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

合集下载

国际法5

国际法5
本文详细阐述了国籍的相关概念和法律联系,包括国籍的定义、国籍法的介绍以及国籍的取得与丧失方式。首先,国籍是一种由法律确国等在内的多个国家的国籍法,并简述了这些法律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此外,还深入探讨了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因出生而取得的原始国籍,以及基于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取得原则。同时,也指出了目前采取混合原则的国家,即同时考虑血统和出生地因素。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并未直接涉及国际法第五条的具体内容和解释。

欧洲各国永居条件

欧洲各国永居条件

欧洲各国永居条件一、英国(累计6年)已脱欧英国的归化入籍要求连续居住满6年,并且通过语言考试。

这个6年是怎么来的呢?首先,要在英国连续居住满5年,期间离境累计不超过450天,基本就是相当于每年离境不超过3个月,如此可拿到永久居留,永居满1年后申请入籍。

二、法国(累计5年)在法国连续居住满5年,并且需要通过法语考试。

但是如果你完成了一个为期2年的高等教育(专科)那么这个时间可以被压缩到2年。

所以从居住时间上来说5年还算是个常规时间,但是法语不比德语简单三、德国(持续8年)德国要求申请归化入籍之前至少在德国连续居住满8年,这8年怎么来的?首先通过连续居住满5年申请永久居留卡,永居之后再连续居住满3年。

并且也需要通过德语考试。

四、意大利(累计10年)意大利法律规定,必须在拿到居留卡之后,在意大利居住满10年; 入籍意大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意大利语水平,并且出示证明; 除了居住要求和语言要求外,投资移民申请人在10年期间,还不能有逃税漏税和犯罪记录。

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之后,才可申请入籍意大利。

五、荷兰(累计5年)荷兰移民局的官网明确的写着需要在在荷兰王国(包括库拉索)连续居住满5年,并且需要通过语言考试才能获得荷兰国籍。

荷兰的英语居民覆盖率达到90%,但是官方语言还是荷兰语,需要通过荷兰语考试才能归化入籍六、比利时(持续5年)凡在比利时连续合法居住5年以上的外国居民,均可申请转为永居/入籍七、卢森堡(累计5年)第一种情况:卢森堡对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移民,在卢森堡合法居住满5年,且满足申请入籍的前一年住满一年,通过卢森堡语的语言考试,通过卢森堡基本生活常识考试可入籍。

第二种情况:与卢森堡国籍的人结婚,满足结婚满三年,通过卢森堡语语言考试,通过卢森堡基本生活常识考试可入籍。

八、丹麦(持续9年)目前的规定是:1、拥有丹麦永久居留。

2、连续居住9年(跟丹麦公民结婚,只需居住6-8年,具体依据结婚时间长短定),期间间断时间不得累计超过1年。

拉脱维亚议会通过新移民法修正案

拉脱维亚议会通过新移民法修正案

拉脱维亚议会通过新移民法修正案
拉脱维亚议会当天通过了移民法修正案的再次修改提案,对第三国(欧盟外)居民在拉投资换临时居留权的规定进行了相关限制。

新修正案内容如下:第三国居民在拉购买房产须达到15万欧元,或直接向拉脱维亚财政预算机构支付5万欧元,才能申请5年的临时居留权,且2014-2016年每年配额分别为700、525和350个;其次,每年对投资额达到50万欧元的第三国居民还将有100个额外名额(申请临时居留);此外,自2015年起,第三国居民也可通过购买价值25万欧元的拉脱维亚国家债券,申请5年的临时居留权。

但是,通过购买房产和债券申请临时居留的,必须另外一次性向拉国家预算机构支付2.5万欧元。

拉议会还通过了农业部提交的相关提案:购买农业用地、森林或未开发土地的,均不能申请临时居留权。

拉脱维亚

拉脱维亚


拉脱维亚共和国(拉脱维亚文:Latvijas Republika)是一个位 拉脱维亚共和国(拉脱维亚文:Latvijas Republika)是一个位 于东北欧的国家。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于1991年独立。西邻波罗 于东北欧的国家。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于1991年独立。西邻波罗 的海,与在其北方的爱沙尼亚及在其南方的立陶03年 20日经由 三国。东方则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二国相邻。在2003年9月20日经由 全国性的公投,拉脱维亚人投票决定加入欧盟,其会员国身份自2004 全国性的公投,拉脱维亚人投票决定加入欧盟,其会员国身份自2004 年5月1日起生效。拉脱维亚并在2004年3月29日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 日起生效。拉脱维亚并在2004年 29日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 织的会员国,在2007年12月21日成为申根公约会员国。拉脱维亚的经 织的会员国,在2007年12月21日成为申根公约会员国。拉脱维亚的经 济改革彻底得改变了前苏联僵化的经济旧模式,最终建立起西欧式的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 中文名称:拉脱维亚共和国英文名称:Latvia简称:拉脱维亚所 中文名称:拉脱维亚共和国英文名称:Latvia简称:拉脱维亚所 属洲:欧洲首都:里加主要城市:里加,道加瓦皮尔斯,利耶帕亚官 方语言:拉脱维亚语货币:拉特政治体制:议会制共和制国家领袖: 安德里斯•贝尔津什人口密度:36/km2主要宗教:天主教 安德里斯•贝尔津什人口密度:36/km2主要宗教:天主教 • 国土面积:64589平方公里 国土面积:64589平方公里

拉脱维亚国徽 中心图案为盾徽。 盾面上半部的太阳 代表拉特格莱公国, 左下方的红狮代表 库兹拉姆公国,右 下方的银色半狮半 鹰怪兽代表韦德季 姆公国。盾徽上端 有三颗金色五角星, 象征三个公国的再 联合;两侧分别为 扶着盾徽的红狮和 怪兽,基部为象征 和平、自由的绿色 橡树枝。

拉脱维亚一夫多妻政策

拉脱维亚一夫多妻政策

拉脱维亚一夫多妻政策拉脱维亚,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国家。

人口只有200万,但却有2000多个姓氏,而且每个人的姓氏,居然与各种事物有关联,比如姓山羊、姓海豚、姓松树,这些奇形怪状的各种姓名,都是拉脱维亚人自己发明的,代表着他们出生时候的某种特殊场景,父亲和儿子的姓氏也是不同的,单从姓名上看,很难分辨亲属关系。

拉脱维亚,位于欧洲东北部,与俄罗斯、白俄罗斯、波罗的海、爱沙尼亚以及立陶宛相连,全国总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为20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占70%,人均寿命达73岁,入学率高达90%,男性人口占46%,女性人口占54%,男女比例差别是全世界最大的国家,女多男少是这个国家最大的特征。

拉脱维亚,也是世界上盛产美女的地方,主要是以拉多维亚民族和俄罗斯族为主,拉脱维亚民族占总人口的61%,俄罗斯族占27%,这两个民族血统,本身就是身材高挑、颜值出众的美女血统,拉多维亚族美女以金发为主,俄罗斯族以蓝眼睛和绿眼睛美女较多。

近年来,拉脱维亚一直为世界娱乐舞台,提供了大量超级模特,世界上大部分著名时装模特,全都来自于拉脱维亚,真可以说是美女如云的地方,由于拉脱维亚女性比例,远远多于男性,因此放眼过去,整个拉脱维亚城市街道,全部都是魔鬼身材的美女,成为全世界最著名的美女之都,美女泛滥成灾。

由于拉脱维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大量女性找不到结婚对象,剩女问题非常严重。

近年来,拉脱维亚官方和民间组织,一直在推动一夫多妻制,以解决大量剩女问题。

其中一个民间团体向议会提出了一项非常偏激的婚姻制度,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实行一男十女的一夫多妻制,不仅明确提出了要实行一夫多妻,同时还规定一名男性,至少要与十名女性结婚,这也是由于拉脱维亚男女比例相差8%的数据确定。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男娶十妻这种荒唐的提案,竟然获得了拉脱维亚民众的广泛支持,据拉脱维亚官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全国约有86%的民众,支持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有超过74%的民众,支持实行一男娶十妻的婚姻制度,在众多的支持者中,女性支持者所占比例高达91%。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公境[2008]2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55年4月22日在万隆签订,该条约已于1957年12月经两国先后批准,待批准文书在北京互换后,方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

条约规定,凡属于双重国籍者均按自动原则选择一种国籍,条约对选择国籍人的年龄和未取得国籍的未成年人取得国籍的条件、双方对改善两国国民相互侨居的正当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条约的签订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合理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同时标志着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并对今后解决我国同东南亚其他国家关于双重国籍的问题提供了榜样。

条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合理解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同意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纳约。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第二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成年,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

本条约所称已经成年的人是指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的人。

第三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印度尼西共和国国籍。

23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23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23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什么是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即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即一个人通过一国法律取得其国籍,又通过另一国法律再次取得其国籍,被认为具有双重国籍。

支持双重国籍的国家「约大于181个」亚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韩国(有条件承认)、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前一共35个。

注:韩国2011年修改的法律规定艺人可以拥有双重国籍。

所以韩国艺人可以有双重国籍。

拥有双重国籍的日本公民必须在22岁前放弃其中一个。

如果你选择日本国籍,你的他国护照不能在日本使用。

欧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

”,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有限期承认)、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含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默许)、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默认)。

共28个国家。

此外,还有以下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安道尔和梵蒂冈。

1国籍、无国籍-cinga

1国籍、无国籍-cinga

1 国籍、无国籍、多重国籍国籍:特定国家的成员=国民的资格。

无国籍:任何国家均不视其为国民。

多重国籍: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籍。

2 取得国籍、丧失国籍、归化(入籍)取得国籍:因出生及其他原因,取得特定国家的成员资格。

丧失国籍:因脱离国籍及其他原因,失去特定国家的成员资格。

归化(入籍):外国人申请取得特定国家的国籍,该国同意赋予其该国国籍。

3 滞留资格、签证、护照滞留资格:外国人在日本合法滞留的资格。

签证:外国人入国时,具有所需推荐书作用的证书(贴签)。

由日本驻外国使馆发行。

护照:本国政府发行的文件,在国外移动时对滞在国及通過国,证明其为本国国民国籍等身分事项,委托在国外对其保护。

4 户籍、住民票、滞留卡、特別永住者证明户籍:日本政府为了明确掌握日本国民的身分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登记身分相关事项的制度。

住民票:日本政府为了明确掌握日本国民及中长期滞留的外国人等的居住情况,以户为单位登记居住相关事项的制度。

滞留卡:为证明中长期滞留的外国人(特別永住者除外)的身分情况及滞留情况而发行的卡,有义务携带及出示。

特別永住者证明:为证明在日的韩国、朝鮮人及其他特別永住者的身分情况及滞留情况而发行的卡,有义务出示。

5 技术与人文知识与国际业务、高级专门职务、技能、经营与管理技术与人文知识与国际业务:从事专门的、技术领域业务的外国人的滞留资格。

高级专门职务:为具有高级专门性的外国人而新设的滞留资格。

技能:以熟练技能从事业务的外国人的滞留资格。

经营与管理: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的外国人的滞留资格。

6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定住者、特別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已经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作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的外国人、成为日本人特別养子的外国人的滞留资格。

永住者:滞留期间、滞留活动不受制限的滞留资格。

定住者:考虑到其为日裔及特別理由而批准的滞留资格。

特別永住者:在日韩国、朝鮮人等及其子孙的滞留期间、滞留活动不受制限的滞留资格。

了解移民法移民与国籍的法律规定

了解移民法移民与国籍的法律规定

了解移民法移民与国籍的法律规定移民法是一个涉及移民和国籍的重要法律领域。

了解移民法和国籍的法律规定对于希望移民或了解自己国籍权益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移民法和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1. 引言移民法和国籍法是每个国家所拥有的,以确保移民规则的合法性和保护国家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涵盖了移民、国籍授予和取消、移民身份的变更等各个方面。

2. 移民法的基本原则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移民的合法性和有管理的国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力控制其领土上的移民,并制定适当的法律来实现这一目标。

移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2.1 合规性移民法要求移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

这意味着移民必须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来合法进入国家,并且在国内停留或居住期间必须遵守国内法律。

2.2 安全性移民法也注重确保国家的安全。

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和程序,以筛选、审核和控制移民的流动,以便确保没有不良分子进入国家,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3 平等和非歧视移民法强调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这意味着移民法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等,国家不得基于这些身份特征歧视任何人。

3. 移民法的种类不同国家的移民法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移民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3.1 客观移民法客观移民法是指移民必须符合一系列固定的标准和条件,如年龄、教育背景、技能和工作经验等。

这种类型的移民法主要考虑移民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贡献。

3.2 人道主义移民法人道主义移民法是为那些因政治原因、人权问题或战争而需要庇护的人提供的。

这些人可能是难民、失去国家保护的人或遭受迫害的人。

3.3 家庭团聚移民法家庭团聚移民法允许已经在国内居住和工作的移民将其家庭成员带到国内团聚。

根据家庭团聚移民法,这些家庭成员可以是配偶、子女或其他有亲属关系的人。

4. 国籍的法律规定国籍法是确定个人的国籍和公民身份的法律体系。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国籍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国籍获取国籍法规定了个人如何获得国籍。

拉脱维亚移民简介

拉脱维亚移民简介

拉脱维亚移民简介拉脱维亚概况拉脱维亚共和国,简称拉脱维亚(Latvija)是一个位于东北欧的国家。

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于1991 年独立。

西邻波罗的海,与在其北方的爱沙尼亚及在其南方的立陶宛共同称为波罗的海三国。

东方则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二国相邻。

在2003 年9 月20 日经由全国性的公投,拉脱维亚人投票决定加入欧盟,其会员国身份自2004 年5 月1 日起生效。

拉脱维亚并在2004 年3 月29 日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会员国,在2007 年12 月21 日成为申根公约会员国。

首都: 里加所属大洲:欧洲政治体制:议会制共和制国土面积:64589 平方公里人口密度:36/km2官方语言: 拉脱维亚语主要宗教:天主教货币:拉特人均GDP:12,622 美元气候: 气候属海洋性气候向大陆性气候过渡的中间类型。

湿度大,全年约有一半时间为雨雪天气。

独立日:11 月18 日(1918 年)时差:比格林尼治时间早2 小时,比北京时间晚6 小时自然资源:有泥炭以及白云石、石英砂、石膏等建筑材料。

森林覆盖率约为44%。

经济概况:工农业基础较好。

工业在波罗的海三国居首位,农业居第二位。

畜牧业发达,其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68%。

拉独立后,开始推行私有化和市场经济,发行本国货币,实行新的税收政策和独立预算。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08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4908 美元。

与中国的关系:1991 年9 月12 日,拉脱维亚同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1992 年1 月4 日,中国在拉设立大使馆。

拉脱维亚视中国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愿意加强与中国的政治交往,在经贸,港口和陆地交通运输,医药等领域开展进一步的合作,加强两国立法机构的交往,相互借鉴治国理政的经验。

移民政策从2010 年7 月1 日起,拉脱维亚移民法更改后通过,具体内容如下:在拉脱维亚境内:1.购买房产;2.在拉脱维亚银行存5 年定期存款;3.在拉脱维亚经营公司(三者之一) 的外国人可以立即获得有效期 5 年的申根居留许可,持有该许可的人,配偶以及不超过18 岁的子女可以自由出入和申根国家内停留。

拉脱维亚旅游免签吗

拉脱维亚旅游免签吗

拉脱维亚旅游免签吗
不免签。

申请拉脱维亚的签证须知:
1、拉脱维亚签证分为过境签证、短期签证、长期签证和本地边境签证。

2、拉脱维亚已加入申根协议,短期签证参看“申根签证”。

3、居住签证:在递交签证申请之前,邀请人应当向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外国人服务中心或领土办公室提请批准邀请函。

4、获得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外国人应当向拉脱维亚驻华使馆提交有效期为10天的签证申请。

5、抵达拉脱维亚共和国后,外国人应亲自前往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外国人服务中心或地区办事处领取居住证。

6、有效的旅游健康保险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0.09.10【实施日期】1980.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拉脱维亚一九二二年宪法

拉脱维亚一九二二年宪法

拉脱维亚一九二二年宪法
1922年的拉脱维亚宪法授权拉脱维亚独立维护,并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由民选和被任命的领导者来行使其职责。

《拉脱维亚宪法》由宪法大会于1918年12月4日正式签署,在一次仪式中宣布法令生效。

宪法应用了德国或俄罗斯宪法上的一般思想,以及一些芬兰,波兰或其他欧洲国家的概念。

它明确规定了拉脱维亚的主权属以及国家标志,并规定公民必须享有相同的权利,平等对待。

同时,它还对拉脱维亚特有的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发表了定见,不允许宗教改革。

该宪法由拉脱维亚历史变革期间运行,直至1990年新宪法生效。

无国籍人的法律规定(3篇)

无国籍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无国籍人,是指没有国籍,无法被任何国家视为其公民的人。

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战争、政治迫害、自然灾害等,这些人可能失去了国籍,或者在出生时就没有国籍。

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中受到一定的关注和保护。

以下是对无国籍人法律规定的一个概述。

一、国际法框架1. 《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任何人的国籍,不得因任何原因受到剥夺,且任何人不得因国籍而被歧视。

”这一条款为无国籍人提供了基本的人权保障。

2.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联合国应当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这为无国籍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

3. 《无国籍人地位公约》《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54年)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无国籍人的权利,规定他们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二、无国籍人的权利1. 基本人权无国籍人享有与所有其他人相同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等。

2. 居留权无国籍人有权在任何国家寻求庇护,并享有合法居留的权利。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无国籍人有权获得临时庇护。

3. 法律保护无国籍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包括司法救济和人权保护。

4. 社会福利无国籍人有权享有社会福利,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

三、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1. 国籍缺失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源于其国籍缺失。

根据《无国籍人地位公约》,无国籍人是指“根据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

2. 国籍认定国籍认定是确定无国籍人身份的关键。

根据《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国家应当提供便利,帮助无国籍人确定其国籍。

3. 国籍恢复无国籍人有权申请恢复其国籍。

国家应当提供便利,帮助无国籍人恢复国籍。

四、无国籍人的待遇1. 非歧视无国籍人应当享有与所有其他人相同的待遇,不得因国籍而受到歧视。

2. 最低生活保障无国籍人有权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包括食品、住所、医疗等。

3. 法律援助无国籍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1930.04.1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牙)德国总统,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总统,比利时国王陛下,大不列颠爱尔兰和海外领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智利共和国总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古巴共和国总统,丹麦和冰岛国王陛下,波兰共和国总统代表但泽自由市,埃及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希腊共和国总统,匈牙利王国摄政王殿下,丹麦和冰岛国王陛下代表冰岛,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皇帝陛下,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大公国女大公殿下,墨西哥合众国总统,荷兰女王陛下,秘鲁共和国总统,波兰共和国总统,葡萄牙共和国总统,萨尔瓦多共和国总统,瑞典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捷克斯洛克伐克共和国总统,乌拉圭共和国总统,南斯拉夫国王陛下,认为以国际协定解决各国国籍法冲突问题极为重要;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的现象;意识到各国现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之下,不可能使上述一切问题立即获得一致解决;但仍愿在逐步编纂的初次尝试中,解决一些有关各国国籍法冲突而于现时可以达成国际协议的问题,作为这一伟大成就的第一步骤,决定订定公约,并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代表衔名从略。

——编者)上述全权代表交存各自全权证书经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每一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

此项法律如符合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承认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第二条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依照该国的法律予以断定。

第三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得被他所具有国籍的每一个国家视为各该国家的国民。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法》关于原 始国籍的相 关规定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 。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
三.产生原因 四.危害 五.解决方式 :
五、《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 容包括:
2. 不承认双重国籍 3. 4.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
例题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PART 01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点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
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确定国籍的意义: •对国家的意义:
○ 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对个人的意义:
(特行实国拥国

可 能
双 系
行 单
均 实
有 丙
, 其
拥血系行丁父
有统血出双亲
下主统生重为
三、国籍的丧失
一.自愿丧失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 由于剥夺而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 与解决

拉脱维亚共和国简介

拉脱维亚共和国简介

拉脱维亚共和国简介拉脱维亚共和国,简称拉脱维亚。

国名源自民族语,意为“铠甲”、“金属制的服装”,是一个位于欧洲东北部的议会共和制国家。

西邻波罗的海,与在其北方的爱沙尼亚及在其南方的立陶宛共同称为波罗的海三国。

东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二国相邻,全国总面积64589平方公里。

其中,陆地面积62046平方千米,内水面积2543平方千米。

拉脱维亚地形以平原、低地和低矮丘陵相间,四分之三地区在海拔120米以下,最高点海拔311米。

拉脱维亚海岸线长307千米,里加湾深入内陆。

全境地势低平,东部和西部为丘陵。

边境线总长1841千米,其中海岸线长度496千米。

平均海拔87米,地貌为丘陵和平原,以灰化土为主,约一半多为可耕地。

拉脱维亚属温带阔叶林气候。

年降水量550—800毫米,较湿润。

夏季白天平均气温23℃,夜晚平均气温11℃,冬季沿海地区平均气温零下2-3℃,非沿海地区零下6-7℃。

平均年降水量633毫米。

湿度大,全年约有一半时间为雨雪天气。

拉脱维亚主要河流是道加瓦河和高亚河。

境内多湖泊和沼泽。

面积超过1平方千米的湖泊有140个,较大的湖泊有卢班斯湖、拉兹纳湖、埃古列湖和布尔特涅克斯湖。

气候属海洋性气候向大陆性气候过渡的中间类型。

有1.4万条河流,其中长度10千米以上的有777条。

公元前3000年左右,拉脱维亚人的祖先定居在波罗的海的东岸。

公元前900年,克罗尼人、塞梅加廉人、拉特加廉人、瑟罗尼亚人以及说芬兰语的利沃尼亚人,几个不同的波罗的海部落定居在拉脱维亚。

12世纪晚期,逐渐建立了由德国商人和传教士为主的定居点。

日耳曼十字军被派往拉脱维亚,用武力强迫当地居民改信基督教。

这时,克罗尼人、塞梅加廉人、拉特加廉人、瑟罗尼亚人都已建立自己的王国。

但在13世纪早期,德国人控制了今日拉托维亚的大部以及爱沙尼亚的南部地区。

并且在被征服地区建立了十字军国家即后来所知的玛利亚地或利沃尼亚。

里加成为了主要的贸易中心,并于1281年的加入了汉萨同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拉脱维亚移民网为大家介绍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章总则下列名词在本文中系指: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者—根据某国法律不被承认为某国公民的人双重国籍者—拥有多国国籍的人入籍化—加入国籍(注:拉接受前苏联公民加入拉籍的规定和程序)后裔—直系血亲后代非公民—根据《关于无拉脱维亚或其它国家国籍的前苏联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持有拉脱维亚非公民护照的人第一条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一、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系公民与拉脱维亚国家司法关系的基本依据。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系公民与国家相关联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第二条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的所属下列人员具有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一、1940年6月17日在拉合法登记的拉脱维亚公民及其后裔(1990年5月4日后获得其它国籍的除外);1、在拉合法登记并定居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已按有关国家法律退出其国籍的拉脱维亚族和利夫族人;2、在拉合法登记,根据1919年8月23日《国籍法》第7条规定丧失拉国籍,在拉定居的妇女及其后裔具有拉国籍(1990年5月4日后获得其它国籍的除外);3、在拉合法登记并定居,在拉语普通全日制学校,或俄—拉双语普通全日制学校拉语教学班就学并取得初等或中等教育,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或已按有关国家法律退出其国籍者,及其未满15周岁、在拉定居的子女。

二、按《国籍法》规定通过入籍化或其它方式获得拉国籍者;三、父母不明、在拉生活的儿童;四、父母不明、在孤儿院或寄宿学校生活的儿童;五、父母双方为拉公民,无论本人出生在何地,均具有拉国籍。

第三条父母一方为拉公民者的国籍一、父母一方为拉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本人出生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具有拉国籍:1、本人出生在拉脱维亚;2、本人出生在国外,其父母双方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其出生时的定居地在拉脱维亚;二、上述两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可自行协商为子女选择国籍;三、父母一方是拉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在本人出生之时,父母双方均不在拉定居,父母双方可自行协商选择子女国籍。

四、父母一方为拉公民,另一方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者,本人无论出生在何地,均具有拉国籍。

第三(一)条1991年8月21日后在拉出生的、无国籍者或非公民的子女之国籍一、1991年8月21日后在拉出生的儿童,符合如下条件者为拉公民:1、在拉定居;2、在拉脱维亚或其它国家未因犯罪而被判五年以上徒刑;3、父母系无国籍者或非公民。

二、下列人员可代未满15周岁者理办理入籍申请:1、身为无国籍者或非公民、在拉合法登记注册,在递交申请之日在拉定居不少于5年(1992年7月1日后抵拉生活的,其5年居住期限从取得定居证之日起计算)的父母双方;2、如本人出生证上没有注明父亲,身为无国籍者或非公民、在拉合法登记注册的,在递交申请之时在拉居住不少于5年(1992年7月1日后抵拉生活的,其5年居住期限从取得定居证之日起计算)的母亲一方;3、如父母一方死亡,身为无国籍者或非公民、在拉合法登记注册,在递交申请之时在拉居住不少于5年(1992年7月1日后抵拉生活的,其5年居住期限从取得定居证之日起计算)的父母另一方;4、身为无国籍者或非公民、在拉合法登记处注册,在递交申请之时在拉居住不少于5年(1992年7月1日后抵拉的,其5年居住期限从其取得定居证之日起计算)的收养人。

三、如果上述人员没能代其未成年子女办理入籍申请,本人年满15周岁后可根据此条规定取得国籍。

为此需递交下列文件:1、证明其接受了拉语中等专业或技术学校教育的文件;2、根据本法第19、20条规定,证明其懂拉脱维亚语的文件。

四、为未成年人代办入籍申请的人员需在申请书中,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形式确认将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国语—拉脱维亚语、获得教育并培养其对拉脱维亚的热爱与信任。

五、本人未满18周岁前均可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取得国籍。

第四条拉脱维亚公民的平等权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拉国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

第五条缔结婚姻关系时拉脱维亚国籍的保留一、拉脱维亚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者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不当然引起其本人国籍的改变。

二、缔结婚姻的一方取得或丧失拉脱维亚国籍对另一方的国籍无影响。

第六条定居国外者拉脱维亚国籍的保留除本法规定的情况外,拉公民定居国外不造成国籍的丧失。

第七条对拉脱维亚公民的保护在境外的拉脱维亚公民受拉脱维亚国家的保护。

第八条禁止向外国移交和从本国驱逐拉脱维亚公民一、拉脱维亚共和国不向外国移交本国公民。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不驱逐本国公民。

第九条双重国籍一、不承认拉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二、如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拉公民被同时认定是该国公民,但在他与拉的法律关系上仍被认定为拉公民。

第二章入籍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第十条通过入籍化程序取得拉脱维亚国籍的权力每个人都可根据本人要求,通过入籍化程序取得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

第十一条入籍化的限制一、不接纳下列人员通过入籍化加入拉国籍:1、被法院判定违反宪法、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反对议会民主的国家制度或反对拉现存政权者;2、法院判定1990年5月4日后发表法西斯、沙文主义、民族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及其集权主义思想,煽动民族或种族仇恨或冲突者;3、外国国家、自治机构或司法安全部门的高级官员;4、在外国武装部队、内务部门、安全或警察机关服役人员;5、1940年6月17日后从苏联武装部队或内务部门转业并选择拉脱维亚作为居住地,应征入伍或入部之时未在拉定居的。

此限制不适用于第13条第1项第6、7款和第5项所指人员;6、经法律有关程序被确认曾是苏联克格勃或其他国家安全机关、侦察机关及其他特种部门的工作人员、情报员、间谍或秘密联络点联络员;7、本法生效之时,在拉脱维亚或境外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人员;8、1991年月1月13日后参加苏联共产党(拉脱维亚共产党)、拉脱维亚苏维埃共和国劳动人民国际阵线、工人集体联合委员会、战争和工人老战士组织、全拉社会拯救委员会或各组织在地方分部或拉共产党联盟从事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活动的人员。

二、如申请人在办理入籍化手续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立案调查其是否有与克格勃合作事实,其入籍申请的审查工作暂停,直至法院判决生效或调查结束。

第十二条入籍化主要规定一、在拉合法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通过入籍化相关规定加入拉国籍:1、自1990年5月4日至递交入籍申请之日,在拉定居不少于5年(1992年7月1日后抵拉定居的申请人,5年期限自获得定居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者;2、懂拉脱维亚语的;3、了解《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和《自然人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基本法》的;4、了解拉脱维亚国歌歌词和历史的;5、有合法生活来源的;6、宣誓效忠拉脱维亚的;7、声明放弃曾拥有的国籍,并已根据前国籍国法津取得了退籍证书或丧失国籍证明者;但自1990年5月4日在拉定居的前苏联公民需证明其没有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8、不在本法第11条限制之列者。

二、只有满足上述各项条件才能通过入籍化取得拉国籍。

三、放弃国籍的声明、退籍许可或丧失国籍证明应在申请人已无任何加入拉籍的障碍后递交。

四、《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和《自然人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的基本法》、国歌歌词和拉脱维亚历史知识等的测验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五、入籍申请人需按政府规定缴纳国税。

六、入籍申请被驳回一年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对拉脱维亚国家有特殊贡献者入籍规定一、对拉脱维亚有特殊贡献,但无资格通过入籍化加入拉籍的人,可由议会通过决议接受其加入拉国籍并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本法第12条第1项第7款以外的规定对因特殊贡献取得拉国籍的人员不适用。

二、因对拉脱维亚有特殊贡献而申请入籍者,需向议会递交入籍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本人简历和有关本人不在本法第11条限制之列的事实的声明。

第十四条入籍化的一般程序一、遵照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按递交申请先后顺序,审议年满15岁者的入籍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入籍申请人如愿意,其申请可优先进行审议:1、被遣送回拉脱维亚的拉脱维亚族和利夫族人2、1940年6月17日系立陶宛或爱沙尼亚公民及其后裔,截止递交入籍申请之日在拉定居不少于5年;3、1939年9月1日系波兰公民及其后裔,截止递交入籍申请之日在拉定居不少于5年;4、与拉公民结婚至少10年,截止递交入籍申请之日在拉定居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子女的入籍一、通过入籍化取得国籍的人,其在拉定居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自动取得拉国籍。

此条款也适用于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本法第12条规定对其不适用。

二、父母一方通过入籍化取得拉国籍,另一方是外国人,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条件可取得拉国籍: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2、父母双方未达成一致,但子(女)在拉定居。

三、养父母一方是拉脱维亚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条件可取得拉国籍:1、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2、养子(女)在拉定居;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可改变养子(女)的国籍。

第十六条取得未成年人对更改其国籍的同意之必要性一、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或养父母国籍的变更而更改国籍时,必须有本人的书面同意。

二、如未成年人在随父母或养父母的国籍变更而更改国籍时未提供书面同意,在其成年后的一年内,无论其何时在拉居住过,均有权恢复拉国籍。

三、拉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所生的、取得了外国国籍的子(女)成年后申请加入拉籍时,本法第12条第1项的条件对其不适用。

第十七条入籍申请的受理和审议程序一、入籍申请由入籍化办公室受理和审议。

二、入籍申请的受理和审议程序由政府规定之。

申请的审议与答复期不得超过一年。

接纳入籍的决定由政府做出。

三、可就入籍化办公室拒绝接纳入籍的决议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获得拉脱维亚国籍时进行的忠于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宣誓所有加入拉国籍者须在如下忠于拉脱维亚共和国的誓词上签字:我,(姓名),生于(何时何地)宣誓,忠于拉脱维亚共和国,决心真诚地遵守并全力维护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法律,不惜生命地保卫拉脱维亚的国家独立,并为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富裕而诚实地生活和工作。

第三章知识测试程序第十九条拉脱维亚语水平测试拉脱维亚语水平的测试按政府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拉脱维亚语水平熟练掌握拉脱维亚语是指:一、能够完全理解社交和官方性质的信息;二、能流利讲述、交谈和回答日常生活问题;三、能流利阅读并理解任何日常生活的介绍、提示和其它社交方面的文字;四、能书面回答考试委员会提出的日常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知识测试形式的简化一、在拉脱维亚教学机构获得初、中、高级教育者可免拉语测试;二、政府为残疾人专门制定了特殊测试程序;三、本法第20条第4项规定不适用年龄在65岁以上的申请人。

第四章拉脱维亚国籍的丧失和恢复第二十二条拉脱维亚国籍的丧失丧失拉脱维亚国籍的原因:1、放弃国籍;2、国籍被剥夺。

第二十三条拉脱维亚国籍的放弃一、拥有其它国家国籍或有取得其它国家国籍保障者,有权放弃拉脱维亚国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