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前⾔如果您是银⾏客户经理,阅毕本⽂后可能会惊出⼀⾝冷汗,忽然发现⾃⼰习以为常的⼀些⼯作中的操作不仅是银⾏内部违规,⽽且已经犯罪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爆出,可能有以下导⽕索:1.因其他案件连带爆出,如受贿、挪⽤资⾦等;2.客户举报,⾯对客户经理抽贷等⾏为,客户可能选择鱼死⽹破,“恶意”将之前双⽅的⼀些违规的“默契”的做法公开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假的财务报表、假的政府批⽂等授信材料。
3.银⾏内部⽃争举报,银⾏内部争权夺利,有时也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各种⼿段可能会⽤上,包括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为。
4.银⾏内部为逼迫信贷员收回贷款,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威胁,特别是信⽤社、⼩的农商⾏表现⽐较突出。
所以我们看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为信⽤社员⼯。
农村信⽤社这些⾦融机构⼀般不必考虑案件爆发对⾃⾝声誉的影响,会过度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
当然这在国有⼤⾏及⼤的股份⾏是⽐较少见的。
与受贿罪/⾮国家⼯作⼈员受贿罪、挪⽤资⾦罪等相⽐,“违法发放贷款罪”⼀般银⾏较少会⾃动爆出怕影响声誉,更多的是⼀些⽐较明显的,恶意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但对⼀些农村信⽤社、⼩的农商⾏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关机关,有的案件让犯罪嫌疑⼈可能“欲哭⽆泪”,说犯罪了按照刑法标准的确犯罪了,但与现实相⽐的确有点“怨”,因为有点选择性执法的味道。
银⾏客户经理们多多保护⾃⼰!经济下⾏,银⾏不良率居⾼不下,客户经理也倍受伤害,如果现在还有客户经理没有背负内部处分的要么是奇迹要么是刚进⼊客户经理队伍的。
然⽽除了内部处分,还有⼀把刺⼑悬在客户经理的头上,即“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家知道⼏何呢?我没有拿客户的钱,应当就没什么问题吧虽然有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作⼈员同时是收了客户的钱,但这本⾝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管有没有受贿都构成该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提出《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及一般处罚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2、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3、责任人的范围;4、数额或损失的确定。
下文我们进行逐一的分析。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对一些高发罪名,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或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规定”的范围。
如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自不待言。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流程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及日益活跃情况下,不能具体指导发放贷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细致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应当包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朱和庆、周川、李梦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背景和过程: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
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
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放贷行为的违法性。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违规发放贷款,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法律相关】
金融审判实务第19篇一、问题的由来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规发放贷款罪可以说是金融从业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最近几年,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违规发放贷款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见下图。
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和法院在认定违规发放贷款罪时,主要是从造成损失和发放金额两个角度来衡量的。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在银行工作人员内部,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即便构成违规发放贷款,只要是贷款最终能全部收回来,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就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实践中,违规发放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即便最后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来,信贷机构工作人员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发放贷款罪。
我们先看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二、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案例索引】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刑初341号【案情介绍】刘某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5月19日,胡某(已判刑)伪造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销协议、交易明细等材料,以经营山东燕京啤酒为名、由张某(已判刑)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110万元。
刘某作为客户经理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在这笔业务中,刘某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致使该支行将110万元贷款发放给胡某等人。
该笔贷款已经于2015年11月全部还清,未给银行造成损失。
刘某辩称:该笔贷款已全部偿还,未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022最新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2022最新⾮法放贷认定标准借贷本⾝是⾮常普通的⼀种民事⾏为,⽽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利⽤套路套、⾼利贷等违法⼿段,严重侵害借款⼈利益,⽽为了规范借贷市场,打击违法借贷⾏为,近⽇⾼检法出台最新规定,对⾮法放贷⾏为进⾏打击,那么最新⾮法放贷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2最新⾮法放贷认定标准依据最新出台的意见规定,2021年⾮法放贷认定的标准是年利率超过36%,⾮法放贷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条规定的⾮法放贷⾏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法放贷⾏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四)造成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是指以高额利息向借款人放贷,超过法定利率,或者以其他手段强迫借款人还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呢?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加以解析。
首先,违法放贷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高利贷敛财、强迫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放贷罪。
因此,对于放贷人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其次,违法放贷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借款人放贷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或者采取其他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手段的,构成违法放贷罪。
因此,对于放贷人的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量化标准,确保其行为达到法定标准。
再次,违法放贷行为需要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
在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时,需要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作为案件的重要依据。
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可以提供违法放贷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最后,违法放贷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综上所述,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构成犯罪、达到法定标准、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以及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只有在以上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
对于违法放贷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权益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地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致使借款人欠款无法偿还,给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带来一定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认识和体会的分析。
一、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运用贷款业务进行非法操作,不仅扭曲了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1. 法律认定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超额发放贷款或者为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致使国家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在这里,尤其关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及失职行为对金融机构和国家财富造成的损失。
2. 严重后果违法发放贷款罪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不仅使金融机构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损失,也让借款人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
此外,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性也因此受到损害。
二、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体会1. 加强金融监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存在意味着金融监管的不力和缺失。
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体系,是预防和打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有效方式。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对涉及贷款业务的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培训,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业务,规范和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2. 提高法律意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行为。
此外,借款人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借款及正确使用资金,避免陷入贷款陷阱。
3. 公正执法和打击重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要坚决依法惩处,严厉打击违法者,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诚信。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刑事司法与金融行政监管的密切配合,形成有力的合力打击违法发放贷款罪。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法律的高效实施。
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效力
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效力篇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
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
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374笔,金额万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24条第2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授信、贷款业务的有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等。
(二)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其向客户发放贷款能够增加银行的盈利,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如果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严格遵守法律条款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就容易发生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会使银行的利润受损,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财务风险,对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我国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对此进行合法的判断需要明确其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下面就让我们探讨一下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
1. 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务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计的未来损失。
在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成立时,裁判机关需要确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判决量刑的重要依据。
2. 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如何计算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贷款的本质是风险,因此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应当基于风险分析。
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1)根据借款人财务状况计算。
判断违法发放贷款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最直接的方式是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入手,包括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借款人若是如实披露财务状况,以及有健全的还款能力,则很难证明发放贷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根据贷款风险评估进行判断。
对于银行发放的信贷业务,通常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
如果银行官员在评估风险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贷款发放给风险极大、违约概率极高的借款人,这种行为直接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可以根据风险评估中预估的损失来计算。
(3)根据涉案贷款的具体情况计算。
在判断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时,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涉案贷款的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可以从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方面进行计算。
特别是罚息和滞纳金,由于其金额往往较大,因此也需要纳入计算范围。
非法放贷的罪与非罪
非法放贷的罪与非罪作者:贺志忠、邓欣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明确以单次实际年利率36%为入刑基准,这意味着国家正式将非法高利放贷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将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至于是否会阻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加剧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民间借贷商业模式能否继续?笔者认为,我们对此不必过于惊慌,《意见》旨在打击违法高利放贷行为,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
一、非法放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服务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而非法放贷行为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非法放贷行为应受到打击。
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
二、非法放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对此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正确区分非法放贷罪与非罪的边界。
《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此,关于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1.放贷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是指借贷双方在未经合法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资金交易或者放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下面将就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主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1. 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发放贷款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故犯,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故意进行发放贷款;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粗心大意导致的违法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深入调查,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1. 非法放贷的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非法放贷的数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资金的数额进行核实,确保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2. 非法放贷的次数。
除了非法放贷的数额外,非法放贷的次数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涉案人员多次进行非法放贷行为,其犯罪性质将更加严重。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人员的非法放贷次数进行详细核实,确保案件的客观方面符合立案标准。
三、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外,还需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担保等。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综上所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的非法放贷数额和次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这些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考量,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定罪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① 根据2006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原第一款、第二款条文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12 月27 日)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排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标题: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而起,从事违法违规的贷款活动。
他们以各种方式欺骗借款人,非法获取巨额贷款,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参考,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相关内容。
案例背景:某市A分行的某个员工B,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审批环节中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发放贷款,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
案例分析:1. 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的要件和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具有组织性、纪律性;造成严重后果。
在该案例中,员工B以职务便利为条件,未按照规定程序非法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危害: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2)导致金融机构信誉受损,市场风险加大;(3)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金融服务的公信力;(4)危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财政产生不良影响。
3. 相关参考内容:为了防范和打击违法发放贷款活动,采取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打击力度。
(2)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
持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运营的监督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贷款审批环节的监管和风险管控。
(3)加强员工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加强员工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加大技术手段的应用。
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风险早期预警系统,提高金融机构对违法发放贷款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结论:通过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犯罪行为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危害。
为了遏制和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员工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加大技术手段的应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朱和庆、周川、李梦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背景和过程: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
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
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放贷行为的违法性。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页眉可删)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条文有哪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在《刑法》第186条中作出的规定,也就是对成立本罪的量刑规定。
自然人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在1万-10万之间判处罚金。
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则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罚金范围则是在2万元-20万元之间。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条文有哪些《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
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各种贷款产品也层出不穷,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加强对违法发放贷款的监管和打击,已经成为了当前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个人来说,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0万元以上;对于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1000万元以上。
如果贷款的数额达到了这个标准,就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违法发放贷款呢?其实,这背后有很多的原因。
首先,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往往会忽视风险控制,盲目发放贷款,这就为违法发放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一些贷款申请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或者投资需求,往往会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贷款,这也给违法发放贷款创造了条件。
最后,一些内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会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贷款,从而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然而,无论是哪种原因,违法发放贷款都是不可取的。
首先,违法发放贷款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链断裂,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其次,违法发放贷款会增加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誉度,从而导致贷款利率的提高。
最后,违法发放贷款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因此,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违法发放贷款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得贷款。
最后,要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不符合条件的贷款。
总之,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经成为了当前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贷款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贷款可以帮助企业、个人等获得资金,从而实现生产经营、消费等目的。
但是,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贷款方不能按时还款,就会产生坏账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导致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虚构借贷、虚构担保、伪造贷款合同等手段,违法发放贷款,从而非法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犯罪行为。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数额特别巨大,即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这个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遏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生。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其危害也特别巨大。
首先,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一旦发生坏账,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倒闭。
其次,违法发放贷款罪会损害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这种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市场信用体系,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违法发放贷款罪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不仅伤害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利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对措施为了遏制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通过加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增加对金融机构的检查频率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金融机构内部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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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法律规定有哪
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在《刑法》第186条中作出的规定,也就是对成立本罪的量刑规定。
自然人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在1万-10万之间判处罚金。
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则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罚金范围则是在2万元-20万元之间。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
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
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法发放贷款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但要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话,则会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上从重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