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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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PPT课件 (2)

《强制措施》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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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 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 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 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否逃避侦查、起 诉和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 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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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拘传
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 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 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 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 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 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 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 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 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 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 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稳定性不同 (三)强制措施与扭送
1、公民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
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精选PPT5Fra bibliotek(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第十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4非法拘禁罪

4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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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磊案
• 被告人田磊系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分公司经理,销售给刘小平(被害 人)汽车4辆,协议欠款30余万元在1998年 3月25日前付清,但到期后田多次向刘催要 未果。 • 1999年7月,田磊让万德友找两个人帮其要 债,答应给12万酬金。万找到本厂的丁光 富,丁又找到廖木方,让廖带上其家存放 的冬眠灵针剂。7月6日下午,四被告人到 达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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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暴力的例外性 严格限制的必要性 ——权力易被滥用 缺乏制度性规制 扭送:即时性 扣留: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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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小偷案
• 被告人闵某系某报记者,将其编撰并包销 的3000余册图书存放在其家(北京市西城 区马甸南村5号楼1108室)外的公共楼道内。 闵发现有价值6000余元的图书被盗,即在 楼道内安臵了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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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韩某(被害人, 女,20岁,外来打工人员)盗窃图书时被 闵某及其妻刘某抓获。 • 此时离正常上班时间还有3小时左右。闵即 将韩带回家中,刘某问其为何偷书,韩说 给别人拆开做鞭炮,刘一气之下打了韩两 个耳光。而后夫妻俩将韩控制在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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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初由刘某一人监视,闵某在屋内照顾小孩。 刘问韩哪里人,叫什么,住哪儿,有无同伙 等,并对其进行教育。早餐时间,二人还给 韩饮料喝,并劝其吃饭。当韩交代自己有同 伙后,夫妻俩让其在阳台上指认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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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医鉴定结论,所注射药物本身不足以 致死,刘的死亡是药物反应、水盐电解质 紊乱、低血糖、地下室缺氧等多重因素综 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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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绑架 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非法拘 禁罪,分别处10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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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违法犯罪ppt优秀课件2 鲁教版

法律制裁违法犯罪ppt优秀课件2 鲁教版

二、违法必究
2、对违法犯罪的处罚有何不同? 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对社会造 成的危害不同,触犯的法律不同, 所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受到的
制裁也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
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犯罪行为 要承担刑事责任。
课堂小结
师生共勉
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也不受处罚的想
法,是非常错误的。对严重危害社会和触犯刑法
关键,所以造谣诽谤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不一 定是刑罚处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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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都是犯罪行为吗? 为什么?
一、违法犯罪危害大
1、什么是违法行为?
(1)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 为。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偷税、漏税、抗税
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私自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就是违法。
5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
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
决。
文强的悲剧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 案提起公诉】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 察院获悉,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 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 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未成年人不要心存侥幸
典例欣赏
下列对右面漫画的理解错误的是( A )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案件(3篇)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拘禁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拘禁案件日益增多,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本文将从非法拘禁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非法拘禁案件。

二、非法拘禁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拘禁行为而故意为之。

四、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民事责任:非法拘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非法拘禁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甲非法拘禁乙甲与乙系邻居,因琐事发生纠纷。

甲怀恨在心,遂于夜间将乙骗至家中,用绳子将乙捆绑在椅子上,并关上房门,不让乙离开。

乙被拘禁了三天三夜,期间甲未给乙提供食物和饮水。

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非法拘禁丙乙系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同事丙发生矛盾。

乙怀恨在心,遂于夜间将丙骗至家中,用铁链将丙锁在地下室,并关上地下室的门,不让丙离开。

丙被拘禁了五天五夜,期间乙未给丙提供食物和饮水。

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分析:本案中,乙的行为同样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条和案例解析(三)非法拘禁罪

法条和案例解析(三)非法拘禁罪

二、法பைடு நூலகம்解读
1、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 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 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 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非法拘禁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一般是立案侦查,而对于本案是否提起公诉,可根据犯罪情节 是否轻微,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 决定。 2、“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 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 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 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 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 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 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为了帮助朋友追索债务,谢某、张某冒充公安机关人员将左某 押至公路边的荒野处,对左某使用语言威胁并进行殴打。 2012年8月18日23时许,为帮助黄某要回借款,由闵某打电话 联系左某。左某骑摩托车到达七一桥附近,谢某、张某冒充公 安机关人员将其从所骑的摩托车上拖下来后按倒在地。随后, 张某、谢某将左某押至公路边荒野处。途中,张某、谢某对左 某使用语言威胁并殴打。为了防止左某逃跑,还强迫其脱光所 有衣裤,并搜查左某的所有东西。二人将左某押至荒野处后, 将左某的摩托车一辆、索爱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人民币400 余元等物品强行扣押。

法条和案例解析三非法拘禁罪

法条和案例解析三非法拘禁罪

五、补充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自的职权: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 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 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 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 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 件】、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三)
非法拘禁罪
一、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 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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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及过程:
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属于非 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节。办案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当 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在检察机关查阅了案卷。办案律师发现本 案的定罪有问题,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需要剥夺被 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行为人仅仅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所 以这种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但不成立非法拘禁罪。所以辩护人做无 罪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成立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上诉至中级人 民法院。办案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矢志不渝的坚信法律的公正,二 审又经过了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的确有问题, 于是将本案发回重审。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三章第五节PPT课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三章第五节PPT课件
追究刑事责任。
(一)学校对学生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的义务 ; (二)学校对学生负有开展法制教育的责任 ; (三)学校有责任聘任法制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四)学校对学生负有矫治不良行为的责任; (五)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联系; (六)学校对品行不良的教师应予以解聘 ; (七)对教师暴力事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二、青少年犯罪与被害的常见行为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责任年龄 1、治安处罚的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管教。
2 、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但满14 岁触犯8类犯罪的追究。
犯罪学者娜妮.J.西格尔在《青少年犯罪》中说:“由 于学校之宗旨在于陶冶人的情操,又由于青少年大部 分时间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之间存在某种 关系看来是符合逻辑的。”
佛哈森.J.特斯顿在《对青少年及少年行为其他方面的 纵 向 研 究 》 ( A gitudinal Study of Delinquency and Other Aspects of Children’s Behavior)一文 中指出:“大量的研究已确认了学校与青少年犯罪之 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看,学校是比家庭和伙伴更 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 的,依照规定。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罪案例(3篇)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李某纠集几名好友,将王某非法拘禁在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和侮辱,长达三天三夜。

期间,王某多次呼救,但无人救助。

最终,王某在家人和朋友的帮助下,逃离了李某的非法拘禁。

二、案件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纠集他人将王某非法拘禁,并对其实施殴打和侮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3.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要件:李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王某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殴打和侮辱。

(3)主体要件:李某作为犯罪主体,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但仍故意实施。

4.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李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三、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法律讲堂1. 非法拘禁罪的危害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给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我们要坚决打击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2. 如何防范非法拘禁犯罪(1)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拘禁犯罪。

(3)遇到非法拘禁行为,要勇敢报警,寻求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在遇到非法拘禁犯罪时,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罪名解析-非法拘禁罪

罪名解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二)主观方面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所谓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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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拘捕与 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
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 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 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 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
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非法拘禁他人是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分类
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 捆绑;

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 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 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 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 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引起的“人质型”,而他们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 索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பைடு நூலகம்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
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
犯,行为犯。
人身自由
是指人按照本人意志行动的自由,即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例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 “学习班”、“隔离审查”……
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
法学132班 第二小组

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强制措施和留置 课件PPT

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强制措施和留置 课件PPT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78;折抵刑期 76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74 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77;指定居所75;会见律师适用在押 39(5)
三、监视居住的继续 后一阶段继续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 住的期限重新计算。检123,法127(2)
四、监视居住的变更 (一)监视居住转为逮捕 可以先行拘留 77(2) (二)监视居住的解除
强制措施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的拘留权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甲因为 不满讯问被告人时公诉人的提问,将一个 水杯投向公诉人。法庭经院长批准,决定 对甲拘留10天。 问:法院是否有这样的权力?这是否属于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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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公民的扭送 某市居民甲半夜被响声惊醒,开灯一看 ,小偷乙正在偷东西。甲将小偷制伏。 问:甲是否有权限制乙的人身自由,直 到警察到场,以及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 有哪些情况下普通公民可以限制他人的 人身自由?
四、拘留的变更 (一)拘留转为逮捕 91条规定:公安10、14、37;检察院14 、17;不能报捕的公安3、7、30 (二)拘留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解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社会危险性 81
三、逮捕的批准和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87 2、审查逮捕的程序 88 3、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 89 4、审查批准逮捕后的处理决定 90 5、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91 6、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异议 92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71条 第一款(必须) 第二款(任选一项或者多项)

犯罪主体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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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案例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的人。 犯罪主体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就相应的具有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外,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 受到精神状态等生理因素的影响,以致辨认和控制能力 的减弱甚至丧失。因此,在犯罪主体中应掌握有关刑事 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病残等知识。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是刑罚能力 (受刑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罚能力的统一。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案例1、 某甲,男,某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犯。问: (1)某甲于15周岁生日夜里秘密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2)某甲脱逃后次日入室盗窃5000元,某甲是否构成盗 窃罪? (3)某甲在脱逃半年后又故意杀人,某甲是否构成故意杀 人罪? (4)某甲在脱逃7个月时绑架一名3岁女童,向其父母勒 索5万元现金,得手后杀害人质,某甲是否构成绑架罪? (5)某甲在脱逃第13个月时因为故意伤害(轻伤)罪被 抓获,某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6)在审讯期间,侦查机关发现某甲在脱逃后即潜逃回家 乡,非法拘禁了当年举报他入狱的人,直到此时才被解救, 某甲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共犯了几个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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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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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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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一、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针对犯罪主体的 分析可以用以判断该案是否成立犯罪。 如果一个案件中的“人”不具备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 定,那么该案中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也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精神状况也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某些罪的必备要件。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案例(3篇)

法律讲堂非法拘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我国,非法拘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通过一起非法拘禁案例,对非法拘禁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进行剖析,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非法拘禁案。

被害人小王(化名)因涉嫌经济纠纷被嫌疑人李某(化名)非法拘禁。

在拘禁期间,小王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折磨。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逮捕,并对其提起公诉。

三、案件事实2018年,小王与李某因一笔经济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为了逼迫小王还钱,遂产生了非法拘禁的念头。

2019年1月,李某以小王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小王诱骗至其家中。

在李某家中,小王被非法拘禁了长达一个月。

期间,李某对小王进行殴打、辱骂,使其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在拘禁期间,小王多次试图逃跑,但均被李某制止。

四、法律分析1. 非法拘禁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

3. 案例中的非法拘禁行为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拘禁为目的,对被害人小王实施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

4. 案例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

公民要充分认识到非法拘禁的危害性,增强维权意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加强社会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第七版课件副本21

刑法第七版课件副本21

(四)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 死亡的行为。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行使 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及 其他民主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 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 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具有猥 亵他人、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
1.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 2.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
限。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强 制猥亵、侮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 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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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 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
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 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 、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 能是国家工作人; 2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 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①本罪的客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非法拘禁他人是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分类
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 捆绑;
拘禁他人的过程中 过失致被拘禁人重 伤,死亡的,这种 情况仍认定为非法 拘禁,重伤死亡结 果作为非法拘禁罪 的法定加重结果。
他人的过程中故意 对被拘禁人实施伤 害或者杀害行为并 直接导致伤残或死 亡结果的,则应当 按照故意伤害罪或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 罚。
不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是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区别在于
非法拘禁罪与 其他侵犯人身自由犯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 除为索取债务扣押 人质这种特殊情形外, 对主观目的和侵犯自由 的方式均无特别的限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仅限于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儿童罪则限于拐骗 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 人。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主观是以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 目的。

致人重伤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 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 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 伤罪的范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 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 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 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 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 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 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 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 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③本罪的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 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一般非法拘禁行为 与非法拘禁犯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
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 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 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 条规 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 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的发生。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涉及下列情节显著轻微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 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违法拘捕与 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
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 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 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 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
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
犯,行为犯。
人身自由
是指人按照本人意志行动的自由,即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例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 “学习班”、“隔离审查”……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 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体。”



3 、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 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 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 口供。
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逮捕 而发生错误的界限
例如: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拘捕了重大犯罪嫌疑
分子,但后经查证该人无罪,予以释放的,只能认为 是错误拘捕,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
伤害罪论处。
本罪 继续犯
着手实行犯罪后对 犯罪既遂,法益已
他人人身自由法益 的侵害处在持续不 间断的状态,且既 遂以后侵害人身自 由的不法状态,则 犯罪行为本身仍在 继续着。
经遭受侵害,不意 味着犯罪行为的结 束,只有当不法状 态解除,犯罪行为 才结束。
本罪
使用暴力手段非法
加重犯
行为人在非法拘禁
法学132班 第二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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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释义: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
引起的“人质型”,而他们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 索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
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 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 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 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 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 行动。

绑架罪主观是以通过限 制他人人身自由获取钱 财为目的。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 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 要钱财。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
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
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 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 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

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规定以故意
1.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 2. 强迫职工劳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
工劳动
前者为自然人犯罪,后者为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 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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