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税法和税理士制度.pdf
日本税收制度及税收风险分析
目录摘要 (1)第一章日本概况及赴日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1)1.1国家概况 (1)1.1.1地理概况 (1)1.1.2政治概况 (1)1.1.3经济概况 (2)1.1.4文化概况 (8)1.2投资环境概述 (8)1.2.1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8)1.2.2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9)1.2.3支柱和重点行业 (11)1.2.4投资政策 (12)1.2.5经贸合作 (21)第二章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25)2.1概览 (25)2.1.1税制综述 (25)2.1.2税收法律体系 (25)2.1.3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26)2.2法人税(Corporate Income Tax) (27)2.2.1居民企业 (27)2.2.2非居民企业 (37)2.2.3其他 (40)2.3法人居民税(Corporate Inhabitant Tax) (41)2.3.1居民企业 (41)2.3.2非居民企业 (43)2.4法人事业税(Corporate Enterprise Tax) (43)2.4.1居民企业 (43)2.4.2非居民企业 (45)2.5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45)2.5.1居民纳税人 (45)2.5.2非居民纳税人 (55)2.6个人居民税(Individual Inhabitant Tax) (57)2.6.1居民纳税人 (57)2.6.2非居民纳税人 (59)2.7个人事业税(Individual Enterprise Tax) (59)2.7.1居民纳税人 (59)2.7.2非居民纳税人 (60)2.8消费税(Consumption Tax) (60)2.8.1概述 (60)2.8.2税收优惠 (61)2.8.3应纳税额 (62)2.8.4其他 (62)2.9固定资产税(Fixed Assets Tax) (63)2.9.1概述 (63)2.9.2税收优惠 (64)2.9.3应纳税额 (64)2.10印花税(Stamp Tax) (64)2.10.1概述 (64)2.10.2应纳税额 (65)2.11关税(Customs Duty) (65)2.11.1概述 (65)2.11.2应纳税额 (66)2.12汽油税和地方道路税(Gasoline Tax and Local Gasoline Tax) (66)2.12.1纳税义务人 (66)2.12.2征收范围 (66)2.12.3税率 (66)2.13石油液化气税(Liquefied Petroleum Gas Tax) (67)2.13.1纳税义务人 (67)2.13.2征收范围 (67)2.13.3税率 (67)2.14汽车重量税(Motor Vehicle Tonnage Tax) (67)2.14.1纳税义务人 (67)2.14.2征收范围 (67)2.14.3税率 (67)2.15汽车税(Motor Vehicle Tax) (68)2.15.1纳税义务人 (68)2.15.2征收范围 (68)2.15.3税率 (68)2.16汽车购置税(Vehicle Purchase Tax) (68)2.16.1概述 (68)2.16.2税收优惠 (69)2.17汽油交易税(Gasoline Transaction Tax) (69)2.17.1纳税义务人 (69)2.17.2税率 (69)2.18轻型汽车税(Light Vehicle Tax) (69)2.18.1纳税义务人 (69)2.18.2征收范围 (70)2.18.3税率 (70)2.19不动产购置税(Real Estate Purchase Tax) (70)2.19.1概述 (70)2.19.2税收优惠 (70)2.20特别土地所有税(Special and Ownership Tax) (70)2.20.1纳税义务人 (70)2.20.2税率 (71)2.21注册许可税(License Tax) (71)2.21.1概述 (71)2.21.2应纳税额 (71)2.22城市规划税(City Planning Tax) (71)2.22.1概述 (72)2.22.2应纳税额 (72)2.22.3其他 (72)2.23酒税(Liquor Tax) (72)2.23.1纳税义务人 (72)2.23.2征收范围 (72)2.23.3税率 (73)2.24其他税(费)(Others) (73)2.24.1石油税 (73)2.24.2高尔夫球场使用税 (73)2.24.3矿区税 (74)2.24.4矿产税 (74)2.24.5矿泉浴税 (74)2.24.6事业所税 (75)2.24.7继承税 (75)2.24.8赠与税 (76)2.24.9国际观光旅客税 (78)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79)3.1税收管理机构 (79)3.1.1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79)3.1.2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79)3.2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80)3.2.1税务登记 (81)3.2.2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81)3.2.3纳税申报 (84)3.2.4税务检查 (91)3.2.5税务代理 (93)3.2.6法律责任 (97)3.3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98)3.3.1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98)3.3.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99)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 (102)4.1关联交易 (102)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02)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02)4.1.3关联申报管理 (102)4.2同期资料 (103)4.2.1分类及准备主体 (103)4.2.2具体要求及内容 (105)4.2.3其他要求 (106)4.3转让定价调查 (106)4.3.1原则 (106)4.3.2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06)4.3.3转让定价调查 (111)4.4预约定价安排 (121)4.4.1适用范围 (122)4.4.2程序 (122)4.5受控外国企业 (134)4.5.1判定标准 (134)4.5.2税务调整 (135)4.6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35)4.6.1主要内容 (135)4.6.2税务调整 (136)4.6.3相关注意事项 (136)4.6.4现有无形资产的使用 (136)4.6.5相关文件 (137)4.7资本弱化 (138)4.7.1判定标准 (138)4.7.2税务调整 (138)4.8法律责任 (139)4.9风险总结 (140)第五章中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41)5.1中日税收协定 (141)5.1.1中日税收协定 (142)5.1.2适用范围 (142)5.1.3常设机构的认定 (144)5.1.4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权 (150)5.1.5日本税收抵免政策 (158)5.1.6无差别待遇原则 (163)5.1.7在日本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63)5.2中日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65)5.2.1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65)5.2.2税收协定互相协商的法律依据 (165)5.2.3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66)5.2.4启动程序 (168)5.2.5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70)5.2.6日本仲裁条款 (172)5.3中日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74)5.3.1中日税收协定争议 (174)5.3.2中日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74)5.3.3妥善防范和避免中日税收协定争议 (177)第六章在日本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80)6.1信息报告风险 (180)6.1.1登记注册制度 (180)6.1.2信息报告制度 (180)6.2纳税申报风险 (184)6.2.1在日本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84)6.2.2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85)6.2.3在日本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85)6.3调查认定风险 (185)6.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86)6.4.1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86)6.4.2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86)6.5其他风险 (188)参考文献 (189)第一章日本概况及赴日投资主要关注事项1.1国家概况1.1.1地理概况日本位于东亚,从地理位置来看,位于亚欧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北部,由数千个岛屿组成,众列岛呈弧形。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日本税收制度研修报告
一、日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制立法程序和权限(一)日本税收管理制度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其政治体制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自治,与此相对应,日本税收制度也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管理的税收体制,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
中央征收的税种统称为国税,凡是征收范围广、数额大、影响全国利益的税种均列为国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国税和地方税两个税收体系相互独立。
在税收立法权方面,日本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国税由财务省主税局管理,负责税收政策的制定及税收协定的谈签等工作;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决策管理均集中在中央,在强调中央统一立法权的同时,又强调地方财政自主权,地方政府在税率确定、某些税种开征、停征及减免税方面具有较大的机动权。
在税收征管权方面,日本税务行政组织包括国家税务行政组织和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市町村)税务行政组织,分别负责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在税收收益权方面,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筹集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不足部分通过国家下拨税、国库支出金、国家让与税等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二)日本税制立法程序和权限日本税制的基础是宪法,宪法规定国民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非经法律规定或修订,不得开征新税或修改现行税。
日本宪法及地方自治法分别赋予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征税权力。
国税立法,由财务省制定草案,经内阁讨论报送国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制定税法报送内阁讨论,经国会审批,形成法律,地方政府据以形成条例后实施。
1.中央税收立法权限和程序日本实行中央集中立法制度,因而其税收立法权也集中在中央。
中央政府不仅负责中央税收的立法工作,还负责地方税收立法工作。
国税由财务省主税局和关税局负责调查、设计和起草法案、修正案,由内阁提交国会(参众两院)审议、批准。
地方税根据征收依据不同分为法定地方税和法外地方税,但以法定地方税为主。
法定地方税由中央立法,具体由总务省负责法案的调查、起草,由内阁提交国会审议、批准。
外国税制浅析——日本税制分析-文档资料
截至2013年3月底日本人口总 数为1.26亿人,比2012年减少 26.6万人,连续4年减少。日本 全国有39个道府县的人口减少 。减少最多的是北海道,为 2.99万人。其次是受福岛第一 核电站事故影响的福岛县,减 少2.07万人。减少率最高的是 秋田县,为1.23%。
2011年日本 GDP:375783.2813亿元 USD$59742.97亿美元 2012年日本 GDP:400970.917452亿元 USD$60937.8294亿美元 2013年日本 GDP:408990.33588亿元 USD$62156.586亿美元
民族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日本非常强调个人对 团体的绝对服从。 其五,日本民族非常热衷于学习和改造。 其六,遵守纪律、追求完美 日本这种民主性形成 的原因:资源贫乏,地域狭窄的地理特点决定了日 本的文化特征。
国家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
日本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和 京都府)、四十三个县。县以下设市、町、村。都道府、市町村为地方事政体 。现行日本税制,是于1948年建立起来的,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建立了以申 告纳税制度和所得税的综合课税为中心的税制,形成了现在日本税制的基础, 后经不断发展改革,而日趋完善。在税收体制上,日本实行分税体制,彻底的 税种划分,互不干扰。日本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又叫国税,是指 由国家征收的税款,通常由大藏省所属国税厅负责征收。地方税是地方公共团 体征收的税款,地方公共团体是指道府县是市町村,因而地方税分道府县税和 市町村税,分别由本级财政局下属的税务部门征收。
(2)6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连年的贸易黑字态势,导致日本的外汇 储备雄居世界各国之首。大量顺差的贸易不平衡状况,引起了大 量对日贸易 逆差的许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强烈不满,以至 于不断向日本施加压力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加进口。破 于国际贸易上的压力,日本政府在 80 年代后期开始考虑研究扩大 内需问题。其方法有两个:一是扩大财政支出, 增加政府投资, 二是增加居民消费, 把过高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而通过税制改革 扩大内需,是一条减少与他国贸易摩擦的必经之路。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
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
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
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
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
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
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
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
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
日本个人所得税
日本个人所得税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8万日元。
③抚养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特定抚养家属年龄在16岁至23岁之间,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63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5万日元。
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8万日元。
④医疗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⑤社会保险费扣除。
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万日元,夫妇为万日元,夫妇加1个孩子的家庭为22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万日元(有一个子女不满16岁)万日元(有两个子女不满16岁)。
⑥人寿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⑦损害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万日元。
⑧捐赠款扣除。
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5000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40%)-5000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⑨配偶专项扣除。
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配偶专项扣除是1987年税制改革中针对“配偶打工问题”设置的,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家庭。
一旦配偶的打工收入达到103万日元,与工薪所得扣除(65万日元)和基本生活扣除(38万日元)相抵,纳税人不能享受配偶扣除;而配偶收入达到141万日元时,将取消纳税人的全部配偶扣除,配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目前,税制上已做出修改,废除了配偶专项扣除(38万日元),此项修改适用于2004年以后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配偶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负也将有所增加。
⑩残疾人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1老年扣除。
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
○12鳏寡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316岁至22岁的抚养子女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12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
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⒂各种损失扣除。
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日本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扣除项目包括:①基本生活扣除。
日本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和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均可享受基本生活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②配偶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8万日元。
③抚养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
特定抚养家属年龄在16岁至23岁之间,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63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5万日元。
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8万日元。
④医疗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⑤社会保险费扣除。
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11.4万日元,夫妇为15.6万日元,夫妇加1个孩子的家庭为22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32.5万日元(有一个子女不满16岁)28.3万日元(有两个子女不满16岁)。
⑥人寿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⑦损害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
⑧捐赠款扣除。
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5000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40%)-5000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⑨配偶专项扣除。
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配偶专项扣除是1987年税制改革中针对“配偶打工问题”设置的,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家庭。
一旦配偶的打工收入达到103万日元,与工薪所得扣除(65万日元)和基本生活扣除(38万日元)相抵,纳税人不能享受配偶扣除;而配偶收入达到141万日元时,将取消纳税人的全部配偶扣除,配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目前,税制上已做出修改,废除了配偶专项扣除(38万日元),此项修改适用于2004年以后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配偶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负也将有所增加。
⑩残疾人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1老年扣除。
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
○12鳏寡扣除。
日本个人所得税
④医疗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⑤社会保险费扣除。
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11.4万日元,夫妇为15.6万日元,夫妇加1个孩子的家庭为22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32.5万日元(有一个子女不满16岁)28.3万日元(有两个子女不满16岁)。
⑥人寿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⑦损害保险费扣除。
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
⑧捐赠款扣除。
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5000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40%)-5000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⑨配偶专项扣除。
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配偶专项扣除是1987年税制改革中针对“配偶打工问题”设置的,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家庭。
一旦配偶的打工收入达到103万日元,与工薪所得扣除(65万日元)和基本生活扣除(38万日元)相抵,纳税人不能享受配偶扣除;而配偶收入达到141万日元时,将取消纳税人的全部配偶扣除,配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目前,税制上已做出修改,废除了配偶专项扣除(38万日元),此项修改适用于2004年以后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配偶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负也将有所增加。
⑩残疾人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1老年扣除。
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
○12鳏寡扣除。
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316岁至22岁的抚养子女扣除。
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12万日元。
○13小企业互助款扣除。
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⒂各种损失扣除。
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考虑到特殊情况,个别扣除项目有所增减。
非居民不享受上述任何一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实施了一项定率减税措施,即按照个人所得税额的20%(最高扣除限额为每年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额的15%(最高扣除限额为每年4万日元)分别给予减除。
(2)抵免和其他扣除项目○1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
日本税制
“肖普劝告”(1949)与战后税收制度
所得税比重不断上升,成为主体税
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降低直接税,增加间接税 土地税制改革
日本的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权限的划分 中央集中立法,其税收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 国税和部分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 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其税收权限也由中 央立法所规定,主要包括地方税课税及税率 选择、制定地方税征收条例和地方税征管
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源的划分及收入格局 地方交付税与地方让与税
日本税制体系结构及其特点
日本税制的体系结构 国税与地方税 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日本现行税制的特点 所得税比重相对较高 税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 税负总水平较低
二、日本主要税种的征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 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法人税 法人居民税和法人事业税 消费税 遗产税 赠与税 固定资产税
税 蓝色申报制度 日本的居民税和事业税
思考题
1.日本的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的联邦个人所 得税在征税模式上有何不同?
2.日本的遗产税与美国联邦遗产税在征税 模式上有何不同?
3.日本消费税的性质及其主要内容。 4.日本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 5.日本地方交付税和地方让与税。
本章小结
日本现行税制有50多个税种,分属国税、都道 府县税和市町村税。
从税收管理权限来看,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 地方无立法权,只有地方税课税及税率选择、 制定地方税征收条例和地方税征管等权限。
从税负的国际比较看,日本税负总水平较低, 其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的税率,减少 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第三章 日本税制
一、税制概览 二、主要税种的征收制度 三、税收征收管理 四、税制改革趋势
日美税务代理的法制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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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制
增值税 印花税
普通税
道府県税
地方税
目的税
普通税 市町村税
目的税
日本税目 都道府県民税 事業税 地方消費税 不動産取得税 道府県タバコ ゴルフ場利用 自動車税 軽油取引税 鉱区税 法定外普通税 狩猟税 水利地益税 法定目的税
市町村民税 固定資産税 軽自動車税 市町村タバコ 鉱産税 特別土地保有 法定外普通税 入湯税 事業所税 都市計画税 水利地益税 共同施設税 宅地開発税 国民健康保復興特別税 法人税 地方法人税 地方法人特別税 相続税 贈与税 地価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遗产税 赠与税
日本国税 间接税
消費税 酒税 国たばこ税 揮発油税 地方揮発油税 航空機燃料税 石油ガス税 石油石炭税 自動車重量税 印紙税 登録免許税 電源開発促進税 取引所税 有価証券取引税 日本銀行券発行 とん税 特別とん税 関税
企业所得税法(日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実施条例あずさ監査法人 中国事業本部中華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実施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 512号)2007年11月28日国務院第197回常務会議通過第1章 総則第 1 条 『中華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以下、「企業所得税法」と略称する)の規定に基づき、本条例を制定する。
第 2 条 企業所得税法第1条にいう個人独資企業、パートナーシップ企業とは、中国の法律および行政法規に基づき設立された個人(独資)企業、パートナーシップ企業を指す。
第 3 条 企業所得税法第2条にいう法により中国国内に設立された企業には、 中国の法律、行政法規に基づき中国国内に設立された企業、事業単位、社会団体並びに所得を得るその他の組織を含む。
企業所得税法第2条にいう外国(地域)の法律により設立された企業には、外国(地域)の法律に基づき設立された企業および所得を有するその他の組織を含む。
第 4 条 企業所得税法第2条にいう実際の管理機構とは、企業の生産経営、人員、財務、財産等に対して実質的な全般の管理および支配を行う機構を指す。
第 5 条 企業所得税法第2条第3項にいう機構・場所とは、中国国内において生産経営活動に従事する機構・場所を指し、以下を含む。
(1)管理機構、営業機構、事務機構(2)工場、農場、天然資源採掘場所(3)役務提供の場所(4)建築、据付、組立、修理、探査等に従事する工事作業の場所(5)その他の生産経営活動に従事す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が営業代理人に委託して中国国内において生産経営活動に従事する場合(組織または個人に、経常的に代理で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或いは物品の保存、引き渡しを行うことを委託する場合等を含む) 、当該営業代理人は非居民企業が中国国内に設立した機構、場所と見做す。
第 6 条 企業所得税法第3条にいう所得には、物品販売所得、役務提供所得、財産譲渡所得、株式利子と配当金等の権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賃貸料所得、ライセンス使用料所得、寄贈受取所得およびその他の所得を含む。
日本税控管理制度
日本税控管理制度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税收,提高征税效率,防止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日本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其税收管理制度也非常完善。
本文将从日本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征收和监管三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日本的税收管理制度是由政府主导,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各项税收政策和征收标准。
日本的税收管理法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法》、《税务课税法》、《增值税等销售税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日本设立了不同的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财产税、车辆税等。
这些税种在日本的税收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征收标准和税率也各不相同。
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还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
日本政府会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税收政策,包括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等。
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日本可以实现税收的合理分配,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管理制度的征收日本税收管理制度的征收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来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日本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税收工作。
地方税务局则是各地方政府设立的税收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工作。
在税收征收方面,日本实行了税收征管的制度,可以实现对纳税人的全面管控。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报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如果发生纳税人错误申报或漏报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税务调查,对其进行惩罚和处罚。
此外,日本税收管理制度还实施了税收征收和征管的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立网上报税系统和电子税务申报系统,可以实现纳税人的便捷和高效缴税。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提高对纳税人的监管和控制力度。
三、税收管理制度的监管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合法性,日本税收管理制度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日本设立了税务审计局和国税不服察查委员会等机构,专门负责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日本税理士制度简介
“税理士”是日语中的专有名词,意思是专门代理或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专家。
而“税理土制度”则是日本政府以《税理士法》的形式,确定实行的税务代理制度。
日本税理士制度的发展要追溯到明治时期,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1896年(明治2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营业税法》,确定营业税以工商业者为纳税义务人。
随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工商业者中的一些人向退职税务官吏及在财会方面有造诣的人士寻求“关于税的商谈”和委托代理申报的帮助,以求得合理纳税。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采取增收营业税的方法,增加了纳税人缴纳税收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代理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
于是,1911年日本首先制定出《税务代办监督制度》,这就是日本税务代理制度的前身。
日本的《税理士法》于1951年开始实行,至今已修正了23次,是边实行边完善起来的国家正式法规。
日本现行的《税理士法》共有九章,计6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理土考试;第三章,注册登记;第四章,税理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税理士的责任;第六章,税理士审查会;第七章,税理士会及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第八章,杂则;第九章,罚则。
另外还有税理士法施行令、施行规则、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会则、东京税理士会会务执行细则以及其他若干附则,以下对正文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1.总则(1)税理士使命。
税理士作为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使命是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纳税制度要求,取得纳税义务人的信赖,谋求恰当地履行有关税收法令规定的纳税义务。
(2)税理士的业务。
税理士应从事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事务,即税务代理、税务文件的规定和税务商谈。
除此之外,还可以税理士的名誉,受他人之托,附带从事拟定财务文件、代办会计账簿、记账及其他有关财务事务的业务。
(3)税理士的资格。
(4)不够资格条目。
2.税理士考试。
日本的税种
日本的税种所得课税一、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居民。
居民是指到纳税期限为止连续1年以上在国内有住所的个人。
其中,又把居民分为永久居民与非永久居民。
凡连续在日本居住达5年之久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境内外的一切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不打算在国内永久住下去,1年以上5年以下连续有住所的个人为非永久性居民。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只限国内源泉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中国内支付的部分和来自国外的汇款部分。
非居民。
非居民指居民以外的个人,即在日本居住时间不到l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仅就国内源泉收入纳税。
(二)课税范围按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是对全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但在计算时将所得分为十类,规定各自的计算方法。
(1)工薪所得。
工资、薪水、薪金以及与此类似的所得。
(2)一次性所得。
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等一次性所得。
(3)不动产所得。
地租、房租等不动产所得与不动产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所得。
(4)转让所得。
转让股票、房屋、土地等资产的所得(转让库存资产不在内)。
(5)红利所得。
以法人得到的红利、盈利分配,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6)利息所得。
公司债与存款利息、合同运用信托(贷款信托等)、公司债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7)退职所得。
退职时得到的退职补贴、一次性津贴等一次性发给的所得及同类所得。
(8)事业所得。
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事业产生的所得。
(9)山林所得。
购置满5年的采伐或转让则属于事业所得或杂项所得。
(10)杂项所得。
如稿费、公共年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公司债偿还收益等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1.工薪所得。
工资所得的金额是从当年的收入中作了工资所得扣除之后的余额。
工薪所得扣除额如表1所示:表1 工薪所得扣除率表注:最低扣除金额不少于65万日元。
2、一次性所得。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收入的开支以及一次性所得的特别扣除(50万日元)的余额,将其相当于1/2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合并征税。
3.不动产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