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八大罪名

合集下载

非法放贷罪法律后果(3篇)

非法放贷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放贷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非法放贷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对非法放贷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将详细阐述非法放贷罪的法律后果。

一、非法放贷罪的定义非法放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擅自从事贷款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放贷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2. 擅自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放贷的;4. 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诱导他人放贷的;5. 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二、非法放贷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非法放贷罪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放贷罪的刑罚如下:(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擅自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放贷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民事责任非法放贷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非法放贷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法放贷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本金及利息:非法放贷人应返还借款人已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赔偿损失:因非法放贷行为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非法放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停止侵害:非法放贷人应停止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责任非法放贷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严厉惩罚,它具体指出,对不担保或隐瞒贷款真实性质、存在着违法行为行为的贷款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未经国家允许未行使金融业务活动,发放贷款;
二、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未经国家银监机构批准;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贷款资金实际用于告知贷款人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损失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必要时,应当另行收缴犯罪所得。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量刑本身,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另行收缴犯罪所得,因此罪量刑标准也具有明
确处罚性质。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重视犯罪分子控制诉讼费用及拒不向受害人给付损害赔偿金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司法行动以便能有效遏制和制止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有效保护广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对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我国法律会从重处罚。

那么,《刑法》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了解:(一)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

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

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l、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民营企业是指非政府部门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然而,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时候会被涉及刑事责任。

下面列出了民营企业常见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1. 经济犯罪:指利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和漏洞,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它人的利益。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显著。

2. 虚假广告罪:指民营企业在广告宣传时故意出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立案标准:广告内容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大量消费者受骗。

3. 总经理贪污罪:指总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占有或使用企业财物,侵吞财物或者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占用公司资产严重影响企业运作。

4. 泄露商业秘密罪:指民营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给他人。

立案标准:所泄露的商业秘密具有较大的价值或重要性。

5.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企业在技术、产品等领域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立案标准:侵犯的知识产权价值高且构成犯罪。

6. 财务造假罪:指企业通过虚构、隐瞒或歪曲企业财务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虚增利润、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财务数据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7. 恶意逃税罪:指企业逃避应缴纳的税费,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立案标准:逃税数额巨大或逃税手段特别狡猾。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规模巨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问题。

9. 资本占有罪:指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非法挪用或占有企业资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资本占有数额巨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1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夹杂着劣质、伪劣或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立案标准:涉及产品品质、产品标识等问题,对公众造成严重危害。

11. 非法发放贷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发放贷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违法放贷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并获取高额利息,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司法实践,有效打击违法放贷行为,我国对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放贷行为的主体。

违法放贷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放贷行为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组织放贷行为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的组织或者团体。

二、放贷行为的方式。

违法放贷罪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虚假宣传等手段。

其中,高利放贷是指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高额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超出法定利率的放贷行为;暴力催收是指放贷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催收债务;虚假宣传是指放贷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吸引借款人进行借贷行为。

三、放贷行为的数额。

对于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我国规定了放贷行为的数额标准。

一般情况下,放贷数额超过法定利率的三倍以上即可构成违法放贷罪。

但对于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放贷行为,即使数额未达到法定利率的三倍,也可以构成违法放贷罪。

四、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违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借款人因高额利息无法偿还贷款,造成个人经济困难甚至家庭破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违法放贷行为也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立案标准的适用原则。

在适用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时,需要遵循依法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于放贷行为的主体、方式、数额以及社会危害性,应当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保立案标准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综上所述,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违法放贷行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据。

司法机关在适用立案标准时,应当严格依法,确保司法公正,有效打击违法放贷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放贷案件的法律(3篇)

非法放贷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放贷案件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贷款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放贷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非法放贷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旨在为打击非法放贷行为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放贷案件的法律性质1.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管理法规。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的内容,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 违反合同法非法放贷行为涉及借贷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 违反刑法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涉及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

刑法对这些罪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放贷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非法放贷行为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非法放贷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均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四、非法放贷案件的法律对策1. 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秩序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24条第2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授信、贷款业务的有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等。

(二)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条及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条及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 已废止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认定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认定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和数额特别巨⼤是如何认定的依据《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和数额特别巨⼤认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和数额特别巨⼤是如何认定的1、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2)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2、法律依据:《全国法院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作⼈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或者不正确履⾏⾃⼰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2、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不同。

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职权⽽⾮法发放贷款的⾏为,其造成的损失⼀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作⼈员;后者的主体是⼀般的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依据《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个人非法放贷是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个人非法放贷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放贷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通常为数额较大)或者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个人非法放贷罪。

其次,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即借贷双方没有经过正规合同约定,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采取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再次,放贷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应当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等。

只有放贷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

最后,放贷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即放贷人不是一次性放贷,而是通过连续多次的放贷行为获取高额利息,对被害人进行持续侵害。

综上所述,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

只有在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依法严肃处理个人非法放贷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个人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进行非法放贷,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和金融秩序。

为了惩治这种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根据该标准,违法放贷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立案:
1. 实施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 非法放贷数额较大,达到一定标准;
3. 具备恶意故意,明知有违法行为而仍然实施。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最为重要的,违法放贷行为必须对社会、金融产生严重影响才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

同时,第二个条件也是必须满足的,只有当违法放贷的金额比较大,才能被认为是该标准所规定的罪名。

此外,第三个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违法放贷是无心之失,或者是因为某种误解导致的,那么其不具备恶意故意,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制定《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借贷时要谨慎选择平台,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 1 -。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其特点是手续简便,还款灵活,但也存在不规范性等特点。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主体属性上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但是目前面临无'国家规定'可依的局面,不宜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适用其他罪名加以规制。

文/王晓辉袁昕炜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从2008年开始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

其中,浙江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336家(全国第十),贷款余额791.63亿元(全国第三)。

应当看到,时下,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领域内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下的各种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司法实践中,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金融犯罪开始出现。

2009年,上海出现了首例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刑事案件,围绕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属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不断上升。

2015年,绍兴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违法放贷的刑事案件(浙江首例,在公开搜索范围内尚未见到全国有类似的案例)。

并且,据了解,浙江还有类似案件在审理当中,因此本文就以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定性为视角,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及刑法规制。

一、司法裁判带来的法律适用争议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观上一般认为是故意。

《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① 根据2006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原第一款、第二款条文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12 月27 日)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排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民间借贷中发生哪些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中发生哪些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中发生哪些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中发生哪些犯罪行为
1、非法经营罪。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地下钱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

另外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等,上述组织面向公众以较低利息借贷资金,从事发放高利或进行其他非法牟利的活动。

1。

非法放贷行为的法律风险

非法放贷行为的法律风险

非法放贷行为的法律风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非法放贷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

与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相比,非法放贷的特点在于无需繁琐的手续和审批,具有迅速满足资金需求的优势。

然而,非法放贷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放贷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围绕非法放贷行为的法律风险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1.刑事风险非法放贷行为通常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一旦被认定有罪,将面临刑事制裁,如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等处罚。

此外,一些非法放贷人为了威胁被放贷方追讨高额的利息或债务,往往会采取敲诈勒索的手段,这将涉嫌敲诈勒索罪。

因此,非法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刑事风险。

2.民事风险非法放贷行为不仅可能触犯刑法,还存在民事纠纷的风险。

当被放贷方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时,非法放贷人通常会采取不法手段威胁甚至侵犯被放贷方的权益,此时被放贷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返还非法借贷的本金。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放贷行为无效,借贷双方应当返还各自已经实施的支付。

因此,非法放贷行为可能导致纠纷诉讼,增加了民事责任的风险。

3.经济风险非法放贷行为存在于监管漏洞中,利用高额的利息吸引资金,并通过暴力催收手段获取利益。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非法放贷人往往无法获得合法的资金担保,一旦贷款违约,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此外,非法放贷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非法放贷人往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爆发,不仅将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针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有效打击非法放贷行为,保护被放贷方的合法权益。

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刑法定性分析

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刑法定性分析

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刑法定性分析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刑法定性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贷款需求不断增加。

而某些人在满足别人贷款需求的同时,也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进行非法放贷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贷款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涉及到非法经济活动,侵犯了社会的利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了非法放贷的罪名,并对其进行了刑法定性。

非法放贷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名行之。

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伪造或者变造票据,骗取贷款;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量较大,或者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非法放贷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也意味着非法放贷的刑法定性并不单独立法,而是指从民间吸收资金罪的分支罪行。

在此罪行中,主要涉及到两种行为:一种是伪造或者变造票据骗取贷款,另外一种就是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伪造或者变造票据骗取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贷款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以此骗取资金。

比如说,有些人会伪造或变造他人银行卡或信用卡信息,然后借贷名义进行贷款,并将借款款项挪用至个人账户,从而实现了欺诈贷款的目的。

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被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种情况。

其次,借贷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属于非法放贷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贷款人借助自己的信用、关系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没有具备合法放贷的资格之下,私下以高额的利息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等手段,从而将其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实现对借款人的控制和利益占据。

这种行为在刑法中同样被法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总体来看,非法放贷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而正是由于其具有不可控制性、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特征,从而导致了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渐渐增多,同时,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也逐渐明确。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放贷八大罪名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案例繁多,不一一举例。

三、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

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四、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

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

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

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

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

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八、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

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

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

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此外,有些高利贷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