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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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
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 总则
1.1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干部
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
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
关系,保障生产安全。
1.3严格按动作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
准活,杜绝“三违”行为,做到“三不伤害”,自觉维护安全生产设施,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1.4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组织
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
1.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给予
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
1.6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7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
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奖励
2.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
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2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200元至
5000元的奖励
2.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50元至于100元奖励。
2.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功人员50元至300元奖励。
2.5研究应用先进的安环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6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全面
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安全环保目
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7对1-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
工程公司或施工队考核上报公司安环部,分管领导审批后请
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3 处罚
3.1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3)、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
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罚款。
(7)、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8)、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9)、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以200元罚款。
(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1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14)、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
责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15)、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16)、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
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
以1000—5000元罚款。
(17)、未对警报器、电视监控、消防器材、压力表、
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不
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18)、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
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19)、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没有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