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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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赵某某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某某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某某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0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8.10.31裁判规则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正文赵某某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光,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沈阳皇朝万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某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朱莉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某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国政海,该公司总经理。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出现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怎么样的情况?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裁判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原告李*英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参加⼈:原告李某某,⼥,1959年3⽉11⽇⽣(⾝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1980年9⽉10⽇⽣(⾝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基本案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查明,⾃2004年3⽉起,被告以为原告的丈夫安排⼯作、购买便宜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30⽇,被告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张,约定于2006年7⽉15⽇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到期还不清,被告⾃愿承担每⽇千分之五的处罚。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8⽇以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

在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

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未赔付,于2012年5⽉1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款项本⾦92000元,并⽀付利息。

【审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诈骗⼿段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数额巨⼤,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如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诉讼?

如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诉讼?

如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诉讼?小编希望如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诉讼?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产业损害补偿首要指的是对现已拍卖的补偿;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的损害补偿。

日常日子中, 产业危害胶葛也是比较简单发生的。

在两边当事人就产业危害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时分, 此刻就需要通过一些途径进行解决, 比方诉讼。

那么当事人一方该怎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诉讼呢?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了解。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释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 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管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

四、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应当注意, 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

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

所以, 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 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 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五、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 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 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诉讼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规定

诉讼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规定

诉讼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规定一、引言诉讼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系统有效运行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地方法院作为最基层的审判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

本文将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地方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依据地方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民事诉讼法对地方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最为详尽明确。

三、民事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规定1. 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民事争议;2. 不动产登记案件: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相关争议;3. 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4. 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付款纠纷等;5. 民事赔偿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刑事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规定1. 涉及轻微刑事犯罪的案件: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轻微违法行为;2. 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盗抢等一般刑事犯罪;3. 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公正合法的司法裁决。

五、行政案件地方法院管辖范围规定1. 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当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害的案件;2.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案件: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争议时的案件;3. 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案件: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的案件。

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六、地方法院管辖范围的特殊情况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跨区域性的案件或特定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上级法院或特别设立的法院进行审理。

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损害有哪些赔偿方式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民商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标的额之限制: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1、人格权纠纷案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

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4、债权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下列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2、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侵权损害还是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害,都应当按照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你知道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划分1、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

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法院管辖的概念

法院管辖的概念

法院管辖的概念法院的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权力和范围。

它是一种主权,不同级别的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和职权。

法院的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法院依法对一般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普通管辖根据案件主体、案件类型和案件金额三个方面进行划分。

首先,根据案件主体分为行政案件和非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案件,患者还有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同纠纷等。

非行政案件是指与行政机关无关的其他案件,比如涉及民事合同、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关系等。

其次,根据案件类型来划分管辖。

案件类型有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等。

民事案件主要涉及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如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

商事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等。

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违反刑法规定的罪行。

最后,根据案件金额的大小来划分普通管辖的范围。

金额较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金额较大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金额多大才属于中级或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具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

除了普通管辖外,法院还具有特殊管辖的权力。

特殊管辖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特殊管辖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

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进行审判。

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

因为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需要由行政法院进行审判。

执行案件是指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和仲裁等案件。

当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

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审判。

民商事合同纠纷是指由两个以上主体订立的民事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可以由多个法院共同管辖。

在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法院有权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法院管辖的范围和权力有法定的界限,法院应该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般规定为了法院能够更好的查清事实真相,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对于不同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不同的管辖规定。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民法院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案例一:购房纠纷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刘先生在201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和装修标准。

然而,在交房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装修,导致其居住舒适度大打折扣。

此外,刘先生还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面开裂等。

为了解决问题,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刘先生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并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刘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张女士在2019年与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中,货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女士的私家车受损严重,需要大修。

张女士与货车驾驶员协商赔偿事宜,货车驾驶员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车驾驶员赔偿私家车维修费用。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货车驾驶员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直接导致张女士的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货车驾驶员赔偿张女士私家车维修费用5万元。

案例三:医疗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李先生因患有胆结石,于2020年前往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了并发症。

李先生不仅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还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能履行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并发症,致使李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2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总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出现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向法院起诉前,如果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法院判决能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怎样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损害的,由申请⼈承担赔偿的责任,⼀般以申请⼈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书怎么写1、⾸部:注明⽂书名称。

担保⼈基本情况:担保⼈为公民,写明其⾝份基本事项;担保⼈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作保证⼈的,还应写明被担保⼈的基本情况。

2、正⽂: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案由:写明担保⼈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致送⼈民法院名称。

担保⼈签名,担保⼈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签名。

担保⽇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损害的,由申请⼈承担赔偿的责任,⼀般以申请⼈提供的担保赔偿。

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因为损害当事人的财产而造成的侵权纠纷的案例非常多,也有可能这种财产损害实际上造成的侵权行为不只包括当事人的财产权,过程中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的各个方面都是有所损害的。

被侵犯者在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时候应该清楚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云亭法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

云亭法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作者/ 王静澄 张德荣 阮笛(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公司组织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但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都适用上述特殊地域管辖。

本案中,最高院即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而不应适用上述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的管辖规定。

案情简介一、盛鼎公司、徐州证券公司系盛元公司股东,盛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徐州证券公司委派赵丽担任,盛元公司的注册地点位于海南省。

二、2002年,在赵丽的支持下,徐州证券公司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将盛元公司在大连证券徐州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内的9000余万元资金转入自己名下。

三、盛鼎公司认为赵丽、徐州证券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盛元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以赵丽以及徐州证券公司的义务承受人国盛公司为被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国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最高院裁定国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江苏省高院。

裁判要点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由盛元公司的股东盛鼎公司代表其向国盛公司请求返还其转走的盛元公司在大连证券徐州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款项。

虽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情形,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经验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因本案判决涉及到本人财产及人身自由等严重权利,本人特向贵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一、本案起因本案起因系原告申请起诉,要求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异议理由1.本案系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纠纷;2.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3.本人在被告诉前已主动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

三、异议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纠纷本案纠纷的发生地点系本人居住地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一定的区域,由该区域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的纠纷发生在本人居住地所在地,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原告主张本人侵害其权益,要求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3.本人在被告诉前已主动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本人在被告诉前已主动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没有造成损害或者防止了损害的扩大,被侵权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本人采取了合理措施,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应成立。

四、申请结果基于以上理由,本人要求贵院对管辖权异议予以支持,将本案移送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申请!被告:XXXXX年X月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本案我系被告,因本案判决涉及到本人财产及人身自由等严重权利,本人特向贵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一、本案起因本案起因系原告要求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异议理由1.本案涉及的纠纷发生在本人居住地所在地,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3.本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作者行为未造成损害或防止了损害的扩大,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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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
生活中,当我们的私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的。

那么如何提起诉讼?财产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释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
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

二、财产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

在《法》和《合同法》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

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问题,否则的话找错了法院,案件就得不到受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在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使用权证明、手续等财产权属证明;
2、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
3、侵权事实发生的证据材料;
4、财产损害的价值证明;
5、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动产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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