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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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JYT-B2-奖惩管理-2012-11-08

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奖励先进、激励后进,规范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思想品德,建立员工行为标准,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苏锦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经理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第五条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工资降级、降职、辞退和开除处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第六条综合办负责综合办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按本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并对有关奖惩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三章奖惩原则

第七条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章奖惩程序

第八条奖励工作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所在部门分管领导会同综合办审核。

3、总经理办公研究会议决定批准。

4、财务部、综合办、相关部门等依照奖励结果执行。

第九条处罚工作程序

1、员工举报、所在部门向综合办报告、公司领导发现后向综合办通报或综合办通过检查发现员工有违纪行为。

2、综合办会同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调查,对确有违纪行为的员共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经办。

3、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处罚决定进行研究决定批准。

4、所在部门部长与违纪员工面谈并确定改进计划。

5、财务部门、综合办、相关部门等依照执行。

第五章具体奖惩办法

第十条:奖励办法

1、设立公司总经理特别奖,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由公司总经理给予特别奖励:

1) 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受到公司表彰的;

2) 积极为公司发展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工程事故有功,或在经济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5) 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晋级、小功、大功。针对上述奖励,公司相应发放一次性奖金。表扬:发放奖金300元;嘉奖:发放奖金500元;小功:发放奖金1000元;大功:发放奖金2000元。因晋级存在工资调整,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第十一条惩罚办法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

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影响公司正常办公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工程规定,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工程材料及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行贿受贿,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下班后所辖区域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7)打印材料未取走,也未做碎纸处理者;

8)办公区域空调需在室温28度以上或者10度以下方可使用,使用温度应该控制在夏天26度以上,冬天20度以下;

9)办公时间内,上网浏览或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者视频;

10)破坏公共办公物品,需照价赔偿或者维修;

11)办公区域内,最后一个离开的未关闭整个办公区域的空调和电灯的;

12)在公共办公区域内吸烟者;

13)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14)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工资、留用察看、开除。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并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基本工资和误餐补助。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给予降薪处分的,一般在其现有的工资等级向下降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对有第十一条第3项和第4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公司决定,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对有第十一条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以及第12项行为的员工,一经发现,每次处以50元的惩罚,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累计发现3次以上者,同时处以行政处分。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月工资的50%。

第十六条: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

公司予以除名,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对员工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以书面通知本人。第十八条:员工所犯错误未构成处分及经济处罚的,以教育为主或适当扣减当月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综合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执行中的任何疑议均可向综合办咨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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