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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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

目录

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

(2)地方税机构

(3)租税法律主义

(4)申报纳税制度

(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

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

(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

(3)税理士会

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

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征收法人所得税

(3)源泉所得税制度

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

(2)继承税

6.征收消费税・・・・・・・・・・・・・・・・・・・・・・・・・10

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

(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

(3)事务所税

(4)登记许可税

(5)不动产保有税

(6)印花税

前言

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从此税理士以税务方面专家的身份,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推动申报纳税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现行的税制也是在“邵普意见书”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以所得税、法人税等直接税以及作为补充的间接税为核心的税制体系。此后经过数次税制的修正,演变成现行的税制。

正象其标题所表示的那样,为了尽可能使外国人浅显易懂地理解日本税法,我们专门编写了这本小册子。同时还对支撑着日本税务行政制度的纳税代理人——税理士以及税理士制度的概要作了通俗易懂的介绍。针对外国人的税务制度,由于各国之间达成的租税条约内容不同,加上企业领域里又涉及到转移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税金回避税制这样问题,税务制度之复杂,故若有不明和难解时,请向税理士咨询。

东 京税理士会

1.税务行政的构成

日本的税务行政,依据征税管辖权限的不同,大致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个行政机构。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分别处理相应的税目业务,其概要如下。

(1) 国税机构

国税的行政机构是以财政省的直属机关—国税厅为首,在它之下全国各地设11个国税局和冲绳国税事务所,以及524个税务署,以它们为窗口从事征税业务。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国内申报、纳税业务均可在纳税人的居住地所属的税务署进行。

(2) 地方税机构

统管地方税税务的是总务省的自治税务局,承担都道府县税、市町村税等地方税的策划立案及课税权归属决定等。但实际的申报和征收业务是由拥有课税权的各个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即都道府县税由县税务所征管,而市町村税是由市役所、区役及村公所的税务课征管。

(3) 租税法律主义

日本宪法第30条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条文,人民负有纳税义务。」及第84条规定「新增税种、及更改现行税种都必须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方可实施。」,我们把它定义为租税法律主义。

税金是为了公共福利而筹集的资金,是把人民手中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里。因此,税金的缴纳・征收都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一点非常明确。

(4) 申报纳税制度

①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

确定税金的纳税义务方式除了「申报纳税方式」和「赋课课税方式」以外,还有一些是随着纳税义务发生自然而然成为纳税对象的。

「赋课课税方式」是指由税务行政厅确定应纳税额的课税方式。固定资金税、汽车税及国税附加税等税目都是属于这种方式。

另外,源泉所得税、印花税等,不需要办理特别手续,随着纳税义务发生的同时,应纳税额就被确定下来。

在以上的介绍中,日本的租税主要还是以申报纳税制度为基本核心的。

申报纳税制度是纳税人自己将所得金额计算后,自己申报交纳的课税制度。这种以人民主权原则为日本宪法理念,在税务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②纳税申报及请求更改

纳税申报有以下几种情况

a.期限内申报

利用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按

照这个规定提交的申报表,我们把它称为期限内申报表。

b.期限外申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即使是超过期限,如果是在税务

署长作出决定之前的话,也可以提交期限外申报表。

c.修改申报

已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或者是接到更改通知的纳税人,如果是因应纳税额过少

的话,其申报只要是在税务署长作出决定之前,就可以提交修改申报表。

另外,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如果其被课税额过多的话,从法定申报期限起1年之内,可以向税务署长提出调整课税额要求。

③蓝色申报

蓝色申报制度是指对备齐各种必要帐薄的纳税人,在得到税务署长的认可下,可通过提交蓝色申报表的方式, 申报所得税和法人税。这种蓝色申报制度在税法上可以享有各种特殊待遇。

这是为了普及申报纳税制度和促进建立会计帐薄而设立的制度。

④电子申报

国税的申报、纳税、申请、提交等,可以选择利用英特网进行电子申报(e-Tax)。

(5) 税务调查及补救制度

①申报纳税制度的宗旨,原则上是由纳税人的申报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其申报如

果被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话,那么税务署长可以进行税务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纳税金额。

在这里,税务署长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调查纳税人的帐薄文书等。

对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通过调查结果,计算应交纳税金,由税务署长作出征税决定。

此外,对已提交了纳税申报表的人,经调查,发现申报金额过少的话,税务署长有权作出更改决定。

对更改或税务署长的决定而发生追征时,作为处罚将追缴所规定的加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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