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变动
法律规定物权变动(3篇)
第1篇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主体和物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类型、条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公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之间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社会诚信,保障交易安全。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物权。
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因他人权利而取得物权。
如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物权。
2. 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是指权利人因法定事由而失去物权。
如抛弃、抵押、质权实现等。
3.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内容变更。
四、物权变动的条件1. 合法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公平性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赠与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3. 自愿性物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物权变动。
4. 公示性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物权变动的效力1. 物权变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物权变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消灭。
按照一般的理论,物权变动的意思需公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示是近代物权法以来为确保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而设定的一种使物权变动为众所周知的制度。
动产以占有为权利享有的公示,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公示,以抛弃占有为抛弃权利的公示。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享有和权利变动的公示。
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产生的实际作用。
在这一领域,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法国法主义,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按照当事人的意思来发生,是不需要登记的,登记只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发生物权的成立效力,故又称对抗要件主义或意思主义。
二是德国法主义,指不动产物权必须经登记才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如仅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而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又称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再以物权的设立如设立抵押权为例,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只要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当事人之间既无抵押权利义务关系,也无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抵押权人不仅丧失了原本应成立的抵押权的担保效力,也无法行使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抵押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来使抵押权人得到补偿,并将《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①。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恶意、欺诈以及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其前提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抵押合同签订后”,显然二者所指的时间段不是同一的。
论物权变动的模式
论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说白了就是物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谁有了它,谁又失去了它,简简单单,换个说法就是物品的“归属问题”。
你买个东西,付完钱,商家给你收据,你拿着它回家,东西就属于你了。
你说是不是挺简单?可是,如果这东西没那么简单,真出点事,谁是主人,谁不是,就成了大问题。
比如你买了一辆车,结果发现车的所有权还在别人手上,那可就闹心了。
物权变动有时候不止一个“手续”那么简单,它涉及到的是法律上如何确认物品到底是属于谁的这个大问题。
换句话说,物权变动就是一场权力的交接,谁的成了谁的,这中间的法条和程序可一点都不容马虎。
二、物权变动的主要模式1.合同约定说到物权变动,大家最熟悉的应该就是买卖合同了。
你去商场买个手机,店员递给你手机的时候,那个手机的所有权就从商家手里转到了你手里。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交易”让物品的归属发生了变化。
可是,问题是买卖并不总是这么简单。
一旦双方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清楚,物品的所有权就容易发生纠纷,甚至让人傻眼。
比如,买了一台电视机,店家送货到你家了,你觉得自己是主人了,但对方却坚持说,账款没结清,所有权一直没转移给你。
这就是没有明确约定的麻烦。
2.法定转移要说物权变动,有时法律强制你变动。
这听着有点生硬对吧?但事实就是这么个情况。
有时候法律为了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决定了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比如在某些法律规定下,财产继承、夫妻财产分割、或者法院判决的财产转移,都会涉及到物权变动。
比方说,你家爷爷去世,财产要按照遗嘱或者法律来分配,所有的物品、房产,甚至存款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动。
说实话,遗产继承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物权变动的案例,大家争得不亦乐乎的东西,有时候根本不用你争,法律就给你个明确的指引,直接把财产划给某个人,挺干脆的。
3.物权公示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公示”这个操作了。
你说物权变动要想不出事,得让大家都知道才行。
你不可能老是低调行事,万一人家不知道你是主人,那你就容易被别人给“夺权”了。
3物权变动PPT
[问题]1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2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包括: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保全)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
依土地使用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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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亲兄弟,乙大学毕业留城工作,甲在农村务农,与 其母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 1992 年 6 月,甲将 4 间房屋以 8000 元价格卖给本村丙。甲称: 该房为其母所有,但乙已多次表示房屋给甲,任其处置。 丙信甲说为真,同意买下该房,并当即支付价金8000元。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在,尚需该房,待其去世后交付房屋。 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99 年 12 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遂以共有 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讼争房屋为甲乙父母遗产,但该房过户登记于丙 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为甲,而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草 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亦无 其他证人。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B,房子的所有权由A变成了B,这就是所有权的变动。
2. 使用权变动: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变动是指使用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对物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辆汽车的使用权租给B,B成为了汽车的合法使用权人,这就是使用权的变动。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处分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块土地的处分权转让给B,B成为了该土地的处分权人,这就是处分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物权人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例如,一个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
2. 继承:物权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物权,物权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给其他人。
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去世而导致的。
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房产将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3. 抵押: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4. 租赁: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暂时不需要使用物品,或者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5. 赠与:物权人无偿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
论物权变动模式
、
物权 形式 主义 模式
选择物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的国
权行为( 转让合 同) 债权债务的发生; 物权行为( 物 权合意+ 登记或交付) 一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理论前提为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 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 因性等特征 。物权形式主 义立法以公示原则为宗 旨,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 动之生效要件 , 在保障交易安全 的同时, 更使法律关 系明确化 , 客观化 , 当事人间的物权变动关系与对 使 第三人的公示关系一致。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
有效。
变动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处分权的人 , 只 有与所有权人达成合意的, 才得发生物权变动。 在这 种观点下 , 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负担行为 ( 债权行为如发布悬赏广告 、订立买卖合
同、 收稿 日期109 0 — 8 20 ~ 9 0
求而无效) 不能影响物之所有权 的转让效力 , 最终让
那 些 恶 意 违 法 取 得 物 权 的 人 受 到 正 义 法 律 的保 护 。 ”】 【
二 、 权意 思主 义 模式 债
的意思如何 以客观公正 的标准认定 ,以及当事人个
人的意思又如何发生物权排他性效果 ,均是在法律 上不可解的难题 ” 这一制度于法理上 的严重不足 。“ 乃是未正确 区分物权与债权 。使物权和债权在本质 上无法清晰起来 。 根据不公示即不对抗的法制 , 完成 变动的物权 , 若不公示 , 就不能拒绝第三人的介人 , 从而使物权失去排他性效力。失去排他性效力的物 权无法与债权区别 开来 ,因而意思主义法制下对抗
在中国学界支持立法上采用这种学说 的声音似
乎更少。主要理 由是认为这种学说无法建立符合法 律逻辑的物权变动法律制度。因为债权意思主义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标题: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享有的权益,具有稳定性、同一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等特点。
在我国,物权的变动模式主要有物权转移和物权设立两种。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展开研究,深入探讨这些模式的特点和应用。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转移;设立;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享有的权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物权的产生、变化和灭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应。
因此,研究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推进法治社会、规范经济行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转移的模式物权转移是指物权人将自己对某一个物品所享有的权益转移到另一个人的过程。
物权转移的模式主要有买卖、赠与、遗赠和拍卖等几种方式。
1.买卖:买卖是一种通常的交易方式,也是物权转移的常用手段。
在买卖过程中,卖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同时买方获得了物品的全部权益。
2.赠与:赠与是指物权人在无偿情况下将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
赠与是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有很大程度上的人情因素。
3.遗赠:遗赠是指人在去世时,通过遗嘱将自己对某一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某一特定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4.拍卖:拍卖是指将某一物品通过拍卖行等交易平台进行竞价处置。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人将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竞拍的最高者。
二、物权设立的模式物权设立是指物权人对自己拥有的物品设立新的权益,具有控制他人行为、保护物品和利益等特点。
物权设立的模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和赋予使用权等方式。
1.抵押:抵押是指为了获得借款协议,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还清债务后方可收回。
在抵押过程中,物权人仍保持所有权,但出借债务人可以在特定的时期内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
2.质押:质押是指将一定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作为借款或债务的担保。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与抵押不同的是,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权益,但不享有所有权。
物权的变动
申 1.当事人双方: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事由 请 2.当事人单方:
人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3.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则: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 共同共有:全体共有人 4.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份额,应同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5.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首次登记时,应将属于业主共 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一并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 让
,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保护善意第三人)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 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 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 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当事人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 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 应予支持。 (三)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 (1)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 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 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3)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收回不动产决定生效后,要 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论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为中心
职工法律天地 2023年第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系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出的具体规定之一,是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物权变动规则。
它规定,生效的判决、生效的裁定、生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生效的时候,不动产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内涵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旨在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包含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物权变动,要使其发生效力就必须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对外产生公示性,这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同时,还存在有一般规定的例外,即对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物权变动,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两个特点:第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以一个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原因。
第二,不动产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不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即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移转占有、不需要放弃占有或者完成交付。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别首先,物权变化的核心因素不同。
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核心动机是法律行为本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物权变动中起着核心且唯一的作用。
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变动的核心来源于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会成为物权变动的动机。
这一核心动机之间的差异可以看作是两种类型物权变化之间差异的本质。
其次,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不同。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变动的协议,即使生效,也不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发生,实现变更的效果,需要在变更公示之后。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相对直接,当事实成就时,该行为与法律规定具备一致性,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崔 骏果。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
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
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王济坤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公示与公信都是为了维护物权变动及交易的安全性而设定的,但究其内容而言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有各有不同。
本文从公示及公信原则的内容出发,对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做出阐述。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是使得物权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效果,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总称。
而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则是保障促进物权更迭、流转同时也是物权变动赖以存在的两项基本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不同与债权,其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为了有效保护物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将物的权属状态以一定的方式公开,使其透明、周知,能被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
而债权是相对权,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大部分债权的变动不需要公开。
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及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起发生效力。
法律对占有人与某物之间的事实控制关系基于保护,实际上使得占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权利推定效力和表征效力,即哪怕具有占有表象的人是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人,法律也不允许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甚至真正的所有权人此时也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除非这种手段是法律认可的自力救济。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是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该机构办理。
即国家统一向不动产的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以便公开地、正式地对财产的拥有进行确认,原则上可供公众查阅,即使其具有向社会公开所有权信息的功能。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对物权公示给予确认并加以公信力的原则。
换言之,物的权属状态向社会公示后,即便公示的状态与无的真实权属状态不一致,也必须以公示为准,这便使得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为真实、正确的物的权属状态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这可都是生活中很重要的事儿呢!
先来说说第一种方式,那就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好像你决定去买个超级喜欢的玩具,你付了钱,玩具就归你啦,物权就发生了变动。
你看,就这么简单直接!这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得认真对待哦,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
再讲讲第二种,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好比天上突然掉下个大馅饼,砸到你面前,物权就这么莫名其妙地变动啦!比如说继承,长辈突然离世,那财产就到你这儿啦。
还有建造房屋,你辛辛苦苦盖起来,这房子可不就归你啦!是不是很神奇呢?
接着是第三种,公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像是给物权穿上一件显眼的衣服,让大家都能看到它的归属。
比如不动产要登记,这就像给房子贴上你的名字标签一样,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谁的啦!动产要交付,你把东西交到别人手里,物权也就跟着变动啦,这多直观呀!
最后一种是善意取得。
这就像是在路上捡到一个宝贝,你不知道它原来是谁的,但你是善意地拥有它,而且符合一些条件,那这个宝贝就归你啦!这不是很幸运的事儿嘛!
咱生活中到处都有物权变动的影子呀!你想想,买房子、买车,不都是物权变动嘛!要是不了解这些,那可不得吃大亏呀!所以说,咱得把这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牢牢记住,就像记住自己的名字一样。
这样在面对各种情况的时候,咱就能心里有底,知道该怎么处理啦!可别小看了这些,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大用场呢!这物权变动的学问可大着呢,咱可得好好琢磨琢磨,让自己在物权的世界里游刃有余,不被那些复杂的情况给弄晕啦!反正我觉得,搞清楚这些,对咱的生活肯定有好处,难道不是吗?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论物权的变动
重庆市高教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准考证号:姓名:指导教师姓名职称考生单位邮编电话专业名称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主考单位年月日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3)1、物的发生 (4)2、物权的变更 (4)3、物权的消灭 (5)二、引起物权变更的法律事实 (5)1、法律行为 (5)2、法律以外的事实 (6)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6)1、公示原则的必要性 (6)2确定公示方法的标准 (6)3不动产登记 (7)4、动产交付 (7)四、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8)1、公信原则的意义 (8)2、实行公信原则的理由 (8)3、公信原则的体现及效力范围 (9)五、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9)1、意思主义 (9)2、形式主义 (10)六、结束语 (10)论物权的变动西南大学专业:民商法学生姓名:杨旭指导教师【摘要】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就权利人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我国《物权法》并未使用"物权变动"这一较抽象的术语,而是采用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样具体的表述。
【关键词】物权物权变动原则模式【引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第2条规定,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比如依据法律行为设立抵押权;物权的移转是指将已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如依据法律行为,出让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比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或内容;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
所谓"物权的设立",通常指的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定限物权,因此它指的是定限物权的发生。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在于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物权变动以及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通过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使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便更为明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说明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时,都应当可以从外部可以知晓。
公示原则要求在物权变动中,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显示,能够使他人知悉。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交付占有。
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法定效力。
一为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二为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推定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亦或占有动产的人可以推定为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人可以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对任何善意第三人均推定为正确。
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属性决定的。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这就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物权,不得随意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力。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所以就需要物权在变动时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在外部予以显示,让其他人得以知晓,否则不仅不利于明晰权利归属,还可能让第三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使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无法保障现代社会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涉及到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变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物权变动的概念、类型、条件、效力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也是物权法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手段。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设立:指权利主体依法取得对某项物的权利。
2.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权利客体的变更。
3.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权利客体的消灭。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方式,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通过合同、遗嘱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2.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因继承、赠与、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3.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因抛弃、赠与、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条件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合法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完备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3. 有效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五、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对内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内部产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主体对物权的行使、处分等。
2. 对外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外部产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主体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继承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的继承人产生法律效力,如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
六、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登记:权利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明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 权 变 动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不动产登记范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 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 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规定办理登记: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 森林、林木所有权; 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 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关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2.动产物权交付替代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以下 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物权对象、物权内容、物权范围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是指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各种情况和原因。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比如买卖、赠与等。
2. 继承:物权继承是指权利人因死亡而导致其物权转移给继承人的情况。
继承是一种法定的方式,根据继承法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将按照一定的顺序转移给其继承人。
3. 担保:物权担保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债权。
4. 抵押:物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抵押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并将该物作为担保。
5. 质押:物权质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质押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质押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并将该物作为抵押。
6. 转移:物权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到其他物上的行为。
比如将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转移到其他土地上。
7. 许可:物权许可是指权利人同意他人在其物上行使某些权利的行为。
比如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他人在其土地上建造房屋。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合同约定:物权变动的最常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物权进行约定。
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实现物权的转让。
2. 法定继承:物权继承是因为权利人的死亡而导致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将自动转移给其继承人。
3. 债务担保:权利人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4. 贷款抵押: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抵押提供给贷款机构。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自然方式和人为方式。
自然方式是指物权的转让、取得和灭失是由自然力量产生的,而人为方式则是指物权的变动是通过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来实现的。
首先,我们来看自然方式的物权变动。
在这种方式下,物权的转让通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的,例如遗赠、继承和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遗赠是指遗赠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的继承顺序,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而债权债务关系则是指债务人通过偿还债务来转让自己的财产给债权人。
其次,人为方式的物权变动是由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来实现的。
这种方式下,物权的转让通常是通过协议、买卖和赠与等方式来进行的。
协议是指各方通过签订协议书约定转让财产的方式,买卖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来购买财产,赠与是指赠与人通过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
最后,物权的灭失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物权的灭失主要有司法裁定、没收和自然消灭等方式。
司法裁定是指法院依法判决将物权从原权利人转让给他人或扣押物品,没收是指国家依法将某些财产收归国有,自然消灭是指物权因自然因素或时间的推移而失去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自然方式和人为方式。
在自然方式下,物权的转让、取得和灭失是由自然力量产生的;而人为方式下,物权的变动是通过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来实现的。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都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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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3
(2)、抛弃,是指物权人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而物权归于消灭。物权为财产权,原则上应允许权利自由抛弃。抛弃系单方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而且尚须符合其他方面的要求:在动产,如抛弃的是所有权,则除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须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如抛弃的是他物权,则抛弃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者作出意思表示,并将动产返还于后者。在不动产,如抛弃所有权,除须作出意思表示外,还须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作所有权涂销登记;如抛弃他物权,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有利益者作出意思表示,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作涂销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3不动产登记......................................................................................................7
4、动产交付........................................................................7
五、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9
1、意思主义....................................................................................9
除其他原因外,物权还因混同、抛弃而发生消灭:
(1)、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一人的事实。例如,在上地私有的情况下,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人通过继受、受让等原因,取得了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时,所有权与该发生使用权混同,后者既丧失了继续存在对于所有权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那么该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在上例中,如果在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原使用权人已经在地上为第三人设定了一项担保物权,那么为该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计,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因与所有权同归一人的事实而消灭,而是应该继续存在,并继续作为第三人担保的客体。《担保法解释》第77条也明确规定了此种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形-"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所谓"物权的设立",通常指的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定限物权,因此它指的是定限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自特定的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可以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具体而言,原始取得大致又包括两种情形:A物上本来就不存在任何物权,因此物权的取得当然不受制于任何既存的权利。B物上本存在他人的物权,在正常情况下,依意思自治的原理,物权取得人取得物权必须以原权利为基础并以原权利人的意志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交易安全或维持交易秩序等目标,法律也直接规定某些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从而使物权的取得不受既存物权的影响。
【引言】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2条规定,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比如依据法律行为设立抵押权;物权的移转是指将已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如依据法律行为,出让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比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或内容;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
1、公示原则的必要性....................................................................................6
2确定公示方法的标准........................................................................ 6
2、物权的变更........................................................................4
3、物权的消灭........................................................................5
2、法律以外的事实....................................................................................6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6
(2)、物权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可以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所谓移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所谓创设继受取得,特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定限物权的设定,一方面,须以所有权为基础,其本身就构成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处分,故属于继受取得;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并不因定限物权的设立而丧失其所有权,实际上,所有权人只是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暂时地让渡给了定限物权人。
重庆市高教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准考证号: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考生单位
邮编电话
专业名称
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
主考单位
年月日
摘要....................................................................................3
2、形式主义.................................................................................10
六、结束语........................................................................10
物权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物权性质的情况下,其内容所有改变。例如,当事人在设立地役权的合同中,约定地役权存续期间为10年,后又通过合意将其变更为20年;又如,动产抵押权又开始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后抵押权因登记而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权的言,为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物权的绝对丧失,是指物权本身终局地归于消灭,例如,物权标的物发生灭失,致使权利客观地发生消灭。物权的相对丧失,仅指对特定的主体发生权利的丧失,也就是说,物权仅与原权利主体分离,但其权利本身并未发生消灭,而是归属于其他的权利主体。可见,物权的相对丧失,对于原权利人而言,固然属于权利的消灭,而对于新权利人而言,则属于权利继受取得;对于物权本身而言,则属于权利的主体变更。因此,通常所说的物权丧失,仅指物权的绝对丧失。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3
1、物的发生......................................................................................................4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在民法上,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因素被称为法律事实。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也系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其中包括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欲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有意识地追求特定物权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并将此效果意思表示出来,法律既依其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例如,当事人通过合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而使所有权归于消灭,又或者是通过订立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等。
(3)、区分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取得原因上看,物权原始取得多具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直接规定物权取得的各项构成要件。而物权的继受取得,除少数情形外大多基于法律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判断物权是否发生,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在前者,应考虑法律直接规定的各项权利取得要件是否已被充分;在后者,则首先应就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做判断。?原始取得既非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则物权的取得自然不受先前权利上存在的负担影响,这些负担因物权的原始取得而消灭。相反,在继受取得,物权系继受而来,而原权利人当然不能将大于其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标的物上的一却负担,均继续存在,取得人须承受这些负担。
2、实行公信原则的理由........................................................................ 8
3、公信原则的体现及效力范围........................................................................ 9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实际表现为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一般所谓物权变更系指狭义上的物权变更,既物权的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