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摘要: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是确认物为谁所有及利用的静态的绝对权。学界归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至今不休,根本原因在于物权行为理论自身存在不完善之处,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做出深刻检讨很有必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频繁,物权变动时有发生。明确物权转移自何时开始即物权变动模式的正确选择对于商品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我国本文将通过比较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从不同方面的原因指出我国应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关键词:物权;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形式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998年,张某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因成绩突出,软件公司奖励给他两套住房。但软件公司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1999年,张某将其中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杨某。杨某经过调查核实,得知这是软件公司奖励给张某的房子,于是支付相关款项后搬进居住。2001年,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逝世,遗产由其子继承。软件公司以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为由,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从而收回该房屋。

案件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张某是否真正取得的了该两套住房的所有权。对于这个问题,有多种意见。一种意见意见认为,公司和张某之间已经有了赠与的合意,基于这种合意,双方的赠与契约成立,张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义登记与否在所不问。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这种转让的合意并没有经过法定的公示程序即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两种观点在物权变动理论上变现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物权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仅从我国现有的《物权法》极其相关立法不能明确地说明我国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学界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论,对这一问题的厘清和界定不仅对于物权法理论有重大意义,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也有很大的帮助。

二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物权行为是个很抽象的概念,为了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全部含义,有必要考察其历史渊源。19世纪初萨维尼在讲学中创造了这一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权契约”。②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一文中他写到:“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 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程序。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 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

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 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 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区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比如一幢房屋买卖, 人们习惯仁想到它是债法买卖, 这当然是对的;但人们却忘记了, 随后而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 而且是一个万任何买卖完全不同的契约,的确, 只有通过它才能成交。”①

根据这一论述,他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要义包括:(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一般认为,交付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的物的占有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交付是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必然结果,当事人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和交付行为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但是按照萨维尼的理论,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外在行为。既然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合同,那么,它就不可能和原因行为即契约行为是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其原因行为之外的另一个法律关系。(2)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要承担债法上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交付是要完成物权的创设、变更、转移或者废止。(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的形式。义务人向权利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是必须为世人所知,即公之于众,这就是现代民法所谓的公示原则。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然揭示出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何谓物权行为,民法未设规定,学说上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物权的得尚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二种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由物权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象征(交付或登记)互相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②这两种见解是分别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物权行为的构成角度来界定物权行为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见解,这种观点较为全面地揭示了物权行为理论。据此,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③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近代民法上有所谓的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之分。有因行为,指如缺少原因即不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即使欠缺原因,也不丧失其效力的法律行为。④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债权行为的成立及生效与否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正如谢在全教授所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包含两个层次:即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债权行为的欠缺或无效原则上不影响为实现债权行为而做的物权行为的有效性, 这种情形最能说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特点。

德国民法将权利主体转移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

①[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第15章“‘抽象物权契约’理论一意志法系的特征” , 孙宪忠译, 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②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2页

③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58页

④[日]石田穰:《民法总则》,悠悠社1992年版,第263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