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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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 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是促进 人民法院改进工作, 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 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 的目的上是一致的, 但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 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 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 落到实处, 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为新闻 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 新闻媒体 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 而 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 舆论监督需要“揭 短”, 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 和披露, 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 性的。
对
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 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
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 案 件 、民 事 案 件 、经 济 案 件 、行 政 案
人
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 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
件 的 权 利 ,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人均不得干涉。在教学中学生对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不甚理 解, 甚至会产生法院的权力是不是 高于一切的疑惑, 那人民法院与人 大 、与 党 委 、与 检 察 院 的 关 系 又 要 怎样的呢?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阐 述:
由此可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 是权利凌驾于一切之上。首先, 人民法院的审判 权是人民赋予的, 并通过法律确定的, 因此人民 法院的工作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下, 必须在法 律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而且人民法院的工作 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检 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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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湖
南
院省
浏
独阳
市
立田
家
行炳
实
使验
中
审学
#
判陈
梅
权英
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 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 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 是 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防止人民 的公仆变成为人民的主人的最佳 方式。而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 立, 才能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 制衡机制, 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 腐败和被滥用。可见, 权力的分工 本身正是民主的体现。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 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 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 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 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 格执法, 公正裁判。党的十五大在 确立“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求“推
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 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
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 组织领导,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法院工作才能坚
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 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
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 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 各级法院要坚
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 政党, 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独
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 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
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 的、一致的, 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 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 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
解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制度上树立 法院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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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家 , 实 现 由“ 人 治 ”向“ 法 治 ”的 转 变 的 需 要 , 是 权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一是法院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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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教 版 高 三 政 治 教 材 P47 谈 !!!!!!!!" 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
!!!!!!!!!!!!!!!!!!!!!!!!!!!!!!!!!!!!!"
到,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 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 主 要 是 对 行 政 机 关 、政 党 、人 大 及 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 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 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 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 行 监 督 、加 以 变 更 ; 二 是 同 一 法 院
三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 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 对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 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有错误时, 应当按照 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 具有主导 诉讼程序, 救济私人利益, 保障社会正义的权 力。
补充: 本刊 2006 年第 12 期“北京市 2006 年夏季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思想政治学科试
卷”第 21 ̄28 题的答案为: 21.C 22.B 23.B 24.A 25.D 26.B 27.D 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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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 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
的
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
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 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
理
检察权”, 这说明我们党已经注意 到依法治国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
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
48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 导统一起来, 要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 认真 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主动向党委 报告工作, 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的领导和支持。
二是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 系。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权力机关, 它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 利, 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其 他机关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超越它。法院是由人 大产生的, 要向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大对法院 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 否则就 会侵越审判权, 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 正确实施。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 是促进审判机 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即通过监督发现 问题, 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应在 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 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 见, 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判; 在监督方式上, 可以 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 问和质询,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罢免法官 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 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 法政策方面的事项, 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 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 特别不能对正在审 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 个案件确属错案, 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启动 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 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 自行纠正。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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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 案 件 、民 事 案 件 、经 济 案 件 、行 政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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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 是权利凌驾于一切之上。首先, 人民法院的审判 权是人民赋予的, 并通过法律确定的, 因此人民 法院的工作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下, 必须在法 律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而且人民法院的工作 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检 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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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 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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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 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 主 要 是 对 行 政 机 关 、政 党 、人 大 及 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 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 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 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 行 监 督 、加 以 变 更 ; 二 是 同 一 法 院
三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 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 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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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本刊 2006 年第 12 期“北京市 2006 年夏季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思想政治学科试
卷”第 21 ̄28 题的答案为: 21.C 22.B 23.B 24.A 25.D 26.B 27.D 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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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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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 系。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权力机关, 它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 利, 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其 他机关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超越它。法院是由人 大产生的, 要向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大对法院 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 否则就 会侵越审判权, 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 正确实施。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 是促进审判机 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即通过监督发现 问题, 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应在 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 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 见, 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判; 在监督方式上, 可以 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 问和质询,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罢免法官 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 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 法政策方面的事项, 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 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 特别不能对正在审 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 个案件确属错案, 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启动 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 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 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