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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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6.07•【文号】公通字[1999]39号•【施行日期】1999.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9〕39号1999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9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央政法委、军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打击骗汇犯罪斗争中的有关问题。

现将会议形成的《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中央部署开展打击骗汇犯罪专项斗争以来,在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对骗汇犯罪开展了全面打击行动。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案件管辖、适用法律及政策把握等方面遇到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骗汇犯罪的指示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争取尽快起诉、宣判一批骗汇犯罪案件,打击和震慑骗汇犯罪活动,1999年3月16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等有关部门在北京昌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打击骗汇犯罪斗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在金融领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服务,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各种经济活动。

然而,有些金融机构或个人利用贷款业务进行非法活动,违法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某贷款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案。

某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将利率抬高至每月30%以上,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该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向借款人催收高额利息,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

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生活困难,甚至发生了一些严重后果。

该贷款公司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最终,该贷款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骗取巨额财物案。

某个人利用自己在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人脉关系,非法向多名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该个人并未将借款资金用于合法经营,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甚至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该个人采取了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借款人,甚至将借款人的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牟取暴利。

该个人的非法行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多项罪名,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该个人被追究民事责任,赔偿了受害借款人的损失。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为谋取暴利,违法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提出《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及一般处罚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2、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3、责任人的范围;4、数额或损失的确定。

下文我们进行逐一的分析。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对一些高发罪名,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或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规定”的范围。

如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自不待言。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流程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及日益活跃情况下,不能具体指导发放贷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细致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应当包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1]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1]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辽宁、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你们《关于骗取贷款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的请示》(辽公经办[2009]094号)、《关于罗小平涉嫌骗取贷款案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渝公经侦文[2009]53号)、《陕西省经侦总队关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请示》(陕公经[2009]184号)收悉。

关于请示中涉及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和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问题我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辽宁、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你们《关于骗取贷款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的请示》(辽公经办[2009]094号)、《关于罗小平涉嫌骗取贷款案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渝公经侦文[2009]53号)、《陕西省经侦总队关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请示》(陕公经[2009]184号)收悉。

关于请示中涉及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和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问题我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骗取贷款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

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必须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该罪法条结合起来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否则,对该罪的认识就会发生偏差。

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而孤立地分析《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则似乎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管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

实际上并非如此。

通过立案侦查,如果发现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却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经过立案查明,行为人仅仅骗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却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当然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侦领域罪名立案标准

经侦领域罪名立案标准

经侦领域罪名立案标准一、商贸领域(43个罪名)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第二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基础问题研究

违法发放贷款罪基础问题研究

违法发放贷款罪基础问题研究违法发放贷款是指在未经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也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深入的基础问题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1. 定义和特点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机构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业务,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等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的特点是参与方违反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违法违规地进行了金融活动,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也给借款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伤害。

2. 形式和手段违法发放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非法金融机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

这些机构或个人往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利用各种手段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甚至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的贷款活动。

还有一些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3. 危害和风险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借款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危害。

这些违法机构通常收取极高的利息和费用,使得借款人陷入了无法偿还的境地,甚至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违法发放贷款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二、违法发放贷款的成因分析1. 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展,主要是因为监管不到位。

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监管部门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无法对所有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

一些监管部门也存在管理不规范、执法不力等问题,使得违法发放贷款得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 利益驱使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或个人之所以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和回报。

由于违法发放贷款往往能够获取高额的利息和费用,使得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利欲熏心,不顾法律法规和风险,进行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2)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2)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2)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未获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违法手段发放贷款,使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从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违法发放贷款罪切实危害着金融安全。

贷款是金融业的核心业务,具有重要的经济支撑和繁荣作用。

而违法发放贷款会破坏贷款市场的公平和诚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从而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违法发放贷款罪损害着借款人的利益。

借款人违法取得的贷款,往往利率过高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条款,使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破产。

而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额的收益,也可能过度出借,导致借款人负担不起,进而逼债,给借款人造成偿债危机,危害他们的生活和安全。

再者,违法发放贷款罪破坏着社会和谐。

一些不良借款人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威胁和敲诈,或者租用假证件骗取贷款,这些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加强监管和管理。

政府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格制止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同时借款人也要提高警惕,了解自己的收入和借贷能力,不要过度负债,防止落入不法分子的
陷阱。

总之,违法发放贷款罪对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我们应该积极与之斗争,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借贷活动,保障金融安全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骗取贷款罪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篇一: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本文在对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公、检、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笔者拟从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入手,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骗取贷款罪是20xx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从立法背景上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危害了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标题: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而起,从事违法违规的贷款活动。

他们以各种方式欺骗借款人,非法获取巨额贷款,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参考,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相关内容。

案例背景:某市A分行的某个员工B,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审批环节中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发放贷款,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

案例分析:1. 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的要件和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具有组织性、纪律性;造成严重后果。

在该案例中,员工B以职务便利为条件,未按照规定程序非法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危害: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2)导致金融机构信誉受损,市场风险加大;(3)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金融服务的公信力;(4)危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财政产生不良影响。

3. 相关参考内容:为了防范和打击违法发放贷款活动,采取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打击力度。

(2)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

持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运营的监督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贷款审批环节的监管和风险管控。

(3)加强员工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加强员工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加大技术手段的应用。

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风险早期预警系统,提高金融机构对违法发放贷款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结论:通过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犯罪行为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危害。

为了遏制和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员工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加大技术手段的应用。

公安局经侦科的职责有哪些

公安局经侦科的职责有哪些

公安局经侦科的职责有哪些(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6、妨害清算案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案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1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6、伪造货币案1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1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19、持有、使用假币案20、变造货币案2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2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23、高利转贷案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2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2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2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2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3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3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3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3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34、违法发放贷款案3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3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3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38、逃汇案39、骗购外汇案40、洗钱案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41、集资诈骗案42、贷款诈骗案43、票据诈骗案44、金融凭证诈骗案45、信用证诈骗案46、信用卡诈骗案47、有价证券诈骗案48、保险诈骗案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9、偷税案50、抗税案51、逃避追缴欠税案52、骗取出口退税案5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5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发票案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5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60、非法出售发票案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61、假冒注册商标案6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6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64、假冒专利案65、侵犯商业秘密案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67、虚假广告案68、串通投标案69、合同诈骗案70、非法经营案7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7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7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74、逃避商检案(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5、职务侵占案76、挪用资金案77、挪用特定款物案(二)、增加刑六修正案中,分别是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7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85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在⾦融类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定的相似性,尤其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在客观⽅⾯存在⾼度的关联性,给相应案件的定性带来⼀定的困难。

本⽂旨在对各罪名进⾏详解的基础上离析出三者的适⽤界限,以供实务办案参考。

⼀、三罪概述三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其中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同属于第四节破坏⾦融管理秩序罪,贷款诈骗罪则属于第五节⾦融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的规定,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为,并且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关系⼈是指:1.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按照数额进⾏处罚,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以上的⾏为。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篇一:骗取贷款罪认定七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层面认定马长生贺志军口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拿到欺骗多种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两个客观方面须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社会变革其二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是我国刑法增设不久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质疑争议问题较多,急需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研究。

笔者对此探讨如下:■立法背景:解决贷款故意杀人罪的疏漏骗取贷款罪系2021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

在2021年6月召开会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的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关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商业银行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欺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断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蒙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行政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并在刑法中大大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银行业务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造成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该罪的法律用意在于:该罪是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

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商业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标但给银行前提条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银行贷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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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

辽宁、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
你们《关于骗取贷款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的请示》(辽公经办[2009]094号)、《关于罗小平涉嫌骗取贷款案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渝公经侦文[2009]53号)、《陕西省经侦总队关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请示》(陕公经[2 009]184号)收悉。

关于请示中涉及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和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问题
我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

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数额标准。

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在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三、关于骗取贷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骗取贷款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其社会危害性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已列明的各具体情节大体相当的情节,可根据此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依法办理。

例如,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行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贿行为是独立成罪的,则不应再作为其他行为的情节来认定。

通过持续“借新还旧”以及民间借贷方式偿还贷款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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