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财税[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财税[2008]92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最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处理
(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 软件 产品登记证 重 要 基 础 。 近 些 年来 , 国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路 产 业 快速 发展 , 业 的检测证明材 料; 我 产 书》 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颁 发的《 算机软件着作权 登记证书》 计 。 规模迅速扩大 , 术水平显著提升 , 技 有力 推 动 了 国家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经 22 软 件 产 品 范 围 的界 定 财 税 [0 11 0号 文件 规定 “ 件 产 _ 2 1 10 软 济 社 会 发展 。 与 国 际先 进 水 平 相 比 , 国软 件 产 业 发 展 基 础 仍 然 薄 但 我 信 嵌 弱 , 业 科 技 创 新 和 自我 发 展 能 力 不 强 , 用 开 发 水 平 有 待 提 高 , 企 应 产 品 包括 计 算机 软 件 产 品 、 息 系统 和 嵌 入 式软 件 产 品。 入 式 软 件 产 品是 指嵌 入 在 计 算 机 硬 件 、 器 设 备 中 并 随其 一并 销 售 , 成 计 算机 机 构 业 链 有 待 完 善 等 问题 。 进 一 步优 化软 件 产业 发 展 环 境 , 高 产 业 发 为 提 硬件 、 器 设 备 组 成部 分 的软 件 产 品 。 ” 机 展 质 量和 水 平 , 育 一 批 有 实 力 和 影 响 力 的行 业 领 先企 业 , 务 院 于 培 国 计算机软件产品就是 《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9 计 ( 9 21 0 1年初 决定 继续对软件产业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 , 而财税[O 1 2ll 号 ) 规定 。 的 1 0号 文件 正是 在 这一 背 景 下 出 台 的。 0 信息 系统 , 则根据《 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计 ( 2政策 涉及 的主 要内容 1 7号 ) 定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指 由 计 算 机 及 其相 关 的和 配套 4 的规 “ 是 21 软 件 产 品 的定 义 财 税 [0 11 0号 文件 规 定 “ 件 产 品 , . 2 1 10 软 是 设 含 构 按 指 信 息 处理 程 序 及 相 关文 档 和 数 据 。 件 产 品包 括 计 算 机 软 件 产 品 、 的设 备 、 施 ( 网 络 ) 成 的 , 照一 定 的 应 用 目标 和 规 则 对 信 息进 软 加 存储 、 输 、 索等 处 理 的人 机 系统 。 ” 传 检 信 息 系统 和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 嵌 入 式软 件 产 品 是 指嵌 入 在 计 算机 硬 行 采 集 、 工 、 财 税 [0 11 0号 文 件 对 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的 定 义 , 本 继 承 了 2 1 10 基 件 、 器 设 备 中并 随 其 一 并 销 售 , 成 计 算 机 硬件 、 器 设 备 组 成 部 机 构 机 财 税 [0 61 4号 文 件 的定 义。 2 0 17 分 的软 件 产 品 。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1、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2008-07-18 23: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软件⽣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及控制软件⽣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及控制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虽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并不所有的软件企业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在发⽣软件销售时,存在⼀定的税收风险,作为软件企业⼀定要正确看待和分析软件销售中的涉税风险,并加强这些税收风险管理。
(⼀)软件⽣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涉税风险 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时,存在以下税收风险。
1、对软件⽣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不能享受“⼆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条第⼀款规定:“软件⽣产企业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再⽣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产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境内新办软件⽣产企业,⾃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实践当中,企业要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履⾏⼀定的法律程序,否则不可以享受,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条规定:“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减税、免税。
会计实务: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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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增值税新政-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机构:财政部、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1]100号印发时间:2011-10-14 索引号:ZJJX-02-04-201110-000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2011年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1年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增值税的有49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征税及销项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明确:从2011年3月16日起皂脚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明确:从2011年7月1日开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明确:自2011年7月6日起,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明确:自2011年8月1日起,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明确:从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此前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明确: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软件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
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A公司开发了一款可对图形进行三维演示的系统,并将该系统申请了“XX图形三维演示系统”软件著作权。
为了便于系统的推广和使用,A公司公司将该系统设置为网络版模式。
用户付款后,A公司提供一个登录名和密码。
用户凭借该登录名和密码登陆后就可对需要了解的内容进行在线观看。
系统的日常升级和维护由A公司负责,不再收取用户的费用。
针对上述案例,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软件”还是提供“技术服务”呢?一、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税率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如果按销售软件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如果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最终结果可能会超过3%。
A公司经过比较发现,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的话,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A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按销售软件处理呢?二、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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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暂行办法》:
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软硬件、机
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包括嵌入于各类设备、 装置、板卡以及芯片中的自产软件。
乐清地区退税的产品类型主要是和硬件一起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 品,例如西屋电器的智能型万能式断路器,智能型小型短路器,低压 开关断路器,人民集团的费控式电能表,各类智能电能表,正理生能 销售的热泵热水器,热泵烘干机等,判断依据是只要产品存在利用芯 片、控制器等智能控制部分,即可进行产品登记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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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 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 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 项税额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 品销售额×17%
软件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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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
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 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 产品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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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暂行办法》:
计算机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
和数据。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以多种存储介质以及网络
财税[2011]100号文: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 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 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 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 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函〔2011〕33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促使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与此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向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享受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四、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注明的软件产品名称应完全一致。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15号)废止。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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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
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