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口诀及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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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结果加重犯

刑法结果加重犯

司考口诀:一句话记住——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伤)
(2)强奸罪致人死亡(第236条)。

(奸)
(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第238条)。

(拘)
(4)绑架罪致人死亡(第239条)。

(绑)
(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第240条)。

(拐)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暴)
(7)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虐)
(8)抢劫罪致人死亡(第263条,注意:抢夺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对此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劫)
提取法关键字:伤(商)、奸、拘、绑、拐(怪)、暴、虐、劫(杰)
谐音成:暴虐怪杰,拘绑奸商(记忆:某个很暴躁的怪杰,虐待拘绑了某奸商)。

刑法-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转化犯

刑法-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转化犯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在法考中,刑法分则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贪污贿赂罪。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我们需要对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进行理解并掌握。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

例如,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过紧,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3.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间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一般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但是如果拘禁行为对死亡结果有重要的原因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如,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

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行为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被害人伤亡,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

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之转化犯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有以下情形:1、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奸淫幼⼥多⼈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奸淫幼⼥的。

关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六种情形:1、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奸淫幼⼥多⼈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奸淫幼⼥的;4、⼆⼈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周岁的幼⼥或者造成幼⼥伤害的;6、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强奸罪结果加重情形有:(⼀)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多⼈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奸淫幼⼥的;(四)⼆⼈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周岁的幼⼥或者造成幼⼥伤害的;(六)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规定是什么1、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指的就是故意伤害他⼈的⾝体,导致他⼈重伤,甚⾄是死亡的结果发⽣。

犯罪⾏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发⽣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2、加重结果的发⽣,超过⾏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

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于所发⽣的加重结果为⽆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

若⾏为⼈对于发⽣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所认识的罪。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以上就是⼩编关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的相关介绍,结果加重犯是对刑罚的⼀种加重,对于这个其实都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
的 不可容许 的风险 并使 之现 实化 。行 为人 对“ 重伤 ” “ 亡” 、死 的主观 罪过 只能是 过 失。
关键 词 : 非法拘 禁罪 ; 结果加重犯 ; 客观 归责 ; 失 过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0 3 9 (00 3— 5
“ 民享 有 生 命 健康 权 ” 公 。我 国刑 法 不 仅 有 故 意 伤 害罪 、 意杀人 罪等 直接保 护人 的健康权 、 故 生命权 的
收稿 日期 :0 0— 9—1 21 0 2
伤害 行为 当时给 被 害人 身 体 健康 实 际损 害 的程 度 ,
不能 因为抢 救及 时 或 医术 高 超 而最 终 恢 复健 康 , 就
非法拘禁 罪之 结果加重 犯 的规 范诠 释
陈 山
( 四川 师 范大学 法 学院 , 川 成 都 606 ) 四 10 6

要 : 于非 法拘 禁 罪之 结果加 重犯 , 重伤 ” 对 “ 的判 断原 则上应 以行 为 时为准 , 死 亡” “ 的判 断应 以综 合
说 为据 。“ 重伤 ” 死 亡” 能客观地 向非 法拘 禁行 为 归责 , 与“ 应 非法拘 禁行 为必 须制 造 出导致 “ 重伤 ” “ 亡” 、死
痊愈 的 , 该如 何认 定 ?换 言之 , 伤的认 定是 以行 为 重 当时 为准 , 是 以行为 之后为 准 ?对 此 , 还 理论 上大致 有三 种见解 』 第 一 种 见 解 指 出 , 情 的认 定 一 般 : 伤
应 当 以伤 害行为 当 时 的伤 势 为 主 , 结合 审 判 时 的 治
基本犯 和基本 犯行为 与加重 结果可 能成立 的独立犯
罪名 , 还在其 他犯 罪类 型 中强 调 健 康权 与生 命 权 的 保护 , 例如 , 国刑法创 设 的非法 拘禁罪 之结果 加 重 我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的判断规则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的判断规则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的判断规则一、问题的引出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的场合依法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类型。

基本行为作为结果加重犯的客观要素,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有重大影响。

然而,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基本行为,就不无疑问。

以如下两则案例为例。

案例一:行为人甲在深夜潜入A的住宅盗窃,A发现后意欲将甲逮捕,但甲极力反抗后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踩死了在地上的婴儿。

在该案中,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踩踏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就此得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论,难以让人接受。

案例二:行为人乙徒手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摔倒在地上而大脑要害部位碰到地上的一颗钉子,从而导致死亡结果。

对于本案而言,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范围内承认暴力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如果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存在疑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谓的“因果关系”未必能妥当限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这是因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可见,在判断因果关系之前,必须先厘定实行行为。

如果先入为主地认定“因”,就很可能张冠李戴地归责“果”。

同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在认定实行行为的基础之上进行讨论。

那么,结果加重犯的实行行为就是在客观层面对加重结果进行归责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此,我们可以将结果加重犯的实行行为称之为基本行为。

基本行为的判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本犯和基本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二是基本行为对于加重结果的危险性。

因此,本文总结出基本行为的两个判断规则,即关联性规则和危险性规则。

下面将对这两个规则进行解读,以求厘清基本行为的理论以及实践问题,为合理限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提供有助益的参考。

二、关联性规则基本行为与基本犯应当有一定的关联性,否则基本行为的成立范围就会无限扩大。

例如,甲在某天抢劫了乙的汽车。

三个月后,乙发现甲和自己的汽车,便企图上前索要自己的汽车,但甲对乙进行一顿暴打并致乙死亡。

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结果加重犯

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结果加重犯

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在温习的进程中,大家常常会发觉,一样是犯法结果加重了,定罪量刑时却可能有专门大区别,有时是以一罪加重论处,有时是转化为其他罪名,有时却是数罪并罚,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下面咱们试对结果加重犯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的有所帮忙。

结果加重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法分子的犯法行为所致。

(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见,而又未预见的。

(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结果加重犯的两种情形:(一)由于犯法结果加重,因此规定加重刑罚。

如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惩罚,就是这种情形。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

如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

都是这种情况。

结果加重犯,由于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的常见形式(一)常见的故意犯法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 绑架致人死亡的;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刑法学之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之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之结果加重犯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刑法学)之结果加重犯,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其适例。

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

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结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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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这个概念让⼈捉摸不透。

那么,究竟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个犯罪⾏为,由于⾏为⼈能够预见⽽没有预见,发⽣了严重的结果⽽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死亡的”,⾮法拘禁“致⼈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义说和狭义说。

⼴义说认为,因⼀个基本的犯罪⾏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

按照此说,⾮法拘禁致⼈死亡,既可以出⾃故意,也可以出⾃过失。

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为⽽发⽣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必须有三个条件:
(1)⾏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故意。

(2)基本犯罪⾏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为⼈对结果的发⽣可能预见。

⼤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简⽽⾔之,结果加重犯就是⼀个犯罪⾏为造成了严重的结果⽽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以上就是⼩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结果加重罪

结果加重罪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

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

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什么叫结果加重犯

什么叫结果加重犯

一、什么叫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常见的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等等。

二、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法律快车提醒您,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强奸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

三、结果加重犯和升格法定刑的区别1.定义方式不同。

法定刑升格: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结果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量刑方式不同。

法定刑升格:刑法升格条件属于刑罚论(量刑标准),即达到某个刑罚的判罚量刑标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属于罪数论(实质的一罪),并列的有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就是行为人实际做了什么的描述。

3.定罪范围不同。

法定刑升格: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范围比结果加重犯要广,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可能包括结果;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时才能以结果加重犯处罚。

4.法律解释不同。

法定刑升格: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口诀及释明

结果加重犯口诀及释明

结果加重犯口诀与释明一、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奸商,假药行医拐卖,(最后被)交给爆破组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绑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匪非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劫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得航空器遭受严重破损虐虐待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奸强奸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商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产生重大危害结果行医非法行医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其亲属重伤或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交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组组织卖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二、具体释明1、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119条)2、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4、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1)入户抢劫。

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1:子女进入父母卧室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2:进入个体家庭旅馆进行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3:进入他人合租的房屋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4)冒充军警抢劫;(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例4: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数额巨大)?(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结果加重犯的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以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况司考刑法:以一罪处理的情况2014司考刑法重点侵犯财产罪讲义司考刑法:诈骗罪一、常见结果加重犯的总结:1、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1)入户抢劫。

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1:子女进入父母卧室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2:进入个体家庭旅馆进行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3:进入他人合租的房屋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4)冒充军警抢劫;(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例4: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数额巨大)?(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例5:张某与李某共同抢劫,张某先离开后,李某为继续抢劫将被害人杀死,张某对此是否承担责任?例6: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身亡,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7)持枪抢劫,应当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不包括仿真枪和假抢、废枪,携带枪支抢夺的,不属于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对此需要明知。

2、强奸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236条)3、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336条)4、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238条)5、虐待罪: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260条)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257条)7、绑架罪:绑架致人死亡的;(239条)①已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的,无论是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还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一律定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_8897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_8897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范诠释======================================================================【内容提要】对于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重伤”的判断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准,“死亡”的判断应以综合说为据。

“重伤”与“死亡”应能客观地向非法拘禁行为归责,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制造出导致“重伤”、“死亡”的不可容许的风险并使之现实化。

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客观归责/过失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段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确立了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基本之构成要件行为,导致基本构成要件结果以外之加重结果,致该当加重构成要件而成立的犯罪。

[2]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不仅有简化罪数处理的预想,也有着力规范社会生活的考量。

通过刑法规定解决比较复杂的罪数问题,将基本犯和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可能成立的独立犯罪拟制为法定的一罪,将裁判者从纷繁复杂的罪数认定活动中解放出来;通过刑法规定确立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强调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人不仅不应触犯基本的犯罪,尚须谨慎防止引发加重结果。

尽管立法旨意甚为清晰,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仍有一些待解问题需要规范地诠释。

一、“重伤”、“死亡”的涵义与判断健康与生命是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根基,倘若人人都缺乏健康或者生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不可想象的。

保护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是世界法制的普遍实践。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我国刑法不仅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直接保护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的罪名,还在其他犯罪类型中强调对健康权与生命权的保护,诚如,我国刑法创设的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重伤是指严重地损害人的身体健康。

我国刑法第95条规定,属于重伤的有: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法律规定结果加重犯(3篇)

法律规定结果加重犯(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法领域中,结果加重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刑罚。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的基础上,由于犯罪结果特别严重,刑法规定对其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本文将围绕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类型、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结果加重犯,顾名思义,是指犯罪结果比基本犯罪更为严重,刑法规定对其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存在基本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是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2)犯罪结果特别严重:犯罪结果严重程度超过基本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标准。

(3)加重处罚:刑法规定对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即在基本刑罚的基础上增加刑罚。

2. 特征(1)犯罪主体: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主体与基本犯罪主体相同。

(2)犯罪客体: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客体与基本犯罪客体相同。

(3)犯罪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客观方面与基本犯罪客观方面相同,但犯罪结果更为严重。

(4)犯罪主观方面: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主观方面与基本犯罪主观方面相同,但具有故意。

三、类型1.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根据犯罪结果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生命结果加重犯:指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

(2)财产结果加重犯:指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巨大。

(3)社会秩序结果加重犯:指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恐怖活动。

2.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人结果加重犯:指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结果加重犯。

(2)法人结果加重犯:指犯罪主体为法人的结果加重犯。

四、认定标准1. 犯罪结果严重程度:结果加重犯的犯罪结果必须严重超过基本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标准。

2. 犯罪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结果必须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犯罪主观故意: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

五、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来自刑者私塾00:0009:38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

(1)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模式: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基本罪名+ 加重处罚(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①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例1、故意伤害后,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遇车祸死亡,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例2、强奸后被害人自杀,不属于强奸致死。

例3、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注意1】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例1、甲实施放火行为,因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2、丙本欲伤害丁,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戊,导致戊死亡,也成立结果加重犯。

【注意2】绑架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再是结果加重犯,同时触犯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绑架罪)处罚。

【注意3】加重结果,并不是泛指不同于基本犯结果的任何结果,而是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结果的结果。

例1、甲殴打乙,乙逃跑过程中不小心被石头绊倒而摔死。

由于甲的行为通常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例2、丙强奸丁,丁激烈反抗,导致丙血流不止,出于报复,丙将丁掐死。

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应当按照强奸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②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A、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1、故意伤害致死;例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例3、强奸致使被害妇女死亡;例4、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例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

B、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例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例2、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的;例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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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口诀及释明
一、口诀
一绑匪抢劫虐奸商,假药行医拐卖,(最后被)交给爆破组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绑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
匪非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抢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劫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得航空器遭受严重破损
虐虐待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奸强奸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商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产生重大危害结果
行医非法行医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或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交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组组织卖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二、具体释明
1、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119条)
2、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
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
4、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
(1)入户抢劫。

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1:子女进入父母卧室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2:进入个体家庭旅馆进行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3:进入他人合租的房屋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
(4)冒充军警抢劫;
(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
例4: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数额巨大)?
(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例5:张某与李某共同抢劫,张某先离开后,李某为继续抢劫将被害人杀死,张某对此是否承担责任?
例6: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身亡,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7)持枪抢劫,应当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不包括仿真枪和假抢、废枪,携带枪支抢夺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对此需要明知。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加重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21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造成严重后果的;(122条)
6、虐待罪: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260条)
7、强奸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236条)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强奸结果加重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9、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41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44条)
10、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336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40条)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
(8)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12、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133条)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重伤或死亡(限被干涉人)
1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5、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358条)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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