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追溯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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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食品召回的分类
(3)根据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的评估分: ① 一级召回(危害最为严重) 针对极大可能引起死亡或疾病、造成严重伤害的食品的回收,如含肉毒 梭状芽孢杆菌、沙门氏菌的食品 ② 二级召回(危害程度较轻) 针对可能引起死亡或疾病、造成严重伤害或有很大可能引起中毒伤害、 疾病的食品的回收 ③ 三级召回(危害程度最轻) 针对引起死亡或疾病、造成严重伤害可能性极小、引起中度伤害、疾病 可能性不大或不可能引起伤害和疾病,只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食品的 召回
② 责令召回 指厂商恶意隐瞒不安全食品、拒不采取纠正措施时,由政府实 施责令召回。
1.3 食品召回的分类
1.3 食品召回的分类
(2)按照召回范围不同分: ① 批发级别召回 对批发商、流通中心和进口商手中的食品进行召回 ② 零售级别召回 对超市、杂货店、餐馆等地点的食品进行召回 ③ 消费级别召回 对消费者手中的食品进行召回
1.1食品召回制度的历程
●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以基本法律的形 式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迅速提升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 法律效力
国家建wenku.baidu.com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 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召回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关系到食品企业或公司的自身 利益,通过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 定。
1.4 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有效降低社会成本
2.1 我国食品召回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 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 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第八章 食品召回及追溯
食品召回 食品追溯
第一节 食品召回
1 食品召回制度及其作用 2 我国食品召回原则和程序
1.1食品召回制度的历程
●2002年1月,北京首先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开辟了我 国食品召回的先河。 ● 2004年4月7日,国家药监、公安、质检总局等8部委联合发文《关 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提出在吉林辽源、黑龙 江大庆等5个城市开展食品召回试点工作 ● 2004年国务院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 “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令,发布并正式实施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5月20日开始进行征求修改意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版)对食品召回的定义:食品生产企 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 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 全危害的活动。
1.3 食品召回的分类
(1)根据食品召回的方式分: ① 主动召回
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自行检查,销售商、消费者举报、投 诉或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危机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时,主动对该食品进行的召回。
……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 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
报告。 ……
1.1食品召回制度的历程
2014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 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通 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于 2014年9月5日。
食品召回要以建立规范食品标识和可追溯性为实施保 证。(如:ISO22000可追溯性系统)
2.1 我国食品召回的范围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 第五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
2.2 食品召回的原则
食品召回的实施,必须完全、彻底、及时。包括进行 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沟通,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 售,针对缺陷食品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1.2食品召回的定义
食品召回是一种意在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食品生产商、 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 者健康、安全的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分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 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 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1.3 食品召回的分类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 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1.4 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食品,召回的是已经离开生产线并 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因此可以说食品召回制度是缺陷食品对 公众造成重大危害前的最后一项预防措施。
2.1 我国食品召回的范围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是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并定 义了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 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 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五)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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