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
第一批:11项;第二批:67项;第三批:67项;第四批:62项;第五批:61项。
第一批: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第二批: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67项)。
第三批: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四批: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五批: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DOC)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
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国务院
2016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房地产经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消2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取消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取消4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取消5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取消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取消7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取消8企业法律顾问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取消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取消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取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11品牌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无《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取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国务院2015年7月20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民政部(国务院令第4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2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机电建(电)〔1992〕1473号)取消3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信部人〔2003〕70号)《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信人函〔2003〕150号)取消4信息产业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信科〔1999〕146号)取消5注册电子贸易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6网络广告经纪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7IC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8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取消9医药代表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0国际商务单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1国际贸易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2外贸会计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3外贸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4国际商务会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5全国外贸跟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6全国国际商务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7全国外贸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8全国商务文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9全国国际商务秘书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0全国外贸物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1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2卫生注册评审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取消23专职兽医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取消24植保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取消25质量检验员国家铁路局无水平评价类《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汽车客运行包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3公路货运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港口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5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6水生动植物采集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水产品剖片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饲料粉碎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饲料制粒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计算机乐谱制作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1雕塑翻制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壁画制作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低压电器焊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4人造宝石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5应变片制作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6轴尖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7特种合金制(修)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8火花塞瓷体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9氮化钛涂层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0棉花机械肋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1电镀、油漆检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2化油器装调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3钨触头(白金)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4脂肪酸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5洗衣粉成型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6巧克力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7草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8丁黄酸丙腈脂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9二硫化碳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0二乙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黑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2黄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3聚丙酰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4醚醇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5羟肟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6松醇油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7乙硫氮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国家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国家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
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落实国家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7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7项(目录附后)。
各盟市、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的职业资格清查和自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取消上述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附件:自治区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2日
——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
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3.02
•【文号】建办人[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
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我委共取消和下放了13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梳理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2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晋政发〔2016〕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公布取消了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这次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具体事项目录见附件),我省开展过的有23项,其中:属专业技术人员事项的9项、属技能人员事项的14项;我省从未开展过的有24项,均属技能人员事项。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国家全面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并取消与这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相关的所有工作。
今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公布实施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附件:落实国发〔2016〕35号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47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结束——。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各计量授权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1号)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的要求,进一步切实做好本市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过渡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中国广告协会:2016年起广告师考试取消
【导语】从中国⼴告协会获悉,从2016年起⼴告师考试取消了!公告详情如下: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告协会,中⼴协各分⽀机构、各会员单位、各⼴告经营单位:
2016年1⽉20⽇,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助理⼴告师、⼴告师”职业资格。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作为助理⼴告师、⼴告师职业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单位),已停⽌“助理⼴告师、⼴告师”职业资格认定,中国⼴告协会不再开展助理⼴告师、⼴告师职业资格考试⼯作。
在2011年⾄2013年通过助理⼴告师、⼴告师职业⽔平考试,取得⼈⼒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商⾏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告协会⽤印的《中华⼈民共和国⼴告专业技术⼈员职业⽔平证书》的⼈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平和专业能⼒,⽤⼈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017会计从业取消了吗?两个重要文件可说明情况
2017年会计从业证取消了吗?文件一:《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说明》2017年3月3日来源:中国会计报记者:刘安天近期,许多会计人员给本报来信来电,反映本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停,非常关心会计从业资格下一步是否会取消、以前获得的证书是否仍然有效,以及是否应当继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问题。
带着会计人员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咨询了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业务司局,会计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
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关于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问题,记者注意到,根据2016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汤涛副部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讲话,对取消前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还可以继续发挥能力水平证明的作用。
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关于会计人员是否应当继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该负责人表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明确要求。
《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同时,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造价员取消?揭晓变革内容!
造价员取消?揭晓变革内容!造价员取消?揭晓变革内容!近日,造价业内掀起一股热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停考了,怎么回事的?让我们来回顾下最近几个月的政策变化及相关会议。
下面让我们看看怎么究竟?“2015年12月14日—16日,全国及安徽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宋友春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提出了造价员拟转助理造价工程师方案。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我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
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从两次发文中,已经近期各地造价站反馈,本次变革旨在整顿造价行业市场,去除市场紊乱秩序,合并发证单位,并提高造价行业从业标准人员素质等。
原考试管理制度存在较多缺陷:一,发证机构过多,造价员有31个省级管理机构各自管理,多数地区存在严重制度缺陷,管理职能涣散等情况,且多数管理机构不同属一部门,造成各单位“踢皮球”,降低工作效率。
二,劳动部,X建协,XX管理协会等等十几个国家级机构分别发放证书,发证水分过多,管理不严格,使得造价员证书失去公信力,更有交钱就拿证等制度漏洞,严重影响了业内生态,淡化了证书价值。
转助理造价工程师考试已然迫在眉睫,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希望能尽快出台改革方案以及管理办法,本次改革会对广大造价员产生哪些影响?一,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是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二,提升门槛,严格管理行业准入制度,升级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后,将会有更为健全的考试管理办法,统一考试,统一管理,证书的价值得到保障,考试也将更为正规,严格,有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业 分类 大 典
2 00 5
取 消
增 补本
)
1
3
采 购 人 员 采 购 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职
》
(
业 分类 大 典
取 消
1 999
)
8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
1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理员 程 技术 人 员
业 分类 大 典 增 补本
《
)
2 00 6
取 消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职
》
(
1 2
编 辑 网 络 编 辑 员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
共计
47
项
(
)
一
、
取 消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名
共计
9
项
,
其 中 准入 类
8
项
,
水 平评价类
理 决定
|
1
项
)
序号
|
项
称
实施部门
|
(
单位
)
|
资格类 别
|
设 定 依 据 处
|
备注
《
国务 院对 确 需保 留 的 行
广播电影 电
1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职
》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11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06月08日
标题: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6〕35号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3日
主题词: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
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
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
国务院
2016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4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