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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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院组织法》、《⼈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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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进⾏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命令。

2.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都不得⼲涉⼈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作。

3.⼈民法院、⼈民检察院作为⼀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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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一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含义(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法院、检察院要受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的是整体独立,而不是个体独立。

(3)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区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所以,二者在行使的独立水准上也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或指示。

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个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

三、司法独立原则(一)背景域外立法中规定的为司法独立原则,与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对。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彼此相互分立,互相制约。

(二)内涵(1)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离的、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机关的干预。

(2)法官审判案件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任何机关、人员的干预,所以,司法独立也能够称为法官独立。

(三)与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区别(1)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但包含法院,还包含检察院,所以,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存有差别的。

(2)但是,两个原则都主张整体上的独立,即强调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法官的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这意味着法官的决定应当完全基于法律,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让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官独立也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上级机关的干预。

法官不能被上级领导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操纵和操纵,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做出决定。

这不仅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法官不受上级干预,他们就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官完全独立于社会和现实的环境之外,他们毕竟是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潜在的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公众压力等。

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道德,能够抵抗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他们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官还应当注重在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也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得到保障。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和环境。

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管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司法系统,并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作用。

最后,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法官的工作。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法官审判 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 实现 ,
对 实现依 法治 国方略 、 司法公正 以及保证 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 意义。但是 目前在 中国, 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 会
需求 日趋迫切 , 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 着诸 多现 实障碍。拟对现 实障碍 因素进行剖析, 努力探索法官审判 独 立的 实现 方略 , 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 到真正的 实现 。 从
二、 法官独立 审判 的现实 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 国方略 、 司法 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此中国对法官审 判独立的社会需求 日趋迫切 。但在 中国的现实情况中 , 法官 审判独立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 ) 一 人民法院在体制上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 的, 也是人 民司法工作长期
实践经验的总结 , 它对于保障人民法 院公正审判 、 严肃执法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权威和统一 , 发挥 了十分重要作用。


法官 审判独 立的 内涵
扰, 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 自身不 良因素的影响 。
关 于 法 官 独 立 的含 义 , 的 学 者 从 法 官 与 国家 机 关 、 有 社
21 0 0年第 3 6期 总第 10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NOMI S CO C RE EAR CH GUI E D
No36, 01 . 2 0 Se a . 0 i r lNo 11
试 论 法 官 审 判 独 立 的 实 现
杨 海 兰
( 百色学 院 政治与法律系, 广西 百色 5 30 ) 3 0 0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横: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一)审判独立的含义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学习强国关于审判方面的考题

学习强国关于审判方面的考题

学习强国关于审判方面的考题1、关于我国的审判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B.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C.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D.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2、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B.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C.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D.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3、以下关于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回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4、关于审判制度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除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人民法院外,还设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因此我国有两套法院系统B.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要做到快速结案C.法院是被动地接受任务,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是不能主动行使审判权的D.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5、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B.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独立审判C.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合议庭和法官独立审判D.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 在法律上,法院是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偏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法院还收人大、党委的领导、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所以法院独立的路还很远。

至于法官审判案件,在法律上法官也是独立的,实际中也不可能做到。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不是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向西方国家那样法官独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吗具有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还是错要打√。

对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含义是什么⼈民法院依法独⽴⾏使审判权,即审判独⽴;⼈民检察院依法独⽴⾏使检察权,即检察独⽴。

此处“独⽴”指独⽴于⾏政,⽽并不独⽴于⽴法,⼈民法院、检察院必须向⼈⼤报告⼯作,接受⼈⼤监督和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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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含义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含义:(1)⼈民法院依法独⽴⾏使审判权,即审判独⽴;(2)⼈民检察院依法独⽴⾏使检察权,即检察独⽴。

此处“独⽴”指独⽴于⾏政,⽽并不独⽴于⽴法,⼈民法院、检察院必须向⼈⼤报告⼯作,接受⼈⼤监督和党的领导。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未成年⼈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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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

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

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一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CIF价格条件,由海纳公司承运,适用《海牙规则》。

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

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

继续航行后,船舱因雷击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

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部分完全到港的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可以向海纳公司索赔B.碰撞后发生的修理费用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C.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应向海纳公司提出索赔D.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海纳公司承担【答案】 B2、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 A3、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 B4、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答案】 D5、2019年10月,吴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下单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支付货款7630元,三天后,顺丰快递员张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某处时,拨打吴某电话送件。

几种“审判独立”的比较

几种“审判独立”的比较

几种“审判独立”的比较作者:王具成来源:《新课程·教育学术》2010年第10期“审判独立”问题一直是学生们在学习高中政治中的常见障碍,主要表现为对“审判独立”内涵的狭隘理解,还有对几种“审判独立”的混同。

所以,我们有必要全面把握“审判独立”的内涵,并对几种“审判独立”进行比较。

一、我国“审判独立”的内涵“审判独立”就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对外而言,“审判独立”首先是指我国司法主权的独立。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独立于法律之外。

这里所说的“法律”应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利用非正当的手段,干扰和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不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是指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整体独立才是我国“审判独立”的精神实质。

二、中美“审判独立”的区别中美两国的“审判独立”在两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1.法院系统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不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法院院长及其他审判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其常务委员会任免。

因此,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是独立履行其担负的司法职能,并不是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

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审判工作基本制度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组织制度,实行职业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

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捍卫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一、人民法院是审判工作的主体我国的审判工作主体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审判。

二、实行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实行独立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非法干预。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主选择审判人员,对审判活动负责。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组织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组织制度。

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审判活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案件审理,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审判活动,推行民主决策,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四、实行职业审判制度我国实行职业审判制度,审判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审判人员依法进行案件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公平。

审判人员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进行监督。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对审判独立的思考

对审判独立的思考
审判独立 者法 律责 任 的制 度 , 以法 律手 段排 除来 自各 个方 面 的非 法 干预 , 那 些行 政机 关 干预 司法 的行 为 、 对
行政官员 以言代法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 , 使宪法规定的对司法权不得干预的原则得到真正落实。 () 2 法院的人事编制权受到地方行政人事干部制度的制约, 为行政非法干预审判提供了条件。在我国, 虽然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 一府两 院” 的模式 , 但事实上法院并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 的地 位。法院的人事编制权受制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 , 法院院长、 副院长 、 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审判员 的任 免, 依法应 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但在实际操作中, 他们的任免权却是掌握在 同级党委 的手中。如地方政府的领导 , 某市的市长、 常务副市长都是地方党委常委 , 而法院的院长一般不是。也就是 说, 从党委的角度看 , 地方政府 的领导也就是法 院院长的领导。所以, 现行一些法院的行为, 更多的是 向党 委政府负责, 而不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因此 , 从现有的组织关系看 , 法院是否受行政机关 的干涉无法取 决于制度的保障, 而取决于地方政府 的领导是否开明、 是否有较强 的法治观念。这就为地方党委政府某些 人非法干预审判提供了空间, 所以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 。 从长远看 , 必须考虑重新构建现行法院的设置与体制 , 设立 以“ 条块为主” 的垂直管理体制 , 把法 院彻底 从同级党委政府 的控制之下解脱出来 , 使法 院不再是“ 地方的法 院” 而是设立在地方的“ , 国家法院”但是 , , 这种构想直接涉及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深层问题 , 短期 内难 以实现 。当前, 可经过试点 , 设立 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 人事、 经费上管一级和行使跨区域管辖权, 是抵御 地方保护主义 、 排除地方干预 、 司法公正和效率 的有效措施 。因此 , 确保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 研究在人 口集中、 交通便利的城市 ,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专 门法 院, 如行政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国际商事法院的可 能性。也可以像知识产权案件一样 , 先试行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 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和国际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作者:袁琳毛爱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06期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独立审判在我国的实现问题,其中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独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法院独立的内涵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包含下列两层含义: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指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不能接受来自其他领域的影响、干预和控制;2、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是指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也不得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二、我国强调法院独立的现实成因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法院独立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个方面:我国法院独立的现实处境和难点。

首先,强调法院独立是因为其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

法院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2、法院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法院独立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固有原则,而司法又是以中立裁判为基本特征的。

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又从何而来?所以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

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3、法院独立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

新中国成立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官员。

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依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

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廉洁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述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审判权统一行使原则: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的唯一机关,即就是说,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组织都不能代表国家行事审 判权。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不影响审判权的统一,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统一体系,依据各自的权责分工统一行使审判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保 障了审判权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国家依据统一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组建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依 据三大诉讼法规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坚持审判权 独立行使原则时必须明确几个关系: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 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时,必须以经过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臆测的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二是人民法院在爱 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
4、诉讼效益原则:诉讼效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必须以最小 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有以下几点原则,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应尽量的符合经济原则;人民 法院的审判形式、审判活动应当经济;在程序上讲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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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 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
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 组织领导,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法院工作才能坚
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 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
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 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 各级法院要坚
由此可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 是权利凌驾于一切之上。首先, 人民法院的审判 权是人民赋予的, 并通过法律确定的, 因此人民 法院的工作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下, 必须在法 律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而且人民法院的工作 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检 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
!!!!!!!!!!!!!!!!!!!!!!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 政党, 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独
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 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
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 的、一致的, 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 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 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 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 主 要 是 对 行 政 机 关 、政 党 、人 大 及 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 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 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 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 行 监 督 、加 以 变 更 ; 二 是 同 一 法 院
补充: 本刊 2006 年第 12 期“北京市 2006 年夏季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思想政治学科试
卷”第 21 ̄28 题的答案为: 21.C 22.B 23.B 24.A 25.D 26.B 27.D 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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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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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教 版 高 三 政 治 教 材 P47 谈 !!!!!!!!" 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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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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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阳

立田

行炳

使验

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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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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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 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 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 是 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防止人民 的公仆变成为人民的主人的最佳 方式。而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 立, 才能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 制衡机制, 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 腐败和被滥用。可见, 权力的分工 本身正是民主的体现。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 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 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 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 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 格执法, 公正裁判。党的十五大在 确立“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求“推

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 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
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 案 件 、民 事 案 件 、经 济 案 件 、行 政 案

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 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
件 的 权 利 ,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人均不得干涉。在教学中学生对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不甚理 解, 甚至会产生法院的权力是不是 高于一切的疑惑, 那人民法院与人 大 、与 党 委 、与 检 察 院 的 关 系 又 要 怎样的呢?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阐 述:
四是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 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是促进 人民法院改进工作, 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 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 的目的上是一致的, 但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 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 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 落到实处, 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为新闻 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 新闻媒体 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 而 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 舆论监督需要“揭 短”, 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 和披露, 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 性的。
48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 导统一起来, 要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 认真 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主动向党委 报告工作, 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的领导和支持。
二是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 系。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权力机关, 它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 利, 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其 他机关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超越它。法院是由人 大产生的, 要向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大对法院 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 否则就 会侵越审判权, 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 正确实施。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 是促进审判机 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即通过监督发现 问题, 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应在 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 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 见, 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判; 在监督方式上, 可以 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 问和质询,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罢免法官 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 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 法政策方面的事项, 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 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 特别不能对正在审 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 个案件确属错案, 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启动 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 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 自行纠正。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制度上树立 法院权威。
!!!!!!!!"
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家 , 实 现 由“ 人 治 ”向“ 法 治 ”的 转 变 的 需 要 , 是 权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
一是法院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
三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 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 对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 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有错误时, 应当按照 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 具有主导 诉讼程序, 救济私人利益, 保障社会正义的权 力。
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 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

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
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 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

检察权”, 这说明我们党已经注意 到依法治国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
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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