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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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罪法律后果(3篇)

非法放贷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放贷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非法放贷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对非法放贷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将详细阐述非法放贷罪的法律后果。

一、非法放贷罪的定义非法放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擅自从事贷款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放贷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2. 擅自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放贷的;4. 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诱导他人放贷的;5. 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二、非法放贷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非法放贷罪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放贷罪的刑罚如下:(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擅自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放贷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民事责任非法放贷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非法放贷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法放贷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本金及利息:非法放贷人应返还借款人已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赔偿损失:因非法放贷行为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非法放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停止侵害:非法放贷人应停止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责任非法放贷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严厉惩罚,它具体指出,对不担保或隐瞒贷款真实性质、存在着违法行为行为的贷款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未经国家允许未行使金融业务活动,发放贷款;
二、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未经国家银监机构批准;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贷款资金实际用于告知贷款人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损失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必要时,应当另行收缴犯罪所得。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量刑本身,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另行收缴犯罪所得,因此罪量刑标准也具有明
确处罚性质。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重视犯罪分子控制诉讼费用及拒不向受害人给付损害赔偿金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司法行动以便能有效遏制和制止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有效保护广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违法放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对于违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样的违法放贷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放贷人的主观故意是违法放贷罪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主观故意是指放贷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且在放贷行为中有意实施违法行为。

这就要求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调查证明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包括其是否知晓自己的放贷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意图等。

其次,放贷行为的客观构成也是违法放贷罪立案的关键因素之一。

客观构成是指放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法放贷罪的法律规定,包括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向借款人放贷、是否收取高额利息等。

在立案时,需要对放贷人的放贷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确保其行为构成了违法放贷罪的客观要件。

此外,违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立案的考量因素之一。

社会危害性是指违法放贷行为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违法放贷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包括其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对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构成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立案决定都是合法、公正、客观的。

总之,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放贷人主观故意、客观构成和社会危害性的标准,需要在立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和处罚违法放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提出《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及一般处罚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2、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3、责任人的范围;4、数额或损失的确定。

下文我们进行逐一的分析。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对一些高发罪名,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或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规定”的范围。

如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自不待言。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流程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及日益活跃情况下,不能具体指导发放贷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细致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应当包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对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我国法律会从重处罚。

那么,《刑法》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了解:(一)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

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

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l、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违法放贷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并获取高额利息,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司法实践,有效打击违法放贷行为,我国对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放贷行为的主体。

违法放贷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放贷行为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组织放贷行为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的组织或者团体。

二、放贷行为的方式。

违法放贷罪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虚假宣传等手段。

其中,高利放贷是指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高额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超出法定利率的放贷行为;暴力催收是指放贷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催收债务;虚假宣传是指放贷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吸引借款人进行借贷行为。

三、放贷行为的数额。

对于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我国规定了放贷行为的数额标准。

一般情况下,放贷数额超过法定利率的三倍以上即可构成违法放贷罪。

但对于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放贷行为,即使数额未达到法定利率的三倍,也可以构成违法放贷罪。

四、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违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借款人因高额利息无法偿还贷款,造成个人经济困难甚至家庭破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违法放贷行为也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立案标准的适用原则。

在适用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时,需要遵循依法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于放贷行为的主体、方式、数额以及社会危害性,应当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保立案标准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综上所述,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违法放贷行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据。

司法机关在适用立案标准时,应当严格依法,确保司法公正,有效打击违法放贷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022最新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2022最新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2022最新⾮法放贷认定标准借贷本⾝是⾮常普通的⼀种民事⾏为,⽽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利⽤套路套、⾼利贷等违法⼿段,严重侵害借款⼈利益,⽽为了规范借贷市场,打击违法借贷⾏为,近⽇⾼检法出台最新规定,对⾮法放贷⾏为进⾏打击,那么最新⾮法放贷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2最新⾮法放贷认定标准依据最新出台的意见规定,2021年⾮法放贷认定的标准是年利率超过36%,⾮法放贷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条规定的⾮法放贷⾏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法放贷⾏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四)造成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构成犯罪的,方可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依法立案审查起诉。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情形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1)发放的贷款是违反国家规定准允的;
(2)存在不得超过批准额度以外的贷款发放情形;
(3)不得准允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不正当财物的情况;
(4)发放贷款时客观上存在欺诈、隐瞒情况;
(5)违反信用管理措施发放贷款。

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

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be tolerant to others, help as long as you can, don't push them out, leave a way for them, and know how to appreciate others from the heart, although this is oftendifficult.(页眉可删)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情节比较轻也有可能只会被判处拘役等。

一般来说,银行职员若是违法放贷,一旦被认定为满足了违法放贷的犯罪要件,此时司法机关就会根据放贷的数额来判处刑罚。

一、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42条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1、违法发放贷款在100万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违法放款100万以上,无论时间长短、损失与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以上的数额规定可以是单笔贷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贷款累计形成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

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

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374笔,金额604.34万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条及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条及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 已废止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是指以极高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在我国,高利贷属于非法放贷
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借款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对于从事高利贷的人员,法律有着明确的判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非法放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
的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对于放贷人利用高利贷非法牟利数额较大,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讨债,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二,对于放贷人非法放贷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高利贷判刑标准还需考虑到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法律的适
用中,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如果放贷人明知对方无力偿还却故意放贷,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判刑标准将更加严厉。

此外,高利贷判刑标准还需考虑到放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判决高利贷案件时,法院也会考虑到放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放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将会依法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的确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根据非法放贷
的数额大小、使用的手段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希望广大借款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高利贷,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放贷入刑,原来是这样规定的!——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法放贷入刑,原来是这样规定的!——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放贷⼊刑,原来是这样规定的!——解读《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2019年10⽉28⽇,申请执⾏⼈马某在浙江⽟环法院签署了18份⾃愿放弃本⼈债权的结案证明,涉及2015年⾄2017年间的18起民间借贷案,标的额从1万元出头到11万元不等,总⾦额将近60万元,⼀笔勾销。

在核对完所有案件的明细后,马某紧绷的脸部渐渐放松了下来,如释重负地⾛出了法院的⼤门。

通常⽽⾔,都是被执⾏⼈还完了债务感觉⼀⾝轻松,马某作为申请执⾏⼈的这⼀番操作不得不让⼈感到迷惑。

他为何愿意主动放弃这么多钱?原来,2019年10⽉21⽇,《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重磅出台。

此《意见》⼀出,⽴即成为悬挂在职业放贷⼈头顶的达摩克⾥斯之剑,民间借贷市场风声鹤唳、骚动⼀⽚。

正是在此背景下,才会出现职业放贷⼈主动到法院撤案的⼀幕。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颜毅智律师(199********)在近期也接到多个客户来电咨询,放⾼利贷真的会被判刑吗?我借的钱还要还吗?那么,什么情况发放⾼利贷会达到⼊刑的标准呢?如何定罪量刑呢?颜毅智律师将针对⼤家普遍关⼼的问题结合《意见》逐⼀分析。

⼀、⾮法放贷⼊刑的构成要件根据《意见》第1条的规定,⾮法放贷⼊刑是被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法经营。

具体的条⽂为第225条第4项,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由于⾮法经营罪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区间,相应的⾮法放贷构成的⾮法经营罪也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类。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发放贷款致使该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在《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故意为之。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确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法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法律法规汇总)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法律法规汇总)整理/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琦《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其罪状表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从中可知构成该罪有两个关键之处:一是必须具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其中“违反国家规定”对行为性质的定性至关重要。

那么,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呢?一、“国家规定”的范围限制《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也就是说,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的发布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均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律依据。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的具体“国家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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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定义: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
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

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

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

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
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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