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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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信用证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出口营销专业管理师论文论文题目:信用证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实用文档信用证的风险及预防措施摘要: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保证了买卖双方处于同等地位。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信用证贸易下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出口风险防范正文Ⅰ前言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Ⅱ信用证贸易下的风险从信用证的的特点和贸易方式来看,作为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实用文档①不依合同开据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

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并不完全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我公司在执行合同时发生因难,或者使公司遭致额外的损失。

在我公司所作业务中所见较多的情况为,货物描述不符、单证要求不符。

②进口商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

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如在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XX工商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2009级国际贸易实务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作者: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12年5月摘要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欺诈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多发地区。

信用证欺诈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本文主要阐明信用证的概念和自身特点,以及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软条款等及其对进出口的影响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其应防范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防范AbstractWhether developed country or developing country, settle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which brings into use the way of credit card accounts for largish. In China, a half 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settlement introduce to the way of credit card. But the business of the credit card increases difficulty of risk prevention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y itself of complexity and independent abstract drifted away from the prime contract.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often happen all over the world. The developing country is the most serious to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Letters of credit fraud’s feature include high quota, severely impair and profound lessons. Thereby to the reason, endanger and eateries and needs to be explored in depth.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credit card. In addition to risk prevention and Request countermeasures if needed.Keywords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The soft clause of the credit card; Fraud prevention目录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1)(一)信用证的概念 (1)(二)信用证的特点 (1)1.独立抽象性 (1)2.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的买卖 (2)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二信用证的欺诈 (2)(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2)(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3)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3)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3.骗取信用证 (3)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4)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4)(三)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4)1.国际性 (4)2.复杂性 (5)3.多重非法性 (5)三信用证的风险 (6)(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6)1.进口商不开证 (6)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6)3.“软条款”信用证 (6)(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6)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6)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 (7)(三)银行方面的风险 (7)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7)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 (7)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7)(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7)(二)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8)(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8)(四)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8)五结论 (9)参考文献 (10)正文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3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

信用证通知及转让证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通知及转让证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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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条款及添加条款
遵循惯例,添加条款,保护第一受益 人和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受益人单据必须交给转让行 声明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 第一受益人是否及或在何种情况 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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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
全额 转让 换单转让 不换单转让 差额 转让
部分无 差额转 让
转让 方式
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的银行 信开证/信转来证应同时邮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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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
确定是否是指定银行
通知行
如决定不加具保兑应毫不延迟地 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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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
占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加保 保兑行 扣划开证行保证金加保 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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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的 风险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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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的延展及操作风险
转让证的操作原则 转让证的操作风险及防范 单据处理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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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及相关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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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出口信用证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作为 被开证行授权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 行,按照受益人请求,将信用证全 部或部分执行权利转让给一个或数 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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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转让的前提条件
可以不将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应毫不 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通知受益人。
如决定延展保兑,应在系统中进行延 展保兑处理并相应延展额度试用期。 收取因保兑延展产生的费用。 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项下新来修改, 系统不能提示,在修改上机时应注意 辨别。
17
18
修改及来报处理中存在的操作风险
核对报文与系统的信用证 号是否一致
出口信用证通知及转让信用证 风险及防范
Oct. 2011
出口信用证通知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作者:杨毅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6期从表面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中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它只在原证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讨论转让行的风险似乎没有很大的意义。

然而随着转让证业务在贸易实务中的不断增多,各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的出现,客户不断有新的需求提出,转让行在转让证的业务处理中稍加疏忽,将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面临的风险(一)转让行越权转证的风险任何银行在接到客户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申请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转让行的资格,这一点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客户误解。

不少客户甚至某些银行操作员认为,只要是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也就是说,转让银行意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适用于任何银行的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银行。

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备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

所以如果某银行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不具备转让行的资格。

(二)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其中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中国信保接到了来自A企业的求助电话,企业在电话中显得极其郁闷,原因是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已经将货物生产好准备装箱出运了,这才发现对方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装船日期,受益人(卖方)才能装船的“软条款”。

眼看信用证快过有效期了,买方却迟迟不予配合,在A企业的多次催促下,买方竟然提出了货物打折的要求。

A企业已成立多年,虽然很多同行们都已经接受信用销售方式,但是出于风险考虑,企业一直采用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的保守经营方式,直至遭遇此次风险,才惊觉原来信用证背后也陷阱重重,因此向中国信保求助。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应用。

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

中国信保在日常的业务咨询、案件处理中,也接触了很多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案例,接下来,中国信保就对信用证潜在风险进行梳理。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企业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 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 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1) 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2) 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3) 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4) 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5)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6)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7) 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8) 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9) 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

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

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的条 件 转让 。只有 开证 行 在 信 用 证 中 明确 注 明 “ 可 转让 ” Tas r l) 信 用 证 方 可 转让 。可 转 让 信 用 (r f a e , neb
证 的 当事 人 中受 益 人 第 一 受 益 人 与 第 二 受 益 人 之
分 , 且 参 与信 用 证 交 易 的 中介 银 行 除付 款 、 兑 、 并 承 议付 银 行外 尚有 办理 转让 的转让 行 。正 是 由于 可转 让信 用 证 中各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比较 复 杂 , 且 比一 般 而 信用 证 所涉 及 的环 节 多 , 程序 也繁 琐 , 以在 实 际使 所 用过 程 中各 相关 当 事 人 必 然会 面 临 不 同 的 风 险 , 但
对作 为 第 二受 益人 的实 际供 货人 来说 面 临 的风 险则
卖交 易 , 并从 中赚 取 差 额 利 润 。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便 是 在 中间 商参 与 国 际贸易 的情 况 下 普遍 采用 的信用 证 结算 方式 之 一 。 由于作 为 信用 证 业务 所遵 循 的统 一
惯例< c so 中对可转让 信用证 的有关做 法规定 < Po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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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实 务
使 用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硇
风 睑 及 防 范
陈 爱 萍
随着 国际 转 口贸易 和 国 内 出 口主体 多元 化 的形 成 , 来 越 多 的中 间 商 为 国 际 贸 易 提 供 了更 多 的机 越 会 。他们 往 往 利用 自己在 地理 位 置 、 经济 技术 、 商务 关系 等方 面 的优 势 , 安排 进 口商 与 供 货人 自己不 能供 货 , 只 是 一 个 中 而
请 转 让 时并且 在 信 用 证 转 出之 前 , 一 受 益 人 必 须 第

最新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

最新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新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的出台,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也随之提上了日程。

当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还比欠缺,主要是对其基本知识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风险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体系。

该文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风险存在的根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有多种存在形式,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面临着供货商的违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转让行的资格确认的风险等,文章分别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述;而风险的防范是写作的重点,主要从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三个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各自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期对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 风险防范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Main Parties inTransferable Letter of Gredit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 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 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 the risk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 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 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 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New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600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isk control of the transferable L/C, but there are still lots of difficult problems, and the study of risk in the transferable L/C also put on the agenda. Primarily 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oot causes of risk by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risk. The risk can have a variety of forms of existence,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importers are faced with the risk of supplier defaul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is facing a single risk for the brokers, transfer line to confirm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risks. The article discussed in detail separately fro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financial risk.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writing, It expatiates the main parties’ measures respectively from the beforehand Process control and subsequent remedial in detail, and wish it helpful prevent the transferable of L/C risk in practice, as well as its better to play its role.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UCP600;Risk;Precaution目录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0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01.2.1 对企业来说 0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1)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1)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3)1.4.1 文章的框架 (3)1.4.2 文章的创新点 (4)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4)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4)2.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5)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5)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7)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9)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9)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9)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11)2.4.1 使用程序不同 (11)2.4.2 性质不同 (12)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 (13)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4)3.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5)3.2.1 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5)3.2.2 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16)3.2.3 开证行与转让行的关系 (18)3.2.4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9)3.2.5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20)3.3.1 案情介绍 (21)3.3.2 案例分析 (22)第 4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风险 (23)4.1 信用风险 (23)4.1.1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24)4.1.2 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24)4.1.3 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24)4.1.4 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25)4.1.5 进口商资信风险 (25)4.1.6 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26)4.2 操作风险 (26)4.2.1 转证环节的风险 (27)4.2.2 换单环节 (30)4.2.3 交单环节 (32)4.3 融资风险 (33)4.3.1 第一受益人 (34)4.3.2 第二受益人 (34)5.1 UCP600 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5)5.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5)5.1.2 转让行的规定 (35)5.1.3 费用的承担更加明确 (35)5.1.4 保兑 (35)5.1.5 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35)5.1.6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36)5.2 UCP600 相关变化对主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36)5.2.1 关于“开证行可以充当转让行”的影响分析 (36)5.2.3 关于“保兑的反映”的影响分析 (37)5.2.4 关于“第二受益人交单条款”的影响分析 (37)5.2.5 关于“保护没有过错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分析 (38)6.1 事前的风险预防 (39)6.1.1 从转让行的角度 (39)6.1.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0)6.1.3 从供货商的角度 (41)6.1.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3)6.2 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44)6.2.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4)6.2.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5)6.2.3 从供应商的角度 (46)6.2.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9)6.3 事后的风险补救 (49)6.3.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9)6.3.2 从中间商的角度 (51)6.3.3 从供货商的角度 (51)6.3.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2)6.4 国际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案例1 (52)6.4.1 案情介绍 (52)6.4.2 案例分析 (54)结论 (55)参考文献 (57)第 1 章引言1.1 本课题研究目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其灵活性和优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逐步的被广泛使用起来。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推荐文章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热度:出口信用证修改有哪些风险热度: 2022励志的家长寄语有哪些热度:适合小学生的家长寄语有哪些热度: 2019建国70周年有哪些优秀的话题作文热度: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一、案情国内A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B公司向孟加拉出口烧碱,合同金额为51万美元。

2004年12月4日,A公司收到由孟加拉C银行开出的、香港D银行作为转让行的可转让信用证,B公司为该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A公司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为51万美元。

12月30日,A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安排货物装运并将全套结汇单据交国内E银行议付。

该行审单合格后,将全套单据提交D银行办理结算。

2005年1月11日,D银行将经过B公司换单的全套单据寄给C银行,C银行于2005年1月20日提出单据不符点,原因是“箱单上没有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确认(P/L NOT CERTIFIED BY PSI AGENCY)”。

二、处理(一)积极与银行交涉E银行在收到C银行关于“不符点”的电文后,核查了信用证条款及单据留存件后,认为:C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在信用证条款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A公司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项要求,且C银行只是提出“不符点”,却从未明示“拒付”。

据此,E银行通过D银行多次致电C银行,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D银行也曾回电答复:C银行指出的“不符点”不构成“实质性不符点”,但C银行已退单,D银行将等候E银行的进一步指示。

随后,虽经E银行的反复催告,但最终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二)密切关注货物动态A公司在获悉风险发生后,立即指示货运公司,要求其“不仅要收回正本提单,且要得到A公司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放货”。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精编文档).doc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

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

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新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的出台,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也随之提上了日程。

当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还比欠缺,主要是对其基本知识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风险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体系。

该文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风险存在的根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有多种存在形式,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面临着供货商的违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转让行的资格确认的风险等,文章分别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述;而风险的防范是写作的重点,主要从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三个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各自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期对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 风险防范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Main Parties inTransferable Letter of Gredit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 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 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 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 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 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 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New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600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isk control of the transferable L/C, but there are still lots of difficult problems, and the study of risk in the transferable L/C also put on the agenda. Primarily 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oot causes of risk by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risk. The risk can have a variety of forms of existence,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importers are faced with the risk of supplier defaul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is facing a single risk for the brokers, transfer line to confirm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risks. The article discussed in detail separately fro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financial risk.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writing, It expatiates the main parties’ me asures respectively from the beforehand Process control and subsequent remedial in detail, and wish it helpful prevent the transferable of L/C risk in practice, as well as its better to play its role.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UCP600;Risk;Precaution目录第 1 章引言 (1)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1)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1.2.1 对企业来说 (1)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2)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2)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3)1.4.1 文章的框架 (3)1.4.2 文章的创新点 (5)第 2 章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 (5)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5)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5)2.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6)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6)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8)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10)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0)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10)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12)2.4.1 使用程序不同 (12)2.4.2 性质不同 (13)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 (14)第 3 章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及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4)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4)3.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6)3.2.1 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6)3.2.2 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17)3.2.3 开证行与转让行的关系 (19)3.2.4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20)3.2.5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21)3.3.1 案情介绍 (22)3.3.2 案例分析 (23)第 4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风险 (24)4.1 信用风险 (24)4.1.1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25)4.1.2 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25)4.1.3 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25)4.1.4 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26)4.1.5 进口商资信风险 (26)4.1.6 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27)4.2 操作风险 (27)4.2.1 转证环节的风险 (28)4.2.2 换单环节 (31)4.2.3 交单环节 (33)4.3 融资风险 (34)4.3.1 第一受益人 (35)4.3.2 第二受益人 (35)第 5 章UCP600 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6)5.1 UCP600 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6)5.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6)5.1.2 转让行的规定 (36)5.1.3 费用的承担更加明确 (36)5.1.4 保兑 (36)5.1.5 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36)5.1.6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37)5.2 UCP600 相关变化对主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37)5.2.1 关于“开证行可以充当转让行”的影响分析 (37)5.2.3 关于“保兑的反映”的影响分析 (38)5.2.4 关于“第二受益人交单条款”的影响分析 (39)5.2.5 关于“保护没有过错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分析 (39)第 6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风险防范 (39)6.1 事前的风险预防 (40)6.1.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0)6.1.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1)6.1.3 从供货商的角度 (42)6.1.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4)6.2 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45)6.2.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5)6.2.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6)6.2.3 从供应商的角度 (47)6.2.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0)6.3 事后的风险补救 (50)6.3.1 从转让行的角度 (50)6.3.2 从中间商的角度 (52)6.3.3 从供货商的角度 (52)6.3.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3)6.4 国际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案例1 (53)6.4.1 案情介绍 (53)6.4.2 案例分析 (55)结论 (56)参考文献 (58)第 1 章引言1.1 本课题研究目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其灵活性和优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逐步的被广泛使用起来。

我国外贸企业信用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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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第I页我国外贸企业信用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毕业设计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第1章绪论 (1)第2章信用证 (3)2.1 信用证的名词解释 (3)2.2 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3)2.3 信用证流程............................................ . (4)2.3.1 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 (8)第3章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0)3.1 信用证的风险种类 (11)3.1.1 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1)3.1.2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1)3.1.3 银行方面的风险 (13)3.2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13)3.2.1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13)3.2.2避免和较少风险途径 (14)第4章信用证事故的处理 (16)结论 (19)致谢 (20)参考文献 (21)第1章绪论(一) 选题的背景及目的随着世界的发展,信用证已然成为国际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然而,由于信用证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

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

为此,文章在研究中外学者对信用证风险处理的基础上,通过信用证风险的实例分析与研究,得出信用证结算中存在对外商资信审查不够深入、对信用证条款不够严格等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以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为主、以将加强公司业务人员素质为辅的防范措施。

以便公司在以后的信用证结算中能够减少风险、顺利结汇。

(二) 国内外研究现况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备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

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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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新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的出台,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也随之提上了日程。

当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还比欠缺,主要是对其基本知识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风险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体系。

该文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风险存在的根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有多种存在形式,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面临着供货商的违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转让行的资格确认的风险等,文章分别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述;而风险的防范是写作的重点,主要从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三个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各自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期对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 风险防范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Main Parties i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Gredit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 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 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 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 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 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 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New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600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isk control of the transferable L/C, but there are still lots of difficult problems, and the study of risk in the transferable L/C also put on the agenda. Primarily 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oot causes of risk by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risk. The risk can have a variety of forms of existence,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importers are faced with the risk of supplier defaul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is facing a single risk for the brokers, transfer line to confirm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risks. The article discussed in detail separately fro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financial risk.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writing, It expatiates the main parties’ measures respective ly from the beforehand Process control and subsequent remedial in detail, and wish it helpful prevent the transferable of L/C risk in practice, as well as its better to play its role.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UCP600;Risk;Precaution目录第 1 章引言 (1)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1)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1.2.1 对企业来说 (1)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2)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2)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3)1.4.1 文章的框架 (3)1.4.2 文章的创新点 (5)第 2 章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 (5)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5)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5)2.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6)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6)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8)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10)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0)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10)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12)2.4.1 使用程序不同 (12)2.4.2 性质不同 (13)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 (14)第 3 章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及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4)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4)3.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6)3.2.1 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6)3.2.2 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17)3.2.3 开证行与转让行的关系 (19)3.2.4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20)3.2.5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21)3.3.1 案情介绍 (22)3.3.2 案例分析 (23)第 4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风险 (24)4.1 信用风险 (24)4.1.1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25)4.1.2 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25)4.1.3 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25)4.1.4 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26)4.1.5 进口商资信风险 (26)4.1.6 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27)4.2 操作风险 (27)4.2.1 转证环节的风险 (28)4.2.2 换单环节 (31)4.2.3 交单环节 (33)4.3 融资风险 (34)4.3.1 第一受益人 (35)4.3.2 第二受益人 (35)第 5 章UCP600 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6)5.1 UCP600 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6)5.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6)5.1.2 转让行的规定 (36)5.1.3 费用的承担更加明确 (36)5.1.4 保兑 (36)5.1.5 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36)5.1.6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37)5.2 UCP600 相关变化对主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37)5.2.1 关于“开证行可以充当转让行”的影响分析 (37)5.2.3 关于“保兑的反映”的影响分析 (38)5.2.4 关于“第二受益人交单条款”的影响分析 (39)5.2.5 关于“保护没有过错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分析 (39)第 6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风险防范 (39)6.1 事前的风险预防 (40)6.1.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0)6.1.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1)6.1.3 从供货商的角度 (42)6.1.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4)6.2 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45)6.2.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5)6.2.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6)6.2.3 从供应商的角度 (47)6.2.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0)6.3 事后的风险补救 (50)6.3.1 从转让行的角度 (50)6.3.2 从中间商的角度 (52)6.3.3 从供货商的角度 (52)6.3.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3)6.4 国际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案例1 (53)6.4.1 案情介绍 (53)6.4.2 案例分析 (55)结论 (56)参考文献 (58)第 1 章引言1.1 本课题研究目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其灵活性和优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逐步的被广泛使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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