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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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是公司
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
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
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
,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 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二、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手段。它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有其必然性。相互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司之间完全合并带来的弊端,使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持独立性,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公司法律制度是针对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而确立的行为规则,它的运行宗旨是在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实现
现象越来越普遍时,就必然会给我国现行的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构架和适用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规范对其加以限制之前,有必要先从相互持股的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就会使公司之间形成以股份为纽带的联系,使本来互不相干的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共存共荣、利益均享的局面,同时也会使本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就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公司相互持股状况达到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可以发挥集团优势,扩大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4]。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从公司留存资金方面来看,当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如果股东公司提出很高的要求,则会引起其它公司反过来向自己提出相同的要求,从而使各方都增加分红压力,分红的减少就会相应的增加公司留存资金,从长远利益来看,这能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相互持股的不利方面
1
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5]。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3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1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
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
A公
司通过B
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