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商业交易和报销等过程中的资金流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发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监督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等全过程。
根据该办法,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不得虚开、假开发票;(2)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填写发票内容;(3)合理使用发票,确保与实际交易相符;(4)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的,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开票单位的资质要求、开票流程、发票种类和编号规则等内容。
遵守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1.发票的开具(1)开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包括税务登记、开票资格等。
(2)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发票要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进行开具,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在发票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
2.发票的使用(1)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和准确性。
如有问题,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购买方在进行业务结算时,应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和税率填报,并将发票作为凭证进行报销或扣税。
(3)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其准确性,并在销售台账中登记相应信息。
3.发票的归档和保存(1)开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归档和保存制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发票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和发票类型进行分类,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区域或库房。
(3)发票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但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和纳税人,可能会有特殊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有。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
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令文给出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从发票开具、存储、查验和作废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要求,以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首先,《细则》明确了发票的开具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业务的实际情况,准确记录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内容和金额,遵循一票一车、一票一车补开的原则。
《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发票种类的区分和使用范围,并对发票开具的时间、内容和格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细则》还规定了发票的存储和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发票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细则》要求所有开票单位必须建立发票库存和使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发票的保管和归档。
此外,发票的存储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调拨或销毁发票。
对于发票的盘点、检查和调整,《细则》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发票的查验和作废程序。
为了防止发票的虚开和违法用途,《细则》规定了发票查验的时限和多种查验方式,并对查验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对于已经失效的发票,《细则》规定了作废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作废上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
该细则从发票开具、存储、查验和作废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操作步骤和要求,以促进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业务中必须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发票管理,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发票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一、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发票应当一次开具、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数字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加盖抵扣印章。
”(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序号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章,加盖抵扣章。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公章和财务章都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单据要求,发票和扣款中需要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
不过,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水汉[2006]479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和纳税申报单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布局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名,无论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无需另找计费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
1.发票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答: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这样行吗?答:没有。
发票只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
3、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印章不清。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二、“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
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三、“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
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础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1. 发票的种类与用途: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有不同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增值税发票主要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普通发票则用于其他非增值税项目的交易。
2. 发票的申领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相关信息并严格保存。
当发票遗失或者发生错误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3. 发票的开具与报备: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及时将开票信息报备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交易进行核查和监管。
4. 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使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和伪造。
纳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盘存和防护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加具体地落实发票管理办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包括:1. 发票编码规则:发票的编码规则是保证发票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细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发票的编码规则和格式,以及发票编码的管理方法。
2. 发票填开要求:细则对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发票内容的内容和格式、发票抬头的填写规则、金额的大写汉字表示、发票附加信息的填写等。
3. 发票管理流程:细则中规定了发票的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查验和归档等环节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减少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和失误。
4. 发票的查验和认证:细则规定了对发票进行查验和认证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对发票真伪的鉴别、发票信息的准确性核查等。
5. 发票的报销和退换:细则对发票的报销和退换进行了规定,包括报销的条件和程序、退换的规则和限制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购销合同法律行为的必要凭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范、有序,实现税收的科学管理,财政部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在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文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规定、开具、核销、注销、备案、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结合实施细则,对几个比较重要的管理要点进行说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发票种类、发票金额、税收分类和编码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延伸至开具的抵扣明细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事先向税务机关申领一定金额的发票领购证,并在纳税申报或者报关时按规定纳入申报账簿。
3.普通纳税人可以为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销售的低值易耗品开具简易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公开透明和防范发票虚开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采取了各项管理措施,包括销售方、购买方、税务机关三方的协作。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等必要信息,并记录于销售台账中,避免虚开发票。
2.购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审核发票真伪,检查发票开具信息是否完整,如发现发票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退回。
3.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信息后,及时核准并注销就地和异地两种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销为规范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注销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发票应在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报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里的一个税种,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的时候,就可以说要增值税发票,不过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应该是消费者个人的,如果适用于免税规定的话,可以不开增值税发票。
那么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哪些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0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发票规范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二、2020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补充专用票务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征收管理,规范补充专用票(以下简称专用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嫌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票证,是减少一般税收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票证,是购买方支付的限额额度按照替代规定予以考虑并以抵扣替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预防性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票据。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费,认证纸质专用票据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延长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票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增值税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为了确认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而开具的票据,其作用非常重要。
因为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证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查账凭证。
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细则内容1. 发票开具(1)开票日期: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当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实际完成日期相符。
(2)发票内容: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应当包含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的名称和识别号、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额、税率等信息。
(3)发票抬头: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票上明确标明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发票使用(1)发票使用前的查验: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的真伪、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
(2)发票的保存:纳税人应当将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全部保存并登记入账,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查询和使用。
(3)发票销售: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发票交给购买方。
(4)发票作废:纳税人在发现增值税发票有误时,应当及时申请作废,并依法重新开具发票。
3. 发票管理(1)税务机关的查验: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及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查验。
(2)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责任追究:对于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总结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增值税发票管理也愈加重要。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强税务部门的稽查效力,为优化我国税制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政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答:不可以。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答: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行为,加强税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发票,是指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纳税人开具、领用、退回和使用的凭证。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发票管理的义务,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
第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管理的监督,依法对发票管理行为进行监察,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第二章发票的开具、领用和退回第六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耗.吗、购买方名称、购买方识别耗.吗、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发票。
第九条发票领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在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发票。
第十条发票退回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确保发票的安全和管理。
第三章发票的使用和保存第十一条纳税人使用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使用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发票报送给税务机关,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发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发票归档,保障发票的追溯工作。
第四章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查处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发票管理进行监督和查处,发现发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发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发票,变造发票,买卖发票等,对违法行为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查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者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其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发票开具申请表格2. 纳税人发票使用备案登记表3. 发票管理监督记录表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于规范发票管理行为的法律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代表纳税人报销或扣除增值税税款的专用票据,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针对办法中的细节问题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管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缴纳相应税款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明确标注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相关信息。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完整、真实、准确的,不得存在涂改、删改等违规行为。
4.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务必遵守《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和管理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存储在安全、防火、防潮、防盗的地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2.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准确、详细的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发票号码顺序配发,每张发票应当依次使用;如遇到正常使用的发票缺失或发票号码连续使用错误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税务部门。
4.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报送税务部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操作错误等原因,不能按规定使用时,可以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后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注销和报废,不得再次使用。
2.当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使用或者已经失效时,纳税人应当及时作废和报废,并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的时间应当及时、准确,作废和报废的登记应当详细、完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注意事项1.对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或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记账联,作为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始凭证留存,而抵扣联与发票联则应交付对方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即:公司名称、税号、地址与电话、开户银行与账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都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通知相关业务员领取抵扣联与发票联并签字确认,记账联则应装订成册。
此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将开具的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局要求,目前我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公司名称与税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通知业务员运用开票软件自行推送电子发票给对方单位。
发票管理员应将每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公司指定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无权购买。
发票管理员应当根据业务用量申请发票购买的种类和数量。
发票管理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其个人身份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纸票发票。
电子发票由发票管理员在金税盘中操作申购认领程序。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发票管理员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安全保管,对领购的尚未开具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应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已装订成册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应存放于档案柜中。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依以下情形而定:1.保理融资费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于2011年2月14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通知。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某些规定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取消若干税务证明,并废除了并修订了一些监管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的。
第二条全国统一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统一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副本包括存根副本,发票副本和簿记副本。
存根副本应由收款人或开票方保存,以备将来参考;付款人或受票人应将发票用作原始付款凭证;收款人或开票方被用作簿记的原始凭证。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和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发票副本以外的副本数量,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编号和编号,联名和目的,客户名称,银行和帐号,商品名称或业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抽屉,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的姓名(盖章)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要求税务机关使用自己名字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认自己名字的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发票校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督,由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印刷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发票印刷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地区增加发票的防伪措施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税收。
防伪发票专用产品应当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丢失。
有缺陷的废品应在税务部门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国家统一发票生产者印章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和印刷颜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制定的。
实施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2条特殊发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开具的发票。
购票凭证是买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接收和购买,开具,上交和验证纸质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数据消息。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使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四条特殊发票由基本单或基本单加其他单组成。
基本表是三份:发票,扣除额和簿记。
发票单用作记账凭证,供买方计算购买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表用作购买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凭证,以进行证明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簿记表用作卖方的簿记凭证,以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共同使用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第五条特殊发票实行最高发票额管理。
最高发票限额是指单个特
殊发票所开立的总销售金额无法达到的上限。
最高发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适用,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最高发票额为一百万元的,应当经地方,市税务机关审批。
发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发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最高发票额的审批进行现场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一百万元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核查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查。
申请最高发票限额时,一般纳税人应当填写最高发票金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设备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开具最高发票金额申请表和发票收缴帐簿。
本规定所称“初次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发票限额;
(4)票数限额;
(5)购票人员的姓名和密码;
(6)售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有变更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如果是第二个信息变更,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发票,购书,IC卡和身份证,领取和购买专用发票。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为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信息的准确数据。
上面所列其他增值税税收信息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明确列出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因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非法税收行为,拒绝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尚未改正: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经允许,打印专用发票;
(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四)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五)未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开具特殊发票的;
6.未按要求保留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发行防伪税控制度的;
8.未接受要求的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收取并购买了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临时扣除专用发票和IC卡的余额。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未能按照规定保存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不由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