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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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近给信用社员工做培训,为他们讲解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得到了不错的反响,下面把总结的课件留了下来,下网能对需要帮助的人有所启发。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对于概念的分析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

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先就这个罪的概念分析:

1、主体:首先我们说可以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也就是哪些人能犯这个罪。

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只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位

阶分为1根本法律(宪法)、2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3普通法律(全国人

大常委会)、4行政法规(国务院)、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6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也就是

说,这里面,只有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国务院这三家做出来的规定,如果我们触

犯了,才会导致犯罪的后果。宪法一般是很泛泛的规定,不会涉及这些。另外什么

国务院个个部门还有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的东西,顶多就是行政处罚,不会构成

犯罪。

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有的人说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贷款通则》也算是法律啊!对这个观点我

不敢苟同。刑法条文上明明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发的文件算得上是法

律啊还是行政法规啊?严格的说应该是行政规章!与《贷款通则》差不多的还有《贷款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等。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表现:1贷款数额巨大;2 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3 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

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

调查、评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或者抵押物不登记(最高额抵

押);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4 不按规定核保即发放贷款(保证人有没有还款能力?抵押物如果是民宅的话,即使放贷时是两套住宅,你就确信人家这两套住宅不会变动,就给人家一套住宅办理抵押了,结果人家在放贷后到还款前这段时间把没抵押这套住宅给转让了,等你要钱去的时候,人家就住在你抵押的这套住宅里,别无他地儿可住,即使是起诉到法院,我们胜诉了,法院也不会去执行人家这套做抵押的住宅,法律肯定不会把人逼死。这样,即使有抵押物,但我们还是损失了。);

5 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风险部都能轻易的找到借款人,但信贷员就是报上来说找不到人了,我们到底是怎么跟踪的?)。

3、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规定这个主要是防止发放“人情贷款”。有人说:你不是规定向这些人以外的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么?正好,那我就偏偏向我老婆办的公司放贷!那对不起,还有一个最等着你呢:“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且这个罪的定罪数额及条件更低。所以说,只要你违法放贷,不管借款人是谁,都会有个罪名等着你。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什么算是刑法中所说的“重大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另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犯罪:1数额巨大;2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数额巨大,只要数额巨大,不管这笔贷款是否损失,都构成犯罪,这点规定的有点不得了,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做出多大的数额算是数额巨大,这个巨大可大可小,那都是法官今天心情好不好的事,但如果你真有能力放个几千万的话,那说不算巨大,谁也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个数额巨大的规定,暂时对我们来说算是含糊其辞,没有太大的效力。至于造成重大的损失,那就有规定了。也就是个人违法放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这么来说,那个罪就算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个50万的数额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对于这点,我们就可以做工作了:一旦放的一笔贷款,发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下降的,赶紧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对方赶紧勤沟通,通过各种办法把风险转嫁或者降低。法律不是规定50万元以上么?那我就让实际损失保持在50万元之下,那就不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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