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所有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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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设计费


大连W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W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经营 镀锌炉的生产、组装、调试及提供相关 技术咨询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3万美元以下付汇信息 进行专项核查中发现,该公司2008年12 月和2009年4月分别向境外母公司A集团 支付两笔“佣金——顾问费”,金额分别 为20800美元和10294美元。
B公司应支付给总部相当于在指定区域 内总部及关联方负责的客户产品销售收 入5%的销售佣金。

Baidu Nhomakorabea务机关分析

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营销性无形资产 指有助于产品或劳务商业性开发利用的商标或 商业名称、客户名单、分销渠道,以及在产品 推广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独特的名称、标志和图 片。
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也明确,“为获得收 款人已经提供了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那些客 户的保密名单而支付的报酬,将会构成对专有 技术的付款,因这样的客户名单涉及收款人与 这些客户进行交易的商业经验。”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四章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跟踪管理 (22-31条) 按项目建立台帐和纳税档案 付款凭证的查核 常设机构的认定及税款追缴 发挥售付汇税务证明的作用 重点项目的跟踪 统计报告 税务审计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四章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五章 第32条 第33条 第六章 跟踪管理 (22-31条) 发挥情报交换的作用 阻止出境 境外告知 法律责任(32-33条)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发包方的罚则:新设 附则(34条)
经济效果 技术先进
不承诺 先进
承诺 不确定
33
税收协定待遇



通过缔结协定给予双方国家的居民税收方面的保护: --避免双重征税的保护 --避免税收歧视方面的保护 受保护的对象: --在我国为对方国家居民(非居民) --在对方国家为我国居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 受保护的税种: -- 所得税
税收协定待遇
2010年2月,B公司提出要支付给总部佣金费用1758万 元,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税,将向税务机 关提出开具不予征税证明,并已经准备好总部的居民 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客户关系权益协议》

主要内容是总部向B公司介绍总部在中国 和亚洲地区的客户,并协助B公司发展与 客户的业务关系,以增加B公司在中国及 亚洲地区的陶瓷坩埚销售业务
第二章 税源管理(4-6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7-18条)—办法的重点 第七条 税款扣缴及入库时限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扣缴时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17); 2、利息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18); 3、租金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19);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20)。 5、转让财产所得:?


处理结果

企业承认 “佣金——顾问费”就是“产品 设计费”,且为了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将其分为四笔分别付汇。
最终W公司补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84684.03元,滞纳金21627.69元。

案例 营销渠道

B公司是由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在某市投资 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8760万元,经营期限15 年,主要经营高科技工业陶瓷产品和复合材料的加工 、生产与销售。该企业产品以内销为主,所属行业为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该公司除与总部签订《贷款协议 》按期支付利息外,还签订有《特许权使用协议》, 获得总部拥有陶瓷工艺技术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税收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法简介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办法简介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简介 五、常设机构判定 六、受益所有人判定
一、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
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税收管辖权;
有利于税收协定的谈签和执行; 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有利于实施专业化税收管理。
企业的解释

一是从2008年底开始,公司的销售主要是采取 由中间人联系客户,将客户需要的设备型号通 过传真发给工厂,工厂对中间人支付佣金。支 付境外A集团的顾问费就是由于A集团给W公司 介绍、联系境外客户而支付的佣金,属于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劳务,款项本身不应 当在中国纳税;
二是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费时费 力,用拆分付汇的方式既缩短了时间,又节省 了办公成本。
加强管理(19) 随时而变(20) 有错即改(27等) 有漏可补(21) 时效三年(追缴时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五年)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41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5条
附则 委托书 复印件 中文文本 协定优先 生效时限
常设机构的判定意义
特许权 增值 税 税收 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法律依据(所得税法(增个人),征管法,税收 协定) 第2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 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 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3至6条 一般说明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
备案项目
常设机构利润 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 所有其他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确定原则(条例7条)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分配企业所在地;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单 位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单 位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 地。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非居民税收管理
宋旭波 bobos_2000@sina.com
一个基本问题
国内法?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是建立在缔约国国内税法基础之上的;
(2)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
(3)两者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 税源管理(5-11条)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10-11条) 第十条 税源监控机制 涉税信息获取及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国地税信息传递机制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章 申报征收(12-21条)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12-18条) 第十二条 征收方式:季度预缴,年度汇缴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也要申并事先备案,否则缴税。 第十四条 指定扣缴:三种情形之一。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章 申报征收(12-21条)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12-18条) 第十五条 指定扣缴人报送扣缴表 第十六条 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救济 第十七条 向其他支付人追缴税款 第十八条 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协助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章 申报征收(12-21条)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12-18条) 第十九条 自行申报:适用于设立经营机构的 第二十条 扣缴:适用于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条 源泉扣缴的对象 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 款。
美国 A公司 北京办事处 中国B公司
美国A公司
银行汇款
中国B公司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条 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及扣缴义务人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17条); (2)利息所得(18条); 消极投资所得 (3)租金所得(19条);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条); (5)转让财产所得(16条); (6)其他所得(主要指担保费)。 扣缴义务人:直接负有支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条例104 条) 。

调查过程


通过调阅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发现W公司在 2007年时与A集团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两笔, 且自行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向税务机关申报扣 缴了企业所得税 通过对比W公司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成本和销 售费用构成发现,2007年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产 品设计费”在2008年没有了,而2008年的销售费 用中多出了“佣金-顾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 文解释》
我国税收协定签署趋势


截止2013年6月,共签署99(96)个税收协定,2个安 排。 由联合国版本向国际经合组织(OECD)过渡。 从 注重扩大地域管辖权向强调居民管辖权过渡 。 例:丹麦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第八条 扣缴税款的计算 第九条 汇率换算: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第十条 包税处理:换算为含税所得 第十一条 减免税处理 第十二条 协定待遇处理 第十三条 退税处理 第十四条之后 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承包工程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一)管理难度大、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不办 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工期 短、流动性大,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流失税款,纳税人可能已经 离境,追缴困难。 (二)管理被动:2002年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 在机场、港口的审计中也发现了类似的问题。
调查事实

查阅了员工花名册后,发现W公司并没有自己 的设计技术人员。由此,调查人员怀疑“产品 设计”环节应该是由A集团在境外完成的,W 公司支付的“佣金”实际上就是“产品设计费 ”,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
企业将“产品设计费”替换为“佣金”,目的 是逃避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 向W公司索要了当年的“委托设计合同”,发 现合同上明确注明由境外A公司负责产品设计 ,W公司负责生产。
征收方式 税收 优惠
源泉扣缴 10%,外国政府、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利息
国债利息,从居民企业取得 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第2-4、19、27、37-40、51、56条; 实施条例第3、7-9、16-20、91、103-108条。 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办法 3、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税务机关结论

此笔合同不能被判定为佣金,而是营销性无形 资产的特许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的规 定,根据特许权使用费全额的10%代扣代缴所 得税。
通过解释和交流, B公司总部同意了税务机关 判定,并代扣代缴所得税176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 是否先前存在 是否重复使用 所有权归属 存在 可以 许可方 服务 不存在 不可以 服务接受人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一条:依据,与源泉扣缴办法基本一 致, 增加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 第二条:非居民概念,包括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定 义,不全但突出重点; 第四条:适用的税种。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 税源管理(5-11条)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5-9条) 第五条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和扣缴登记 合同备案:对发包方新设义务,原有合同? 第六条 注销登记 第七条 变更合同备案 第八条 支付凭证备案 第九条 申报纳税资料备案:协同管理
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居民 依照中国大陆法律 在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
满足条件
单一具备
同时具备
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税收处理
税收处理 征收范围 税率 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境 内和境外) 25% 申报缴纳或核定 特例:指定扣缴 无机构场所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
审批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审批与执行
第14条 依权责上报、委托调查、不予受理 第15条 不予受理情况 第16条 审批时限 第17条 无法判断时的处理 第18条 取得审批后执行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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