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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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加强企业对劳动保障的履行,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国家推出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目的制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1.推动企业加强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保障劳动者权益;2.激励诚信企业在业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3.促进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评价体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劳动保障措施企业的劳动保障措施包括以下方面:1.合法用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收和雇佣劳动者;2.工资支付: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3.社会保险: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健康安全: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5.假期休息:企业是否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6.职工培训: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诚信记录企业的诚信记录体现了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整体表现。

其中,优良诚信记录包括企业未曾违法违规的记录,而不良诚信记录则体现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不良表现,如拖欠工资、恶劣工作环境等。

诚信等级企业的诚信等级根据其劳动保障措施和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诚信等级通常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C。

机构可以对每个等级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或限制措施。

评价流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首先向负责评价的机构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劳动保障措施的证明文件、诚信记录等。

2.机构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初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评价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障措施、诚信记录进行考核评估。

4.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评价标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计量性、公开透明性和动态性。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庆阳市2013年度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核心,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促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大力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将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推进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整治范围全市境内合法登记在册的新建煤矿。

四、整治重点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包括“打非”和“治违”两个方面。

“打非”主要针对以下6类煤矿: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3.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 4.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6.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

“治违”重点突出以下10类煤矿: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3. 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不合理的煤矿;4. 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5.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6.火工品的存储、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7.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8.主要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10.其它违规违章行为。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1.背景劳动力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然而,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侵害着员工的权益,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客观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机制。

2.制定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守法诚信的评价,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3.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4.评价内容和标准4.1 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安全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2 员工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经常性补充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遵从国家法规,在64日内发放员工工资的60%以上的为A级,发放员工工资的50%-60%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3 员工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安排休假时间、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合格饮用水等。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福利水平,提供福利保障的为A 级,提供福利不足但仍有保障的为B级,没有福利保障的为C级。

4.4 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工法规,招用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员工,保障用工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

未发生重大用工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涵盖其他企业在守法诚信方面的行为。

5.评级结果根据上述评价标准,评定企业A级、B级、C级。

结果公示于企业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

不合格企业将受到限制开办新业务、招投标等惩戒措施。

6.评价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官方机构或委托评估机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2018年3月14日是否有效: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7月25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为了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评价目标评价目标是明确诚信评价的根本目的和方向。

2024年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落实劳动者基本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的整体水平。

2.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二、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良好的劳动保障意识和法律素养。

2.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工资、工时、休假等制度,并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3. 企业是否及时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 企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等。

5. 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欺诈、虐待、歧视等违法行为。

6. 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社会评价的程度。

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是实施诚信评价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评价申请: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自主申请或被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选取进行申请。

2. 评价备案:主管部门对评价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确定评价对象。

3. 评价调查:评价机构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核实,评估其劳动保障工作的具体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苏人社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苏人社发[2011]1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信用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52号)的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

经各市创建培育,省创建领导小组评审和公示,现决定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不断提高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形成劳资双赢、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省本级中国电信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市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商业大世界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南京台硝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2研究所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协联热电(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无锡锡州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华达电机有限公司月星集团无锡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梨庄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徐州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青岛啤酒(徐州)彭城有限公司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新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沛县鑫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常州市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美欧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硝子(常州)光学有限公司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凌家塘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罗地亚-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昆山信美家具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藤兴工业有限公司苏州上声电子有限公司佳能(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小茅山铜铅锌矿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吴宫泛太平洋酒店南通市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齐天集团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豪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汉高华威电子有限公司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榆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东海县翔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市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麦德森化学有限公司盐城市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江苏八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盐城高空建修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苏万恒铸业有限公司大丰市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青岛啤酒(扬州)有限公司扬州汇银家电有限公司江苏宏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仪征分公司江苏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镇江市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大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利达齿轮有限公司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江苏省铝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摩腾运动器材(泗洪)有限公司宿迁市金马机床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法治办﹝2010﹞63号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为促进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江苏,国家法律法规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工作由省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定领导小组由省经信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第三条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单位申报条件:(一)管理团队高度重视依法治企工作。

企业领导及其管理团队严格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法治建设成效明显,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产优良。

(二)法治工作机构健全运行体系完备运行高效。

有专设的法治工作机构或完善的法治工作网络;设立总法律顾问或有专人负责法治工作;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素质高、业务精。

法治工作机构与企业业务部门形成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苏劳薪〔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薪〔1996〕15号各市(含常熟、泰州)劳动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劳动部的工作要求,并学习深圳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6年起在各市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定全省性的工资指导线还不具备条件,今年可首先在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试行,省里同时下达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附件:《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三章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工资指导线的管理和发布第五章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探索新型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模式,根据劳动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及其他宏观经济目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贵公司选择我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的服务。

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为贵公司提供一份满意的文档,以下是我们准备的实施细则范文: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二)一、目的和原则1. 借助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促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优化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 评价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有效。

二、评价指标和标准1. 法律合规性:企业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2. 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是否遵守和落实劳动关系调解协议;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发生过严重的安全事故等。

3. 人才发展和培训:企业是否重视人才发展和培训,是否提供员工持续学习的机会,是否建立培训制度和评估机制等。

4. 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参与慈善捐赠,是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

三、评价程序和结果公示1. 评价程序:由评价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资料核查和员工访谈等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2. 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评价等级。

3. 结果公示: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公示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供社会各界查阅。

四、评价的效力和利益1.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相关行政审批和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

2. 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资项目、竞争性招标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3. 评价结果将为消费者选择值得信赖的企业提供参考。

五、评价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

2. 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及时向企业提供评价反馈和改进建议。

3. 评价机构应当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以上是我公司准备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如有需要,可以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1-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一、评价目标与原则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目标是加强对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信用评估,促进企业合法用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评价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便捷和激励导向。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一)评价内容:1. 法定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时、休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

2. 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情况:包括企业与劳动者的协商和谐、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情况。

3.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企业对员工的培训、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等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评价方法:1. 统计数据分析法:通过搜集和分析企业的劳动保障相关数据,如劳动合同签订率、工资支付率、工时合规率等,对企业劳动保障的情况进行评价。

2. 现场检查法:对选取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劳动合同、薪资发放记录、工时调度等资料,核实其劳动保障的真实情况。

3. 社会调查法:通过采访职工、劳动监察人员、工会代表等多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劳动保障的情况。

三、评价等级与标准(一)评价等级:1. 优秀: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表现优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劳动纠纷,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良好: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表现良好,符合大部分法律法规要求,有个别轻微的劳动纠纷,员工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3. 合格: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劳动纠纷,员工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4. 不合格: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较多的劳动纠纷,员工权益得到较少保障。

(二)评价标准:1. 法定劳动权益保障情况:根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工资支付率、工时合规率等数据,评定企业在该方面的情况。

2. 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情况:根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和解决劳动纠纷的情况,评定企业在该方面的情况。

3.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投入、福利待遇、安全生产情况等,评定企业在该方面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二、准确把握有关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到企业依法招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建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三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三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指对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的工作,包括对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劳动合同履行、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度化进行。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特点,制定相应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六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定期进行,评价结果用于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标准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包括对劳资关系、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评价;(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评价;(三)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评价;(四)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对劳动防护设施、工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评价。

第八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标准应根据指标制定相应评价细则,包括评价的等级、分数划定、评价周期等内容。

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等级确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采用多种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包括数据统计、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

第十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评价信息收集:通过企业报送相关材料、数据统计、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企业的劳动保障信息;(二)评价指标测评: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测评,确定评价结果;(三)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公示于企业劳动保障信息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流程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流程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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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1 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我队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积极化解劳资纠纷及信访矛盾,对此我们提出了“内强素质练好兵,外树形象塑新风” 。

加强服务与宣传,发挥监察利剑,营造执法好环境,切实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全力推进“两网化”建设,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契机,建立网络化监察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和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实现对劳动用工行为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的效能,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进度,修订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制度,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诚信单位宣传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精神制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以此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

第二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实施范围是全县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满一年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方法和指标内容第四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范围以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情况为主,兼顾政府和其他部门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业务部门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各种信息。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一)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二)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三)遵守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含非法使用童工)情况;(七)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苏劳社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5〕14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一)A级企业应当连续二年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按规定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二)成立已满一年但不满二年并且无违法行为的单位应评定为B级企业;(三)凡被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单位应评定为C级企业。

二、对于A级企业,应按照我局《关于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申报评定的通知》(苏劳社监[2004]2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定。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单位同时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按照《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良好信息。

三、关于评定周期、动态评价和跟踪管理。

(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升级评定周期为一年一次,在每年度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结束后进行评定。

2004年度书面审查在2005年7月底完成,评定月份为2005年8月份;(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凡被劳动监察机构查实且已符合降级条件的,一般从劳动监察案件结案时给予降级。

四、关于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化建设。

完善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监察案件信息、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数据库,是开展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也是劳动监察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

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

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行。

第五条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具体的用人单位和要求报送的内容,直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第七条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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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
办法
来源:人保局发布时间:2012-01-06 11:33:00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企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A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B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企业: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季度在对企业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诚信等级评价,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协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对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5天。

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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