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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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强电方面

1、设计文件审查:

①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②计算书是否符合要求;

a.计算书内的系数和其他数据选用是否合理;

b.负荷计算按“民规”JGJ/T16(3.4.5)(3.4.6)(3.4.7)

要求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功率,补

偿功率,功率因数,导线计算还应计算电流);

c.计算电流与保护开关,电线电缆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d.电压降计算(一般距离较远的和应急照明,道路照明,

警卫照明+5%-10%,其他用电设备无特殊规定时为±5%);

e.计算照度及核算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2004第6.1节。

2、供配电、照明设计

①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列设计规范”

GB50052-95第(2.0.1)(2.0.2)(3.0.2)条;

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2.2.2条。并应遵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③配电线路的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产生热作用

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GB50054-95第4.3.5条;

④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

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54-98第4.3.5条;

⑤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

作保护器,大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4.21条;

⑥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低

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4.4条;

⑦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

所有带电导线断开。“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95第

4.5.6条;

⑧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a.应采用TT、TN-C-S,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

结;

b.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²,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c.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

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d.除空调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e.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

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f.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g.每幢住宅的总电流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器保护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2条;

⑨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

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住宅设计规范”第

6.5.3条;

⑩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第8.5.5条;

⑪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六章;

⑫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

a、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器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b、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电器设备;

c、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d、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e、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f、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g、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医院中直接接触水体的电器医用设备;

j、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第4.5条;

○13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如:

a、公共场所的照明、应急照明;

b、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c、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

消防通道照明;

d、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e、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第4.6条;○14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建规”11.3.0条;

a、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

室或合用前室;

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卑发电机房、配电室、

防烟与排烟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

他房间;

c、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

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演播室;

d、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

下室、半地下室中公共活动房间;

e、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11.3.5条;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6人防工程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2节;

○17人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4节;

○18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7.3.4条,7.3.7条;○19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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