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转化犯
刑法中的转化犯记忆口诀
刑法中的转化犯记忆口诀
口诀: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加上虐待被监管人;
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应当转化故意杀伤;
个人使用特定款物,从重定罪挪用公款;
收买妇儿而后又卖,定罪拐卖没有商量。
解读:
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范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专业名称:刑法学申请人姓名:王春穗导师姓名及职称:王仲兴教授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名)主席:委员:二00七年五月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比较研究刑法学王春穗王仲兴教授中文摘要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毫无疑问的两者都在我国刑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对其两者的争议并没有因为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而停止,反而越演越烈。
本文冀望能在对两者的内涵、外延、特征等多个方面的详细解读的基础上,从静态(罪数、行为构成),动态(定罪量刑),刑事政策等若干个方面对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学生认为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同属于加重构成犯罪。
而当前在我国广泛存在刑法理论要求谦抑而司法实践则要求“严打’’的情况,使得转化犯趋多、量刑趋重。
因此学生认为在立法中应当慎用转化犯代替结果加重犯,更多地把“转化情节”视为量刑情节而非犯罪构成。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比较Thecomparativestudyof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CriminalLawWangChunsuiProfessorWangZhongxingAbstractWithoutanydoubt,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havebeenwidelyusedintheChinesecriminalpractice.Howeverthedebateofthesetwocrimeshasgrownevenintensely.Byidentifyingtheconception,extensionandcharacteristicof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thisarticlewilldiscussandcomparativestudybothtwocrimessystematically.Thearticlesuggeststhatbothresult-aggravatedcrimeandtranslationcrimebelongtotheSO.calledthecrimeofqualifizierteTatbestaendeod.Qualifikationstatbestaende.AndconsideringtheconflictofStrikinghard’policyandtheprincipalofhumilitydeference,thearticlesuggeststhelegislationshouldcarefullyusetranslationcrimetoreplaceresult—aggravatedcrime,andconsideritasdiscretionofpunishment,notconstitutionofcrime.KeyWords:result—aggravatedcrime,translationcrime,comparativestudyII目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目录…………………………………………………………………………··III前言………………………………………………………………………………………………………….1目U吾…………………………………………………………………………………………………………。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谭宇【摘要】《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7)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注意性规定;法律拟制【作者】谭宇【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一、问题的提出非法拘禁罪是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相对简单,比较复杂的地方在于对其处罚的规定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该款规定,刑法学界争论颇多。
首先,按照刑法理论通说,第2款前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加重结果之中是否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观点不一;其次,对第二款后半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如何理解,学者意见也不统一。
理论上的纷争也影响了实践当中对案件的处理,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中对绑架罪条文的修改,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该条款提供了新思路。
二、非法拘禁罪争议问题的观点评析非法拘禁罪的争议问题主要在两方面。
一是,被害人自伤、自杀的情形是否包含在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中;二是,对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注意性规定还是拟制性条款,不同的立场导致对条文内容理解不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十三)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十三)
十四、侵犯人身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1、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的)。
2、非法拘禁罪转化犯:使用暴力(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捏造的债务。
4、绑架和抢劫的区分:
(1)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2)行为人控制他人自由后索要财物:当场+向本人/第三人索要为抢劫罪;非当场+向第三人索要为绑架罪。
5、绑架罪的罪数:
(1)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认定为绑架罪,适用加重法定刑。
(2)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看行为数量定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的,是否犯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法益为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采取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
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按照现实的自由说,该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按照可能的自由说,该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1.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2.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这包括能够独自行走的幼儿和精神病患者,借助拐杖或轮椅移动的人,不包括没有独自行走能力的婴儿。
偷盗婴儿,根据犯罪目的定不同的罪名(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打妇女抢孩子案,定拐骗儿童罪。
3.拘禁行为(1拘禁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
手段可以多种多样。
例1,将妇女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出浴室。
例2,驾驶汽车高速行驶,使欲下车的乘客基于恐惧心无法下车。
例3,用药物麻醉、晕倒他人,使其失去行动能力。
例4,发现将同学错关在房间里,却故意不开门,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
例5,向警察报假案,欺骗警察拘留了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2拘禁行为须具有非法性。
例1,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不属于非法拘禁。
但故意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
将精神正常的人关进精神病院,属于非法拘禁。
例2,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不属于非法拘禁。
结果加重犯争议的厘清与司法认定——以非法拘禁罪为例
2020年第4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 No.4 ①结果加重犯争议的厘清与司法认定———以非法拘禁罪为例王 林(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摘 要] 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十分不明确,缺乏规范性,这就导致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过大,范围过广,出现对被告人量刑过重的弊端,而且有结果归责、间接处罚之嫌。
要将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限定在过失,将财产法益从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因素中剔除。
应当引入类型化思维限缩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犯罪行为,利用直接关联性认定基础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同时在系统解释思想的指导下,法官在司法中发挥自由裁量权变通量刑,最终达到限缩结果加重犯、均衡罪责刑的公平正义目的。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类型思维;直接关联性;量刑变通[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390(2020)04-0051-04 一、引言严格来讲,结果加重犯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表述,结果加重犯更多是一个刑法理论上的学理性概念,是刑法学者在对《刑法》中的罪名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后得出的结论。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某个罪名或者某个罪名的变体是结果加重犯的明确表述,结果加重犯天生所具有的非规范性决定了结果加重犯肯定会存在争议,找出我国刑法中关于结果加重犯的争议点,探究产生争议的根源,进而厘清相关争议问题就显得特别必要。
总体来讲,关于结果加重犯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我国《刑法》中的哪些罪名存在结果加重犯?符合什么样的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在形式上或者刑法条文的文字表述上有没有可以识别的特征?为什么要设定结果加重犯这个概念,对加重结果升格法定刑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引入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会不会造成某些罪名罪责刑的不均衡?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哪些才是真正的结果加重犯,对有些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是不是背离了设立结果加重犯的初衷?故意+过失,故意+过失、故意的模型哪一个更具有合理性?结果加重犯只是刑罚的升格还是罪名和刑罚的同时改变?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在我国《刑法》中找到一个典型的结果加重犯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这个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我们可以找到结果加重犯的内在机理,给结果加重犯设定一个合理边界,避免结果加重犯的不合理扩大化,也避免结果责任主义的负面影响。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独立的犯罪形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故意犯罪。
基本犯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如果没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则无结果加重犯可言。
2、造成加重结果。
加重结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之一。
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同样也不能认定构成结果加重犯。
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的结果;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该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3、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的客观依据,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
同时,该因果关系也是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或因素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体现了意识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罪过,至少是过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含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条文的分析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刑法分则2007
刑法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第二编分则第一部分罪刑各论一、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指只概括一种行为的罪名。
刑法中绝大部分罪名都属于单一罪名,如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选择罪名,指一个罪名概括多个犯罪行为,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如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邮寄、储存、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都属于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情况来选择罪名,例如甲贩卖毒品,则定贩卖毒品罪;若甲既走私毒品又贩卖毒品,则定走私、贩卖毒品罪,但这种情况在我国视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属于选择的一罪。
选择的一罪一般都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但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罪名不一定是选择罪名,有可能是单一罪名,即如果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行为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则该条规定的罪名是单一罪名,例《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将六种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这六种行为是并列关系,因此该条规定的是并列关系的单一罪名。
二、法条竞合问题分则条文之间往往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复、重合现象,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另外在经济犯罪中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包括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又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此外还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上述诈骗罪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有虚构骗局,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上述各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即所谓的“法条竞合关系”,由此产生了“法条竞合犯”,即由于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到几个法条的共同的内容(竞合部分),以至于其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法条,构成法条竞合犯。
例:甲在和对方签订合同中骗取了对方五十万定金,则其触犯了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同时也触犯了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即一行为触犯数法条,构成法条竞合犯。
这是由立法结构造成的结果,是因立法技术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在司法上,通常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一、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区别有以下几点:
1.构成要件不同。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2.罪数不同。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3.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
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
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
法律快车提示,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三、结果加重犯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指的是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会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常见的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等等。
司法考试: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所谓转化犯即⾏为⼈实施某⼀较轻的犯罪⾏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使其⾏为性质发⽣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为性质定罪,也不实⾏数罪并罚。
转化犯是刑法分则中的重点考查内容,需要考⽣特别记忆。
本⽂现将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情形总结如下: 1.⾮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罪(在⾮法拘禁犯罪⾏为过程中,⾏为⼈使⽤暴⼒致⼈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法拘禁⾏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妇⼥、⼉童罪转化为拐买妇⼥、⼉童罪(收买后⼜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式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
⽽且该转化仅仅针对⾸要分⼦,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 4.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刑讯逼供、暴⼒取证⾏为致⼈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 5.虐待被监管⼈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罪(虐待⾏为致被监管⼈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 6.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邮政⼯作⼈员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 9.挪⽤特定款物罪转化为挪⽤公款罪(挪⽤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使⽤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 10.聚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致⼈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 11.⾮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12.⾮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是⾏为⼈向⾛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为⼈为牟利⽽向吸⾷、注射毒品的⼈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为性质发⽣转化,⽽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刑法学习之结果加重犯
1.内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基本罪名。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犯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没有明文规定不认为是结果加重犯,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数罪。
【注意】常见结果加重犯:重伤、致死。
一般是过失(如强奸、拐卖、非法拘禁),特殊是故意(如绑架),还有故意、过失皆可(如抢劫)。
【注意】要求致死结果与基本犯行为(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导致自杀一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数罪。
3.常考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4.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的面包车内,行驶过程中,丙车迎面驶来撞到甲车,导致乙死亡。
甲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家中,乙辱骂甲,甲不爽,拿起木棍打乙,不料木棍上有个钉子,直接刺入乙心脏致乙死亡。
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C.甲以伤害的故意用木棍击打乙的头部,击打过程中,甲又不小心将乙撞倒,乙头部碰到地面,最终乙死亡。
无法查明是甲先前的棍子击打导致的乙死亡还是乙头部碰到地面而死亡。
甲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家中,乙辱骂甲,甲不爽,拿起菜刀杀了乙。
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答案及解析【答案】BD【考点】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解析】A项,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的面包车内,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车迎面驶来撞到甲车,导致乙死亡,乙的死亡结果对甲来说是意外事件,甲对此没有过失。
乙的死亡结果不是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的,因此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A项错误。
B项,甲以索债为目的把乙拘禁在自己家中,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不爽,拿起木棍打乙,不料木棍上有个钉子,直接刺入乙心脏致乙死亡。
甲是使用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将该行为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甲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项正确。
考试分析丨刑法中的转化犯、想象竞合犯等的具体情形归纳总结
考试分析⼁刑法中的转化犯、想象竞合犯等的具体情形归纳总结转化犯情形1.⾮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罪的(238条第3款)2.收买被拐买的妇⼥、⼉童罪—→拐买妇⼥、⼉童罪(241条第5款)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242条第2款)4.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247条)5.虐待被监管⼈罪—→故意伤害、故意杀⼈罪(248条)6.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7.抢夺罪—→抢劫罪(267条第2款)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9.聚众打砸抢⾏为――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289条)10.挪⽤特定款物罪—→挪⽤公款罪(384条第2款)11.聚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292条第2款)12.⾮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故意伤害罪(333条第2款)13.⾮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355条)14.挪⽤公款罪—→贪污罪(⾼法《挪⽤公款解释》第5、6条)包容犯情形包容犯,是指实施某⼀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为和⾮法拘禁⾏为(第239条);2.拐卖妇⼥罪包容强奸⾏为(第240条);3.拐卖妇⼥罪与引诱、强迫卖淫⾏为(第240条);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5.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法拘禁罪的⾏为(318条);6.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为(第321条);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为(第358条);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第358条);9.⾛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为(第347条)。
9.⾛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为(第347条)。
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对比——兼论刑讯逼供罪
兼论刑讯逼供罪
泰蜍
( 西北政 法大学刑 事法学院
【 摘 要】 转化犯 与 结果加 重犯 其 内在构 成与基 本形 态有 些异 曲 同工之 处 。但 某些论 者认 为 转化 犯 是 结 果加 重犯 的 特 例 , 确乎是有些不妥。 就其 个体 , 转化 犯 与结果 加重犯 的性 质 究竟 为何 , 转 化情 节与加 重 结果 具体是 什 么 , 都 有待探 究 。 因此 , 笔 者将 对 转化犯 与 结果加 重犯进 行 对
一
、
转化 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 在施某 一较轻 的犯 罪时 , 由于 连带 的行 为 又 触 犯 了另 一 较 重 的犯 罪 , 因 而 法 律 规 定 以 较 重 犯 罪 论 处 的情 形 。首 先 , 一 般 认 为 转 化 犯 应 当是 罪 质之 间 的 转 化 , 具 有 异 质 性 。其次 转化 犯具 有原 因性 , 此罪 发生 向彼罪 的转化是 事实存 在 的, 而且 是有原因 的, 不存在平 白无故的无因转化 。转化 的原 因即 此罪 向彼 罪转 化的条件 。最 后一点 , 转化 犯具有 法定性 。不是 所 有此罪 向彼罪 的转 化都 是转化犯 ,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能构成转化 犯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 , 转化犯都用“ 以……定罪处罚” 为标志, 但 是不是所有“ 以……定罪处罚” 都是转化犯 。有时这种用语是提示该 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另一犯罪构成要件 , 以另一犯罪论处 , 有 时是立法 者将该种犯罪比照某罪论处 , 有时是由于实施某罪的行为人客观行为 发生了变化 , 所以立法者将之化为重罪论处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都用 “ 以……定罪处罚” , 但只有第三种才是转化犯。
( 二) 结 果 加 重犯 的 概 念
结果加重犯概念有许 多种说 法 , 高 铭暄 与马克 昌教授 的定 义 为: 结果加重犯 , 也称加重 结果犯 , 是 指 实 施 基 本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行为 , 发 生基 本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外 的 重 结 果 , 因 而 刑 法 规 定 加 重 刑 罚的犯罪形态 。陈兴 良教 授认定 为 : 结 果加 重犯是 指法律 规定 的 个犯罪行为 , 由 于发 生 了 超 出 基 本 犯 罪 罪 质 范 围 的加 重 结 果 , 法 律 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高铭暄 与马克 昌教授 在罪数上 将 其分为实质 的一罪 , 而陈 兴 良教授 却是定 位为 法定 的一罪 。故 可见结果加重犯在性质上就有很大争议 。 二、 转 化 犯 与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对 比 转 化犯与结果加重犯从 立法精 神和立 法价值 层面 , 还是 有许 多共 同之处。都是为了体现 和贯彻 罪责刑 相适应 原则 , 以防止轻 纵犯罪 。同时 , 两者都有利 于刑法资源 的节省 , 也有利于 司法人员 对刑法 的操作 , 避 免 对 刑 法 的 随 意解 释 。 但 是两种罪名的区别也十分显著 。以下从静态 角度 和动态 角
结果加重犯口诀及释明
结果加重犯口诀与释明一、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奸商,假药行医拐卖,(最后被)交给爆破组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绑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匪非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劫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得航空器遭受严重破损虐虐待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奸强奸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商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产生重大危害结果行医非法行医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其亲属重伤或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交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组组织卖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二、具体释明1、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119条)2、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4、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1)入户抢劫。
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1:子女进入父母卧室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2:进入个体家庭旅馆进行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3:进入他人合租的房屋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4)冒充军警抢劫;(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例4: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数额巨大)?(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转化犯亦或加重犯?——论刑讯逼供的罪质演进
转化犯亦或加重犯?——论刑讯逼供的罪质演进董秀红【摘要】China's Criminal Law Article 247 provides what is the transitional crime of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The definition of transitional crim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aws. Transitional crime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scalability of offense, the integrality of behavior, the legality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nd so on. The actor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attempts subjectively to get confession while objectively the possibility abounds that degree and nature of the crime does not transform. In practice, the means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is terrible, and the results of it are various. To cause disability or death as the results of intentional injury or homicide is not typical.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crime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讲义】基础班刑法-阮齐林讲义(三)
----第三部分罪刑各论----侵犯人身的犯罪(分则第4章)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2条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对“致人死亡”有没有故意。
明知会“致人死亡”,间接故意的常型: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伤害)、第232条(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侮辱尸体)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益,人身健康。
(2)“人体器官”,活体器官如脏器骨骼角膜皮肤等具有某种功能的人体组织,但①不含血液、骨髓、脂肪、细胞,②尸体。
(3)“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A,经营出卖人体器官活动,B,以招募、雇佣等方式“使”他人出卖其人体器官。
*不以被组织者人数达到3人以上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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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转化犯
在法考中,刑法分则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贪污贿赂罪。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我们需要对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进行理解并掌握。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
例如,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过紧,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3.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间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一般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但是如果拘禁行为对死亡结果有重要的原因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如,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
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行为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被害人伤亡,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
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之转化犯
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
1.暴力: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的更高的暴力。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想教训乙,狠狠地打了一两个耳光,不小心将乙的耳朵打聋。
这里的暴力就是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
2.对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是由过失导致。
如果是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不需要转化。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直接拿刀捅向乙的胸部,乙被捅死。
甲的行为属于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不需要转化,直接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前面的非法拘禁行为达到入罪的程度,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牛刀小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二/60)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A项正确,当选。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刑法在同一个罪名里针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B项正确,当选。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一法定量刑情节,适用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也适用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
非法拘禁行为如果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在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同时对其从重处罚。
C项错误,不当选。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这里的“暴力”作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
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