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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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
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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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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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6工商营业执照过期;
C级
7
1.1.7工商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
B级
8
1.1.8其他隐患
9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
1.2.1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级
10
1.2.2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B级
11
1.2.3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设备设施类(14小类)
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 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
序号
隐患大类
B级
92
1.9.2煤矿(矿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B级
93
1.9.3煤矿(矿井)编制的应急预案未组织专家评审;
B级
94
1.9.4煤矿(矿井)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B级
95
1.9.5煤矿(矿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B级
66
1.5.9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提升绞车房等地点未按规定张贴相关技术图纸的;
B级
67
其他隐患
68
.作业(操作)规程类;
.作业(操作)规程类;
1.6.1煤矿(矿井)未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B级
69
1.6.2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中未对水害、顶板和瓦斯等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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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前言煤矿是生产事故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煤矿企业和经济产生了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级别的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煤矿安全法》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级。
隐患分级标准依照《煤矿安全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进行分级。
下面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严重且难以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具有高风险、巨大危害、难以控制、发展趋势明显等。
常见的一级隐患有:1.高风险工作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2.关键设备缺乏保护,或处于严重磨损、老化状态;3.工艺流程不合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元件性的问题;4.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较重但有一定控制能力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不及一级隐患,但仍较高风险、危害较大、易失控等。
常见的二级隐患有:1.关键设备缺乏记录,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规范;2.工作环节缺乏安全交底、安全生产培训等;3.工艺流程复杂,人员难以掌握或没有及时更新;4.煤矿企业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清晰、岗位责任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小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轻微或者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小、易控制、可预见、容易排查,但如果不及时排查和治理,也可能会发展为更高级别的隐患。
常见的三级隐患有:1.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如地面积水、垃圾乱堆放等;2.工作设备设施缺乏日常维护保养;3.工作操作不规范、缺乏有关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范书;4.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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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
第三条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隐患分级第四条煤矿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级隐患: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二)二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三)三级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四)四级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隐患进行分级。
三、隐患排查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
(一)一级隐患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二级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三级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四)四级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四、隐患评估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评估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
(一)一级隐患评估: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
(二)二级隐患评估: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三)三级隐患评估: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四)四级隐患评估:由煤矿现场负责人组织评估。
第九条隐患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严重程度。
(二)隐患的治理难度。
(三)隐患的治理期限。
(四)隐患治理所需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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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平安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关心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马上整改。
(3)按隐患的严峻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峻危及平安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平安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临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肯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平安生产,任其进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马上整改的隐患。
2、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区队、井和矿和集团公司。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井战线、平安“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隐患;矿业务保安战线、平安“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2.1平安隐患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矿业务保安战线、平安“八条线”编制战线隐患排查表。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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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按照以下几个级别划分:
1级:特别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明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长期存在且同类问题突出。
2级: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3级:一般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造成个别人员轻伤或无伤、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根据不同的隐患级别,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同地区和煤矿可能会有具体的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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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根据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煤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评估和分类处理的一种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柱失稳等,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引发一般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通风不畅、水害、地质构造问题等,需要限期整改和处理。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存在于矿井中的一些较小的、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隐患,但仍然需要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类隐患如照明不良、设备维护不到位等。
根据不同的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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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轻微事故的隐患,一般能够通过简单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轻微故障、维护保养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通过较大力度和投入来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严重故障、违规操作现象较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立即停产整改,直至排除隐患为止。
例如设备严重缺陷、生产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等。
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隐患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般隐患通常是指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非常规范操作引起的潜在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虽然不会立即引发重大事故,但如果长期忽视和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逐渐累积,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般隐患的预防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加强巡查和检查等措施,以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较大隐患通常是指某些设备或者设施出现较为严重的故障或者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这类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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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A级事故隐患(一)综合管理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的。
4.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的。
7.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8.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2.盘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4.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5.无措施拆除密闭,并擅自进入密闭内的。
6.瓦检员对瓦斯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责任部门未及时处理的。
7.未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8.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9.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11.未按规定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1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13.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14.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15.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三)地测防治水1. 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2. 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排水管路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采煤1.综采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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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专业
4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6
未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
7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装设置、使用防跑车和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8
巷道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力推车的
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2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8
因安全生产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被政府列入黑的。
9
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7765eeafab069dc5022012d.png)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3煤矿(矿井)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
B级
37
1.4.4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
A级
38
1.4.5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
C级
56
1.4.23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B级
57
1.4.24其他隐患
58
1.5.图纸管理类
1.5.图纸管理类
1.5.1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
B级
59
1.5.2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数字化图件;
B级
60
1.5.3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经实际测量的;
B级
80
1.7.5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1
1.7.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2
1.7.7其他隐患
83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1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修订、更新各种安全生产生产的记录、运行日志等台帐和档案;
B级
112
1.10.8煤矿(矿井)在开展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参加。
C级
89
1.8.7煤矿(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7f04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24.png)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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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矿生产安全工作是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
然而,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层出不穷,给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和监管,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一、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概念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对人员安全、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固定的标准,将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之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治理和防范。
二、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标准(一)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划分标准1.基础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例如:场地卫生、工具管理、人员管理、机械维修等,不会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一般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事故隐患,例如:使用老旧设备、存在爆炸隐患、通风不良、火源过多等,可能会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
3.重大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例如:井下突水、瓦斯突出、矿山坍塌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害或死亡。
(二)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1.基础隐患:存在基础隐患的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和消除,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则应该被视为一般隐患。
2.一般隐患:对于一般隐患,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应该被视为重大隐患。
3.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煤矿生产单位应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生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手段消除隐患。
三、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重要性采用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为预防和控制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提供有力的依据。
1.对政府: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加强政府对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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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4.其他从业人员类
作业场所类(12小类)
1.采掘布置类;2.顶板类;3.通风类;4.瓦斯类;5.粉尘类;6.防灭火类;7.防治水类;8.电气类;9.提升运输类;10.爆破作业类;11.安全标志类;12.其他作业场所类
设备设施类(14小类)
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 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
序号
隐患大类
B级
66
1.5.9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提升绞车房等地点未按规定张贴相关技术图纸的;
B级
67
其他隐患
68
1.6.作业(操作)规程类;
1.6.作业(操作)规程类;
1.6.1煤矿(矿井)未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B级
69
1.6.2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中未对水害、顶板和瓦斯等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B级
70
1.6.3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并签字;
B级
79
1.7.4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
B级
80
1.7.5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1
1.7.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2
1.7.7其他隐患
8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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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一、重要事故隐患1.山西省《煤矿重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看管督查方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获得安全生产赞同证或不具备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花费的;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余以为近似重要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供给吻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范用品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4.未按规定装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未按规定装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未按规定对“重要危险源” 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察也许经审察不合格,私自施工的;8.依法应该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完工时未经消防查收也许经查收不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的;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要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记的;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安全使用证也许安全标记,投入使用的;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地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许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蓄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库房、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也许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吻合安全要求的;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15.特种设备存在重要安全隐患的;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7.要点消防部位存在重要火灾隐患的;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凌乱,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19.作业场所未装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20.举行大型活动未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的。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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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咱先来说说煤矿事故隐患这档子事儿。
你知道吗,这煤矿事故隐患就跟调皮捣蛋的孩子似的,得给它们好好分分类、排排级,才能摸清它们的脾气,把危险给防住喽!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那可是有讲究的。
比如说,有瓦斯方面的隐患。
我之前去一个煤矿参观,就亲眼瞧见一个通风口被杂物给堵了一部分。
这要是不及时清理,瓦斯积聚起来,那可不得了!还有顶板方面的隐患,就像有一回我听说有个煤矿的顶板支护没做好,结果有块大石头摇摇欲坠,把工人们吓得够呛。
再来说说分级。
这分级就好比给调皮孩子分个轻重程度。
轻微的,可能就是一些小疏忽,比如设备的螺丝松了几颗;严重的呢,那可就是能引发大事故的大问题了,像整个通风系统出故障。
这些隐患都有各自的特点。
像瓦斯隐患,它就像个隐藏的“炸弹”,看不见摸不着,一不小心就会引爆。
顶板隐患呢,就像头顶上悬着的一把剑,不知道啥时候会掉下来。
记得有一次,我跟着一个检查小组下井。
那一路上,大家都小心翼翼,拿着各种检测设备,眼睛瞪得大大的,生怕错过任何一个隐患。
走到一个采煤工作面的时候,发现支护的钢梁有点弯曲了。
这可把组长急坏了,赶紧叫人来处理。
他跟我们说:“这要是不处理好,一旦顶板塌下来,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煤矿事故隐患啊,真不是闹着玩的。
哪怕是一个小小的隐患,如果不重视,都可能引发大灾难。
所以啊,煤矿的工作人员们每天都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睁大双眼,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藏着隐患的角落。
而且,对于发现的隐患,还得及时处理,不能拖拖拉拉。
就像有个煤矿,发现了运输皮带有点磨损,想着还能再撑几天,结果没两天皮带就断了,影响了生产不说,还差点伤着人。
总之,了解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和特点,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一步。
只有把这些搞清楚了,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让煤矿工人们能安心工作,让咱们的煤矿能安全运转。
希望每一个煤矿都能远离事故隐患,让大家都能平平安安的!。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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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区队、井和矿和集团公司。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井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隐患;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2.1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编制战线隐患排查表。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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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为便于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验收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一般事故隐患B、C、D级共四级(其中B、C、D级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细化)。
二、重大事故隐患(A):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新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大项、81小项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
三、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B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A级事故隐患,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班组无法解决的隐患,需分管矿长协助科区队限期能解决的隐患;
一般隐患(C级):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限期(不影响安全生产)整改的隐患,不包括A、B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一般隐患(D级):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班组、岗位人员能够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不包括A、B、C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四、事故隐患类型可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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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高安煤矿2017年5月通风A级: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A级: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煤尘B级: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2.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3.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2.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3.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A级:1.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2.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1.束管检测、注浆、注氮系统不完善的;2.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3.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4.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1.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3.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B级: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2.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线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3.违章装、放炮的;4.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放炮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A级: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2. 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3.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4.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5.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2. 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3. 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5.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6.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7.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8.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年度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9.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1. 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物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2. 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3.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4.各类防治水工程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5.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6.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7.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8.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9.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运输B级: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2.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2.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3.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的;4.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5.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6.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 达不到规定的;7.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的;8.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9.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全的;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11. 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A级:1.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3.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回路的;2.提升系统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C级: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4.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5.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8.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9.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10.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11.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试验的;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14.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15.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16.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17.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18.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9.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B级: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据的;2.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3.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Mpa)达不到18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80mm达不到12MPa;普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的,¢80mm达不到10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 MPa);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3.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4.工作面出现5 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5.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6.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未支密集截柱的;7.支架顶梁与顶板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9.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长度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17.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18.巷道三岔门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19.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