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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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作文/zuowen/

所谓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在整个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一部丰富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的脉络而充分展开的。

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我们一般将物权变动分为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其中,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各国法律的规定并无较大区别,在此不过多阐述。而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则是各国物权变动的主要形式,它所适用的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因此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论,主要就是针对这种类型的物权变动而言的。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谓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一、现今主要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选择物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核心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债权行为(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发生;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

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彼此相互区分而又各自独立,债权行为无需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而处分行为

原则上只能由所有权人或在其授意下行使才有效。但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隔断了抽象的物权合同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合同之间的关系,使二者之间变得毫无关联。这使得那些影响基础交易而可能存在的瑕疵不能影响物之所有权的转让效力,最终让那些恶意违法取得物权的人受到正义法律的保护。

(二)债权意思主义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只要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无需诸如登记、交付等其它要件就能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是债权契约效力的体现,物权变动仍然是债权关系的一个方面。这意味物权变动首先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于第三者的对外关系是这个对内关系的当然反射。《法国民法典》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债权意思主义的核心内容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债权行为(包含债权合意的转让合同)→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代写论文

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含有债权合意的债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因和依据,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作用的直接结果。"这一制度于法理上的严重不足是未正确区分物权与债权,使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无法清晰起来。根据不公示即不对抗的法制,完成变动的物权,若不公示,就不能拒绝第三人的介入,从而使物权失去排他性效力。失去排他性效力的物权无法与债权区别开来,因而意思主义法制下对抗机制的采行削弱了物权的对世意义,破坏了物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是一种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原则上要求以登记行为或交付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表征,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转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此时,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关系欲发生变动,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但登记与交付是法定的事实行为,并没有包含当事人间的任何合意。该模式不承认在债权合同以外独立存在着物权行为,也即物权合意,认为债权合同就是物权变动的内在动力,即债权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核心内容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债权行为(包含债权合意的转让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简历大全/html/jianli/

梁慧星、陈华彬、王轶教授等认为债权形式是一种介于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之间的物权变动模式,一方面具有纯粹意思主义的优点,使债权意思表示直接作为物权变动的唯一动力,否认物权合意的独立存在,简化了交易程序,避免了因理论认知的复杂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又具有物权形式主义的优点,债权形式主义将物权变动的命运紧系于公示这一物质形式,系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上予以侧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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