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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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增强职工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劳动纪律的教育

各科室要重视对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要定期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本规定并做好学习记录,注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坚决予以处罚。医院纪委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提高全院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二、劳动纪律的具体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脱岗、串岗。

2.热情服务,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病人及家属的疑问。

3.工作期间要衣帽整齐,挂牌服务,语言文明、态度亲和、举止端庄,工作认真、积极负责。不准吃零食、打闹嬉笑、聚众聊天、上班带小孩;不准在值班室存放车辆及杂物。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炒股、淘宝、买彩票、玩游戏、干私活、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等。

5.公共场所禁止抽烟,禁止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吵嘴、骂人、酗酒和打架斗殴等。

6.认真执行请假、休假制度,各类请假、休假(病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建议),超过3天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过所在科室和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院人事科备案,否则无效。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未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1)未请假而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者;

(4)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

(5)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被查实者;

(6)不服从分配、不上班或限期不到指定科室上班者。 8.各科室必须每月向经管办汇报考勤情况,考勤必须如实反映职工每月的上班情况,若发现有弄虚作假、隐情不报者(如不按照排班表值班或其它违规情况),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9.各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费,下列行为属私收费行为:

(1)私自收取现金的(除医院财务人员和经院领导批准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个人或小集体在工作中收取病人的现金据为己有或私设小金库);

(2)私自诊治病人的(凡未进入医院正常医疗程序,利用医院的设备、设施及其他条件私自诊治病人或私自卖药获利);

(3)私自介绍病人转诊的(凡在工作中介绍病人(注:指在我院就诊、我院有诊治条件且有住院病床的病人)到其他医院诊治,牟取个人利益)。

10.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收受、索要“红包”,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应上交医院纪检部门(党委办),由纪检部门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将作为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充交。

11.爱护公物及公共设施,节约水电,不得开长明灯、长流水,空调、风扇应做到人离即关(特殊设备除外)。

三、处罚细则

1.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不超过半小时每次罚款20元,超过半小时每次罚款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论处;半年内迟

到、早退、擅离岗位三次及三次以上者,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旷工除扣发相应天数工资奖金外,每旷工一天罚款100元;科主任或护士长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扣科主任或护士长相应天数工资的50%;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含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2.无故不参加医院或科室集体活动(含周会、政治学习、开大会、公益活动),缺席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以十分钟为限)扣20元;集体活动中不遵守纪律,交头接耳、做小动作、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秩序的,罚款20元,并清除出场。

3.因服务或沟通不好,而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或与服务对象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100元。

4.上班时间串科室、干私活、打闹嬉笑、聚众聊天、带小孩、玩游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上班衣帽不整、穿拖鞋,不穿工衣、不戴胸牌,每次罚款10元。

6.临床护士上夜班要坚守岗位,不允许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医技科室值班人员在科室值班的,若有工作需在5分钟内起床,若超过规定时间被临床科室或病人投诉的,每次罚款50元;医科科室值班人员不在科室内值班的,在接到电话后20分钟之内必须赶到科室,若超过规定时间被临床科室或病人投诉的,每次罚款50元。

7.严禁醉酒上岗(有特殊招待任务,经主要领导批准除外),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累计三次作待岗处理;若因喝酒造成医疗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停职检查;酗酒滋事者,一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作停职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酗酒滋事重犯者,作开除处理。

8.工作期间发生吵架、斗殴、严重自由主义,影响到团结和工作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停职检查。

9.中层干部外出,要向院长请假,准假后,方可外出,违者按旷工论处。中层干部要及时、准确地将医院会议精神做好记录并传达到所在科室,如不及时传达,将全院通报批评。

10. 不向经管办报考勤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凡虚报考勤、夜班、夜餐补助的,除追缴虚报所得外,对科室负责人实行每次500元的罚款,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虚报的,对科室负责人实行免职。

11.各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费,一经发现,第一次按私收费金额予以50倍罚款,同时待岗一个月停职检查;第二次除按以上经济处罚外,当事人直接开除,私收费者为院中层领导干部,撤消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中共党员予以党纪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因私自收费、私自诊治病人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理。

科内出现私自收费的个人行为,科主任、护士长要承担管理责任,免除一季度职务津贴,该年度不评优、不评先(由科主任、护士长向医院举报的,则不予处罚)。

12.凡向患者及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红包”,经患方投诉至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在院内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处50倍罚款并通报批评,当事人是医师的,停止其处方权1个月,当事人是技师、护士(或助产士)的,待岗1个月;

凡向患者及家属索要“红包”的,经患方投诉至上级行政职能部门或新闻媒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科室负责人索要“红包”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或开除之处分,并提请市卫生局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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