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3_中文版

合集下载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rcep全文解读 -回复

rcep全文解读 -回复

rcep全文解读-回复问题:通过RCEP协议全文解读,了解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影响以及对全球贸易发展的意义。

[RCEP全文解读]1. 引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国家间达成的一项全面自贸协定。

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涵盖欧亚大陆、东南亚和大洋洲,包括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5个国家。

本文将逐步解读RCEP协议的主要内容、影响以及对全球贸易发展的意义。

2. 协议内容RCEP协议包括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如下:2.1 市场准入RCEP协议将降低或取消参与国家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市场准入。

协议规定,各参与国家将逐步降低关税,并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2.2 贸易便利化RCEP协议通过简化贸易手续、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等,促进贸易流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协议还鼓励电子贸易的发展,以提高跨境贸易的效率。

2.3 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

2.4 电子商务RCEP协议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包括电子支付、数字认证和数据流动等领域。

它为电子商务提供了规则和框架,以促进数字化经济的发展。

2.5 服务贸易RCEP协议涵盖了多个服务领域,包括金融、科技、医疗等,鼓励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影响3.1 促进地区贸易RCEP以其庞大的经济规模和市场潜力,将进一步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活动。

降低贸易壁垒和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将为参与国家的出口创造更多机会,推动地区贸易的增长。

3.2 加强区域合作RCEP协议将加强参与国家间的合作和关系。

通过共同制定规则和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各国将更密切地协作,促进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3.3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RCEP协议将鼓励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为参与国家的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机会。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将促进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推动参与国家的经济结构升级。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中文版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航空器的修理和维护服务指在航空器退出服务的情况下对航空器或其一部分进行的此类活动,不包括所谓航线维护;(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通过:1. 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者2. 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一代表处,(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指由包含航空承运人的时刻表、可获性、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预订或出票;(四)法人指根据适用的法律正式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人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五)一缔约方的法人指:1. 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并在该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法人;或2. 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缔约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根据第五款第一项确定的该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六)对于泰国和越南,法人指:1. 由一缔约方的人所拥有,如该缔约方的人实际拥有其50%以上的股权;2. 由一缔约方的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地指导其活动的权力;3. 与另一人是关联关系,如该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者该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七)一缔约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措施:1. 服务的购买、使用或支付;2. 与服务的提供相关的、该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及3. 一缔约方的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而存在,包括商业存在;(八)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的相关市场上,由该缔约方形式上或实际上授权或设立的,作为该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的,不论公共或私营性质的任何人;(九)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的自然人,并且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1. 是该缔约方的国民;或2. 在该缔约方拥有永久居留权1,且该缔约方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只要无缔约方有义务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优于该缔约方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十)服务的部门:1如一缔约方就永久居民在附件二(服务具体承诺表)、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不符措施承诺表)或附件四(自然人移动承诺表)的附表中提出保留,该保留不得影响该缔约方在GATS 中的权利及义务。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08ID'sAnnexIV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08ID'sAnnexIV

ANNEX IV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INDONESIA1. Indonesia’s commitments on categories of natural persons and its respective conditions andlimitations for the temporary entry and temporary stay, including length of stay, ar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5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2.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below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the light of Chapter 9 (Temporary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Natural persons of another Party that fall under the categories specified in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are permitted to enter and stay in Indonesia subject to its 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3. Where natural persons of another Party in categories permitted to enter and stay with respect tosectors listed in Appendix IVA (Sector-Specific Commitments), all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specified in each category of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shall also appl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4. For greater certainty, Indonesia reserves the right to adopt or maintain any measures with respectto categories of natural persons other than those categories listed in this Horizontal Schedule.HORIZONTAL SCHEDULEAPPENDIX IVASECTOR-SPECIFIC COMMITMENTS1. The following sets out Indonesia’s sectoral commitments in relation to the temporary entry andtemporary stay of Parties’ 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s in the territory of Indonesia.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ppendix, “None” means:- no additional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in the Horizontal Schedule;and- in the case of 5. Education Services and 7. Financial Services, no additional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in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and their respectiveGeneral Conditions below.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ppendix, “Unbound” means no commitment.4. References to “CPC” in this Appendix refers to the provisional CPC codes as used in the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atistical Papers Series M No.77,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1991). The appearance of ** against individual CPC listings indicates that the service specified constitutes only a part of the total range of activities covered by the CPC concordance.5. References to “W 120” in this Appendix refers to 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MTN.GNS/W/120 of 10 July 1991).6. References to “KBLI” in this Appendix refers to the Indonesia Standard Industr ial Classification(Klasifikasi Baku Lapangan Usaha Indonesia) 2015.1 Water management includes series of supplying services activities related to surface water purification from the water source, water distribution directly from the water terminal, water tank transportation, with the purpose of selling those to consumers.2 Portfolio management is, as stipulated in the prevail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apital market, all forms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3 Starred Hotel is a service business which provides accommodation; food and beverages facilities; and other services, except casino and other activities prohibited by law; for reasons of public moral, religion,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4 Tourist Resort is an area built to accommodate the facilities needed for the tourist such as hotels, marinas, golf course, cultural open stage and other facilities, except casino and other activities prohibited by law; for reasons of public moral, religion,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rcep协议内容

rcep协议内容

rcep协议内容
RCEP是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由亚洲十国以及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协定。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在越南签署,标志着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
化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RCEP协议内容包括:
1.贸易自由化:对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实现零关税和零壁垒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

2.投资自由化:鼓励和促进各方之间的投资自由化,降低投资壁垒。

3.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合作。

4.服务贸易:对于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5.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6.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加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

7.技术合作: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共享。

总的来说,RCEP协议致力于促进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
由化,为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RCEP协议书副本

RCEP协议书副本

RCEP协议书副本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签署国的法人实体,依据RCEP的条款和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以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旨在促进甲方和乙方在RCEP框架下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1.2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在RCEP范围内的所有贸易和投资活动。

第二条商品和服务贸易2.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2.2 双方应遵守RCEP关于关税减免、非关税壁垒消除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投资3.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为对方提供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3.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投资,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4.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

4.2 双方应遵守RCEP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

第五条争端解决5.1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至RCEP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解释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守RCEP的规定及相关国际法原则。

6.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与RCEP的规定不一致,应以RCEP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7.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本协议书副本到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2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2_中文版

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第一条定义就本附件而言:(一)成本导向指基于成本,可以包括合理利润,并且可以针对不同设施或服务适用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二)终端用户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用户或最终消费者,包括除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服务提供者;(三)基本设施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设施:1. 由单个或者有限数量的提供者单独或主要提供;以及2. 在提供服务方面,该设施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替代;(四)互联互通指与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连接,以允许一提供者的使用者与另一提供者的使用者通信,并接入另一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五)国际移动漫游服务指根据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间的商业协议提供的商业移动服务,终端用户虽然处于母国公共电信网络所在领土外,仍能使用母国移动手机或其他设备获得语音、数据或短信服务。

(六)专用线路指为特定使用者专用或可用所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定点间提供的电信设施;(七)许可指一缔约方可以根据其法律法规,要求一人为提供电信网络或服务而获得的授权,包括特许、批准或注册;11对于泰国,在2022年之前,特许排除在“许可”的定义之外。

(八)主要提供者指由于下列原因,考虑到价格和供给因素,有能力实质影响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相关市场参与条件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1. 控制基本设施;或者2. 利用其市场地位;(九)非歧视指在同等情况下,不低于给予同类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其他任何使用者的待遇;(十)号码携带指当公共电信服务的终端用户在同种类公共电信服务提供者间转换时,保留同一电话号码的能力;(十一)物理共址指在主要提供者拥有或控制和使用的场所,为安装、维护或维修设备而接入空间,以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十二)公共电信网络指在指定的网络终端间,用于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十三)公共电信服务指一缔约方明确要求或实际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服务。

此类服务可以包括电报、电话、电传、数据传输,特别是包括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定点间实时传输客户提供的信息,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端到端的变化;(十四)电信指以任何电磁形式传输和接收信号;(十五)电信监管机构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任何负责电信监管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以及(十六)使用者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终端用户或提供者。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第十章投资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12,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适用)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3(二)可自由使用货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可能的修订所确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三)投资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

投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1. 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2. 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4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51就马来西亚和泰国而言,本章规定的保护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经各自主管机关依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书面方式明确批准保护的涵盖投资。

2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而言,“已接受”是指“视情况而定,已经个案登记或书面批准”。

3就本定义而言,“政策”是指由一方政府以书面形式认可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4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行的贷款不是投资。

5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立即到期的付款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3. 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4. 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5. 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66. 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7.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臵或质押。

7“投资”不包括司法、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决。

就本段中的投资定义而言,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应当被视为投资。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2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2_中文版

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第一条定义就本附件而言:(一)成本导向指基于成本,可以包括合理利润,并且可以针对不同设施或服务适用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二)终端用户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用户或最终消费者,包括除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服务提供者;(三)基本设施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设施:1. 由单个或者有限数量的提供者单独或主要提供;以及2. 在提供服务方面,该设施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替代;(四)互联互通指与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连接,以允许一提供者的使用者与另一提供者的使用者通信,并接入另一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五)国际移动漫游服务指根据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间的商业协议提供的商业移动服务,终端用户虽然处于母国公共电信网络所在领土外,仍能使用母国移动手机或其他设备获得语音、数据或短信服务。

(六)专用线路指为特定使用者专用或可用所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定点间提供的电信设施;(七)许可指一缔约方可以根据其法律法规,要求一人为提供电信网络或服务而获得的授权,包括特许、批准或注册;11对于泰国,在2022年之前,特许排除在“许可”的定义之外。

(八)主要提供者指由于下列原因,考虑到价格和供给因素,有能力实质影响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相关市场参与条件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1. 控制基本设施;或者2. 利用其市场地位;(九)非歧视指在同等情况下,不低于给予同类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其他任何使用者的待遇;(十)号码携带指当公共电信服务的终端用户在同种类公共电信服务提供者间转换时,保留同一电话号码的能力;(十一)物理共址指在主要提供者拥有或控制和使用的场所,为安装、维护或维修设备而接入空间,以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十二)公共电信网络指在指定的网络终端间,用于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十三)公共电信服务指一缔约方明确要求或实际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服务。

此类服务可以包括电报、电话、电传、数据传输,特别是包括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定点间实时传输客户提供的信息,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端到端的变化;(十四)电信指以任何电磁形式传输和接收信号;(十五)电信监管机构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任何负责电信监管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以及(十六)使用者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终端用户或提供者。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

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

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

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

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

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RCEP协议全文(附下载)

RCEP协议全文(附下载)

RCEP协议全⽂(附下载)来源:国际法务(ID:GlobePlay)11⽉15⽇,区域全⾯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

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与中国、⽇本、韩国、澳⼤利亚、新西兰。

RCEP是全球最⼤的⾃贸协定,15个成员国总⼈⼝、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的约30%。

本⽂前部分是东盟官⽹的RCEP相关介绍,后半部分是新西兰外贸部⽹站所附的该协议(⽬录序⾔+全⽂下载⽅式)。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ABOUTCountries in East Asia region have thriving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with each other through free trade agreements.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has free trade agreements with six partners namely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FTA), Republic of Korea (AKFTA), Japan (AJCEP), India (AIFTA) as well as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AANZFTA).In order to broaden and deepen the engagement among parties and to enhance parties’participation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 the leaders of 16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established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The RCEP was built upon the existing ASEAN+1 FTAs with the spirit to strengthen economic linkages and to enhance trade and investment related activities as well as to contribute to minimising development gap among the parties.In August 2012, the 16 Economic Ministers endorse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The RCEP negotiations were launched by Leaders from 10 ASEAN Member States (Brunei Darussalam, Cambodia, Indonesia, Lao PDR, Malaysia, Myanmar, the Philippines, Singapore, Thailand and Viet Nam) and six ASEAN FTA partners (Australi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dia, Japan, Republic of Korea, and New Zealand) during the 21st ASEAN Summit and Related Summits in Phnom Penh, Cambodia in November 2012.The objective of launching RCEP negotiations is to achieve a modern, comprehensive, high-quality, and mutually beneficial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among the ASEAN Member States and ASEAN’s FTA partners. The RCEP negotiations commenced in early 2013. COVERAGE AREASThe RCEP negotiation includes: trade in goods, trade in services, investment,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etition, dispute settlement, e-commerce,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SMEs) and other issues.WHAT RCEP MEANS FOR BUSINESSESRCEP has the potential to deliver significant opportunities for businesses in the East Asia region, given the fact that the 16 RCEP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account for almost half of the world’s population; contribute about 30 per cent of global GDP and over a quarter of world exports. RCEP will provide a framework aimed at lowering trade barriers and securing improved market access for goods and services for businesses in the region, through: Recognition to ASEAN Centrality in the emerging regional economic architecture and the interests of ASEAN’s FTA partners in enhancing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strengthen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participating countries;Facilitation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and enhanced transparency in trade and investment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as well as facilitation of SMEs’ engagements in global and regional supply chains; andBroaden and deepen ASEAN’s economic engagements with its FTA partners.RCEP recognises the importance of being inclusive, especially to enable SMEs leverage on the agreement and cope with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globalisation and trade liberalisation. SMEs (including micro-enterprises) make up more than 90% of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across all RCEP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and are important to every country’s endogenous development of their respective economy. At the same time, RCEP is committed to provide fairregional economic policies that mutually benefit both ASEAN and its FTA partners.协议: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ABLE OF CONTENTSPreambleChapter 1 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Chapter 2 Trade in Goods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Annex 3A (Product-Specific Rules)Annex 3B (Minimum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Chapter 4 Customs Procedures and Trade FacilitationAnnex 4A (Period of Time to Implement the Commitments)Chapter 5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Chapter 6 Standards,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Chapter 7 Trade RemediesAnnex 7A (Practices Relating to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Proceedings) Chapter 8 Trade in ServicesAnnex 8A (Financial Services)Annex 8B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Annex 8C (Professional Services)Chapter 9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Chapter 10 InvestmentAnnex 10A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Annex 10B (Expropriation)Chapter 11 Intellectual PropertyAnnex 11A (Party-Specific Transition Periods)Annex 11B (List of Technical Assistance Requests)Chapter 12 Electronic CommerceChapter 13 CompetitionAnnex 13A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3.3 (Appropriate Measures against Anti-Competitive Activities) and Article 13.4 (Cooperation)to Brunei Darussalam)Annex 13B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3.3 (Appropriate Measures against Anti-Competitive Activities) and Article 13.4 (Cooperation)to Cambodia)Annex 13C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3.3 (Appropriate Measures against Anti-Competitive Activities) and Article 13.4 (Cooperation)to Lao PDR)Annex 13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3.3 (Appropriate Measures against Anti-Competitive Activities) and Article 13.4 (Cooperation)toMyanmar)Chapter 14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Chapter 15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Chapter 16 Government ProcurementAnnex 16A (Paper or Electronic Means Utilised by Parties for the Publication of Transparency Information)Chapter 17 General Provisions and ExceptionsChapter 18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Annex 18A (Functions of the Subsidiary Bodies of the RCEP Joint Committee)Chapter 19 Dispute SettlementChapter 20 Final Provisions---------------------------------------Annex I Schedules of Tariff CommitmentsAnnex II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for ServicesAnnex III Schedules of Reservations and Non-Conforming Measures for Services and InvestmentAnnex IV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PREAMBLE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RECALLING 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Launch of Negotiations for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dopted by the Heads of State or Government of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SEAN” in this Agreement) and Australia, China, India, Japan, Korea, and New Zealand at Phnom Penh, Cambodia on 20 November 2012 which endorse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DESIRING to broaden and deepen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the region, strengthen economic growth and equit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dvance economic cooperation, through this Agreement, which will build upon existing economic linkages among the Parties;ASPIRING to strengthen their economic partnership to create new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raise living standards, and improve the general welfare of their peoples;SEEKING to establish clear and mutually advantageous rules to facilitate trade and investment, including participation in regional and global supply chains;BUILDING upon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one at Marrakesh on 15 April 1994, and the existing free trade agreements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ASEAN and their free trade partners, namelyAustralia, China, Japan, Korea, and New Zealand;TAKING ACCOUNT OF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development among the Parties, the need for appropriate forms of flexibility, including provision for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especially for Cambodia, Lao PDR, Myanmar, and Viet Nam as appropriate, and additional flexibility for Least Developed Country Parties;CONSIDERING the need to facilitate the increasing participation of Least Developed Country Parties in thisAgreement so that they can more effectively implement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take advantage of the benefits from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expansion of their trade and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and participation in regional and global supply chains; RECOGNISING that good governance and a predictable, transparent, and consistent business environment will lead to the improvement of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and investment;REAFFIRMING the right of each Party to regulate in pursuit of legitimate public welfare objectives;RECOGNISING that the three pillar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re interdependent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that economic partnership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FURTHER RECOGNISING the positive effect that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nd arrangements can have in accelerating regional and global trade and investment liberalisation, and their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open, free, and rules-based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rcep协议详细

rcep协议详细

RCEP协议详细1. 简介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协定,由15个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或地区组成,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并于2021年开启实施。

2. 目标和内容RCEP的目标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

协议的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

2.1 货物贸易RCEP协议旨在降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并建立更加开放和便利的贸易环境。

协议中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和相关措施,并鼓励成员国之间的互惠贸易。

2.2 服务贸易RCEP协议也涵盖了服务贸易的领域,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协议中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等相关规定,以促进成员国在服务领域的合作。

2.3 投资RCEP协议的投资章节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和保护。

协议中包括了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旨在吸引更多投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

2.4 电子商务RCEP协议将电子商务列为重要领域之一,旨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合作。

协议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的规则和原则,以及电子商务合作的机制。

2.5 知识产权RCEP协议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协议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互利共享。

3. 影响和机遇RCEP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参与国家和地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机遇。

3.1 贸易增长RCEP协议将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这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增长,提升整体经济发展水平。

3.2 投资增加RCEP协议的实施将吸引更多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扩张。

这将带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容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容解读

四、RCEP在市场开放方面达成哪些重要共识?
货物贸易方面。15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 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 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使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 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可以预见,随着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 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落地,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效应的叠 加将逐步释放RCEP的贸易创造效应,显著降低区域内贸易成本和产品价 格,提升本地区产品竞争力,惠及各方企业和消费者。
RCEP将显著提升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东亚区域经 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将显著优化域内整体营商环境,大幅降低企业利用自贸 协定的制度性成,进一步提升自贸协定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RCEP还将通过 加大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和技术援助,逐步弥合成员间发展水平 差异,有力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新格 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内容解读
一、RCEP总体情况
RCEP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历经8年、31轮正式谈 判,特别是今年以来,RCEP各成员克服新冠疫情带 来的巨大困难,全面完成市场准入谈判,并完成1.4 万多页文本法律审核工作,最终在本次领导人会议
期间如期签署协定。这是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近20 年来最重要的成果。
三、RCEP签署对推动东亚区域经济增长有哪些作用?
RCEP将有力提振各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在当前全球经济面临困难的 背景下,RCEP自贸区的建成发出了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 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a贸易体制的强烈信号,必将有力提振各方对经济增 长的信心。据国际知名智库测算,到2025年,RCEP可望带动成员国出口、 对外投资存量、GDP分别比基线多增长10.4%、2.6%、1.8%。

rcep协议

rcep协议

RCEP协议1. 引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是一个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协议。

它于2020年11月15日由东亚峰会成员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等)及其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签署。

本文将介绍RCEP协议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对参与国家的影响。

2. 背景亚太地区是全球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市场。

然而,长期以来,亚太地区贸易壁垒和经济结构差异等问题一直制约着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为了推动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东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一个包括亚太地区主要经济体的自由贸易区。

3. 目标RCEP协议的目标是通过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该协议旨在推动参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自由化,提高亚太地区的经济竞争力。

4. 主要内容RCEP协议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贸易自由化、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等。

以下是协议的主要内容:4.1 贸易自由化RCEP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参与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协议承诺逐步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4.2 投资RCEP协议致力于创建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协议将推动投资自由化,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提供有利的投资条件。

4.3 知识产权协议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参与国家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力度,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

4.4 电子商务RCEP协议鼓励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

协议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规则和准则,促进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的增长。

4.5 服务贸易协议致力于扩大和深化亚太地区的服务贸易。

参与国家将减少服务贸易的限制,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并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4.6 竞争政策RCEP协议将推动参与国家制定公平竞争政策,并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打击。

协议将帮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全球贸易协定(全文版)

全球贸易协定(全文版)

全球贸易协定(全文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

第二条
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加入成员国,并且成员国应遵守协定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贸易自由化
第三条
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限制等。

第四条
成员国之间应建立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禁止搞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贸易便利化
第五条
各成员国应加强贸易便利化,简化贸易手续和流程,提高贸易效率。

第六条
成员国之间应加强互联互通,建设高效便利的贸易基础设施,促进贸易流通。

第四章:贸易争端解决
第七条
各成员国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和贸易制裁措施。

第八条
如贸易争端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成员国可向本协定设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
本协定的解释权归属于成员国集体,成员国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定的解释问题。

第十条
成员国应定期举行会议,就贸易自由化、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磋商和协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适用,成员国应按照协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任何修订和修改须经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成员国集体解决,如无法解决,可通过国际仲裁途径解决。

(文档结束)。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附近一关税承诺表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附近一关税承诺表中文版

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
一般性说明
一、本附件基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协调制度》(2012年版)制定。

二、就本附件而言,每一缔约方承诺表中所列的基准税率反映了每一缔约方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最惠国实施关税税率。

三、就本附件而言,本协定的生效日期是指根据第二十章第六条(生效)第二款规定的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四、为实施本附件中的关税减让,年1指:
(一)就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国、韩国、老挝人民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越南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来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每一后续年指自该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期间;以及
(二)就印度尼西亚、日本和菲律宾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来的3月31日止的期间;每一后1为进一步明确,关税削减应当自相关年份的第一天开始进行。

续年指自该年4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期间。

五、本附件所有承诺表规定的分阶段削减或取消关税,应当视为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开始,包括根据第二十章第六条(生效)第三款的规定,本协定后期对签署国生效时该签署国承诺表中规定的分阶段削减或取消关税。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附近三中国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附近三中国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文版
5. 如果清单一和清单二的内容存在重叠,尽管中国根据第 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合措施)以及清单一承担了义
1 为进一步明确,就中方而言,管理或执行措施的政府级别的改变本身不会降低该措施与第十章第八条 (保留和不一致措施)所指义务的符合性。
-2-
务,中国仍然有权根据第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合措 施)和清单二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 6. 就清单一而言: (a) 外国投资者指另一缔约方或者一非缔约方的任何投资者。 (b)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指外国投资者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 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持有任何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 的权利或权益。 (c) 中方控股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总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 49%。 7. 清单一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非服务贸易投资,不适用 于外国投资者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任何投资(包括文化产 业、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此类条目中 任何与服务投资相关的方仅受第八章(服务贸易)的限 制。为进一步明确,清单一应当适用于下列部门:制造 业、农业、渔业、林业和狩猎、采矿和采石,以及被作 出保留的所有此类部门或其组合。
: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 年),第四十 八条;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19 年版),第九条。
-8-
6 部门 政府级别 义务类型 措施描述
措施来源
: 通信设备制造业
: 中央
: 国民待遇(第十章第三条)
: 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及关键件生产。
何次一级措施。
3. 依据第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 项,并且受第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措施)第一款第 (三)项和第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措施)第三款的 约束,清单一某一条目的义务类型中指明的条款不适用 该条目措施描述要素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的 不符方面。

rcep协议 具体内容

rcep协议 具体内容

rcep协议具体内容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东盟(ASEAN)十个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共同发起的一项自贸协定。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签署,涵盖了人口、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规定了双边贸易和投资的政策框架和流程,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和合作,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地区市场。

一、协定的范围RCEP覆盖了世界人口53.2%、GDP32.2%和贸易总额29.5%的区域。

它涵盖了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协调贸易和服务、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

此外,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律文件,包括平等互惠原则、贸易便利化、自由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二、贸易自由化RCEP协定强调打破非关税壁垒,包括对商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贸易自由化营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允许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逐步减少关税,实现逐步自由化,充分考虑各个经济体特定的发展需要与制约因素,为贸易发展提出平衡要求。

三、投资便利化在投资方面,协定为参与者提供更广泛和更确切的投资保护,并制定规则以吸引和保留投资。

RCEP承认在区域内的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充分的投资保护,规定成员国必须提供公正、公正和充分的保护,并允许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根据来自GLS(国际仲裁中心)的新规则进行仲裁。

四、协调贸易和服务为了促进双方贸易和服务的协调,RCEP向成员国提供一个全面的市场准入清单。

此外,各成员国还将合作制定规则,管理跨境服务和现代化服务的其他领域,它涉及到贸易、金融、投资、建筑、公共工程和旅游等各个领域。

五、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该协定还规定了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方面的规则。

协议涵盖了相关贸易规则,如贸易鉴别、知识产权、商标、数据保护等,以及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股权限制等规定,旨在促进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

六、环境与劳工保护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RCEP还涉及环境和劳工保护的课题。

协议规定必须遵守国际环境和劳工标准,反对强制劳动和童工,同时,RCEP将合作开展环境与劳工保护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附件三
专业服务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与其领土内相关机构进行协商,以寻求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共同有意就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的专业服务。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展对话,以期承认专业资质并为许可或注册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在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
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和注册相关的协定时,考虑与专业服务相关的协定。

五、如有可能,一缔约方可以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来:
(一)采取步骤,实施临时或针对具体项目的许可或注册制度;或者
(二)如适当,授予此类许可或者注册。

一旦外国服务提供者符合本地适用的许可要求,此类临时或有限的许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该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本
地许可的方式实行。

六、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共同同意的领域内致力于制定共同可
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试;
(三)经验;
(四)行为和道德规范;
(五)专业发展和再认证;
(六)执业范围;
(七)本地知识;以及
(八)消费者保护。

七、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和认证的标准和准则相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与合适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相关的信息,使相关缔约方就此类标准和准则进行咨询。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准则时参考国际框架。

九、缔约方可通过服务和投机委员会定期审议本附件的执行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