾼利转贷是指从银⾏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获取利息差的⾏为。

在认定⾼利转贷⾏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是要审查出借⼈的资⾦来源。

借款⼈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尚⽋银⾏贷款未还的,⼀般可以推定为出借⼈套取信贷资⾦,但出借⼈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是从宽认定“⾼利”转贷⾏为的标准,只要出借⼈通过转贷⾏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利”转贷⾏为。

即只要转贷利率⾼于银⾏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利”,⾄于⾼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只要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银⾏贷款未还事实的,⼀般可以认为满⾜了“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要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转贷怎么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利转贷罪处罚分为两个档次,且不同主体犯罪的处罚也不同。

个⼈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五条【⾼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规则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数量的款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以下几种情形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来看,转贷既不要求当事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也不论转贷行为是否存在牟利,只要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贷的,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资金利息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如果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借贷方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如果数额较大,将会因此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还可能因为无力偿还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当高利转贷时,涉嫌触犯刑事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张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刘某因急需用钱,让张某从银行贷款100000元帮自己救急,并承诺这笔贷款的本息均由刘某进行偿还。

2019年7月29日,张某申请的银行贷款到账后,当即便将这笔贷款及银行卡转交给刘某,同时,刘某还给张某写下了一张借条。

之后,张某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半年后,银行给张某打电话,要求张某偿还贷款。

原来,张某向银行申请的这笔贷款期限为7个月,前6个月里,刘某都能够按期向银行偿还利息,但却迟迟未偿还这第7个月的利息,同时贷款期限也即将届满。

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张某赶紧将第7个月的利息和100000元一并偿还给了银行。

还款后,张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这笔贷款的本息均未果。

2022年2月9日,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00000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刘某,且刘某也知晓该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4.26•【文号】银办函[2001]283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你分行《关于公民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请示》(武银发[2001]7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若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贷,而不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所指的非法发放贷款。

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你分行请示中所述的借贷行为人冯祖学,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向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放贷笔数多,贷款数额大,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

非法放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放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放⾼利贷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我国是没有⾼利贷罪的,但是有⾼利转贷罪,违法所得在⼗万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了,虽然没有⾼利贷罪,但是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规定如果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持出借⼈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院会⽀持。

关于⾮法放⾼利贷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放⾼利贷罪的⽴案标准是什么1、刑法中没有⾼利贷罪的,如果进⾏⾼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利转贷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利转贷的,就构成⾼利转贷罪。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五条【⾼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借钱多少利息算⾼利贷借钱利息超过同期银⾏所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算⾼利贷,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就应该被界定为⾼利贷借贷⾏为。

民间借贷应诉规定内容是⼀旦被起诉,被告⼈要做好⾜够的准备应对,如果有相应的抗辩理由,也最好请专业的律师把关,维护⾃⾝的最⼤权益。

作为借贷的被告⽅,通常也就是债务⼈,如果对⽅起诉,可以注意以下两点:1、查看债务是否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在诉讼中可以以过了时效作为抗辩⽽免除此债务;但如果债务真实合法,作为债务⼈应当诚信,即时过了诉讼时效也应偿还债务。

2、查看债务的利息是否超过了同期银⾏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有超过,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超过部分⽆效。

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实⾏要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后,可以在答辩权内提供答辩状,为⾃⼰进⾏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

非法转贷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贷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贷罪立案标准非法转贷罪是指借款人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贷款,再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借贷合同纠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出借高利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非法转贷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立案,下面将详细介绍非法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有的数额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占有的数额要求较大,一般认为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可以构成非法转贷罪。

但在具体立案时,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不能简单地以数额大小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其次,需要考虑非法手段的手段和情节。

非法转贷罪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骗取贷款,再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借款人使用的非法手段和具体情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立案标准。

如果借款人采取了欺骗、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得贷款,并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就可以构成非法转贷罪。

最后,需要考虑出借高利贷的情况。

非法转贷罪的构成,不仅需要借款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贷款,还需要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谋取非法利益。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借款人出借高利贷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总的来说,非法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占有的数额要求、非法手段和情节、出借高利贷的情况等方面。

在具体立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单一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地审理非法转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贷款犯罪系列之二高利转贷罪

贷款犯罪系列之二高利转贷罪

贷款犯罪系列之二高利转贷罪目录:罪名法条罪名理解一、构成要件二、细化理解1、何谓“转贷牟利”?2、何谓“套取”?3、何谓“金融机构”?4、何谓“信贷资金”?5、何谓“高利”?6、何谓“违法所得”?7、何谓“较大”、“巨大”?8、何谓“单位”?9、何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转贷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勾结的认定?罪名法条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共同构成金融犯罪中的贷款犯罪罪名体系。

“高利转贷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理解一、构成要件。

1、主体。

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

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3、客体。

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4、客观方面。

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细化理解1、“转贷牟利”如何理解?1.1“转贷牟利”就是将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获取利益。

这里的“贷”,说明限于借贷,不能约束投资等行为。

这里的“利”是要高于获取信贷资金的成本,低于或平于贷款利率将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不具备牟利的现实可能性,因此不应认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1.2关于“转贷牟利为目的”产生的时间对本罪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张明楷《刑法学》〕,“转贷牟利为目的”产生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才成立本罪,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产生“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不构成本罪;也有观点认为(2012年10月8日星期一检察日报,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胡昊梅佳)“转贷牟利目的”产生时间不影响高利转贷罪构成,无论“转贷牟利为目的”产生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之后,均可构成本罪。

对高利转贷的刑法分析

对高利转贷的刑法分析
营 的 方 式 向 家 电公 司 贷 款 2 0 0 0万 元 ,营 业 额按 2 0 0 0万 元 同 期 贷 款
种 渠 道 向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在 获 得 一 笔 信 贷 资 金 后 ,并 不 按 照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资 金 ,甚 至 不
是 自用 ,而 是 以 高 出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利 率 的 办 法 ,将 信 贷 资 金 再 转 贷 他 人 ,利 用 利 率 上 的 巨 大 落 差 , 从 中 谋 取 不 法 利 益 。这 种 行 为 严 重 影 响
三 倍 和 利 率 计 算 。之 后 ,粮 食 经 营
公 司 以 需 要 周 转 资 金 , 买 农 产 品 购
缺 少 的资源 和 生产要 素 。为 了解 决 所 需 的资 金 ,社会各 方 面都 想方设 法 到 资 金 市 场 上 筹 措 资 金 。 与 此 同
时 ,有 些 单 位 和 个 人 就 利 用 人 们 急 需 资 金 的 心 理 , 先 以种 种 理 由 、 首 多
润 ,质 上 是 以联 营 为 名 进 行 非 法 借 款 ,
大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处 役 ,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并
下 罚 金 ;数 额 巨 大 的 ,处 三 年 以上
其 吸 收 的 存 款 与 自有 资 金 发放 给 他 人 的 就 是 信 贷 资 金 ,而 无 论 是 以 信 用 贷 款 方 式 发放 ,还 是 以 担 保 贷款方式发放。
金高 利 转 贷 他 人 , 法 所 得 数 额 较 违
力偿 付 资 金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 1 粮 食 经 、 营 公 司 实 施 了套 取 贷 款 的行 为 , 虚 构贷 款 理 由 , 用欺 诈 的 手 段骗 取 采 贷款 ;2 粮 食 经营 公司 实 施 了高 、 利 转 贷 的 行 为 。 食 经 营 公 司 与 家 粮 电公 司 的联 营 合 同无 效 , 行 为实 其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个人非法放贷是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个人非法放贷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放贷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通常为数额较大)或者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个人非法放贷罪。

其次,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即借贷双方没有经过正规合同约定,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采取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再次,放贷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应当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等。

只有放贷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

最后,放贷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即放贷人不是一次性放贷,而是通过连续多次的放贷行为获取高额利息,对被害人进行持续侵害。

综上所述,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

只有在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依法严肃处理个人非法放贷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个人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的立法模式 。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定义
高利转贷 罪,是指 以转 贷牟利 为 目的 ,套取 金融机构 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 额较 大的行为 。 贷款 诈骗 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诈骗 银行或 者其 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 ,数额较 大的行 为。 骗取 贷款罪 ,是指 以欺 骗手段 取得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 构贷 款,给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 其他 严重情节 的行 为。
20 0 6年颁布 的刑法修 正案六 新增 的骗 取贷 款罪 弥补 了 金融犯罪 中贷 款类犯罪 中的遗漏 ,之 前我 国关于 惩治滥用贷 款的行 为规定有高利转贷 和贷款诈骗 。但这两个 罪名都 是以 特定 目的为要件 ,只有在特定 目的的要件 下才能构成该罪名 。 刑法修 正案六调整 了此 立法疏漏 ,设立 了骗取贷 款罪 ,此 罪 名没有 以特 定 目的 为构 成要件 ,只要是采用 了欺 骗的手段 而 并非 如高利转贷和贷款 诈骗需要特 定的 目的才构 成该罪名 。 至此 ,我国针对滥用贷 款的规制 形成了 目的和 手段双重规 制
五、关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 问题 骗取贷款 罪设立后 ,转贷牟利 意思在获取贷款 后形成 , 应如何 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 ,高利转贷罪 的特 点在于套 取贷 款转贷 牟利 。一般情况下 目的犯 中的犯罪 目的产 生于客观行
为之前 或行 为之时 ,对于产 生在 客观行为之后 的犯罪 目的能 否认定 构成犯罪 ,学界有不 同的看法 :有人认 为高利转 贷罪 的主观 方面 要求是直接故意 且要求有转贷牟利 的 目的,行为 人只有在这 种 目的支配下实施 客观行为才能构 成本罪 。转贷 牟利意 思在获取贷款后形成 是一种事后故意 ,事后 故意不能 构 成犯 罪。另~种观点认 为,行为人故意不 归还贷 款而 用于 高利转贷 ,虽然开始获得该笔贷 款使坩权 时是合法 的,并无 转贷牟 利的 目的,但后续行 为时 已具有 了转贷牟利 的 目的, 继续拖 欠不还则是在此 目的支配 下的套取 资金行 为,到期后 的贷款 则应认定为套取 的资金 。因此 ,可 以构 成犯罪 。笔者 认 为对 于此问题要首先确 定行为人有没有 “ 套取 ”行为 即获 得贷款 的手 段是否合法 。若获得 贷款手段合法 ,只 是在 后期 产 生了高利转贷的意 图,不应 构成犯罪 。这 是因为:① 我周 现行刑 法对于滥用贷款或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诈骗贷 款的行 为进行 规制 都是 以行为人骗取贷 款为前提条件 的。对于 合法 获 得的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 的行为没有规 定为犯罪 。② 从高 利转贷罪 的特征来说 ,此 罪客 观表现 为套取贷款 、高利转贷 , 这 两行 为缺一不可 。合法取得 贷款后又高利转贷 的, 由于没 有 套取 行为,因此不符合本 罪的客观要件 。反对者 虽然也认 为这种 事后高利转贷 的行 为也不构成犯罪 ,但把理 由归结到 了事后 故意上,笔者认 为这 ~理 由欠妥 。因为主观 方面是要 有 客观 行为相对应 的,客观 上连行为都没有又谈 何主观方面 呢 ?我 们不能认为只要行 为人将 贷款高利转贷 了就认 为其有 高 利转 贷的故意 ,这是~ 种 以客观推定主观 的做法 ,违背 了 一 主 客观 相一致的原 则。③不 能把 民事责任混 同为刑 事责任 。 贷 款合同是一种民事合 同,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是 山 合 同法 等相关 民事法律来调 整 。借款人违 反贷 款合 同的义务 而滥用贷 款的行为 ,其实质上 先是一种 民 责任 。至于这种 滥用贷 款的行为是否需要刑 法来规制 ,关键要看其 是否具有 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应 当看到采用欺骗手段获 得贷 款高 利转贷 和合法手段获取贷款进 而转贷具有本质 的不 同:前者 必 然会对 自身的贷款条件 、还贷 能力 、贷款用途 等重要信息 进 行了虚构实事、 隐瞒真相 从而 获得贷款 ,这 同时也就对贷 款造 成了很大的风 险;合法取 得贷款而事后 高利转 贷的 ,由 于 自身具有一定的还贷 能力 以及事后转贷 的不 确定性,其埘 贷 款的危 险性显然 比前者小 ,进而两者 的危害性也是 不同的。另外 ,在英美普通 法上 ,法 院不 愿将 债务人对契约 的违反作为起诉诈骗罪 的根据 ,其基本原理在 于用刑罚威慑 的方法保护债务的履行会在 实质上阻碍商业 的发展。这其 中 的理念应 当值得我们借 鉴。因此 ,我们应 该在法律上将二者 予 以区分开来 ,本着刑 法谦抑原 则不应对其进 行刑法规制 。 若先前行为人采取欺骗 的手段获得贷 款,但获得贷款不 是为 了高利转贷而是 为了获得经营资金 以 j I来持续生产等 目的, _ } 而 由于客观条件 的变化如工厂倒 闭等 原因将获得贷款又 高利

备考2023年甘肃省武威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甘肃省武威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甘肃省武威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判断题(10题)1.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并进行询问查证。

A.是B.否2.纪要常常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如“会议讨论了”“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同意”等。

A.是B.否3.甲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数额较大,构成变造货币罪。

()A.正确B.错误4.甲乙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木材买卖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将木材交付给甲方,甲方接受了该批木材,但乙方事后发现甲方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不成立。

A.是B.否5.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历史事件是五四运动。

A.是B.否6.柴某闲来无聊偷开残疾人刘某新买的电动三轮车,后电动三轮车丢失,公安机关对柴某以偷开机动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A.是B.否7.公安网安部门主要承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互联网信息监控、网络技术侦察、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侦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预警等六项职责。

A.是B.否8.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

A.是B.否9.张某通过伪造中小学校印章、中小学生成绩单,为中小学生去国外就读骗取签证,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A.否B.是10.鉴定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A.是B.否二、多选题(10题)11.一般论坛帖文排序会默认按照()排序。

A.发帖时间B.帖文浏览量C.帖文回复数D.楼主昵称E.帖文标题F.跟帖时间1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体现在:A.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B.理顺分配关系,避免两极分化C.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D.促使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13.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转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转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转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转贷罪是指有人以非法方式向未经授权、未取得银行许可的私人公司或个人转贷,犯罪性质已在我国刑法中作出规定。

转贷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标准
1、转贷者必须有获取贷款金额的能力,否则不构成转贷罪。

2、转贷金额的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数额在规定范围以上的,构成转贷罪;但数额在规定范围以内的,不构成转贷罪。

3、转贷者必须有意图转贷,否则也不构成转贷罪。

4、有事实依据,确认转贷者存在转贷行为,否则不构成转贷罪。

二、量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转贷者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数额巨大,并伴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数额较小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转贷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犯罪人赔偿,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转贷金额,如果损失金额超出转贷金额,应当一次性全额赔偿。

3、对转贷者进行有效监督,如果犯罪人有再犯的危险,应当实施监视居住。

总之,转贷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都受到严格的规定。

转贷者必须根据上述规定,不得冒险去进行转贷行为,以防止自身遭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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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

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

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已捕),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
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

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

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能认定犯罪。

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
考试大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

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如果转贷利率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本案中,高利转贷中的非法获利只能是周们实际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计算实际的获利,因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认定。

根据2001
年4月18日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他人,涉嫌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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