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昆政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昆政发[2002]6号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正文:
----------------------------------------------------------------------------------------------------------------------------------------------------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昆政发[2002]6号2002年2月27日)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统计,我市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达30%(含自费项目)。
鉴于目前参保人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情况,为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15%降为10%。
二、参保人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其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范围按劳社部[1999]22号文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纳规定
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纳规定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纳规定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36元。
按照最低档即60%计算,昆明市养老及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纳基数2390元,上限11952元。
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按20xx年度云南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26.19元/月,个人1元/月。
继公布了个人参考缴纳基数后,单位与个人具体缴纳也已出台。
2016年度昆明市单位缴纳社保的最低标准(60%)为783.92元,个人缴纳部分为258.92元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并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失业人员创业等提出了相应的补助金额等规定。
根据本次下发的《通知》显示,自2016年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除此以外,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将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另外,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对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特殊的优惠政策。
截至去年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约26.62亿元,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为方便企业参保,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网上申报和“五险”统征,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照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昆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医疗保障体系也呈现二元化特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制度分设、管理分离。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指明了方向。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医改顺利实施的大局出发,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
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2〕1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参保(合)问题,做好中央、省财政补助经费的预算和结算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从每年12月31日调整为每年6月30日,6月30日以后参保的居民作为次年的参保人数进行统计。
二、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年的9月-12月办理次年的参保、续保缴费
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
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1.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昆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包括参预条件、报销范围、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通过阅读本文档,您将了解到有关昆明市医疗保险的最新信息。
2.参预条件2.1居民人群:所有居住在昆明市并具备合法联系件(如联系)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注释:-城镇职工指在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按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个体经营活动,并依法缴纳社会统一管理和监督征收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办理机构规定为其投资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简称“党员服务中心”)的零售商户;2.2农村居民:符合《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无正式编制公务员待遇乡级干部》标准且持有效期内县以上行政区划出具书面意见认定再也不享受原来所处地方性贫困人口救助政策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注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以县为基本单位,由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个体缴费和集中管理,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服务工作。
3.报销范围3.1市级统筹支付:昆明市按规定比例从全员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包括子女、父母)所交纳的各项基金中提取资金进行统一支付。
具体报销范围如下:a)西药和国产仿制药;b)中成药;c)医用耗材等。
3.2补充商业保险:根据自愿原则,可以购买补充商业健康保险来扩大报销范围或者增加额外福利待遇。
4.费用支付方式参预者需每月向相关社会保障事务受理窗口缴纳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在就诊时出示有效联系件并填写有关信息后即可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附件-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申请表格(见附件1)-医院费用报销清单示例(见附件2)6.法律名词及注释a)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指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以个人缴费为主体、社会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城乡居民基本药物服务的制度。
7.结束语感谢您阅读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文档。
如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相关部门咨询。
希翼该政策能够对泛博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福利支持。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付费结算办法
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医疗收费标 准的调整、医疗技术的改进与更新等因素, 应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三、结算标准
1、白内障晶体摘除术(植入)单眼2869元, 双眼4447元。
2、胆囊摘除术(开腹、腹腔镜)3742元。 3、肾移植术34766元。 4、精神类疾病省、市级91元,县级80元,乡
的,其住院费用按照“考核付费”结算办法进 行
4、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按日结算。住院时间 超过90日的费用在日结算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30%,住院超过120日的费用在结算标准基础 上降低40%,住院超过180日的费用在结算标 准基础上降低50%。
5、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每月按次数结 算。其中:血液透析平均每人每月最多支付 10次,超过按10次支付;腹膜透析平均每人 每月最多支付105次,超过按105次支付。住 院患者进行透析治疗不在单病种支付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应控制在病种结算标准以内,超出病 种结算标准的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机构负担。
2、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实施检查治疗和提 供医疗服务。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 支付规定的实际医疗费低于病种结算标准 85%的,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结算。
3、参保患者因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住院的, 同时出现病种范围内的两种以上疾病或治 疗,其结算标准按本次住院治疗主要疾病中 费用最高的一种病种结算标准执行,并在此 基础上追加10%的结算费用;因病种范围内 的某一种疾病住院同时伴有其他疾病的,其 住院费用按该病种结算标准执行,并在此基 础上追加10%的结算费用。如因其他疾病住 院治疗并有病种结算范围内的疾病或者治疗
昆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昆明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每个⽉要缴纳的医保缴费公式“缴费⾦额=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资×个⼈承担2%+缴费⼯资×单位承担10%)+重特病统筹保险费(上年度昆明市城镇单位从业⼈员平均⼯资×0.6%+1元)。
”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按照参保⼈每⽉只有最低缴费基数1...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昆明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如何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按照每个⽉要缴纳的医保缴费公式“缴费⾦额=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资×个⼈承担2%+缴费⼯资×单位承担10%)+重特病统筹保险费(上年度昆明市城镇单位从业⼈员平均⼯资×0.6%+1元)。
”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按照参保⼈每⽉只有最低缴费基数1986.6元来计算,那么职⼯个⼈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为39.73元,单位缴费⾦额为198.66元,重特病保险为19.87元,个⼈再承担1元,今年职⼯最低每⽉缴费⾦额约为259元。
另外,市民可以及时登录昆明医保之窗⽹站,进⾏每个⽉的划账明细和消费明细调查。
如果有任何疑问的话,也可以通过拨打昆明市医保中⼼电话来咨询和了解医保缴费的相关内容。
昆明个⼈参保医疗保险缴费⽐例相关政策如下:《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进⾏整合,形成昆明全市统⼀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克服医疗保险制度碎⽚化、⽂件繁多、难以掌握、转移接续不顺和经办复杂的不⾜,使政策更加集中统⼀、操作更加规范。
⽬前,个⼈参加职⼯医保有两个不同的政策,分别是《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合同⾃谋职业⼈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员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两种⽅式参保政策不统⼀,对个⼈参保设置了按10%和6%⼆个档次,但其待遇区别只简单地将多缴纳基数4个百分点的⾦额划⼊其个⼈账户使⽤,没有统筹意义,⽽且增加了个⼈缴费负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30日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以我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昆政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云政复[2003]4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和强化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征缴,按时足额发放,顺利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在昆明市开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任务,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部署和要求,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坚持完善与开发同步、科技与管理并举的方针;坚持效能原则,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各相关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扎实工作,规范运作,构建符合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方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运作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通过统一征收试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一征管政策和征管模式,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昆明市在推进社会保险改革和完善制度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自 2023 年起进行了调整。
以下是对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详细介绍: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 2023 年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而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并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将更好地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也将在 2023 年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调整后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更好地适应医疗保障的需求,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职工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三、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昆明市还将对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并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帮助失业职工渡过难关,重新就业。
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昆明市还将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将更好地满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障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在生育过程中得到医疗、护理等支持,减轻生育压力,保障母婴健康。
2019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将更好地适应职工的实际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举措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将为昆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相信在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昆明市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定会不断完善,为职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五华区参保业务办理须知
五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昆政发﹝2003﹞3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141号《关于加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紧急通知》昆医保通﹝2017﹞56号参保管理范围五华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辖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企业代表机构等单位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一、单位新参保核定业务办理时间: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办理单位新参保手续(双休、节假日不顺延)。
审报单位资料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成立批复原件及复印件(限机关事业、国有、集体单位)。
填写《单位参保申请表》(见表格)。
《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明细表》(见表格)一式两份。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汇总表》(格式见附录C)《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问题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二、关于如何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的问题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扣除下列三项费用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2、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器官购置等费用;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不含自费、个人先负担费用、起付标准)的最高限额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重特病医疗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为0-15万元。
四、关于如何执行起付标准的问题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下述规定执行:(一)在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二)在县(市)城区所在地的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8%降为6%;(三)在县(市)区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8%降为5%;(四)需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足8%的需补足8%的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云政办函〔2019〕104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8日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用耗材和设备招采制度改革、医疗卫生行业薪酬制度改革,现将任务分工如下:一、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一)针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到位,部分体现儿科、中医诊疗技术及中医传承特色、手术等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偏低等问题,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力争2020年底前使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达到西部平均水平。
(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二)加快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提出一批项目价格建议,2019年8月底前完成。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二、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针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单病种费用结算标准与医保目录不衔接、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单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结算标准,并合理测算、明确规定医保支付高值医用耗材的最高标准。
2019年9月底前完成。
(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二)针对部分“日间手术”支付权重较低等制约“日间手术”开展的问题,研究提出有利于“日间手术”开展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办法。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昆人社通[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249号)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厅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168号)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范光华地址:昆明市民航路301号电话:************3365577邮编:650041二、执法职责: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指导监督职业中介机构,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
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政府补助、家庭缴费;(三)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四)保住院和门诊大病;(五)实行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七)家庭自愿参保。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昆政办〔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4日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昆明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昆明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五条市医保局负责牵头制定昆明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共同开展好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市场监督规范、打击欺诈骗保等各项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民个人欠缴费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民个人欠缴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昆政办[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民个人欠缴费问题的通知(昆政办〔201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治理和规范我市公民个人缴纳物管、煤气、水、电、电信等费用行为,杜绝公民欠费问题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公民个人欠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公民个人缴费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市公民个人欠缴费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规范,因各种原因,在物管、水、电、煤气等领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应缴未缴费用问题,其中欠缴物管费、水费问题相对突出,治理规范个人欠缴费问题十分紧迫。
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主城四区共拖欠物业管理费7927万元;我市居民客户累计欠缴煤气费总额为210万余元;居民欠电费83.38万元;截至2009年8月31日,自来水欠费总计6537万元,其中居民用户欠费4900万元,占总欠费的75%;截至2009年10月,电信昆明分公司应收账款总额达29720万元,其中零账龄欠费8010万元,库内累计欠费6313万元(剔除报损后),占收入比重为3.9%,PAS、移动和宽带欠费占电信总欠费的85%。
欠费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的权益,严重的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欠费还严重阻碍了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更新设备、扩大投资经营规模,使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下降,服务和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甚至陷入欠费-服务下降-欠费的恶性循环中。
治理规范公民个人欠缴费,是整顿我市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我市经济社会软环境建,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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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
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9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政办[201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和《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昆政发〔20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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