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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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发展质量,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总部、全额承包单位、直管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奖罚。

1.3本规定所指有关人员是指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劳务人员。

1.4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全额承包单位负责人、直管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安全和环境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1.6全额承包单位、直管项目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 奖励

2.1奖励范围:

①奖励公司每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②奖励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先进单位。

③奖励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文明项目部。

④奖励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⑤奖励各级安全大检查的优秀项目部。

2.2奖励对象:

①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

②全额承包单位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总工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③公司有关人员。

2.3.奖励标准:

(1)年度考核奖励: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奖励各级文明工地、文明项目部:

①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且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均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工程造价计算每千元奖励项目部 0.4 元。

②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工程造价计算每千元奖励项目部 0.3 元。

③获得省级文明项目部奖励 6000 元,市文明项目部奖励 3000 元。

④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对项目有关人员奖励总额的 20%奖励公司有关人员。

(3)奖励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①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 10000元,先进集体 8000元,先进个人 2000元。

②获得省(总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 8000 元,先进集体 6000元,先进个人1000元。

③获得市(局)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 6000元,先进集体 4000元,先进个人 800元。

④获得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600元。

(4)奖励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获得通报表彰的优秀项目部:

①在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获得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5000元。

②在各省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3000元。

③在市(局)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2000元。

④在公司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奖励项目部 1000元。

(5)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创优成本核算:

①凡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部,创优成本列入项目承包成本。

②创优成本核算标准为: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创优成本按工程造价的2‰核算,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创优成本按工程造价的 1‰核算。

③创优成本的核准。工程竣工后,办理工程项目承包结算时,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核准确认,各区域/专业公司项目由所属工程部门核准确认。

2.4.其它特殊奖励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2.5.奖励程序:直管项目部的奖励由项目部造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发放。

2.6.获得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区域/专业公司按对项目部奖励总额的20%奖励本单位有关人员(其中经理、书记各占 20%,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占 15%,主管工程部门占 30%)。

2.7.项目部获得的各种奖励中,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各占 20%,项目安全主管占 15%,其它有贡献人员占 25%。

2.8.如果一个单位或项目部同时获得几个先进称号,奖励金额则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3处罚

3.1.对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给予主要负责人下列处罚:

①发生重伤事故 1 人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5000元,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3000 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2000元。

②发生重伤事故 2 人以上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1 万元,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 5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4000元。

③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3万元,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各罚款 1 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5000元,安全主管罚款 1000元。

④发生 2人死亡事故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6万元,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各罚款 3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1 万元,安全主管罚款 2000元。

⑤发生 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区域/专业公司罚款 9万元,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各罚款 7 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各罚款 2.5万元,安全主管罚款 5000元。

(2)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⑤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证上岗。

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重失职或违法分包、转包。

⑧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区域/专业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给予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警告处分并处以 1000-8000 元的罚款:

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

②未按照规定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③公司指定区域/专业公司争创各级文明工地的指标未完成。

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在上级各类检查中查出区域/专业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和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渗露等安全防护措,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0000-100000 元的罚款。

3.2.对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给予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列处罚:

①发生重伤事故 1人的,项目部罚款 5000元,项目经理罚款 3000元,项目总工罚款 2000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1000元。

②发生重伤事故 2 人以上的,项目部罚款 1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5000 元,项目总工罚款 4000 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2000 元。

③发生 1 人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3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5000 元,项目总工罚款3000 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500 元。

④发生 2 人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6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2 万元,项目总工罚款1 万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3000 元。

⑤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项目部罚款9 万元,项目经理罚款 5 万元,项目总工罚款 2.5 万元,项目安全主管罚款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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